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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渔民和水产养殖者面临的一些问题

引 言


    捕捞渔民和水产养殖者面临业务方面的困难和争论。要使捕捞渔业继续作为粮食和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要使水产养殖者满足消费者对不断增加水产品的需求,必须解决这些困难和争论。

争论的主题是关于自然资源的获得或使用,其中有两个基本争论点。

    本回顾开始是一般性的,然后论述所讨论问题的更具体方面。审议的第一个专题是渔业部门的管理。此处的管理系指法律和机构框架,旨在保证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所起的作用是全社会认为适当的作用。管理还应当确立规则,确保部门内的竞争是建设性的,以及公平获得资源。

更详细地讨论了管理事项处理的问题,作为下两个问题的一部分,这两个问题涉及为水产养殖创造一个有利环境和将渔业纳入沿海地区管理。最后两个问题-如何使捕捞能力适合现有资源,如何管理副渔获物和抛弃物-需要由捕捞渔业部门解决,它们已引起了渔业部门之外的十分关注。

国家渔业管理

问 题

    全球渔获量中的90%是在国家管辖区内捕捞的,主要是因为沿海和大陆架地区生产率较高和靠得较近。因而大部分渔业管理问题发生在这些地区。然而,这些问题并非新问题。至少已有五十年人们认识到政府必须了解渔业状况,执行有效政策,防止资源耗尽和渔业投入物的浪费,进一步促进资源恢复。

    当前的世界渔业状况是大约60%的受监测的主要商业鱼类资源需要改进管理或进行新的管理,这表明需要加强管理。各国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以实现最佳和可持续利用资源,同时带来经济效益和广泛社会利益的方式管理渔业。此外,人民越来越认识到管理责任不应由政府单独承担,而是应当由那些参加渔业部门的人们以及认为有权参加关于人类遗产决定的其他人们共同承担。

    在80年代,人民普遍预计,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确定扩大国家管辖范围的同时渔业管理将大大改进。对于有能力并有决心加强其管理的国家来说,情况正是如此。它们往往已经从事专属经济区渔业或者在渔业部门内已经具备这样做的能力-例如受过培训的渔民、投资资本、基础设施。随后的经验表明,甚至在最有利的条件下实现良好管理也是一个长期过程。现在已对渔业进行恰当管理的政府一般是经过20-40年的不断努力和调整才取得这一成就的(见插文4-新西兰渔业管理演变情况)。

 

插文 4
新西兰渔业管理演变史

    新西兰沿海渔业的捕捞能力问题在60年代显示出来。外国渔船在新西兰近海的出现产生了这样的认识,即国内渔民的商业机会正在失去。因此政府于1963年采取行动取消对当地渔民捕捞作业的限制,并于1965年为购买渔船提供贷款保证。新西兰政府除了鼓励加强捕捞能力之外,还重新规定可自由入渔。

    尽管目的是要以近海资源发展渔业,但是最重要的沿海渔业捕捞努力量也迅速扩大,以致对这些品种捕捞过度以及在沿海渔船中投资过多,到80年代初成为一个问题。那时采取了旨在恢复对这些渔业的控制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 宣布规定在这些区域控制渔业,对渔船发放许可证的新制度以限制其数量,全面暂时禁止新开展渔业活动;
  • 在沿海渔业中取消‘非全时’渔民;
  • 根据1983年的《渔业法》加强权力,以利用经应与公众广泛磋商后制定的管理计划来管理渔业,这些管理计划确定了需要管理的资源和将采用的管理控制措施(对渔业投入物)。

    比较麻烦的磋商和规划过程意味着在该过程仍在进行时沿海渔业进一步发展到过度捕捞和投资过度的状态。在1984年,沿海捕捞部门的过度投资额估计为2800万新元(现值)。在沿海渔业最集中的地区,过度投资额估计占现 有捕捞能力的44%左右。

    在一个紧张的政策发展时期之后,政府与行业同意采用许可总渔获量以确保资源养护,并采用个体可转让配额以促进行业结构改革。通过控制渔业产量来控制能力的这一办法被视为最有可能成功地实现这两个目标。在这方面,人们认为最初许可总渔获量和个体可转让配额的确定将使捕捞活动减少。该计划的主要成分是:

  • 在国家范围内为每个渔民分配以往渔获量配额(以往渔获量配额的定义是渔民在1981、1982或1983这三年中两年的渔获量);
  • ‘回购’以往渔获量配额使其相当于每类渔业许可总渔获量水平。

    政府最终花费了4500万新元(现值)买下渔民15800吨以往渔获量配额。重要结果是保证受影响的渔业和整个行业有一个能生存和更加可持续的将来。渔民所见到的其它好处是,在没有政府过分限制以及不需要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从事渔业的权利有交易‘权’(即购买、销售、租赁),有能力在全年之内在他们有配额的不同渔业之间调动其渔船。政府获得利益是能够以未反映出其充分价值的价格购买以往渔获量配额,因为当时还没有建立个体可转让配额市场。

    经与捕捞业进行广泛磋商后采用个体可转让配额以确保他们的承诺。在这方面,行业代表参与规划、制定和执行配额管理制被认为是成功采用个人转让配额的一个重要成分。

    在这一过程中,已确定对29个品种,包括21个近海和8个深海品种进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其它品种自1986年以来已经包括在内,因此目前有33个品种受到个体可转让配额的管理。这些品种大约占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商业总捕捞量的80%。《渔业法》规定利用个体可转让配额对更多商业品种进行管理。

    目前大约有117个品种不受配额管理制的约束。这些品种受到许可证和条例制度的管理。由于渔业管理方面的原因,政府打算尽早将更多品种纳入配额管理制。目前暂时禁止发放非个体可转让配额品种的新许可证,以便在将这些品种纳入配额管理制之前控制捕捞努力量。

    在提供财政援助调整结构的同时采用个体可转让配额,目的是减少捕捞能力。最初的调整使新西兰渔业减少15800吨捕捞权。无论是这一援助计划还是随后采用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均使渔船数量显著减少。在1983/84年与1986/87年期间,渔船数量减少22%。在1986/87年与1994/95年期间因采用个体可转让配额而使渔船数量进一步减少53%。这一合理的减少主要发生在沿海渔业中,部分地产生了将投资引向深海渔业的影响。

资料来源:渔业部W. Emerson, ,新西兰惠灵顿。

 

    在许多国家,由于各种原因,管理工作仍然软弱无力。这些原因包括缺少制定和执行管理计划所需的人力、机构和财政资源,政府和渔业参加者对良好管理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均缺乏了解,政府不愿意作出不受欢迎的决定。

    国际社会继续通过援助和财政援助项目做出了大量努力,以提高这些国家的渔业机构能力。管理最差的国家的人民面临着更紧迫的重大问题-例如战争、内乱、自然灾害、软弱无力的政府。

可能的解决办法

    一般对渔业部门进行良好管理的先决条件已有充分了解:需要明确旨在生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的一项战略;有效的渔业机构和研究机构(特别是生产关于本部门的最新可靠资料);一个组织起来并知情的合作渔业部门;适当的法律和法律机构,包括对阻碍因素的监测、控制和监督;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适当联系。自80年代初期以来,一直注意使渔业部门与政府联合负责管理渔业。在许多情况下,这已经得到法律的承认,如建立了法定委员会(如管理制定委员会、许可证发放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渔业部门的代表。在一些国家,这已经扩大到在行业和政府联合控制委员会下建立半独立的渔业管理局(见插文5-澳大利亚的行业参与管理)。

 

插文5
澳大利亚行业参与管理

    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工作由联邦、州和领地共同负责。《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三海里领海以外的渔业管理,州和内部领地负责该州附近所有其它水域的渔业。

    澳大利亚联邦渔业管理涉及三个机构。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负责管理联邦渔业。联邦初级工业和能源部负责制定政策(例如关于外国入渔权的政策、适用于渔业的税收规定和与环境有关的政策)。渔业研究和发展公司负责为澳大利亚渔业研究和发展(州和联邦)提供资金。

    《1991年渔业管理法》规定,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管理联邦渔业的责任、目标和职能。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在公告其意图、邀请提出并研究了书面意见之后,可以决定一种渔业的管理计划。计划必须阐明其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还可能包括可以捕捞的鱼的数量、捕捞特许、选择给予特许的人员的程序以及可以使用的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虽然决定管理安排工作由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直接负责,但《1991年渔业管理法》允许建立管理咨询委员会协助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在渔业事务中履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可以将职能授予管理咨询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咨询委员会具有与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相同的权力。在此类情况下,管理咨询委员会必须按照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所决定的政策行事,必须遵照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给它的指示。在管理咨询委员会内,讨论有关渔业的问题,查明难题,制定可能解决的办法,向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提出建议。管理咨询委员会提供了一个论坛,为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就其管理安排与行业进行磋商,为行业让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了解其意见以及为研究人员与行业之间进行磋商。

    管理咨询委员会由一名独立主席、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负责此种渔业管理的官员和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经与州、行业、有关群体和研究人员磋商后决定的多达七名成员组成。实际上在后面一类成员中,管理咨询委员会有一些行业代表,通常至少有一名成员代表州渔业组织,一名成员来自渔业研究部门。养护和游钓方面代表也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尽管行业在管理方面的作用增强,但是许多从业者认为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与管理咨询委员会磋商不足,管理咨询委员会的代表性不足以及磋商往往是表面文章,实际上几乎不重视行业的意见。还有一些问题是关于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在开发渔业资源方面尽量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是否适当。有人提出政府对渔业管理应当限于通过确定生物安全参考标准确保资源的可持续性,以及在遵循这些养护标准的同时行业应当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负责捕捞资源。

    现有机构安排使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有可能偏向捕捞业而忽视其它部门。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实行的统一计划意图是扩大管理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来自环境、游钓和社区方面的成员。利害攸关者更多地参与直接管理各项渔业的概念看来是一个必然的理想结果。实际上有关管理咨询委员会的条款(《1991年渔业管理法》第56-67节)明确设想决策责任逐步下放到各个管理咨询委员会。

    澳大利亚联邦初级工业和能源部在监测渔业管理结果方面可发挥作用,执行了一项对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管理工作的独立评估计划。为此目的正在制定评估渔业管理(或者实际上是任何自然资源管理)的经济和可持续性指标。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堪碚拉初级工业和能源部T.Battagiene。

 

    这一共同管理过程得到一些重要演变趋势的促进。许多国家的渔业部门已经更好地组织起来,因此在与政府的联络过程中以及在体现集体观点方面更加有效。最近管理制度起到促进作用,可建立实际或者准所有‘权’,例如贸易权-购买、销售或租赁-有从事受管理渔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的那些人们对良好管理的兴趣更大,因为其权利的‘货币’价值将受到渔业效绩的直接影响。因此他们要求在制定管理工作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另一个重要的有关趋势是关于对渔业研究和管理的供资。日益为人民所接受的主要概 念是应当由受益者出资,包括在受管理渔业中由渔业参加者出资。‘以权利为基础的’渔业的建立再次起到了进一步促进的作用,在这种渔业中政府(利用广大社会提供的资金)成为唯一供资实体显然是不正常的。因此,在‘以权利为基础的’渔业中最容易接受对渔业管理进行联合供资。正如可能预计的那样,渔业参加者已要求在决定如何花钱方面发挥作用,导致重点更明确的花钱和责任制。结果必然是改进管理。

    最近关于管理研究的趋势是提供咨询时科学管理工作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而且根据咨询的力度采取何种行动方面要有更大的透明度。最近的有关趋势是部分管理职能的‘私有化’。这项私有化工作在渔业研究机构中发展最快,渔业研究机构正逐步更多地依赖非政府资金来源。国家将许可证发放和实施的职能给予私营部门实体的例子很罕见,不过政府总是在实体中占有重大份额。迄今这方面的成绩参差不一,但是很可能反映出将来的管理方向。渔业管理正获益于计算机辅助的‘联网’,例如通过电子函件和万维网,这使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够很容易地获得‘外界’的知识和经验。这一情况尽管与私营部门服务有关,但严格来说不是私有化的一部分,而是全球化的结果。

 

最近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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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个体和小型渔业中,推扩传统或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活动已得到加强。这些渔业往往涉及数千渔民、数百渔村和过多的卸鱼点。这些社区几乎没有‘流动’,因此很容易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社会和经济影响而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境特别不利。旨在保障社区福利的管理对地方一级的问题很可能敏感,因而保障从渔业获取更多利益而不会造成不应有的社会混乱。因此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方针努力利用现有的习惯和传统作法,在渔业中采用领土使用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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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社区秘书处正在本区域促进恢复传统海洋使用权和资源分配机制。作为这项努力的一部分,太平洋社区秘书处仍然发行关于传统海洋资源管理和知识的一份资料刊物。然而,该区域的社会经济变化速度非常快,一些社会阶层感到疑惑:当所有人都成为城市挣工资者时对鱼类资源有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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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一级工业渔业管理方面最近的发展注重给予‘权利’。这些‘权利’通常包括交易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的能力或者有许可证限制。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冰岛和美国等越来越多的国家成功地采用了这一战略。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也正在鼓励采用‘以权利为基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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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利在深水虾和齿鱼(toothfish)这两种渔业中试验性采用了个人可转让配 额。这使智利成为拉丁美洲唯一实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的国家。尽管行政管理部门希望将该制度扩大到其它渔业,但是从事有关渔业的渔民进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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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在粮农组织总部举行的一次外部高级渔业专家小组会议强调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1(《守则》)对管理的现实意义。与会者的结论是,《守则》及其准则对渔业专家而言在技术上是可以信赖的,非专家易于理解,成为改进渔业管理的一份重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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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6年马绍尔群岛举行的南太平洋论坛年会,建议为可持续管理该区域整个地域(包括公海)资源的渔业作出全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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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各国正与远洋捕捞国家共同制定中2、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资源养护和管理的机制。设想谈判将产生一个对有关鱼类资源进行管理的委员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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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成员3 正在进行谈判,目的是就如何养护和管理东南太平洋公海资源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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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大西洋各国之间并与远洋捕捞国家正在讨论建立一个区域渔业组织来管理东南大西洋公海鱼类资源。

 

全球前景

    关于世界主要商业渔业需要加强并改进管理的结论并非令人惊奇,也不一定会贬低全世界的国家管理。归根到底所有渔业均需要管理,因为如果不加以管理,必然会浪费鱼类资源和渔业投入物。从良好的管理获得利益在发达国家最为明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的管理能力进较为成熟。而且这些国家还可以从改进渔业活动获得许多利益。全球许多捕捞能力和世界大多数成熟渔业(其资源接近或已充分开发)位于它们的捕捞区或者由这些国家进行开发。

    随着捕捞压力的增加和对资源的了解加深,对共用资源进行联合管理将成为今后的优先重点(见插文6:共享资源-如何改进管理)。

 

插文 6
如何改进对共享资源的管理?

    全世界毗邻的专属经济区之间有500多个海洋边界,世界鱼类资源中很大一部分跨越这些边界,有两个或者更多国家捕捞。恰当的例子有:波罗的海的大麻哈鱼、鳕鱼、鲱鱼和黍鲱这四大鱼类资源为九个沿岸国家所共享。其它众所周知的共享资源有:岬无须鳕(阿根廷、乌拉圭),北海鲱鱼(法罗群岛、冰岛、挪威),太平洋大麻哈鱼(加拿大、美国),沙丁鱼(安哥拉/纳米比亚),小沙丁鱼(科特迪瓦、加纳、多哥)。

    尽管《海洋法公约》号召合作,但是绝大多数共享资源并未得到毗邻国家的共同管理。然而,有些资源得到共同管理;少数取得成功,某些也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而有些则几乎引起长期冲突。随着捕捞压力的增加,共享资源管理的必要性也将增加。需要发展联合磋商和管理的有效制度,尽管没有万灵妙方,但是有关国家接受以下基本原则和制定及执行管理工作的基本顺序可能是一个良好开端。

基本原则

i) 在参加关于共享资源和国际谈判之前,每个国家应当确立其自己专属经济区共享资源的权利分配标准。
ii) 鱼类资源必须按单位种群进行管理。
iii)如果合作安排能够实现的利益不如完全不进行合作而单独采取行动,则没有任何一方会同意这种合作安排。
iv) 尽管每个国家的渔业部门作出财政承诺,但是共享安排不能‘一成不变’,而是需要经常更新以免给各方造成损失。
v) 份额的分配机制和谈判需要当面进行,通过谈判确定明确的规则,可能包括利用一位独立仲裁人协助审议共享和联合管理安排。
vi) 承认渔业与其它部门之间互谅互让可能是成功谈判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解决办法有利于对渔业估价最高的国家、而该国又对其邻国进行某种形式补偿的国家,可能比较容易商定一个解决办法。

制定和执行顺序

    共享资源联合管理工作的制定和执行一般逐步进行。仅仅对部分资源的单独资源评估和不一致的管理措施没有什么价值,在资源生活史属于迁移性时尤其如此。因此一个重点是捕捞资源管辖范围内各国进行联合资源评估和分享资源数据。以下顺序往往是适宜的:

- 在研究和数据收集方面进行合作;
- 开展合作管理,首先是采取技术措施,然后是入渔和分配;
- 商定管理战略和协调一致的条例;
- 就监督和管理取得一致意见。

    各国可能想要谈判一个协定,具体规定以下事项:数据收集的标准化,在研究和资源评估方面进行合作。接着应当在以下方面对人员进行联合培训:标准管理程序、渔船的统一标志、使用标准电台呼叫信号和交换受权捕鱼渔船的登记。这样一个协定可能导致确定它方渔民违规时应当执行的标准程序。

    即使最初的协定并未导致充分有效的共享资源管理机制,但是至少也有利于迈向这个目标。信息交流可以使各方在充分了解其它国家共享资源渔业形势的情况下作出管理决定。

 

资料来源:粮农组织渔业部 J.Caddy。

 

    随着发展中国家日益成为全球渔业的主要参加者,重点可能转向改进它们的渔业管理。这将需要加强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能够制定和执行适当渔业管理计划,评估采取后续行动的结果和需要。这方面的一个基本政策考虑是渔业机构内的能力建设和机构加强。同时必须承认,改进管理不会立即增加利益。许多渔业所需的结构调整将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效果。

    渔业管理是一个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逐渐发展的过程。根据最近的趋势,渔业管理将逐步包括渔业人员的直接参与,给予‘用户权’,政府下放管理职能-而不削弱其指导作用-以及由部门内为管理提供资金。

为可持续水产养殖创造有利环境

问 题

    有适当水产养殖法律框架和政策的国家很少。综合政策和有关法律框架往往被忽视,因为发展被视为主要是技术方面,因而支持主要集中在生产技术方面。而且,同其它许多部

    门一样,决策者往往脱离其它部门孤立地处理水产养殖,从而忽视重要的联系,包括外部经济效果。普遍忽视了需要结合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法律方面,这通常给水产养殖部门带来不利影响。最近出现工业水产养殖、对资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和该部门不断迅速发展,这些使人们着重关注对政策措施和管理框架的需要。

    必须在所有各级(国际、区域、国家、地方和农场各级)确立适当业务条件以吸引农民、渔民和其它企业家以可持续方式开发水产养殖潜力。政府需要为该部门的可持续增长创造并保持一种适当气候,即它们需要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这样一个环境包含经济、法律、社会和自然成分。它尤其应当确保公平获得资源;冲突解决机制;获得信息、贷款和市场。前提是与有关机构和经济中其它竞争部门的代表保持有效的联络渠道。

    在创造“有利环境”时,必须在发展/增长需要与生态系统保护需要之间保持平衡。在这方面,必须认识到并处理对资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问题。还必须考虑到公共部门作为发展促进者的作用不断减少和市场的全球化。

促进有利环境的战略

    面临的复杂任务是将《守则》的原则付诸实施;即:阐明可持续性选择如何实际可行,将其原则纳入发展决定和计划,制定得到所有有关方面同意的包含规范、标准和准则的具体负责任业务守则。鉴于水产养殖活动的多样性和进行水产养殖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多样性-无需提及对可持续性的不同认识-需要采取平衡和知情的办法来有效处理任何一个地点的发展和环境问题。此外,需要认真评估各种办法的可行性,特别是在涉及许多小规模经营农民的地方以及鉴于水产养殖业往往高度分散。

    需要对现有行政管理和法律框架进行审议和调整,以便处理该部门的具体特点和需要,明确规定水产养殖者的特权和责任。然而,由于水产养殖往往由许多机构根据各种法律进行管理,为该部门制定一个综合管理框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机构问题。这一般涉及起草或修改处理各种问题的立法,作出机构安排以确保许多不同机构在管辖自然资源、动物和公共健康、环境等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

    虽然在许多国家制定国家新法律来综合管理水产养殖可能是可取的,但是目前也在探索其它办法,因为制定并通过新的综合立法往往需要好几年,而该部门的迅速发展前景则迫切需要管理。这些办法包括根据现有立法制定条例以及业务准则和守则等自愿性办法。

    在许多国家,由于缺少水产养殖生产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其它生产管理办法的环境和经济效益方面的资料,限制了适当条例的制定。甚至在有资料的情况下,有关水产养殖-环境相互影响的可靠预测模式在准确性、普遍适用性和承受力方面仍然需要大大提高。

    同时还需要加强管理该部门的机构能力和扩大知识基础,以便能够制定可持续发展政策和计划。普遍认识到需要对水产养殖发展和资源管理采取学科间和部门间办法。而且越来越清楚的是,可持续水产养殖发展不能仅由政府单独管理,而必须由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许多有关群体根据新的机构安排和伙伴关系(磋商框架)进行管理。正在进行的结构改革即私有化和政府在发展方面的作用减少,着重表明了这一点。

    因此,越来越迫切需要产生新的知识以及对来自广泛学科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便能够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和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确保各部门和有关群体之间的交流信息也很重要。

    包括水产养殖产品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特别要遵照《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卫生植检协定》)。该协定承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权采取合法措施保护其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食品方面的危害,但是规定这些措施不得无理限制贸易。这些措施必须依据风险评估,并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正在开发的技术。关于食品安全,相应的国际组织是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动物(包括鱼类)健康和病害,相应的国际组织是国际动物流行病办事处。正在越来越多地根据这些文件制定关于水产养殖产品的国际安全标准和程序。例如重要的是要指出一些国家正在对鱼品加工活动强制性应用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制度。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探讨并落实将同样的概念应用到大规模和/或集约水产养殖生产系统。然而,目前将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概念应用到小规模和生计水产养殖很不现实。水生动物健康和病害控制条例的应用受到限制,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诊断能力差,包括受培训的人力资源、标准诊断技术和基础设施差,以及缺少贸易鱼类品种病原体和病害方面的可靠资料。

    在水产养殖产品的区域和国际贸易中,国家间对环境标准差异方面的摩擦最好通过加强协调和统一来减少。如果想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提高环境标准,将需要鼓励各国,特别是那些对环境产品需求较少的国家,通过各种适当支持机制,例如通过保证扩大进入高标准国家市场的机会来提高其环境标准。

    预计对自然资源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其管理将加强,这显然需要提高重要投入物的生产效率和保护。这应当是系统研究的一个优先题目。还可以通过水产养殖与灌溉系统和农业相结合以及通过利用内陆水面和洪泛平原进行某些形式的水产养殖生产来实现资源使用效益。需要发展新形式的综合水产养殖-农业系统和有效应付资源和环境挑战的其它新型系统。在这方面,需要注意解决资源加强和养殖以及近海网箱养鱼的经济和环境挑战问题。

    因政府在为渔业和水产养殖提供资金方面的作用减少而停止对资源贫乏渔民的公共支持,其消极影响可能被旨在促进培训、公平分配收入和获得生产所需的信息、贷款和投入物机会的特殊政策手段所抵消。

 

最近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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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则》正开始在全世界对为可持续水产养殖发展一个有利环境产生影响,但是尚有许多工作要做。预计将取得更大进展,因为正在制定关于如何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实现平衡,如何实际应用可持续性选择办法和如何分析所采取行动的经济成本方面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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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国家已经采取国家措施,如举办讲习班来宣传《守则》,一些非政府组织(包括生产者团体)已经或正在制定一些水产养殖方面的行为/业务守则。这方面的例子有:美国海洋渔业和海洋水产养殖的《守则》执行计划4 ;全球水产养殖联盟的红树林保护业务守则5;澳大利亚养虾者的业务守则6 ;马来西亚有鳍鱼的网箱养殖和池塘养虾业务守则7;可持续工业养鱼准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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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几年期间,许多国家对制定一个水产养殖综合管理框架以保护该行业、环境、其它资源使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兴趣不断增加。这正在受到各种因素的推动,这些因素包括:因为水产养殖的经济重要性和潜力更为明显而更受政府重视;进一步认识到不适当的法律和机构安排会严重限制该部门的发展;有证据表明因一些沿海地区某些高价值品种的迅速而基本上未加管制的发展而带来环境破坏和社会混乱;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视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1997年底在曼谷举行的粮农组织可持续养虾政策技术磋商会上对其中某些问题进行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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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在建立水产养殖法律和管理框架方面也正在取得进展。这些国家包括:塞浦路斯、保加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斯里兰卡、苏里南、马来西亚、马达加斯加和莫桑比克。印度政府已成立水产养殖局。该局将准许采用改进的增产技术和在沿海管理区内外建立新养殖场。在印度,1995年的泰米尔纳德水产养殖(管理)法规定了加强水产养殖设施的选址和管理,建立一个生态恢复基金以补救水产养殖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该基金得到水产养殖者存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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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目前粮农组织在鱼和渔业产品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主持下正在修订《水产养殖产品卫生业务守则》。继续举行国际会议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综合分析和传播食品安全信息(包括水产养殖的食品生产),讨论有关问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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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举行了专门研究水产养殖的会议。这些会议涉及以下题目:化学制品的使用10 ,沿海水产养殖的环境影响11,和与水产养殖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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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行业与政府成功地制定了养殖鲶鱼、龙虾和软体动物的危害分析临界控制点综合计划。在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挪威和泰国正在开展类似活动。目前欧洲联盟对渔业产品的装卸、宰杀、检验、加工、包装、鉴定和储存规定了具体条件13,对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和产品销售的动物健康条件进行严格控制14 。粮农组织、亚洲和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和国际动物流行病办事处正合作制定在亚洲转运水生动物时应用的水生动物检疫和健康验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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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将水产养殖活动纳入沿海和内陆地区资源管理方面的兴趣和经验不断增加。综合资源管理必须作出长期规划(特别是通过指定不同使用者有优先权的地区),提供任何长期投资所需的预测性,减少实际和潜在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在规划过程中正在使用各种手段。它们包括地域信息系统、养殖容量预测系统(特别是有鳍鱼网箱养殖和软体动物养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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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提供了为将水产养殖纳入资源使用计划可开展那些工作的例子。根据新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的《海洋养殖规划法》和1995年的《海洋生物资源法》),必须制定涉及地区而不是地点的海洋养殖发展计划,法律规定社区广泛参加计划的制定工作。在给予海洋养殖场租约之前,还必须进行一项环境影响评估及建立一个海洋养殖区。(插文7提供了大韩民国水产养殖环境管 理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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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性规划方面的进展反映在非政府组织、农民联合会、研究人员和公共官员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家、区域和国际论坛,特别是为了制定业务和行为守则以及条例和立法。在制定和试验参与性乡村评价和快速乡村评价方法以及社区资源管理的概念和可能的地方结构方面也取得了进展。

 

插文 7
大韩民国处理水产养殖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

    自1964年以来海洋水产养殖在大韩民国已经成为一项普遍开展的活动。1996年的产量包括538990吨海草、306738吨软体动物、11402吨有鳍鱼类和328吨甲壳动物。紫菜养殖是采用档杆和浮网系统,海芥和海带养殖采用延绳钓系统。软体动物养殖是采用两种不同的养殖方法:牡蛎和贻贝使用延绳钓系统,蛤和使用底植系统。有鳍鱼类-拟庸鲽、南非_、黄尾和海鯿-的养殖大多采用浮网箱,大虾(东方和Karuma)的养殖在池塘中进行。

    该国的所有水产养殖场均需要市政局的许可证。此外所有网箱养殖和涉及1000平方水面以上的其它水产养殖必须在环境部登记,其运作要遵照水生环境保护法。

    努力尽量减少网箱养殖污染的规定包括:使用硝酸盐含量低的饲料,其沉降率在两个小时内不超过10%;安装饲料围栏,高出海面10公分,以防止饲料溢出网箱。还要求养殖者:防止网箱内外的氧含量差异超过20%;鱼死后立即移掉,向当地渔业管理局报告鱼类发病率;网箱要安装设施以存留人粪。使用抗菌素和药品防治鱼类病害也要遵照水生环境保护法。而且许可证规定要求对养殖场及临近的海床每三年采用耙网清理碎渣一次以上。

    由海事和渔业部负责的有壳水生动物及其养殖区的卫生管理条例还规定执行水质标准和防止水产养殖造成水污染。国家渔业研究和发展研究所监测有壳水生动物养殖区的水质和水产养殖产品肉体的污染物含量。这要求经常抽样调查卫生指示细菌、营养盐分(以评估富营养程度),杀虫剂和重金属。水体大肠杆菌平均最大量应低于70/100立方厘米,如果在水文情况最差和污染最严重的情况下最大含量超过230/100立方厘米时则不得超过抽样的10%。在查明有毒品种之时还监测红潮发生率,同时向养殖者发出预警。

    环境影响评估法要求在建造城市和工业区、发展港口、开垦土地和发展水资源之前编写环境影响评估。建立水产养殖企业目前勿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不过计划在最近的将来要这样做。水生动物和植物的运输,包括引进新品种,引进品种的检疫和防止受感染或隐性外来品种进入韩国水域,所有这些都要由海事和渔业部管理。海洋污染控制法条例规定,由于异常的环境变化(如有害海藻滋生)造成了经济损失,政府要向水产养殖者提供补偿。因为污染(包括石油溢出),开垦和工业活动,也可向私人实体和公益机构寻求补偿。

    自1991年以来正在进行或打算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和减少措施包括:按照预定用途(渔业、娱乐、农业和工业)对沿海区进行分类;强化水质标准和控制工业及城市污水进入沿海水域、国家海水质量监测系统(1996年指定了280个抽样站);对污水、工业废水和排泄的处理设施进行投资(在1992-1996年期间投资额相当31亿美元);要求对所有沿海开发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指定禁止多数开发活动的特别保护区。

资料来源: Hak Gyoon Kim, National Fisheri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ency, Republic of Korea, in FAO/NACA. 1995. Regional Study and Workshop on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of Aquaculture Development (TCP/RAS/2253). NACA Environment and Aquaculture Development Series No. 1. Bangkok, NACA. (updated August 1998 by Seong-Kwae Park, Korea Marine Institute, Seoul)

 

 

全球前景

    可持续发展是包括水产养殖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的最重要战略问题和挑战,在可预见的将来将仍然如此。预计可持续性问题可以改变我们对理想的水产养殖发展和管理形式的认识;将需要采用新的养殖方法以便在粮食安全与生产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方面实现平衡。将来随着生态标签不断增长的趋势,以有竞争力的价格生产特别品种的长期目标本身可能不足以实现充分的市场潜力:将来很可能必须有可接受的可持续性证书,就像今天必须有可接受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一样。

    在近期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将根据当地社会压力和与水产养殖产品(例如虾和大西洋大麻哈鱼)贸易有关的环境和公共健康标准制定法律和管理框架。这将提供一个机会窗口,开始在国家发展中为该部门提供一个特定地位的过程,这一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扩大到包括整个部门。

    在政策方面,粮食生产将仍然是一个最重要的优先重点,粮食生产的集约化和多样化均是重要的发展方针。在许多国家水产养殖集约化的趋势已经很明显,这一趋势很可能将继续。这将促进对研究方面的投资,从而最终将导致提高生产率,大西洋大麻哈鱼和美国鲶鱼的情况就是如此。它还将加强与农业相结合,促进多方面共同利用资源和利用副产品及一般非传统投入物。在工业化国家,对优质淡水和适当生产地点的竞争将导致更多地使用循环系统,加强对公海水产养殖的研究。水产养殖发展的挑战程度将取决于现有资源的性质和数量,目前对这些资源的竞争状况和在国家一级所采取的水产养殖发展政策。增加私有化及减少政府在发展方面的作用,很可能将使资源贫乏个体和生计渔民的状况恶化。

将渔业纳入沿海地区管理

问 题

    据世界资源研究所1996年报告,世界沿海地区中34%左右为高风险退化区,另有17%为中等风险退化区15 。由于据估计世界海洋捕捞渔业产量中有90%依赖沿海生境,对渔业现实意义显而易见。此外,沿海渔村的典型特点是激烈竞争稀少资源(例如进入和使用渔场、水或土地),往往与不加管制地获得这些资源有关。

    生境破坏造成的已知后果包括:丧失或降低生产率,对当地粮食安全产生有关威胁,水产食品污染,经济生存能力下降,渔民的冲 突升级,有时渔村被迫迁移,失业增加,丧失贸易机会。在受影响渔村内忧虑加重的结果包括频繁发生争端严重时发生暴力事件。

    渔业虽然是处境往往最为不利的部门,但也是造成环境破坏和加剧冲突的一个部门。底拖网和耙网、炸药的使用以及渔船的随便锚泊就是对水生生境产生不利的渔业活动例子。它们可能不利地影响海草床和珊瑚礁等水底动物群。同样,某些水产养殖活动也造成了不利的环境影响,例如对生态敏感的生境的物理破坏、由于网箱和池塘养鱼释放废弃物而使海床的养分过多和有机物增加,引进有害的外来品种等。

    在使用沿海渔业资源方面渔民群体之间会发生冲突。经常发生这种冲突的一个例子是在个体渔民采用传统方法在近海地区经常使用虾拖网方面。除了减少渔获量之外,个体渔民还有其渔具受损坏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反应可能并非总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加强对育鱼区幼鱼的捕捞或者采用破坏性捕捞方法以维持其生计。

    渔业部门及其机构往往没有指导和协调管理所必需的经济和机构‘神通’。许多例子表明政府机构没有足够的专业力量进行必要的综合评价和规划。甚至可能缺乏对有关渔业的基本了解。

    然而,随着沿海地区其它经济部门的发展,渔业的相对经济重要性下降,由于对生境的破坏和争夺空间的竞争,这一过程可能加快。这自然会进一步削弱渔业机构在决定政策方面的影响。

可能的解决办法

    综合规划和机构协调往往被列为有效沿海管理的基本要求。实际上这两项工作确实很难实现并需要大量费用。这些困难涉及到政府机构往往庞杂的官僚机构和程序、牵涉到复杂的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以及需要作出的大量潜在知情决定。然而,沿海管理计划很少没有考虑到渔业部门的利益。

    通过制定合理依据的管理计划、提出并实施适当环境立法、由使用者和潜在受影响群体参与的一个透明磋商过程以及通过监测随后的发展影响,可以适当解决沿海管理问题。渔业机构的作用应当是:

    制定一项管理计划的一个正式程序的费用几乎总是有理的。然而,通常必须加强环境影响评估、对其它资源使用的经济评价、迅速评价技术和生态-经济模式方面的专门知识。

    经验表明,渔业方面在沿海管理过程初期派代表参加则会得到最佳服务。因此,授权一些低一级政府单位负责可能对确保提高地方一级的认识也很重要(见插文8-贝宁经验说明)。最理想的是市政府应当对有关渔业和水产养殖事项发挥重大影响,正如它们一般对任何工业、商业或住房结构的场地和具体规定发挥重大影响一样。然而,将需要向市政府决策者提供适当技术专门知识以及使他们了解渔业事项。这可以由专门机构、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

 

插文 8
贝宁泻湖渔业管理的参与性办法

    大约40年前,泻湖渔民仍然遵守使他们关心自然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简单规则、这些规则是他们的祖先在300多年之前制定的。这些以禁忌为基础的习惯规则禁止捕捞任何鱼苗或幼鱼。渔民有休息日,在休息日任何人均无权捕鱼,如果他们捕了,他们将遭天罚。实际上,在沿海维达泻湖,在Hio和Avlekete之间有一 段称为‘vodounto’(根据传说,这是一个众神居住的神圣泻湖,起到鱼类保护区作用),这一泻湖严禁捕捞以使资源能够恢复。这段泻湖受“Dagbo Hounon”地区大牧师和祭师的保护,他将严厉惩罚所有违禁者。

但是随着外国宗教的进入,传统首领的权力被削弱。这意味着不可能在渔民数量和现有鱼类资源之间保持平衡:在泻湖,儿子继承父亲的事业,也成为渔民。

因此,由于渔具数量迅速增加以及采用先前禁止的捕捞方法,所有水体的生态平衡均被打破。结果:

  • 捕捞的主要品种初步成熟的尺寸下降;

  • 天然产卵场被毁;

  • 捕捞努力的单位渔获量下降;

  • 不同渔民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加。

    政府认识到,鉴于现行渔业立法,渔业警察已不能确保合理管理贝宁渔业,因而政府在1992年根据地方当局的一项倡议,在波多诺伏泻湖沿岸各村庄试验性地建立了20多个“渔业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渔民大会民主选出的渔民组成,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每个委员会有9-15名成员组成。委员会由从委员会 成员中选出的五人管理局指导。渔业局对他们进行渔业立法方面的教育,并委托他们在渔民中传播这些信息。

    只有声誉好并且有社会地位的专职渔民才能成为渔业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成员没有报酬。为了使委员会能够履行职能,每个渔民每月至少向委员会支付15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大约0.3美元)。

    只有声誉好并且有社会地位的专职渔民才能成为渔业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成员没有报酬。为了使委员会能够履行职能,每个渔民每月至少向委员会支付15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大约0.3美元)。

  • 向生活在水体周围的人民宣传关于渔业的法律和法规;

  • 确保尊重旨在保护资源和水生环境的传统方法和技术;

  • 与渔业局合作实施有效法规和渔民大会的决定;

  • 作为分析和解决渔民之间冲突的一个机构;

  • 支持实施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管理计划;

    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只要符合现行条例,都能得到渔业局的支持。委员会不能采取镇压行动,而要对其各自社区进行关于违反现行捕捞规则和条例可能面临危险方面的教育。

    为了确保在泻湖和贝宁其它淡水水体继续捕捞,渔业局于1996年8月通过了一项《渔业管理计划》,该计划的执行强调:

  • 采用共同管理的体制机构;

  • 按照有关法律管理鱼类资源;

  • 确定并推动促进开发其它收入来源的活动;

    1997年,贝宁政府通过了关于贝宁共和国渔业委员会的设立、组织、权力和职能的312号部际法案,以便为这些委员会提供一个法律依据。迄今已成立了90个渔业委员会来共同管理贝宁南方三省主要水体的渔业。

 

资料来源:南贝宁内陆水域管理计划,1996年 8月。

 

    管理过程需要在竞争使用之间采取折衷方案,谈判折衷方案时一般考虑竞争使用者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各自贡献。这要求考虑资源的当前和潜在(即最佳管理)的经济价值。重要的是评价所有潜在影响,而不是仅仅那些容易确定的影响。例如,将未处理污水排放入海者应当负担对任何附近捕捞社区造成的任何有关捕捞损失的费用。

    一些国家制定了规划立法,优先重视依赖沿海的发展。这一立法的执行更加重视用途(或部门),为分配稀缺沿海资源提供最重要的依据,这些用途因其性质取决于沿海地区的内在特性。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显然属于这一类,而其它部门的许多活动则可能不属于此类。

最近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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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热带国家沿海综合管理的一次重大国际研讨会于1996年在中国厦门举行,讨论了沿海综合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研讨会对东亚内以及其它地区沿海综合管理的制定、设计、执行和推广的过程提出了总的看法,并提出了一套沿海综合管理的最佳方法。此外,国际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联合小组就科学在沿海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指导16。还对评价由国际捐助机构资助的沿海管理项目和计划的当前目标和方法进行了评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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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专家小组对五个不同国际机构(世界银行、世界沿海区大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养护联盟、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所使用的沿海管理准则进行了比较,随后写出了一个《一致的沿海综合管理准则》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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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承认了国际上对沿海地区(和集水区)管理的关心。同一年,坎昆负责任捕捞会议要求制定一个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守则》包括原则和规定,以鼓励国家及其机构考虑并执行法律、机构、政策和经济措施。这是为了促进将渔业利益适当纳入沿海管理计划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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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努力加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在沿海地区管理方面的能力,粮农组织与一系列机构进行了合作,这些机构包括国际水生生物资源中心、亚洲及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养护联盟、赞助国际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联合小组活动的其它联合国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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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联合活动包括通过试验项目对可供选择的管理办法进行试验;和出版关于水产养殖环境影响管理、沿海渔业管理综合经济和环境核算、目标和战略以及采用沿海地区科学管理方法方面的准则。还有一些利害攸关者和其它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合赞助的技术磋商会。

全球前景

    渔民或其他人在对开发水平不加限制(即‘自由进入’)的情况下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不符合可持续利用。关于渔业,新出现的一致认识是可通过确立具体使用或产‘权’而最有利地实现可持续性。这是有效的,尽管确定和实施有管理的‘权利’方面有许多困难。一些国家对渔业法作了修改,以便可向捕捞社区正式分配用户‘权利’。这一趋势将继续,使这些社区能够更大程度地控制影响其福利的因素。

    由于人口压力和有关经济活动水平,若政府和用户未采取适当行动,沿海资源的过度捕捞和退化问题将会更加严重。发达国家将在沿海管理方面取得最大进展。在沿海地区严重贫困和失业的发展中国家,将需要首先大力加强国家经济,才能对沿海管理给予较多关注。

控制和减少捕捞能力

问 题

    在世界最重要的若干渔业中,捕捞能力过剩。这令人担心。捕捞能力过剩意味着,在世界许多渔业活动中,渔船队超过(以最低费用)捕捞和上岸现有鱼类数量的规模,并超过资源量能够恢复时捕捞所需的船队。这不仅威胁正在开发的鱼类资源的可持续性,而且还对其它资源构成潜在威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投资者发现(即使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船队规模最佳)购买更多渔船会产生更多收益。因此,引起过剩的捕捞能力是由于缺乏对渔民进入鱼类资源区的控制,此外在某些国家还因为为新渔船和/或修复旧渔船方面的投资提供公共资金。然而,最近粮农组织对向渔业提供公共资金情况的回顾表明,这些开支呈现下降趋势。

    捕捞能力过剩一般是由于投资过度和滥用捕捞投入物。捕捞能力过剩有两个影响。经济效益差;生物捕捞过度。在捕捞渔业方面投资过多浪费了投资资本,从而使捕捞费用过大。同样对资源的过度开发浪费了鱼类资源。

    控制捕捞过度的努力可能劳而无功,可能至少部分原因是无论是以投入物(捕捞单位)还是以产出(潜在渔获量)表示的捕捞能力的衡量方面存在实际困难。例如,带有60个鱼笼的一艘龙虾船要比20个鱼笼的龙虾船效果好(捕捞能力);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如鱼笼大小,转换时倒空鱼笼不止一次,正是这些细小区别而很难通过检查渔业投入物来充分控制捕捞能力。这是导致通过限制渔业产量,即限制鱼的上岸量控制捕捞能力的兴趣增加的若干因素之一(见插文9-澳大利亚捕虾能力的控制)。

 

插文 9
澳大利亚捕虾能力的控制

    澳大利亚北部对虾捕捞业在1997年生产大约8500吨对虾,墨吉对虾和斑节对虾是主要目标品种。管理的面积为大约100万平方公里,而进行商业拖网的面积不足10%。从60年初开始进行商业性对虾捕捞,此后捕捞努力量迅速增加。在1997年之前对捕捞未进行限制,但在1997年实行了限制进入制度,批准292艘船可 以参加捕捞。

    尽管对渔船数量进行了控制,但是由于技术改进、使用更大渔船和捕捞时间更多,因而捕捞努力量继续增加,导致对将来渔业的经济和生物方面的担心。从1984年以来逐步执行管理措施,包括加强渔船更换政策、自愿‘回购’计划、长期关闭对虾育苗场、季节性禁渔和渔具限制。经证明这些措施对改进渔业情况仅仅产生了部分效果。

    1984年,根据渔船的捕捞能力对作业者分配了可销售单位,大约分配了13万个A类单位。同意作业者从事捕捞,条件是他们要获得A类单位和B类单位的适用量。A类单位根据渔船和发动机的大小确定,而B类单位则允许捕捞作业。到1985年,近300艘渔船得到授权从事捕捞。

    1985年开始结构调整,执行自愿的‘回购’计划,目的是减少渔船数从而减少捕捞能力。该计划得到政府300万澳元赠款的部分资助,并从国家渔业调整计划借用500万澳元。后者将用向捕捞作业者收取的税收偿还。邀请作业者根据该计划通过招标出售这类单位。虽然收到的最初投标者的开价较高,但是到1986年9月购买的1.2万单位的平均价格为每个A类单位200澳元,总费用为250万澳元。进一步的购买导致在1989年11月余下10万A类单位和222艘渔船。

    在1989年,来自东南亚养殖对虾的竞争引起对虾价格下跌,加上国家研究机构的咨询意见,导致政府在1990年批准另一项结构改革一揽子计划。新计划是早先计划的加强型版本。政府在三年期间提供了500万澳元赠款,并保证为根据该计划去掉的单位支付高达4090万澳元。借款将由保留的作业者在十年期间偿还。结构改革的条件是到1992年12月13日实现5.4万A类单位指标;如果不能达到指标,在1993年开始之前强制性减少所有单位拥有者的单位。

    第二个计划没有第一个成功。原因可能是该计划提供的‘回购’价格低于公开市场上A类单位价值。1992年9月1日,尚有72216个A类单位和162艘船从事捕捞。到1992年12月,对北部对虾捕捞业管理计划作了修改,规定强制性放弃A类单位。1993年4月1日,有1.8万个A类单位和25艘船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退出捕捞,还剩下5.4万个A类单位和137艘船。

    虽然这项行动的合法性在联邦法庭受到挑战,但是上诉证实政府有权减少捕捞努力量而不需要支付赔偿额。这项法律行动导致捕捞业侧重保证入渔‘权利’并迫切要求更大程度地保证这些‘权利’。这个问题和其它方面纳入1995年完成的一个正式渔业管理计划。在该计划中,以前的捕捞许可为法定捕捞权所取代,法定捕捞权保证船主可长期捕捞。这创造了一个更有保证的管理环境,在这一环境中船主可以规划其将来捕捞活动和投资。

    捕捞能力大量减少和收到的对虾价格提高,导致捕捞业产生大量利益。税前利润估计数表明,结构调整计划使捕捞业每年增加1900万澳元。为了保持经济利益,重要的是管理抑制将来捕捞能力的扩大。由于它是一个投入有控制的捕捞业,可以预计将来需要进一步减少捕捞能力。亚太区域食品销售机构协会(见插文5)和行业正在调查利用渔具单位而不是渔船单位作为确定捕捞能力的一种方式。在概念上,利用渔具单位应当对控制捕捞能力提供更加确切的情况,然而,是否有实际好处仍在考虑之中。1997年12月,亚太区域食品销售机构协会管理委员会同意在1999年捕捞业转向采用渔具单位管理系统,按在拥有A类单位所占比例分配渔具。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初级工业和能源部渔业和水产养殖处前助理秘书Mary Harwood和联邦渔业政策局局长Torry Battaglene:Personal Communication。

 

    对许多国家而言,一个根本问题是缺乏关于渔船和渔具数量和特点的可靠资料。渔船可能在各种渔业之间轮流作业的程度也很重要。因为为减少一种渔业的捕捞能力而采取的行动可能产生直接影响,造成另一种渔业的捕捞能力过剩,这是因为对剩余捕捞能力迅速作了重新分配。遗憾的是,这正是那些仅根据渔业种类努力减少捕捞能力的国家面临的一个共同结果。一些国家(如新西兰)和国家集团(如欧盟)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它们选择同时减少每种渔业的捕捞能力,并且从总体上减少渔船总量。这些努力的必要预先活动是对所有有关渔业的捕捞能力进行评价。

    在更大的范围内,一些发达国家减少捕捞能力的努力已导致渔船转移到其它国家(通常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的渔业。就整个世界而言,这并未减少捕捞能力。此外,这些渔船的转移可能有害于许多进口国,这有若干原因。这些渔船通常低价购进,因而甚至在鱼类资源很少时也能够有利可图(至少暂时有利可图),这种情况会导致这些资源的进一步耗竭。还有许多使当地冲突增加的例子,因为这类进口渔船(通常是工业捕捞渔船)的作业与个体渔船进行直接竞争。

    世界上许多地区的捕捞能力过剩。例如,随着南亚捕捞压力的不断增加,孟加拉湾、泰国湾和中国南海的许多沿海中上层和底层鱼类资源已充分开发或者过度捕捞。捕捞的低值品种比例和高值品种幼鱼比例不断增加表明了这一点。

    公海渔业的开放性给控制捕捞能力带来特别困难。特别是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基本忽视了捕捞能力问题。1995年的联合国协定19增加了船旗国遵守区域渔业组织管理制度的义务,但是并未授予这些组织禁止非1995年关于跨界鱼类资源和高度洄游性鱼类资源的海洋法公约缔约方的非成员国渔船入渔的权力。因此,它们不能控制这一重要的捕捞能力成分。此外,还有重要的公海资源不属于现有区域组织的管辖范围。如果将来做出任何努力控制公海渔船的捕捞能力,根据粮农组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中的规定在全球收集渔船资料大概会很有用。

可能的解决办法

    有效控制捕捞能力的一个先决条件是了解它与有关问题的联系。其中最重要的有:补贴的影响、渔船流动性的影响和可用于管理捕捞鱼类资源的方法的影响。虽然在渔业管理方面获得了大量经验,但是所使用的大部分方法或手段是控制渔获量或努力量而不是能力本身。目前对这些方法在控制捕捞能力方面的相对效果有了更好的了解,显然进行有效控制需要在监测渔船规模及其使用的基础上定期评估资源生物量和了解渔船动态。

    在发达国家,在采用可选择的渔业管理方法以控制捕捞能力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的一致意见是在切实可行的地区赞成采用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其一般形式是限制捕捞单位(例如渔船)数量,给每艘渔船分配配额(或者许可渔获总量的比例),允许出售或出租配额‘权’。这种制度的一个优点是可鼓励船主自愿减少超额资本,因为注重点从寻求增加渔获量转向减少成本以作为提高收入的手段。当一个船主购买并合并两艘船的配额权利、其中一艘船要退役时则出现这种情况。然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可能确实困难,特别是当应用于混合品种渔业时尤其困难,因为对于混合品种渔业而言,通常必须制定综合计划来抑制鼓励抛弃副渔获物的刺激措施。

    并非所有渔业都可以进行配额管理。在坚持实行配额方面会有很大困难。最经常采用的可选择办法是许可证限制,特别是当应用于控制捕捞单位的数量和动力时尤其如此。在多数情况下,这与允许出售或出租许可证‘权利’同时进行。后者与购买和取消许可证权利(通过‘回购’计划)有关,作为减少捕捞能力的一种手段。它还促进(当进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时)船主自愿减少捕捞能力。例如当若干渔具权利并入渔船时将出现这种情况。然而,自愿减少捕捞能力通常较慢,因而通常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在通过渔业投入物对捕捞能力进行控制的地区,经验表明尽管管理机构作出最大努力,但是捕捞能力可能继续增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虽然不难限制捕捞能力单位的数量和规模,但是很难控制单位的捕捞能力。渔民继续努力并成功地增加捕捞能力。有许多例子表明,机构采取了(有时是自相矛盾的)旨在减少捕捞单位能力的管理措施,以抑制渔民所获得的捕捞能力的增加。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管理机构必须监测技术发展及其对捕捞能力的影响,并与行业共同监测。实际上,在行业参加与政府的重大共同管理作用的地区,通过控制渔业投入物进行管理最为成功,并得到最广泛的接受。

    亚太地区大多数国家有渔业管理框架,显示出不同的效益程度。总的来说它们需要大大改进(见插文10)。

 

插文 10
中国南海沿岸各国改进渔业管理框架

    最近粮农组织对中国南海沿岸各国的渔业管理框架的一项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政府方面需要有坚强政治决心,通过改进和更有效的渔业管理系统来养护渔业资源。政府必须将渔业管理政策从旨在尽量扩大生产转向实现最佳长期净社会经济效益。政府还必须强调预防和控制环境退化。此外政府不妨:

  • 用简明语言向私营部门、捕捞业和渔民解释政府采用的现行法规和管理措施;

  • 当不能及时获得信息和资料时,在沿海和近海渔业中采用一种预防方针;

  • 强调以下方面的研究:发展适合当地情况的资源评估模式;对开发的鱼类资源进行生物经济分析;对跨界资源的管理;

  • 通过改进推广工作人员的方法和提高他们的能力来促进技术转让;在管理者、科学和学术机构、捕捞业和渔民之间进行更加密切的合作。

    关于改进管理的一些关键问题可以在区域一级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加强科学家和管理者的能力;发展及时可靠的渔业信息和统计资料,包括建立一个区域渔业信息和数据网络;共享或跨界鱼类资源的研究和管理方面的考虑;制定资源评估方法;预防和控制退化;监测大生态系统,如中国南海或泰国湾。

 

资料来源:“中国南海沿岸各国渔业管理框架”。亚洲及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粮农组织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办事处。曼谷。

 

    正是在遭受严重贫困和失业的人口众多的国家,控制捕捞能力最为困难。关于个体渔业,即使渔业机构可以肯定减少捕捞能力将产生经济利益,但是对消极社会影响的认识必然阻止采取这种行动。由于缺少其它就业机会而 增加了渔业作为最后就业部门的吸引力。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渔业机构表明对管理的兴趣增加,这种管理使当地社区本身(特别是通过分配用户‘权’)有权作出关于捕捞能力和如何分享渔业利益的困难决定现在这普遍被称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见插文11-斯里兰卡纳贡博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

 

插文 11
纳贡博泻湖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斯里兰卡)

    纳贡博是一个镇,位于科伦坡以北30公里。泻湖的入海口靠近该镇,泻湖面积为31.64平方公里。1997年泻湖的捕获量估计近1700吨,包括538吨虾。渔获量的有关估计价值为1亿卢比(相当于170万美元)。机构调查结果表明总共有1305艘船(非机动船),大约有2000渔民在船上工作。每个渔民的净月收入据认为为4000卢比(相当于67美元)左右。

    在纳贡博已确立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也许更有趣的一个例子是在泻湖入口内使用桩刺网。晚上退潮时将这些象拖网式的网装在水底。大约有60个站-因入水口地形的变化而略有不同,每个站都有若干点能够捕鱼。这些站众所周知并在渔业规定中公布。在所有月份均可以捕鱼。1997年这涉及使用大约200艘船,每艘船两个渔民(其中之一需要是会社成员),总捕获量为308吨,其中211吨是虾。

    根据数十年来的传统做法,桩刺网渔业管理主要有四个独立的当地会社进行。几乎所有60多个站均在这些会社之间分配。每年在每个会社组织的大型集会上,在每个会社成员之间分配在每个站(下一年)进行桩刺网作业的权利。最初分配过程是无记名投票,通过无记名投票在一个站捕捞的权利根据运气进行分配。然而进行一项拍卖过程(由每个会社管理的一种拍卖)以确定每个站各点的分配。在无记名投票时成功但在投标生产点时不成功的成员可能不要众所周知生产率低的一个点。

    由于会社成员数超过生产点数,每个生产点都分配一个以上成员。近几年来,平均大约三名成员分配到进入一个点的权利,采取轮流进入点的办法,使每名成员每三天可使用一次。根据这种安排,每名成员每月有10天时间从事桩刺网捕捞,并在其它时间能够参加不同种类捕捞。成员资格转让的依据(当一名成员死亡时)是继承。只有直系亲属男性成员可以继承。如果没有男性成员,权利终止。一个家庭中只有一名成员可以拥有成员资格。

    可能仅对桩刺网渔民后裔年龄为18-50岁的基督教徒已婚男性给予额外成员资格。他们还必须表明拥有必要的渔船和渔具以及捕捞能力。会社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惩罚。教堂从渔业获得少量收入(实际上在若干生产点分配),并利用这些收入从事当地福利活动。这反映出其在目前制度演变方面的重大作用。

    斯里兰卡过去存在的社区管理的大多数其它例子现在已经消失。原因包括:渔民的流动性增加(因渔船机动化),来自该国北部冲突地区的流离失所者的流入,沿海社区的部分凝聚力丧失。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政府、粮农组织项目“海洋渔业管理”,SRL/91/022和各种出版及未出版文件。

 

最近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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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国家已采取措施大量减少其捕捞能力。在欧洲联盟,自80年代中以来已实施多年度指导计划。最初它们是为了控制并限制渔船队扩大;后来它们是为了减少捕捞能力。多年度指导计划的捕捞能力指标是根据渔船吨位和发动机马力确定的。在1991年至1996年期间,吨位和发动机马力分别减少15%和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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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西兰,自80年代中以来捕捞能力的减少与实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有关。在随后的十年,从事近海捕捞的渔船数减半(见插文1)。澳大利亚的捕捞能力减少主要是在个人捕捞一级。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加强了关于渔船出售和进入公海捕捞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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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拉丁美洲,阿根廷、智利和秘鲁最近制订了旨在减少捕捞能力的计划。然而,这些国家迄今遇到来自行业协会的巨大阻力。与其进行的关于这些计划的谈判确实是复杂耗费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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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5-1997年期间,粮农组织对部分渔船的经济可行性进行了评估(见插文12:关于海洋捕捞渔业的经济活力)。结果表明大多数主要渔业的捕捞仍然有利可图。看来这说明产量的减少已经被价格提高和成本下降所抵消,后者是通过技术改进实现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是通过将公共资金划拨到其它部门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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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农组织的长期目标是在渔业委员会范围内制定一项有关全球捕捞能力的国际管理行动计划。作为制定这样一项计划的一个步骤,国际专家技术工作组于1998年4月在加利福尼亚拉霍亚开会,审议了关于捕捞能力的问题20。在1998年7月22-24日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各国审议了拉霍亚会议的结果。

 

 

插文 12
海洋捕捞渔业的经济可行性

    在1995-1997年期间,粮农组织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欧洲渔业研究机构合作,对最普通的渔船和渔具组合的经济和财政方面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同时还收集了关于有关资源利用水平以及政府关于渔业管理、补贴、财政政策等政策方面的资料。

    研究工作所涉及的国家包括:秘鲁、阿根廷、塞内加尔、加纳、喀麦隆、中国、大韩民国、中国台湾省、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印度、法国、西班牙和德国。这些国家占南美、欧洲、非洲和亚洲海洋捕捞渔业总产量的50%左右,而1995年这些区域占全世界海洋捕捞渔业总产量的84%。粮农组织认为这些研究对于讨论海洋捕捞渔业的经济活力在实践经验方面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正如研讨会所建议的,应当继续进行这些研究并扩大研究范围,包括更多的国家,以便证实这些研究结果和监测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情况。

    于1997年12月15-18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一次区域间研讨会上讨论了这些研究结果。总的结论是,尽管渔业资源已充分,有时甚至过度开发,但是大多数海洋捕捞渔业在经济和财政方面仍然是可行的。这是从产生足够收入来支付费用的角度来看(包括考虑到折旧因素和资本的机会成本),船主和船工得到适当报酬并有剩余资金进行再投资。

    在研究的非洲国家中,在塞内加尔只有小型围刺网和深海鱼/虾拖网产生负现金净流量,而研究的所有其它渔船和渔具组合均产生净盈额。在拉丁美洲,秘鲁的大型拖网出现负现金净流量,而围网渔船则产生净盈余。在阿根廷,拖网船和围网渔船仅产生净盈余。

    在亚洲,大韩民国、中国台湾省和马来西亚的所有种类渔船均产生净盈余,中国七种类型大中型捕捞单位中的五种以及印度尼西亚八种类型捕捞单位中的七种也均产生净盈余。在欧洲,在法国和西班牙研究的23类中小型和大型渔船中,只有在法国作业的两种深海拖网船产生负净结果,而其它21种船则产生净盈余。

    还发现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数已大大减少,仍然保留的补贴在某些情况下用于近海捕捞、个体渔业和渔业合作社以及在偏僻和开发不足的水域的捕捞作业。它们主要是以资本补贴和减少燃料税的形式提供,即使给予这些补贴也正在进一步减少。

 

资料来源:粮农组织渔业技术文集第377号。

 

 

全球前景

    许多发达国家和少量发展中国家成功地采取了有效控制及必要时减少捕捞能力所需的重大而困难的措施。预计其它国家也可能仿效。尽管如此,一些国家的捕捞能力减少不一定导致全球捕捞能力减少。这是因为捕捞能力的转移以及其它国家捕捞能力继续增加。在近期内,捕捞能力的控制将主要在专属经济区水域进行,而不是在人口众多和最不发达的国家进行。在这些国家,首先要考虑就业,然后才是控制捕捞能力。在少数几个国家,商业性捕捞被游钓活动和旅游业所取代。

    解决公海渔业捕捞能力过剩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这些渔业的‘自由入渔’性,很难通过和实施国际(或区域)商定的控制捕捞能力的措施,需要为现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范围之外的鱼类资源建立更多区域管理组织。一个新出现的问题是沿海国家(例如印度洋各国)参加公海捕捞的活动增加,采用的渔船和渔具技术往往不如现有远洋渔船。这些国家不大可能与区域组织合作努力有效控制捕捞能力,它们仍然在建立其近海船队。最终它们可能谋求取代远洋船队。

减少副渔获物和抛弃物

问 题

    之所以出现副渔获物是因为大多数渔具和捕捞作业并非能最佳选择目标品种和尺寸的,目标品种存在于范围广泛的其它品种所占领的生境中。如果目标品种尺寸不对、性别不对、或者部位不对,它们本身均可能被认作是副渔获物。当目标仅仅是鱼翅时,鲨鱼躯体就是部位不对的一个例子。在这些例子中关于‘不对’的定义要么由市场决定,要么通过应用于渔业的条例决定。同样,非目标品种的副渔获物可能可销售,也可能不能销售,在多数情况下,不可销售的副渔获物被抛弃,主要例外情况是在禁止抛弃的地区。

    抛弃副渔获物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浪费,不过由于捕捞性质而必然会有抛弃。它是有价值食品的损失,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并可能不雅观。金枪鱼围网的海豚副渔获物、虾拖网的海龟副渔获物、公海鱿鱼流网的海洋哺乳动物、海鸟、海龟和鱼类副渔获物使这一问题成为公众辩论的中心问题。所有有关渔业的结果是显著的,不过从渔业利益的角度来看并不一定合理。

    1994年粮农组织出版的评估报告21首次提供了抛弃鱼的大致数量。每年世界渔业抛弃物估计介于1790万吨-3950万吨之间。随后对这些估计数的重新评价以及对随后抛弃物减少的调整数表明,目前的抛弃量为上述范围的下限。最近粮农组织估计的200万吨(如果正确的话)相当于报告的海洋捕捞渔业年产量的25%。大多数抛弃物来自海洋渔业。

    在太平洋,个体渔民和生计渔民一般很少抛弃其渔获量。在该地区,大多数抛弃物来自金枪鱼渔业,特别是长鳍金枪鱼延绳钓渔业,其次是鲣鱼和黄鳍金枪鱼围网渔业。

    在多数情况下,渔民决定抛弃其部分渔获物将受到经济因素的推动。在没有管制的渔业中,如果预计净价格(实际价格减去上岸费用)不利以及如果上岸所产生的费用高于抛弃所产生的费用,则会鼓励渔民抛弃。此外,如果渔船的容量有限,也将促进抛弃。在这种情况下,渔民将抛弃低价值渔获物,而保留高价值渔获物。仅仅保留高价值渔获量的作法往往称为‘优选’。

    有关使用渔获量配额的管理一般导致促进抛弃。在混合品种渔业中有若干品种配额时,情况尤其如此。有三种抛弃与配额管理有关:抛弃超过配额的渔获量、‘优选’抛弃和‘价低抛弃’。后者的发生是预计可能收到的价格而抛弃某个品种的所有或部分渔获量。这可能发生在返回港口的途中,例如渔民可能决定抛弃其这一天的渔获量而留着配额供价格高时的某一天使用。

    抛弃是每一种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除非专门禁止抛弃并成功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有实施禁抛的费用增加问题,权衡利弊这是否值得以及应当由谁来负担费用。实际上旨在减少抛弃量的大部分措施涉及到大量执行费用。普遍接受的敏感的主要原则是执行费用应当是一种渔业费用,因此由那些显然从渔业直接受益的人直接或间接负担。

可能的解决办法

    当实行许可证限制时,抛弃的积极性并没有变化。然而,如果因发放许可证而减少渔船数量,可能至少在短期内会减少抛弃物,从而增加副渔获物品种资源。最小尺寸限制一般导致增加抛弃物。如果在上岸点进行限制则尤其如此。在捕捞点进行限制(并非总是切实可行)的好处是‘鼓励’渔民在小于规格鱼很少的渔场作业,并采用更有选择性的渔具和作业。

    海上天数限制可能导致减少抛弃物。仅仅由于减少捕捞努力量而可能出现这一情况,减少捕捞努力量与减少渔船数量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此外,如同储存空间有限会出现的情况一样,可能没有足够的捕捞时间能够仅仅用高价值渔获量装满船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保留更多低价值渔获量,从而减少抛弃物。

    在渔业一级,努力减少抛弃物的管理措施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管理措施导致降低副渔获物数量,包括使用更有选择性的渔具和作业、水域和季节性禁渔以及增加副渔获物利用。另外一类包括旨在减少抛弃副渔获物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是直接的(当禁止抛弃时)或者以经济刺激的形式改变抛弃行为。

    由于越来越多的渔业实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制度,减少渔业抛弃量的配额管理措施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些措施包括允许超出配额的渔获量进行交易,即出售给未完成配额的渔民,作为代替抛弃的一种办法。允许的配额超出使渔民能够在这一年超过配额而在下一年减少配额。在新西兰,允许的配额超出范围限于所有品种原配额的10%。也是在新西兰,渔民可以上岸他们并未拥有配额的品种并记入其它渔民所拥有的配额。自愿放弃超出配额的渔获量而不受惩罚是另一个选择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渔民可以正常出售其渔获量,但必须向管理部门支付‘判定’价值-实现的超出上岸费用的价值。

    挪威实行的一种制度禁止抛弃配额品种,包括否则可能已抛弃的大小规格品种,所有渔获量从配额中扣出(见插文13-挪威控制副渔获物和抛弃物的经验)。个体渔民负责确保有足够的未完成配额,以便当目标是其它配额品种时为任何配额品种副渔获物留出余地。

 

插文 13
挪威控制副渔获物和抛弃物的经验

    几十年之前,挪威的大多数渔业有副渔获物。在对圆体鱼类和杏子虾(Pandalusborealis)使用底拖网时尤其如此。当时几乎没有什么条例明确针对副渔获物。然而,渔获物的数量和成分均受旨在保护目标品种的规定的影响。这些措施包括(最小)网目尺寸规定以及禁止在船上保留和上岸低于规定的最小尺寸(最小上岸尺寸)的鱼类。因此实行的管理系统必然导致抛弃目标和非目标品种。

    1983年议会通过了一项《海洋渔业法》,对该法进行调整并实施。新法的目的是开始并促进导致降低被杀害和抛弃的鱼类数量的过程。这适用于目标和非目标品种。该法明确规定,任何非法渔获物应立即扔回海里以便使其有机会生存。然而,将渔获物捞上船来并进行分类所需的时间一般意味着大多数鱼离水的时间太长,即使在往船外扔时尚未死亡,很少能够生存。

    不久就认识到该法及其规定有缺点。在过去十五年通过若干行政措施解决了这些缺点。目的是为了对捕捞而不是上岸量进行管理,重点对捕捞作业本身进行管理。

    监测禁止捕捞的非法尺寸鱼和品种的副渔获物。在监督计划之后不久制定的规定建立了最大允许副渔获物的具体标准。

    由于这些标准由挪威海岸警卫队执行,立即发现当局将不得不临时关闭若干生产渔场。现在普遍作法是,如果渔获量中每公斤虾有超过一条幼鳕和/或黑线鳕或者小于规格虾重量的10%,渔场对虾拖网关闭。同样,当渔获量包含超过15%(数量)目标品种幼鱼时,底拖网渔场关闭。当捕捞的绿青鳕的10%或更高比例低于最低上岸尺寸时,不能用围网捕捞。

    自1983年以来采取了其它重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i)当小于规格鱼超过一定水平时必须离开渔场;ii)暂时关闭敏感水域;iii)禁止渔船上配备分类机(例如在鲐鱼渔业中)和iv)要求使用更有选择性的渔具。

    然而最有革命性的措施很可能是禁止抛弃。挪威渔民必须使捕捞的所有重要商业品种的鱼上岸。渔民并非有意捕捞有关鱼这一点并不重要;成熟鱼和小于规格鱼均应上岸。这些“非法”的渔获量应当上岸并从有关品种的许可总渔获量中扣除。一般来说渔民支持禁止抛弃。他们从经验得知,副渔获物特别是幼鱼副渔获物意味着今后几年的鱼减少。

    渔民很快就认识到,如果他们可以使用更有选择性的渔具和方法-即只捕捞超过最小上岸尺寸的目标品种,他们就能够在捕鱼的同时又遵守规则。挪威渔业部门也持此意见,并支持为发展选择性渔具提供资金。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发展了一种网格系统以避免拖网渔业中的幼鱼副渔获物和较大的非目标鱼类渔获物,现在已经在北大西洋广泛使用。网格安装在导网后面拖网的45度处。经证明它是捕虾业中的一个极好的选择性手段。在捕虾业中有90%以上(重量)的副渔获物放生;虾的损失量不足2%。在90年代初虾拖网必 须安装这一设施,由于受到虾拖网选择性工作的积极结果的鼓励,已经开始在底拖网和围网安装网格。经过若干年的自愿使用之后,1997年在挪威和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对使用这些渔具的渔船强制性采用网格系统,当强制实行后,接受情况良好,因为大多数渔民已经习惯使用它们。

 

资料来源:B.Lsaksen,挪威渔业研究所,挪威卑尔根。

 

最近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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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联合国跨界鱼类资源和高度洄游鱼类资源养护和管理协定要求成员国履行义务,谋求尽量减少污染、浪费、抛弃物、遗失或遗弃渔具的渔获物、非目标(鱼类和非鱼类)品种渔获物。其实现特别应当通过包括尽可能发展和使用有选择性、环境安全和经济有效的渔具和捕捞技术在内的措施。在1995年日本京都举行的渔业对粮食安全作出可持续贡献的国际大会《行动计划》中对所有渔业重申了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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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包括下述具体要求:“各国应与有关的行业团体一起共同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减少抛弃物的技术和作业方法。应当劝阻使用会导致捕捞抛弃渔获物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促进采用可增加逃脱捕捞的鱼类生存率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在已经使用适当选择性和环境安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地区,在制定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时应对它们加以承认并给予优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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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0月在日本举行的减少渔业浪费技术磋商会22是国际专家深入讨论的一个重要论坛。与会者的结论是,过去十年全世界抛弃物大大减少。这是由于捕捞努力量减少、按时间和水域对渔场实行禁渔、使用更有选择的渔具、利用先前抛弃的副渔获物、禁止抛弃物和由消费者主导的行动。关于资料收集、今后对抛弃物的估计、渔业管理备选方案、小型和游钓渔业的影响、渔具的选择性和副渔获物利用方面,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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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7年3月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的会议上,若干代表团报告了成功减少副渔获物计划的情况。1995年在西亚图举行的由美国主办的关于“解决副渔获物问题:对今天和明天的考虑”的国际研讨会上提出的文件提供了采用广泛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减少副渔获物的许多例子。区域渔业组织正在处理副渔获物和抛弃物问题,特别是副渔获物资料的收集,由成员国在近海金枪鱼渔船上安排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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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继续大量从事海豚副渔获物的研究。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越来越积极地开展鲨鱼副渔获物方面的活动(见插文14: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插文 14
关于在大西洋金枪鱼和金枪鱼类渔业中
减少鲨鱼副渔获物的国际行动发展情况

    在1994年11月美国劳德代尔堡举行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上,建议若干鲨鱼品种作为濒危品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点,因为鲨鱼是许多金枪鱼渔业副渔获物的一个重要成分。鲨鱼还是一些捕捞金枪鱼渔船的目标,这些渔船使用略作改变的渔具。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没有通过这一建议,然而它通过了关于‘国际鲨鱼品种贸易状况’的一项决议。

    在1994年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研究和统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进行一项调查以查明在金枪鱼渔业中捕捞鲨鱼品种副渔获物的情况。在1995年委员会会议上报告了调查结果。在同一年,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在检查其有约束力的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时,证实由该委员会负责收集关于旨在金枪鱼和金枪鱼类品种的捕捞作业中同时捕了鲨鱼和其它鱼类品种渔获量方面的情况。该委员会还同意协助对中上层鲨鱼的任何资源评估工作,因为方法同金枪鱼资源评估相似,并且现有科学家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决议,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在其1995年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关于在研究鲨鱼品种资源和副渔获物状况方面与粮农组织进行合作的决议’。这就承认粮农组织应成为传播鲨鱼渔获量资料的国际协调机构,所有其它区域机构应当同粮农组织合作。

    在1995年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的其它决定有:

  • 设立一个副渔获物小组委员会以指导研究和资料分析工作,并设立一个鲨鱼工作组以处理关于鲨鱼成为附带和目标渔获物问题;

  • 修改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的统计数据库,包括副渔获物资料,鼓励更全面的数据收集工作;

  • 进行资料评估,优先重视中上层鲨鱼(例如大青鲨、灰鲭鲨、长尾鲨、皱鳃鲨)。

    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鲨鱼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2月在美国迈阿密举行。会议最后确定了与金枪鱼渔业有关的副渔获物品种清单,并在审议了粮农组织数据库的鲨鱼渔获和贸易数据简要情况之后,为改进数据收集系统制定了一项计划。鲨鱼工作组还制定了关于收集鲨鱼副渔获物资料,将这些资料纳入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统计数据库的一项计划,并制定了一种新的报告格式。一项重要结果是批准了报告鲨鱼副渔获物的一份资料收集表格,并通过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秘书处分发给在大西洋从事捕捞金枪鱼的80多个国家,要求这些国家每年将填好的表格交回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

    鲨鱼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之前于1997年3月在日本清水举行。工作组注重更新金枪鱼渔业所捕捞的鲨鱼品种清单,并审议了向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提供的关于大西洋鲨鱼渔获量和单位努力量渔获量的补充资料。还审议了其它国际机构对濒危野生动应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要收集鲨鱼研究和贸易资料方面进行合作所作出的反应情况。这导致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要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努力加强各区域机构之间的合作,捕捞金枪鱼的国家提供更多资料。

    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研究和统计常务委员会在其1997年的会议上制定了数学公式或转换系数,能够根据长度对大西洋主要鲨鱼品种重量进行估计。它们对于为纳入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数据库而提供的不同种类统计资料之间的转换是不可缺少的。也是在1997年,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关于金枪鱼延绳钓船、围网渔船和鱼饵船的国家观察员计划。根据1997年10月的报告,11个缔约方和非缔约方(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联合王国、美国、加拿大、巴西、委内瑞拉、墨西哥、日本和中国台北)在一些金枪鱼船上安排了观察员。

    尽管取得进展,但是仍然有一些困难阻碍建立一个全面的鲨鱼数据库。这包括收集鲨鱼副渔获物资料和渔民对品种进行确定方面的问题,结果在报告渔获量时往往没有按品种分类的数量。对鱼翅产品(全世界贸易主体)感兴趣带来了特殊困难。有时鱼体在海上抛弃而仅仅保留鱼翅,有时鱼体和鱼翅可能都上岸但在不同市场销售。后者可能导致‘重复计算’,因为鱼翅和鱼体重量均换算成整体重量。由于一些国家的一般作法是进口后再出口,鱼翅贸易也很复杂。

 

资料来源:Peter Miyake, ICCAT秘书处, 西班牙马德里

 

 

全球前景

    将需要通过各级的力量来解决副渔获物和抛弃物问题。一般社区将继续感到受到冒犯,特别是在问题得到广泛宣传并包括‘美观’价值提高的品种时尤其如此。例如,无论是对公海或其它地区继续大规模使用流网预计仍然是争议目标。渔业管理所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实现平衡结果,既要反映出社区价值同时又要避免渔业本身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将要求向公众提供正确的信息,并要求负责渔业的人们(包括渔业参加者本身)通过不断努力减少副渔获物和抛弃物确立信用。

    特别是亚洲人口众多的国家,渔业的特点是使用多种渔具和捕捞许多品种,捕捞后未消费或者用于水产养殖的饲料的情况很少。在确实发生浪费的地区,主要并非是由于抛弃的结果,而是因为有些品种(也许许多品种)如果在长大后捕捞可能带来更多经济利益。在这一点可以确定的地区,最佳管理办法可能是包括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及使用更有选择性的渔具。尽管如此,这些国家由于渔业往往是最后的一个就业部门而使管理工作有着固有的困难。提高一个社区渔民的福利将不能长久,因为周围社区的渔民随后将移入该社区。


1 1995年10月会议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八届通过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本出版物中简称为"守则"。

2 欧盟、日本、挪威、俄罗斯和美国。

3 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

4 美国政府。1997年。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执行计划。 第20页。美国商业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国家海洋渔业处。

5 无名氏。1997年。成立全球水产养殖联盟指行业实现环境可持续性。世界水产养殖,第48页, 1997年9月,

6 Donovan,D.J.1997年。澳大利亚养虾者的环境业务守则。1997年7月。第32页。

7 Pawapitanon,O. 1997年。养虾场优良技术统一手册。东盟渔业网络项目。

8 无名氏。(正在印刷)。The Holmenkollen可持续水产养殖准则第9页。 第二届国际可持续水产养殖专题讨论会汇编,挪威奥斯陆,1997年11月2-5日。

9 粮农组织。1997年《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专家磋商会报告。罗马,1997年1月27-31日。《粮农组织食品和营养文集》第65号。

10 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粮农组织/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正在印刷)。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粮农组织/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关于亚洲水产养殖使用化学制品的专家会议(1996年5月20-22日)报告和汇编,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水产养殖部,菲律宾伊洛伊洛。

11 国际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联合小组(GESAMP)。1997年。在沿海水产养殖中努力安全有效使用化学制品。研究报告。ESAMP65。第40页。

12 世界卫生组织。与水产养殖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粮农组织/亚洲和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研究小组的报告,泰国曼谷,1997年7月22-26日。 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

13 欧共体91/493号指示的95/71号修正。

14 欧共体91/67号指示的93/54号指示和95/22号指示修正。

15 WRI. 1996. World Resources 1996-1997. WRI/UNEP/UNDP/World Bank.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65 pp.

16 关于热带发展中国家沿海区综合管理的国际研讨会:《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1996年。 《加强沿 海综合管理的成绩:沿海综合管理活动的制定、设计和执行的最佳方法》。MPP-EAS技术报告第2号,第32页。全球环境资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气象组织关于东亚海域海洋污染预防和管理及沿海管理 中心区域计划,菲律宾奎松市。

17 Sorensen,J.Sorensen,1997。《国家和国际沿海区综合管理工作:定义、成就和教训》 沿海管理, (25期):第3-41页。

18 Cisin-Sain,R.W.Knecht和G.W.Fisk,1995年。自联合国环发会议之后渔业增长沿海综合管理能力: 一项国际前景。海洋及沿海管理,29(1-3): 第93-123页。

19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资源和高度洄游鱼类 资源的规定的协定。

20 见粮农组织渔业部关于捕捞能力管理的技术工作组报告,美国,1998年4月115-18日。

21 全球渔业副渔获物和抛弃物评估报告。粮农组织渔业技术文集339号。1994年。

22 I.J.Clucas和D.G.James等,1997年。递交给减少渔业浪费技术磋商会的文集,1996年10月28日至11月1 日,东京。粮农组织渔业报告第547号补编,第338号,罗马。

23 Solving By-Catch: Considerations for Today and Tomorrow. Alaska Sea Grant College Program Report No. 96-03, University of Alaska, Fair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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