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S:2002/Inf.7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

第二十八届会议

2002年6月6-8日,罗马

食物权落实进展情况

目 录


 I. 背景情况

II. 联合国人权机构有关食物权的工作

III. 最近的情况和步骤

IV. 结 论


I.  背景情况

1. 业已证明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是宣传和突出人类食物权论进程的一个分水岭,按照世界粮食安全行动计划目标7.4(e),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承诺:“邀请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与有关条约机构磋商,与联合国系统有关专门机构及计划和有关的政府间机构进行合作,进一步明确该公约第11条中的有关食物的权利,提出各种方法来落实和实现这些权利作为实现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承诺和目标的一种手段,同时考虑制定确保所有人粮食安全的自愿性准则的可能性。”按照这一目标,粮农组织总干事于1997年5月就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后续行动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

II.  联合国人权机构有关食物权的工作

2. 人权委员会每年均通过关于该专题的一些决议1,并任命了一名食物权特别报告员,他向委员会和联大报告工作2。粮农组织在支持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落实食物权方面起着积极作用。CESCR通过的 总论12(GC 12)目前构成了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关于食物权第11条的最权威解释。它帮助理解食物权的一般含义,规定确定国家和非国家行动方在落实该权利的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它为促进要在国家一级执行3的食物权下一阶段奠定了基础。它还促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2000年任命了一名食物权特别报告员(Jean Ziegler教授),其任务是就促进和有效落实食物权,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他可以“征询、接收和回复有关落实食物权所有方面的信息……4”,迄今他视察了两个国家,尼日尔和巴西。他最近的建议要点见插文1。


插文1. 食物权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 必须审查国际贸易义务,以确保它们不违背食物权。经济政策改革绝不能造成营养不良、危害生存,至少应当保证最低限度尊重食物权和生存权。特别报告员强烈建议:目前在世贸组织进行的有关农业及其他问题的具有决定性的谈判应特别考虑粮食安全、确保贸易规则不违反国际人权法。

  • 因为结构调整计划会加剧社会不公、使贫困家庭中的许多赤贫家庭无法获得所需的最低限度食物、食物权应当成为审查这类计划的过程的一项指导原则。同样食物权应当成为拟定减贫战略文件的有关政策的指导原则。

  • 为了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特别报告员建议更加重视小型农作、地方粮食安全和营养计划。不论某一国家情况的薄弱环节如何,应以很低费用立即采取促进地方粮食安全的措施,包括营养教育、学校普遍供膳、鼓励母乳喂养和提供家庭菜园或小块土地和有关确保土地所有权、小额贷款、地方合作社和获得用水的其他成分。

  • 地方粮食安全行动还应澄清在发生天灾时提供食物和水的组织问题,确保没有伦理、性别和宗教歧视。在地方一级还应建立监测机构来监测消费足量优质食物,以确保婴儿和幼儿以及妇女、老人和其他易受害群体的正常生长。

  • 应当鼓励地方部门更多参与提供服务、帮助粮食不安全的群体。权力下放意味着按照附属原则将责任和预算分配给地方部门。

  • 每一个国家的政府均应按照尊重、保护和落实食物权的需要、承认按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总论第12号第29段承担的义务,制定一个国家框架法律。按照2001年3月12-14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第三届食物权专家磋商会的建议,该战略应拟定需要国家管理的问题领域的目录,如保证粮食不安全和易受害群体获得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占有权和获得水资源。此外,应当审查现有法规以评估它是否违背充足食物权的义务或没有足够的落实。应当为食物权受到侵犯或忽视的每一个人执行有效的行政和司法弥补方法和追索程序。

  • 各国政府应当在国家行政机构中指定食物权主管机构,来协调有关各部(农业、财政、社会福利、卫生和土地)的工作。如总论12号第29段所规定的那样,各国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指标,确定有关基准,以便可以核实国家一级落实食物权的进展情况。

  • 特别报告员建议各国按照1996年罗马粮食安全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目标7.4的要求,通过国际食物权行为守则,作为旨在实现所有人粮食安全的自愿性准则。拟定这种自愿性准则应当列入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后续会议的议程。在这方面业已拟定了1997年人类获得充足食物权的国际行为守则,并经许多非政府组织批准,应当将此守则作为良好的起点。粮农组织和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应与其他有关机构和机构间安排进行合作,进一步拟定该守则。

  • 特别报告员建议各国际组织,包括粮农组织、粮食署、农发基金等,以及双边和多边发展Cupertino机构按总论第12号第40和第41段中的规定,在其落实食物权的工作中采用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

资料来源:人类食物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Jean Ziegler按照2001年经社理事会实质性会议批准的2001年4月20日人权委员会第2001/25号决议拟定的联大食物权报告初稿。
 

III. 最近的情况和步骤

3. 将总论12变为各个国家具体情况的可行法律、行政术语,这是承认、尊重和具体落实人类食物权道路所需的下一步骤。2002年计划通过少量选定国家的国家研讨会,就应用总论12原则来指导和执行这些国家以权利为基础的粮食和营养安全的方法的影响,开展一系列国家对话。业已召开了两次这类研讨会-2002年1月在南非(由南非人权委员会和Pretoria大学共同组织),2002年3月在巴西(恰逢食物权特别报告员访问巴西)。还召开了以下国家研讨会:4月份在挪威(由农业部和外交部共同主办)、2002年5月22-23日在德国(由消费者保护、粮食及农业部主办)。其后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召开类似的研讨会:乌干达(通过乌干达人权委员会与Makerere大学)、在马里(通过机构发展委员会)、在尼泊尔(通过尼泊尔国家人权委员会)。预计所有这些研讨会的重点均是:国家若要应用总论12原则作为粮食安全规划和行动的依据,国家一级需要设立何种机制。预计将在2003年初提供这些初期研讨会取得的经验综合。这将为其他有关成员国为内部对话和落实启动类似过程提供依据。

4. 由驻挪威的国际食物权与发展项目(IPRFD)推动的国家研讨会还提供了机会来探讨联合国机构对落实足够食物权及有关权利的作用和贡献5,包括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粮农组织。这些研讨会为国际组织如何调整在这些事宜方面对成员国的技术咨询和支持以及确定有关内部能力发展奠定了潜在的学习基础。

IV.  结 论

5. 粮农组织积极关注国际充足食物权行为准则草案的制定工作。该守则目前获得了成百上千的其他非政府组织以及一些国家政府的支持。谈判这一守则的决定当然要由粮农组织成员国和联合国会员国作出,包括关于是否应当在粮农组织组织或在其他地方作出决定。委员会可讨论遵照食物权行为守则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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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N documents E/CN.4/RES/2001/25, E/CN.4/RES/2000/10, E/CN.4/RES/1999/24, E/CN.4/RES/1998/23 and E/CN.4/RES/1997/8。

2 UN documents E/CN.4/2001/53, A/56/210, E/CN.4/2002/58。

3 总论还作为各缔约国就落实有关权利必须向ESCR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的预期内容的指导。

4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2000/10, 17 April 2000。

5 IPRFD提供这些研讨会所需要的技术咨询和支持,并将与有关国家的组织方合作拟定一项综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