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S:2002/5-Sup.1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

第二十八届会议

2002年6月6-8日,罗马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 五年之后 议事规则草案

 

I. 代表和证书

代表团的组成

第 1 条

1. 粮农组织或联合国、其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可出席世界粮食首脑会议: 五年之后(以下称为首脑会议)。

2. 每个国家或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应由一名代表团团长和可能需要的其他委派代表、副代表和顾问出席首脑会议。代表团团长可指定一名副代表或顾问代行代表的职务。

递 交证 书

第 2 条

   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证书应送交首脑会议秘书长保存。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证书应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有关的部长颁发,或由他们的代表颁发,如系粮农组织成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组织),则应由该有关成员组织执行机构的首脑颁发。

 

证书的审查

第 3 条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应从出席首脑会议的代表中任命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证书委员会,但须由首脑会议确认。证书委员会应对根据第2 >条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立即向首脑会议报告。该委员会应选举其主席。

暂时出席会议

第 4 条

   在证书委员会提交报告以前,各代表应有资格暂时出席首脑会议。

II. 主席团成员

选 举

第 5 条

   首脑会议应从与会国代表中选出下列主席团成员:一名首脑会议主席和六名副主席。首脑会议还应从与会国代表中为三场圆桌会议的每一场会议选出两名共同主席。

主席的一般权力

第 6 条

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赋予他/她的权力外,应主持首脑会议的各次全体会议,宣布各次会议的开幕和闭幕,领导讨论,确保遵守本规则,给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和宣布决定。主席应裁定程序问题,并可建议首脑会议暂停或结束辩论以及中止会议或休会。

2. 主席在行使其职能时仍然受首脑会议管辖。

3. 主席不应参加表决,但可指定他/她所属的代表团的另一名成员代替其表决。

副 主 席

第 7 条

1. 如果主席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任何一部分会议,他/她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职务。

2. 副主席代理主席时,其权力和职责应与主席相同。

III. 总务委员会

组 成

第 8 条

   应设立一个由首脑会议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的总务委员会。总务委员会主席应由首脑会议主席担任,在主席因故缺席时由则由他/ 她指定的一名副主席担任。

替 代 成 员

第 9 条

   主席或某一副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总务委员会的会议时,他/ 她可指定其代表团的一名成员参加总务委员会并在会上表决。

职 能

第 10 条

   总务委员会除履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应协助主席处理首脑会议的一般事务,并遵照首脑会议的决定,确保其工作的协调。

IV. 首脑会议秘书处

秘书处的职责

第 11 条

1. 应由粮农组织大会和理事会秘书长在首脑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所有会议上担任首脑会议秘书长。他/ 她应由粮农组织大会和理事会副秘书长予以协助。

2. 粮农组织总干事应提供首脑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需要的秘书处和其他工作人员及设施。

秘书处的职责

第 12 条

   根据本议事规则,首脑会议秘书处将:

  1. 为会议上的讲话提供口译;
  2. 接收、翻译和分发首脑会议的文件;
  3. 出版和分发首脑会议的正式文件和记录;
  4. 制作并安排保存会议的录音;
  5. 安排在粮农组织档案中保管首脑会议的文件;
  6. 全面完成首脑会议可能要求的所有其他工作。

秘书处的陈述

第 13 条

   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为此而指定的秘书处的任何人员可就审议中的任何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V. 会议的进行

会 议开 幕

第 14 条

   首脑会议开幕时,在选出主席以前应由粮农组织总干事或在他缺席时由其代表主持会议。

法 定人 数

第 15 条

1. 首脑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至少三分之一与会国的代表构成。任何决定必须在过半数的与会国代表出席时才能作出。

2. 为了确定上文第1款所规定的法定人数,在计算法定人数的会议上若成员组织有权表决则应将其代表团计算在内。

报 告

第 16 条

   在首脑会议后,粮农组织总干事应准备和公布一份报告,记录与会人员出席会议情况、会议讨论形式和主席团成员,并附上首脑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发 言

第 17 条

1. 未经主席事先许可,任何人不得在首脑会议上发言。主席将按照其本人或总务委员会在尽可能考虑到有关发言者的愿望后批准的先后次序请其发言。

2. 发言应仅限于首脑会议讨论的问题,如发言者的言论与所讨论的问题无关,主席可提请其遵守规则。

3. 出席首脑会议的国家和成员组织代表的发言时间限为七分钟,观察员的发言时间限为四分钟。如果某一代表和观察员的发言超过了规定时间,主席应立即要求其遵守规则。

程 序问 题

第 18 条

    在讨论任何事项时代表均可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对该程序问题作出裁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异议,在此种情况下,该项异议应立即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除非被过半数出席并投票的代表否决,否则应为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不得就所讨论事项的实质发言。

截止发言名单

第 19 条

   在讨论过程中主席可宣布发言者名单,并可在得到首脑会议同意后宣布截止发言名单。

答 辩权

第 20 条

1. 尽管有第19条的规定,主席应给予出席首脑会议的任何国家或成员组织的代表在提出请求时行使答辩权。主席可给予任何其他代表答辩的机会。

2. 按照本规则进行的发言通常应在当天最后一次会议结束时或在有关议题的审议结束时(如果这更早的话)进行。

3. 国家或成员组织的代表在关于任何议题的任何会议上可根据本规则最多作两次发言。第一次发言限为五分钟,第二次发言限为三分钟;在任何情况下,代表的发言都应尽量简短。

暂 停辩 论

第 21 条

   出席首脑会议的任何国家或成员组织的代表可随时提出对所讨论项目暂停辩论的动议。应只允许赞成和反对暂停辩论的各两名代表就该动议发言,然后应根据第24条,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

结 束辩 论

第 22 条

   出席首脑会议的任何国家或成员组织的代表可随时提出对所讨论项目结束辩论的动议,无论是否有任何其他代表已表示要求发言。应只允许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代表就该动议发言,然后应根据第24条,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

中止会议或休会

第 23 条

   在遵守第33条的前提下,出席首脑会议的任何国家或成员组织的代表可随时提出中止会议或休会的动议。此种动议不允许讨论,而应根据第24条立即付诸表决。

动议的先后次序

第 24 条

   除程序问题外,下列动议应按照如下次序,优先于提交会议的其他一切提案或动议:

提案和实质性修正案的提交

第 25 条

   提案和实质性修正案通常应书面提交首脑会议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各代表团散发。除非首脑会议另有决定,否则实质性提案应在副本以首脑会议的各种语言散发24小时以后才能讨论或付诸表决。

提案和动议的撤回

第 26 条

    一项提案或动议,如未经修正,可由提案者在表决开始前随时撤回。这样被撤回的提案或动议可由任何代表重新提出。

关于权限的决定

第 27 条

   除第24条的规定外,要求就首脑会议是否有权通过向其提交的某项提案的任何动议,应在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前付诸表决。

提案的重新审议

第 28 条

   已被通过或否决的提案不得重新审议,除非首脑会议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三分之二多数决定重新审议。应只允许两名反对重新审议的代表就重新审议的动议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

VI. 表决与选举

普 遍一 致

第 29 条

首脑会议应尽量确保通过普遍一致完成其工作。

表 决权

第 30 条

1. 出席首脑会议的每一国家应有一票。

2.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出席首脑会议的成员组织可在其有权参加的首脑会议的任何会议上,就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票数与其成员国在这类会议上享有的票数相同。凡成员组织行使其表决权时,其成员国就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3. 除第39条的规定外,首脑会议通常应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以下情况除外,即:出席首脑会议的某一国家或成员组织的代表请求进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按出席首脑会议的国家和成员组织的英文字母的次序从主席抽签确定的国家开始进行。唱名点到的每一国家或成员组织的代表应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每次唱名结束时,应对其代表没有应答的任何国家和成员组织再次唱名。

    所 需多 数

    第 31 条

1. 首脑会议对一切实质性问题的决定,除第29 条的规定和首脑会议另作决定外,均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2. 首脑会议对一切程序问题的决定,均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代表作出,除非首脑会议另作决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

3. 如果出现某一事项究竟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主席应作出裁决。对这种裁决的任何异议应立即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除非被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代表否决,否则应为有效。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一词的含义

第 32 条

    本规则中“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一词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代表。弃权的代表应视为未参加表决。

表决期间的行为

第 33 条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除了与实际进行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不得中断表决。

对投票的解释

第 34 条

   除无记名投票外,主席可允许代表在表决前或表决后对其表决进行解释。主席可限制此种解释性发言的时间。提出提案或动议的国家或成员组织的代表不得发言就其提案或动议的表决进行解释,除非提案或动议已作修改。

提案的分段表决

第 35 条

   代表可提议对提案的一些部分单独表决。如有代表反对,应将单独表决的动议付诸表决。应只允许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单独表决的代表就该动议发言。如该动议获得通过,嗣后通过的提案中的各部分应作为整体再付诸表决。如提案的所有执行部分均遭否决,则应认为整个提案已被否决。

修 正案

第 36 条

   如果一项提案仅仅对另一项提案进行部分增删或修正,该提案应视作另一提案的修正案。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规则中“提案”一词应视为包括修正案。

修正案表决的次序

第 37 条

   当对某项提案提出修正案时,修正案应先付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正案时,首脑会议应先就实质内容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实质内容离原提案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付诸表决为止。然而,如果一个修正案的通过必定意味着另一修正案被否决,则后一修正案不应再付诸表决。如果一个或数个修正案获得通过,则应将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

提案表决的次序

第 38 条

1. 如果对同一问题有两或两个以上提案(不包括修正案),除非首脑会议另有决定,否则应按它们提出的先后次序进行表决。在每次表决一项提案以后,首脑会议可决定是否对下一项提案进行表决。

2. 经过修正的提案应按原提案提出的先后次序进行表决,除非经过修正的提案在实质上背离了原提案。在此种情况下,原提案应视为被撤回,修正过的提案应视为新提案。

选 举

第 39 条

   所有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除非在无人反对、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已经商定的情况下首脑会议决定不进行投票。

第 40 条

1. 当只有一个选任职位待填补时,如果第一次投票后无一候选人获得所需多数票,则应举行第二次投票,此次投票仅限于得票最多的人两名候选人。如在第二次投票中双方所得票数相等,则主席应通过抽签决定其中一当选。

2. 如果第一次投票后,得票次多的候选人票数相等,应在他们中进行一次特别投票,以便将候选人数减少到两名;同样,如获得票数最多的三个或三个以上候选人票数相等,应进行一次特别投票;如特别投票中票数仍然相等,则主席应通过抽签淘汰一名候选人,然后按照第1 款进行再次投票。

第 41 条

1.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任职位须按相同的条件一次填补时,不超过待补职位数的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所需多数并得票最多者应予当选。

2. 如果获得所需多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待补的职位数,应再次投票以填补剩下的职位,但如果只有一个职位待补,则应采用第40 条的程序。这次投票应限于上一次得票最多的落选候选人,但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待补职位的两倍。然而,如果较多的落选候选人得票相等,则应进行一次特别投票以便将候选人数减少到所需的数量;如果超过所需数量的候选人得票再次相等,则主席应通过抽签将人数减少到所需的数量。

3. 如果此种限制性投票(不包括按第2款最后一句规定的条件进行的特别投票)仍无结果,则主席应通过抽签决定候选人。

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

第 42 条

   就选举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如果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则提案或动议应视为被否决。

VII. 首脑会议的附属机构

附 属 机 构

第 43 条

   首脑会议应包括向各国和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开放的三场圆桌会议。首脑会议可设立它认为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其他附属机构。

附属机构的主席团成员、会议的进行和表决

第 44 条

   以上第II 章(第5-7 条)、第V章(第14 -28条)和第VI 章(第29-42 条)的规则,经适当变通后可适用于首脑会议附属机构的活动。

VIII. 语言和记录

首脑会议的语言

第 45 条

   首脑会议的语言应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

口 译

第 46 条

1. 以首脑会议的一种语言进行的讲话应传译为首脑会议的其他语言。

2. 如果某一代表提供翻译,将其发言传译为首脑会议的一种语言,他/ 她可以用首脑会议语言以外的另一种语言讲话。

正式文件的语言

第 47 条

   首脑会议的正式文件应以首脑会议的所有语言提供。

会 议记 录

第 48 条

   首脑会议的各次会议均制作并保存录音。

IX. 公开和非公开会议

一 般 原 则

第 49 条

   首脑会议的全体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首脑会议另作决定。首脑会议附属机构的会议不公开举行。

X. 观 察 员

各组织的代表

第 50 条

   获得联合国大会长期邀请参加其会议及在其主持下召开的国际会议工作的组织指定的代表应有权作为观察员参加首脑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联合国及各机构的代表

第 51 条

   联合国或其有关机关、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指定的代表,可参加首脑会议有关这些机构活动范围内的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其他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

第 52 条

   应邀参加首脑会议的其他政府间组织指定的观察员代表,可参加首脑会议有关这些组织活动范围内的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

第 53 条

1. 应邀参加首脑会议的非政府组织,可指定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首脑会议有关这些组织活动范围内的问题的公开会议。 主席应邀请这类非政府组织组成少数几个小组。

2. 应主席的邀请并经批准,这些小组可以通过发言人就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口头发言。

 

XI. 书 面 发 言

书 面发 言

第 54 条

1. 出席首脑会议的国家和成员组织指定的代表提交的书面发言应由秘书处按提供给秘书处的份数和语言进行分发。

2. 第50至53条提及的观察员指定的代表提交的书面发言,应由秘书处按提供给秘书处的份数和语言进行分发,但是这类发言须涉及它们的专长及与首脑会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议事规则的修正和暂停使用

修 正方 法

第 55 条

   在总务委员会就拟议修正案提出报告后,由首脑会议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可以修正本议事规则。

暂停使用的方法

第 56 条

   本议事规则中的任何一条,只要在24小时前发出建议暂停使用的通知,可由首脑会议暂停使用,如无成员反对则可免除上述通知。任何这类暂停使用均应限于某一具体和明确说明的目的,并限于达到这一目的所需要的一段时间。

本组织的总规则

第 57 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任何事项,均应按照本组织的《总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