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001/INF/17


大会

第三十一届会议

2001年11月2-13日,罗马

交由总干事保存的多边条约

(截止2001年8月31日的情况)

目录



I. 引 言

1. 按照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的规定,大会可以“……批准关于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公约和协定并将其提交成员国”,而理事会可以“……批准为协定规定地区的成员国所特别关心的有关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协定,并将其提交成员国……”。此外,理事会可以批准为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已经生效的任何公约或协定而拟定的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并将其提交各成员国。

2. 本组织《总规则》第XXI条第5款规定:“总干事应于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按照其条款开始生效、或停止生效、或加以修正且修正案开始生效时,向大会提出报告。本文件是根据这一要求提出的,它反映了截至2001年8月31日为止各公约和协定的情况。

3. 根据惯例,总干事还向大会报告下列公约和协定的情况:(1)在粮农组织范围以外缔结的而由总干事负责保存的公约和协定;(2)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的关于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公约。

4. 本文件所述及的每个公约和协定的情况是以总干事收到的正式文件和官方通知为根据的。在有些情况下,条约已明确扩大到或者被认为适用于已获得独立并已成为粮农组织成员国的那些领土。总干事已致函有关国家,以确定它们是否认为自己是上述条约的缔约国。本文件所列的资料将根据所收到的对于这些征询的答复进行修改和补充。

5. 按照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缔结的公约和协定以及粮农组织范围以外缔结的由总干事负责保存的条约,在此均按缔结日期的时间顺序排列。对每个公约和协定采取有关行动(如,批准、认可、参加、加入或接受文书的签署和交存)的参加国国名按字母顺序排列;标有下划线的日期是收到使条约生效的那份文书的日期。

6. 本文件的第四部分说明《关于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权公约》的情况。

II. 按照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缔结的公约和协定

1 设立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的协定1

1. 按照粮农组织大会第三届会议(1947年)的建议,有关国家政府于1948年2月在碧瑶草拟了一个《关于设立印度洋—太平洋渔业理事会的协定》,后来由粮农组织大会第四届会议(1948年11月)批准。

2. 该《协定》根据其第IX条(现为第XI条)的规定,从1948年11月9日收到5份接受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该《协定》于1952年1月28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615。

3. 粮农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1961年11月)批准了《协定》的修正案。印度洋—太平洋渔业理事会在其第十七届会议(1976年)上,审议了据以设立该理事会的1948年协定,并通过了一系列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后经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均生效。

4.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O七届会议(1994年11月)批准了该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修正案立即生效。修正案主要是关于将委员会名称改为“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

5. 1997年10月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经1997年6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二届会议批准,立即生效。修正案的目的是加强和修改补充委员会的权限。

协定的参加国

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2 《国际稻谷委员会章程》

13. 《国际稻谷委员会章程》于1948年4月原则上为粮农组织理事会批准,后经大会第四届会议(1948年11月)正式批准。

14. 按照该委员会《章程》第IX条(现为第XIV条)的规定,该《章程》于1949年1月4日起生效。《国际稻谷委员会章程》于1952年1月24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613。

15. 大会第十一届会议(1961年)批准了该《章程》的修正案。国际稻谷委员会在一次特别会议(1973年11月)上通过了对《章程》的进一步的修正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六十二届会议(1973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其《章程》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章程的参加国

1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3 设立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的协定

17. 大会第五届会议(1949年11月)批准了《设立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的协定》。

18.  该《协定》依照其第IX条(现为第XII条)的规定,于1952年2月20日,即自收到第5份接受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52年4月5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691。

19. 大会第十二届会议(1963年)批准了修正案。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在其第十三届会议(1976年7月)上通过了对该《协定》又作出的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届会议(1976年12月)批准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协定的所有参加国均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2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21 声明和保留

保加利亚

(在接受协定时所作的保留):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认为,由国际法院对按照本协定第XIII条之规定提交其仲裁的争议作出的裁决,凡未经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具体争议方面的裁决表示同意,它将不受其约束”。6

22 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于1997年10月13-16日在罗马举行的第二十二届会议通过了两组修正案。这两组修正案得到了理事会第一一三届会议(1997年11月4-6日)的批准。第一组修正案特别是为了使作为粮农组织成员组织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能够成为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的成员,以及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改名为“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这些修正案一俟粮农组织理事会同意即生效,不需要任何进一步接受程序。涉及缔约方新义务的第二组修正案需要缔约方的正式接受。这些修正案仅在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三分之一成员接受之后才能生效,此后对每个接受修正案的成员生效。

23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4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24. 大会第六届会议(1951年11月)批准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便提交各国政府供其接受。

25. 按照该《公约》第XII条的规定,所有国家应在1952年5月1日之前签署该《公约》。自该《公约》生效后,非缔约国可以加入该《公约》。

26. 按照该《公约》第XIV条的规定,该《公约》于1952年4月3日在三个签字国政府批准之后开始生效,该《公约》于1952年11月29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963。

公约的参加国

27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28. 大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1979年11月)上批准了该《公约》的修正文本,该文本吸收了1976年11月在罗马召开的政府磋商会议提出的修正案和后来本组织农业委员会1979年4月召开的第五届会议提出的有关特设咨询小组建议的修改意见。

29. 根据该《公约》第XIII条第4款的规定,经修订的文本将在为三分之二的签约国接受之后的第30天起,即1991年4月4日起对所有签约国生效。

3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31 声明和保留:

古 巴

 (批准公约时的声明和保留):

声  明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XI条规定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相悖,该宣言宣布必须尽快地无条件地结束殖民主义的各种形式和表现。”

保  留

“……古巴认为自己不受第IX条条款的约束,相信参加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和执行的任何歧见均须通过外交渠道直接谈判加 以解决。”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批准公约时发表的声明):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自其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对柏林领土也同样有效。”

罗马尼亚

(加入公约时发表的声明):

“(a) 罗巴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阁认为,本公约第XI条规定所提及的某些领土继续保持附属地位,是与联合国宪章或者联合国所通过的其他有关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文件相矛盾的,这些文件包括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以第2625(XXV)号决议一致通过的有关按照联合国宪章在各国之间友好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该宣言庄严宣布‘每个国家都有促进实现平等权利和人民自决的义务’以便迅速结束殖民主义。

(b)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认为,大韩民国加入1951年12月6日于罗马缔结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非法的,因为南朝鲜当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表朝鲜。

32 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1997年11月)批准了本《公约》的广泛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基于1996年4月举行的一次专家磋商会的建议,并经1997年1月举行的关于修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技术磋商会、1997年4月农业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1997年6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二届会议和1997年11月理事会第一一三届会议的审议。按照本《公约》第XIII条第4款,新的条文将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接受之日起第30天开始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33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5 《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章程》

34. 粮农组织大会第七届会议(1953年12月)批准了《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章程》,以便提交粮农组织各成员国供接受。  

35. 依照章程第XIV条第1款规定,该《章程》从1954年6月12日起生效。该《章程》于1954年6月21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2588。

36. 粮农组织理事会在其第三十九届会议上批准了该《章程》的修正案。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1973年4月)上,通过了对《章程》的进一步的修正案,理事会第六十一届会议(1973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后来,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二届会议(1977年3—4月)上通过了对《章程》的进一步的修正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本《章程》的所有参加国都生效。

37. 1989年5月在罗马召开的第二十八届会议上,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通过了对其《章程》第I条第1款的一项修正案。该修正案的目的是增补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标准。该修正案由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九十六届会议(1989年11月6—10日)进行了审议,并由2/96号决议予以批准。依照《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章程》第XIV条第3款规定,该修正案自理事会批准之日即1989年11月10日起生效。

38. 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1997年4月)通过了《章程》的进一步修正案。该修正案应经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三届会议(1997年11月)批准。

章程的参加国

39.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40 声明和保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接受时发表的声明):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宣布,《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章程》“……应从该《章程》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同时也在柏林(西)生效”。

6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 21

41.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二十三届会议(1955年11月)批准了《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原名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提交各国政府供接受。

42. 按照第XI条第1款规定,该《协定》于1956年7月2日生效。该《协定》于1956年7月20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963。

协定的参加国

43. 下列参加国最终签字或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44. 按照该《协定》成立的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在其第六届会议上建议对该《协定》第I条第(a)款加以修改,以扩大该区域的地理范围。该修正案随后经理事会第四十九届会议(1967年11月)批准,并从1969年8月16日起,即按协定第IX条第4款的规定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后的第30天起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45.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46 声明和保留:

巴基斯坦

(在接受对本协定第I条第1款的修正案时所作的声明(1967年11月)):

“巴基斯坦政府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有资格以其包括台湾在内的领土加入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的政府。”

47. 该委员会在第十一届会议(1978年9月)上建议对该《协定》作了某些修正,理事会第七十五届会议(1979年6月)批准了这项修正案。所作的修正是在协定的名称中删除“东南”字样,把该委员会的名称改为“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根据协定第IX条第4款,这项修正案于1983年2月16日,即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后的第30天起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48.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49. 根据该《协定》成立的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在其第十三届会议(1983年4月)上建议对该《协定》第I条第1款进行修改,以便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列入该区域的范围,并请总干事就上述修改的条款采取必要的行动。

50. 根据该《协定》第IX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第I条第1款的修正案交由理事会批准。理事会第八十四届会议(1983年11月)批准了这项拟议的修正案。

51. 根据该《协定》第IX条第4款的规定,这项修正案将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后的第30天即于1990年5月23日对所有的缔约国政府生效。

52.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53. 此外,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还批准了该《协定》第II、III、IV和第XIV条的一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目的在于规定缔约国政府实行交纳会费义务的规定,以便为该委员会的活动计划提供资金。

54. 根据该《协定》第IX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修正案交由粮农组织理事会批准。理事会第八十四届会议(1983年11月)批准了上述修正案。

55. 由于需对这些修正案承担新的义务,因此根据该《协定》第IX条第4款的规定,这些修正案将仅对每一个接受该《协定》的缔约国生效,将从接受之日起的第30天生效。

5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7 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

57. 粮农组织大会第十届会议(1959年11月)批准《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并送交各成员国斟酌接受。

58. 根据该《公约》第XVIII条第1款规定,该《公约》自1961年9月26日,即收到第12份接受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该《公约》于1961年10月9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5902。

59. 国际杨树委员会第二届特别会议(1967年10月)通过了对该《公约》第IV条的修正案,大会第十四届会议(1967年11月)批准了这个修正案。该委员会第三届特别会议(1977年11月)通过了对该《公约》的进一步的修正案,大会第十九届会议(1977年11月至12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本公约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公约的参加国

6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61. 声明、保留和反对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968年2月29日通知本组织的由大使签署的声明):

“我荣幸地提到……1961年5月15日交存《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的接受书一事。我受我国政府的指示通知您,《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同样适用于柏林领土”。


保加利亚

(1968年7月26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上述声明的反对意见):

“……西柏林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从来不是,现在也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阁下的信是无法接受的,本来不应把它转发给粮农组织成员国”。

“在这方面,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表示……它感到吃惊的是粮农组织同意在其成员国中分发这种性质的文件,它表明的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观点,这一观点没有考虑欧洲的领士和政治现实”。

(在接受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国际法院根据本公约第XV条规定对未经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具体表示同意而提交该院的争议作出的裁决,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认为它将不受此种裁决的约束”。

古 巴

(1968年5月30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上述声明的反对意见):

“……不接受也不承认这些文件也适用于柏林领土的声明,因为这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领土,一个国家发表的有关不属于它的领土的声明是无效的,更谈不上对于这些领土的国际关系有任何约束力”。

匈牙利

(1968年6月7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68年2月29日声明的反对意见):

"……不承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权在国际讲坛上代表柏林领土,因为柏林领土是一个政治上自主的实体,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

“……认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宣布……,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也适用于柏林领土的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且是违反国际法的”。

波 兰

(1968年4月16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上述声明的反对意见):

“……作为一个单独的政治实体,西柏林从来不是,现在也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不能承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的信件,这封信本来不应当在粮农组织成员国中散发”。

与此同时,波兰人民共和国表示,它“对粮农组织同意在其成员国中散发这种文件感到吃惊,该文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反对欧洲领土和政治现实的政策的一种表现”。

罗马尼亚

(1968年5月10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上述声明的反对意见):

“……不承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权将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扩大应用到西柏林,因为西柏林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领土”。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968年12月5日通知本组织的声明)。

“柏林是德国的一部分。当然,柏林和外国当局的关系在目前是由在该城市行使最高权力的盟国军事管制总部掌握。但是,1955年5月5日柏林宣言第3款第三项规定(该宣言与以往生效的文件,如盟国军事管制总部1952年5月21日信件谈及的声明,是相一致的),盟国军事管制总部授权柏林当局确保柏林及其居民的利益根据适当的安排在国外得到代表,柏林当局已与唯一合法而自由组成的德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作出了这类安排。

根据上述授权作出的安排,使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只要遵守某些条件,就可以把它所缔结的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按照这些条件,每次把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的最后决定应由盟国军事管制总部作出。此外,还应在柏林内部采取行动,以便使国际协定在柏林能成为适用于其内部的法律。

显然,符合该城市这种特殊地位的这种程序,完全保证盟国军事管制总部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利和责任决定是否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

因此,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和古巴政府提出的反对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如果能使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所有成员国都获悉本声明,我国政府将十分感谢”。

法国、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1968年12月9日和10日通知本组织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上述声明发表的如下声明):

“柏林和外部当局的关系由(而且仍将由)作为柏林最高当局的盟国军事管制总部掌管。但是根据1955年5月5日的柏林宣言第3款第三项规定(该宣言与以往生效的文件,如盟国军事管制总部1952年5月21日信件谈及的声明是相符合的),盟国军事管制总部已授权柏林当局,确保柏林及其居民的利益根据适当的安排在国外得到代表。

根据上述授权作出的安排,这使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只要遵守某些条件,就可以把它所缔结的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按照这些条件,每次把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的最后决定应由盟国军事管制总部作出。此外,还应在柏林内部采取行动,以便使国际协定在柏林能成为适用于其内部的法律。

显然,符合该城市特殊地位的这种程序,完全保证盟国军事管制总部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利和责任决定是否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

8 设立西南亚沙漠蝗分布区东部沙漠蝗防治委员会的协定

62. 西南亚沙漠蝗分布区东部直接受蝗虫危害的粮农组织成员国,在德黑兰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1962年10月)。该会议建议,应在该区域建立一个防治沙漠蝗的区域委员会。这一建议为直接有关的成员国召开的第二次会议(1963年5月)和粮农组织防治沙漠蝗委员会第八届会议(1963年5月)所确认。

63. 经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会议审议并经大会第十二届会议(1963年12月)批准的一份协定草案,送交各成员国供其接受。

64. 根据该《协定》第XX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定》于1964年12月15日即收到第3份接受书时开始生效。该《协定》于1965年4月2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7663。

65. 该委员会在其第十二届会议(1977年3月)上通过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6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67. 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二届会议上(2000年9月)通过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提交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二一届会议(2001年10月-11月)批准。

9 设立中部区域沙漠蝗防治委员会的协定

68. 大会第十一届会议(1961年11月)通过的第9/61号决议要求总干事审查为在该区域建立一个国际蝗虫防治委员会所需要采取的步骤。

69. 为履行上述决议,并根据粮农组织有关委员会对近东防治沙漠蝗的建议,总干事于1965年3月在贝鲁特召开了一次会议,该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在近东设立防治沙漠蝗委员会的协定草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四十四届会议(1965年7月)批准了该《协定》,并送交各成员国供其接受。

70. 根据第XIX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定》自1967年2月21日,即收到第3份接受证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67年3月17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8575。

71. 该委员会在其第七届会议上(1976年10月)通过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72. 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上(1994年12月)通过了对该《协定》的进一步修正案,理事会第一O八届会议(1995年6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73.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74. 声明和保留

沙特阿拉伯

(接受时所作的保留):

“⑴ 关于该《协定》第XV条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希望保留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定拟排除活动的地区的权利。

 ⑵ 拟议设立的防治沙漠蝗区域机构的地址设在其他国家,不要设在我国。

 ⑶ 我国接受该《协定》并不说明我国有义务建立一个专门的防治蝗虫专业机构。

 ⑷ 我国建议把阿拉伯文作为该《协定》的官方语言之一,并作为该委员会和粮农组织之间通信联系的语言。

 ⑸ 把有关在吉达建立储备仓库(储存杀虫剂和蝗虫防治活动所需要的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向遭受蝗虫袭击的成员国提供援助)的问题,推迟到我国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后再解决。”

10 设立西北非洲沙漠蝗防治委员会的协定

75. 应西北非洲有关成员国的要求,总干事拟定了一个在粮农组织范围内在该地区成立一个防治沙漠蝗委员会的协定草案。粮农组织西北非洲沙漠蝗研究和防治协调小组委员会,于1970年3月审议了该《协定》。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五十五届会议(1970年11月)批准了该《协定》,并送交各成员国供接受。

76. 根据第XIX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定》自1971年8月17日,即收到第3份接受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71年9月24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1354。

77. 该委员会在其第六届会议上(1977年4月)通过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78.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11 设立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畜牧生产和家畜卫生委员会的协定46

79. 在第五届畜牧生产和家畜保健区域会议(1971年9月,吉隆坡)上,有关成员国拟定了一个按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建立亚洲、远东和西南太平洋区域畜牧生产和家畜保健委员会的协定草案。第十一届亚洲、远东区域会议(1972年10月,新德里)修改了该《协定》草案,由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六十届会议(1973年6月)批准,并送交各成员国供其接受。

80. 按照协定第XXIII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定》自1975年12月29日,即收到第5份接受证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76年2月26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4604。

81. 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届会议(1977年,吉隆坡)上,通过了对协定的修正案,后经理事会第七十四届会议(1978年12月)批准。在其第四届会议(1979年9月)上,该委员会通过了对该《协定》的进一步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六届会议(1979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82.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12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83. 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1993年11月)通过第15/93号决议批准《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并送交各成员国政府供接受。

84. 按照该《协定》第X条第1款,该《协定》向粮农组织成员国或准成员以及非粮农组织成员但却是联合国成员、或者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开放供接受。对该《协定》的接受从将接受书交给粮农组织总干事保存时开始。

85. 按照第XI条第1款规定,该《协定》从总干事收到第25份接受书时开始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8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13 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的协定

87.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O五届会议(1993年11月)通过第1/105号决议批准了《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的协定》。

88. 按照该《协定》第IV条第1款,下列粮农组织成员国和准成员都可以参加该委员会:(a):(i)其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地区范围内的沿海国家或准成员;(ii)其渔船在该地区捕捞协定涉及的鱼类资源的国家或准成员,或(iii)上面第(i)或(ii)项中提到的任何国家为其成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该国家将处理该《协定》范围内的事务的权限已转移给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按照第XVII条第1款的规定接受该《协定》的国家。

89. 按照协定第IV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通过其成员的2/3多数可以接纳非粮农组织成员但却是联合国会员国或者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的任何其它国家为委员会成员,条件是这些国家(a)为(i)其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地区范围内的沿海国家;或者(ii) 其渔船在该地区捕捞该《协定》所涉及的鱼类资源的国家;(b) 提出加入该委员会的申请并且在正式文件中声明接受按照第XVII条第2款在接受时生效的该《协定》。

90. 按照该《协定》第XVII条第1款,粮农组织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对该《协定》的接受从接受书交给总干事保存时开始。

91. 按照第XVIII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6年3月27日,即收到第十份接受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96年6月3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协定的参加国

92.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14 建立区域渔业委员会的协定

93.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七届会议(1999年11月)通过第1/117号决议批准了《建立区域渔业委员会的协定》。

94. 按照该《协定》第I条第2款,下列国家可以参加该委员会:粮农组织成员国和准成员,非粮农组织成员国但确是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沿海成员国或其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第IV条确定的范围之内的准成员,但这些国家需按第XIII条的规定接受该《协定》。应当注意到第IV条限定的该地区范围为:“……以下等方位线限定了该地区的南部界限:从Ras Dhabat Ali(北纬16° 39', 东经53° 3'30") 到(北纬16° 00', 东经53° 25') 的位置, (北纬17° 00', 东经56° 30')的位置,(北纬20° 30',东经60° 00')的位置,以及到 Ras Al-Fasteh (北纬25° 04', 东经61° 25')。”

95. 按照该《协定》第XIII条第2款,对该《协定》的接受应通过接受书交由本组织总干事保存及交存该《协定》生效,并从总干事收到这种接受书之时开始生效。

96. 根据第XIV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1年2月26日,即总干事收到第三份接受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2001年4月10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37433。

协定的参加国

97.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15 设立西部地区沙漠蝗防治委员会的协定

98.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九届会议(2000年11月)通过第1/119号决议批准了《设立西部地区沙漠蝗防治委员会的协定》。

99. 按照该《协定》第V条第1款,该委员会向位于第III条所限定的地区内、并按第XVII条的规定接受该《协定》的本组织成员国开放。应当注意到第III条限定的该地区范围为:“……沙漠蝗危害的西部地区(以下称“该地区”)包括阿尔及利亚、乍得、利比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和突尼斯 ……”。第V条第2款规定,该委员会可通过其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纳下列新成员:已申请加入该《协定》并提交申明接受该《协定》的文书的本组织其它成员国或联合国会员国、其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该《协定》自接纳之日起生效。

100. 按照该《协定》第XVII条第1款,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对该《协定》的接受从接受书交给总干事保存时开始。根据同一条第2款,非本组织成员国对该《协定》的接受从委员会批准其申请书之日起生效。

101. 根据第XIX条的规定,该《协定》自第V条第1款中提到的总干事收到第5份本组织成员国接受书之日起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102.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III. 在粮农组织范围以外缔结的由总干事负责保存的公约和协定

1 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

103. 大会在其第十三届会议上(1965年)授权本组织总干事召开一次全权代表会议,为设立一个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和类金枪鱼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一项公约。该全权代表会议(1966年5月2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拟定了《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开放供签署,决定设立一个独立于粮农组织的委员会。

104. 根据该《公约》第XIV条第3款的规定,该《公约》自1969年3月21日,即收到第7份批准或加入证书之日起生效。该《公约》于1969年5月20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9587。

公约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05.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文书的参加国:

106. 《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缔约国全权代表会议于1984年7月9日至10日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一份修正公约的议定书。

107. 按照其第II条规定,公约议定书于1984年9月10日以前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108. 根据其第III条规定,该议定书在所有缔约国向粮农组织总干事交存最后批准、认可或接受书之后第三十天,即1997年1月19日开始生效。

议定书的参加国

109.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110. 1992年6月4日和5日,《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公约》参加国全权代表会议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并通过了修改该《公约》第X条第2款的议定书。依照议定书的第II条,议定书于1992年6月5日在马德里,随后又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签署。

111. 根据《公约》第II条和第III条,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之后提交批准书或认可书或交存接受书后才算加入议定书。

112. 按照第III条的规定,在3/4的缔约国(必须包括联合国贸发会议在1992年6月5日定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缔约方)向粮农组织总干事交存最后一份批准书、认可书或接受书之后90天议定书对所有公约缔约方生效。不属于上一类国家的任何公约缔约方在得到粮农组织总干事关于通过议定书的通知后6个月内可要求中止上述议定书的生效。

议定书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13.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的参加国:

2 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

114. 粮农组织大会在其第十四届会议(1967年11月)上授权总干事召开一次全权代表会议,以通过一项旨在建立一个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的公约。该全权代表会议(1969年10月14日至23日,罗马)拟定了《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的公约》,并开放供签署,该《公约》是关于建立一个独立于粮农组织工作的委员会。

115. 依照《公约》第XVIII条第1款规定,该《公约》于1971年10月24日开始生效。该《公约》于1971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1408。

公约的参加国

11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117. 声明和保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声明)

意志联邦共和国声明,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自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也适用于柏林(西)”。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1977年7月27日通知本组织的声明):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69年10月23日关于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适用于柏林(西)的声明,认为只有在符合1971年9月3日的四方协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该《公约》的条款应用于柏林(西),而该《协定》规定柏林(西)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不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管辖”。

意大利

(批准该《公约》时所发表的声明):

意大利政府声明,它批准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决不意味着意大利承认南非政权在纳米比亚的合法性”。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在签署时发表的声明):

“在签署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认为有必要声明,该《公约》第XVII条所载的内容带歧视性,使一些国家失去成为该《公约》参加国的可能性,苏联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应允许所有有关的国家参加该《公约》,不应有任何歧视或限制”。

(1977年6月3日致本组织的声明):

“对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1976年11月17日关于1969年10月23日保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适用于西柏林的声明,苏联政府声明,它并不反对本公约适用于西柏林,只要它符合1971年9月3日的四方条约,根据该条约西柏林并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也不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管辖”。

118. 按照该《公约》第XIX条的规定,国际东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于1985年12月12日在西班牙塔拉戈纳召开的第八届常会上,批准该《公约》第VIII、XVII、XIX和XXI条规定的修正案。

119. 按照该《公约》第XIX条第1款规定,修正案将在四分之三的缔约国接受之后的第九十天起生效。

12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上述修正案的接受书:

121. 按照该《公约》第XIX条的规定,国际东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于1985年12月12日在西班牙塔拉戈纳召开的第八届常会上批准了该《公约》第VIII条第1款的修正案,修正案是南非共和国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将按照该《公约》第XIX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上述第104段的条件生效。

122.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上述修正案的接受书:

123. 1990年7月19日,在马德里召开了一次全权代表会议,并通过了《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的终止议定书。

124. 根据该议定书第I条规定,该《公约》应在所有缔约国向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交存接受该终止议定书的证书后终止。

125. 目前,下列缔约国已经交存终止议定书的接受书:

3 建立亚洲及太平洋乡村综合发展中心的协定

126. 1978年7月29日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举行的一次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上述在粮农组织范围之外建立亚洲及太平洋乡村综合发展中心的上述协定。

127. 按照第XII条第2款规定,该《协定》从1978年8月1日至4日在吉隆坡开放供签署,随后又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128. 按照第XII条第4款的规定,该规定自1979年5月23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79年6月14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7852。

129. 在1987年12月在伊斯兰堡召开的第六届常会上,该中心的理事会根据授权,通过了对该《协定》第V、VII和X条的修正案。根据该《协定》第XIII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修正案1988年1月9日即理事会通过之后的第30天起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130. 115在1989年12月在河内召开的第七届常会上,该中心的理事会通过了对该《协定》的第V、VI、VIII和X条以及对其附件II的第B部第I节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从1990年1月7日起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131.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文书:

4 建立非洲乡村综合发展中心的协定

132. 1979年9月18日至21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阿鲁沙召开的政府磋商会,通过了上述在粮农组织范围外建立非洲乡村发展中心的协定。

133. 按照第XII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于1979年9月21日在阿鲁沙开放供签字,随后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

134. 按照第XXI条第4款规定,该《协定》自1980年4月16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80年5月14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8818。

135. 该《协定》第V条第1款第(f)项和第VIII条第(5)、(6)款的修正案,于1985年5月3日在管理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上通过,按照该《协定》第XIII条第1款的规定于1985年6月2日起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协定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36.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的参加国:

5 建立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农村改革及乡村发展区域中心的协定

137. 1981年9月8日至11日在委内瑞拉加拉加斯举行的一次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上述在粮农组织范围之外建立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农村改革及乡村发展区域中心的协定。

138. 按照第XV条第2款,该《协定》于1981年9月11日在加拉加斯开放供签署,随后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139. 根据第XV条第4款规定,对所有批准或加入该《协定》的国家来说,该《协定》在东道国政府和至少5个符合条件的其他国家已经交存了批准书或参加书之日起即开始生效。

协定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40.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的参加国:

141. 由于东道国厄瓜多尔未加入协定,结果该《协定》不能生效,于是该区域一些国家要求粮农组织总干事召开全权代表会议,目的是通过一份议定书,主要是对规定厄瓜多尔为中心所在地的协定第II条进行修改。该会议于1985年7月16日至17日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召开,通过了修正建立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区域农村改革及乡村发展中心的协定的议定书

142. 按照议定书第II条规定,多米尼加共和国将为中心所在地,但如该国不在议定书生效之日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则另当别论。如遇此情形,理事会则应另外决定中心的所在地。

143. 按照该议定书第IV条第2款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85年7月17日至18日在巴拿马城开放供签署,随后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144. 按照第IV条第5款规定,对所有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的国家来说,该议定书从至少有六个符合条件的政府已经交存了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议定书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45.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的参加国:

6 建立近东农村改革及乡村发展区域中心的协定

146. 1983年9月26日至28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在粮农组织范围之外建立近东农村改革及乡村发展区域中心的上述协定。

147. 按照该《协定》第XII条第2款规定,该《协定》自1983年9月28日起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148. 根据第XII条第4款的规定,该《协定》自1987年12月30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88年2月2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149. 在1993年10月6日,该中心理事会通过了对该《协定》第V条和第IX条的修正案。按照该《协定》第XIII条第1款,修正案经由理事会通过后第60天,即1993年12月5日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协定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50.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的参加国:

7 建立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渔产品销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政府间组织的协定

151. 1985年12月9日至13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建立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渔产品销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政府间组织的协定》。

152. 按照该《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该《协定》于1985年12月13日在吉隆坡,随后又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直到1986年6月30日为止。

153. 按照该《协定》第15条第4款规定,该《协定》自1987年3月3日,即收到第5份批准或加入证书之日起生效。

154. 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渔产品销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政府间组织理事会于1995年12月12-15日在吉隆坡举行第十届会议,会上通过了对协定的修正案。修正案从1996年1月14日起生效。

协定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55.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的参加国:

8 建立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水产养殖中心网协定

156. 1988年1月5日至8日在泰国曼谷召开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建立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水产养殖中心网协定》。

157. 按照第16条第1款规定,该《协定》于1988年1月8日在曼谷,随后又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直到1989年1月7日为止。

158. 按照第16条第4款规定,该《协定》自1990年1月11日即收到第五份批准书或参加证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159. 亚太区域水产养殖中心网络组织理事会于1992年12月8日至11日在香港召开的第四届会议通过了对该《协定》第15条第1款的修正案。按照该《协定》的第XVII条第1款,修正案继由理事会通过后第30天,即1993年1月10日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16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9 大西洋沿岸的非洲国家间区域渔业合作公约

161. 于1991年7月4—5日在塞内加尔达喀尔召开的一次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大西洋沿岸的非洲国家间区域渔业合作公约》。

162. 按照第22条,该《公约》将在达喀尔和粮农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直到1992年12月31日为止。

163. 按照第24条,该《公约》于1995年8月11日,即在粮农组织总干事收到第7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之后30天,开始生效。该《公约》于1996年2月21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32592。

公约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64.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文书的参加国:

10 建立非洲政府间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合作服务组织的协定

165. 于1991年12月12—13日在科特迪瓦阿比让召开的关于建立非洲政府间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合作服务组织的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建立非洲政府间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合作服务组织的协定》。

166. 按照第14条第1款,该《协定》于1991年12月13日在阿比让由下述5个国家签署,并在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直到1992年12月31日为止。按照协定第14条第1款,协定附件I提及的非洲国家或者在签署之后交存批准书或者交存加入书后即可加入该《协定》。

167. 按照第14条第4款的规定,该《协定》将在协定附件I所列国家中至少5个国家的政府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对所有批准或加入协定的国家生效。按照这一规定,该《协定》于1993年12月23日,即收到第5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该《协定》于1994年6月9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31029。

168. 在不违反协定的第6条第3款的条件下,附件I中没有提到的任何国家在协定生效之后的任何时候均可以向粮农组织总干事申请加入渔产品信息合作服务组织。该组织的理事会然后应对申请作出决定。

协定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69.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的参加国:

11 建立近东植物保护组织的协定

170. 于1993年2月16日至18日在摩洛哥拉巴特召开的关于建立近东植物保护组织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建立近东植物保护组织的协定》。

171. 按照第XIX条第2款,该协定于1993年2月18日在拉巴特由下述10个国家签署,并在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按照该《协定》第XIX条第1款,《协定》附件I提及的近东国家或者在签署之后交存批准书或者交存加入书之后即可加入该《协定》。

172. 按照第XIX条第4款的规定,该《协定》将自协定附件I详列的国家中至少有10国政府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对所有批准或加入协定的国家生效。

173. 在不违反《协定》第XIX条第5款的条件下,附件I未列入的任何国家在协定生效之后的任何时间可以通知粮农组织总干事,表示其要求加入该组织的愿望。该组织的理事会然后应对申请作出决定。

协定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74.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的参加国:

12 《阿拉伯地区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心章程》

175. 阿拉伯地区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心的章程制定会议于1993年6月23日至24日在巴林麦纳麦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地区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心章程》。

176. 按照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该《章程》由下列国家代表于1993年6月24日在麦纳麦签字并在罗马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177. 按照第21条第1款的规定,阿拉伯国家可以通过(a)签署该《章程》或者(b)交存一份接受书,成为该《章程》的参加国。

178. 第21条第4款规定,该《章程》一旦得到不少于参加章程制定会议的国家的半数的国家签署或接受即对所有签署或接受的国家开始生效。该《章程》于1993年6月24日即参加章程制定会议的6个国家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

179. 该中心的大会在1995年3月16日在罗马举行的第一次特别会议上通过了对《章程》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所有国家立即生效。

章程的参加国

180. 下列参加国签署了章程或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接受书:

13 《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心章程》

181.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心的章程制定会议于1994年2月17日至18日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举行,会议通过了《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渔产品销售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心章程》。

182. 按照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可以通过(a) 签署该《章程》或者(b) 交存一份加入书,成为该《章程》的参加国。

183. 按照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该《章程》在1994年2月18日在圣何塞开放供签署,有5个国家当天签署了该《章程》。

184. 第22条第4款规定,该《章程》自至少有5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的政府签署或者交存其加入书之日起对所有签署或者加入该《章程》的国家生效。结果,该《章程》自1994年2月18日开始生效。该《章程》于1995年3月8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4112。

章程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85.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接受书的参加国:

14 建立维多利亚湖渔业组织的公约

186. 1994年6月30日在肯尼亚基苏木举行的一次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建立维多利亚湖渔业组织的公约》。

187. 按照第XIX条第2款的规定,该《公约》于1994年6月30日得到下列国家代表签署,并且在罗马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按照第XIX条第1款的规定,维多利亚湖沿岸国家可以通过签署该《公约》以及然后交存一份批准书或者通过交存一份加入书成为该《公约》的参加国。

188. 该《公约》第XIX条第4款规定,该《公约》自交存第三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开始生效。按照这一规定,该《公约》于1996年5月24日开始生效。该《公约》于1996年7月30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189. 维多利亚湖渔业组织部长理事会于1998年11月12日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第二届会议上通过了《公约》的修正案。修正案从通过之后三十天即1998年12月12日开始生效。

公约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9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文书:

15 《非洲园艺发展网络章程》

191. 非洲园艺发展网络的章程制定会议于2000年4月14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会议通过了《非洲园艺发展网络章程》。

192. 按照该《章程》第21条第1款规定,第6条第1款中提到的国家通过交存其对《章程》的接受书及向《非洲园艺发展网络章程》基金缴纳其会费,成为该网络成员国。

193. 第21条第4款规定,该《章程》自第6条第1款中提到的至少5个国家接受该《章程》并向《非洲园艺发展网络章程》基金缴纳其会费之日起开始生效。该《章程》随后将于交存其接受书 并向该基金缴纳会费之日起对接受该《章程》的国家开始生效。

已交存该《章程》的接受书的国家

194.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16 建立东欧中欧渔业发展国际组织的协定

195. 关于建立东欧中欧渔业发展国际组织的全权代表会议于2000年5月23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会议通过了《建立东欧中欧渔业发展国际组织的协定》。

196. 按照第14条第1款(b)项规定,该《协定》于2000年5月23日在哥本哈根有爱沙尼亚、匈牙利和拉脱维亚代表签字,并在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按照该《协定》第14条第1款规定,欧洲国家可通过部长一级签署该《协定》、签字后交存批准书或者交存加入书,成为《协定》的参加国。

197. 第14V条第6款规定,该《协定》自至少5个欧洲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部长一级签署该《协定》或者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对于在部长一级已签署该《协定》、批准或同意该《协定》的所有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开始生效。

198. 按照该《协定》第14条第5款和第6条第2款规定,在该《协定》开始生效之后的任何时间,该区域之外的任何国家均可向粮农组织总干事申请加入《建立中欧东欧渔业发展国际组织的协定》。《建立中欧东欧渔业发展国际组织的协定》管理理事会然后应就申请作出决定。

协定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199. 下列为签字国以及在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接受书的参加国:

17 东南大西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

200. 东南大西洋渔业组织会议于2001年4月20日在纳米比亚温得和克举行。会议通过了《东南大西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

201. 按照第25条第1款规定,该《公约》于2001年4月20日在温得和克有下列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代表签署,并在该《公约》通过之后的1年之内即到2002年4月20日为止在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按照第25条第2款规定,该《公约》须经第25条第1款中提到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同意、接受或批准。按照第26条第1款规定,该《公约》应向沿海国家以及其渔船在该《公约》地区捕捞该《公约》涉及的渔业资源的所有其它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

202. 第27条规定,该《公约》在交存第三份批准书、加入书或接受书,至少有一个沿海国家交存一份批准书、加入书或接受书之后60天开始生效。关于在该《公约》开始生效日期之后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的每个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该《公约》在这种交存之后第30天开始生效。

协定的签字国和参加国

203. 下列签字国和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文书:

IV. 关于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权的公约

204. 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关于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权的公约》,随后又把该《公约》交由各专门机构供接受,并送交联合国每个会员国及一个或几个专门机构的每个成员国,供它们加入。按照该《公约》第XI条第41节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存人。

205. 粮农组织大会第四届会议(1948年11月)接受了《公约》中经附件II修改后的有关粮农组织的标准条款,并授权总干事把该文本通知非联合国会员国的粮农组织成员国,请它们按照该《公约》第42节的规定加入该《公约》。

206. 粮农组织大会第十届会议(1959年)以第72/59号决议对该《公约》的附件II进行了修改并按照该《公约》第38节的规定,由总干事把该决议和按修正案修订的附件的经核证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长。

207. 大会第十三届会议(1965年)以第21/65号决议对该《公约》附件II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这些修正案也送交了联合国秘书长。

公约的参加国85

208. 下列国家的政府按照标明的相应日期向联合国交存了该《公约》的加入书,因此承担了履行涉及粮农组织的各项条款的义务:

209. 联合国秘书长告知粮农组织总干事,下列国家政府也已向联合国交存公约的加入书,据此承诺将该《公约》的条款应用于粮农组织。但是,由于这些文书中包含某些保留,因此下列国家没有被认为已加入该《公约》。


1 以前该委员会称为“印度洋—太平洋渔业理事会”。印度洋—太平洋渔业委员会1976年在其第十七届会议上采用该名,1977年粮农组织理事会批准了对该《协定》所作的有关修正案。1993年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采用现名。1994年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O七届会议批准了该《协定》的有关修正案。

2 本协定也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于1997年6月19日和1997年6月25日致函总干 事)。

3 1974年3月1日,总干事收到荷兰的退出通知书,按照该《协定》第XII条(现为第XIII条)第1款规定,退出通知自总干事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后开始生效。

4 按本组织《总规则》第XXI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该项接受生效,但须交存正式接受书。其正式接受书在1972年7月3日交总干事保存。 

5 1950年11月20日成为该《协定》参加国的联合王国于1968年3月25日交存了该国的退出通知,按照该《协定》第XII条第1款的规定,该项退出通知从总干事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6 此处所指的第XIII条即为现在的第XV条。

7 1954年8月9日扩大的到包括瑙鲁和诺福克岛。

8 捷克斯洛伐克从1992年12月31日起不复存在。总干事于1994年4月6日收到捷克共和国外交部长通知,该通知指出,“遵照国际法的有效原则及国际法规定的范围,捷克共和国作为代替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家,认为自己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之日即1993年1月1日开始受到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当时参加的多边国际条约的约束。这包括以前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对条约的规定提出的保留和声明”。斯洛伐克共和国尚未表明对这些公约的立场。

9 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结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不复存在。在同一天向国家和政府首脑发送的函件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总理指出:“鉴于已经成立了统一的德国,我们将与有关的缔约方讨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际条约,以便就条约的继续适用、调整和终止问题作出正式规定,并考虑到保护机密、有关国家的利益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义务以及建立受法治支配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原则,并尊重欧洲共同体的权限”。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已于1974年12月4日加入本《公约》。

10 也适用于库克群岛和纽埃岛。

11 总干事在1977年4月22日接到苏里南政府的一个正式的继承通知,声明苏里南认为自已受公约的约束(荷兰王国原先曾宣布公约适用于苏里南),并声明要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2 1953年10月1日扩大至马恩岛和泽西岛,1966年3月9日扩大至格恩西的拜利维克。

13 批准时扩大至美利坚合众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地。

14 1990年5月22日,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合并成一个国家,称为“也门共和国。在1990年5月19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信函中,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外交部长指出:“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或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按照国际法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的所有条约和协定,凡1990年5月22日时已生效的将继续生效;1990年5月22日时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同其他国家已建有的国际关系将继续保持。由于这项声明,在本文件中,就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均为参加国的一项协定而言,所选用的接受或签字日期为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或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最先接受/签字的日期。

15 见脚注8。

16 见脚注9。

17 见脚注14。

18 见脚注8。

19 见脚注9。

20 于1994年7月20日收到的一份文件证实接受1977年修正的章程文本。

21 本协定修正案于1983年2月16日开始生效后采用现名。

22 本协定也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于1997年6月4日和1997年6月25日致函总干事)。

23 总干事于1999年12月15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照会,通知总干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在1987年4月13日签署的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宣言,从1999年12月20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恢复对澳门的主权,《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从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0年6月6日成为该协定的缔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承担因应用该协定及其修正案而出现的国际权利和义务。”

24 1957年7月19日荷兰曾批准涉及荷属新几内亚的该《协定》。根据1964年12月28日致总干事的通知(已在联合国登记),荷兰认为,它从1962年10月1日,即把该领地的管理权移交给联合国临时执行当局之日起,已不再是该《协定》的参加国。

25 也适用于库克群岛和纽埃岛。

26 总干事于1999年12月13日收到葡萄牙常驻粮农组织代表的信函,通知总干事:“根据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7年4月13日签署的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宣言,葡萄牙共和国承担的关于澳门的国际责任将持续到1999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从1999年12月20日起恢复对澳门的主权。从那个日期往后,葡萄牙共和国将不再承担因应用《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而出现的对澳门的国际权利和义务。”

27 自1997年7月1日联合王国政府将香港归还中国之日起,联合王国不再是该《协定》的参加国。

28 见脚注23。

29 见脚注26。

30 见脚注27。

31 见脚注22。

32 见脚注23。

33 见脚注26。

34 见脚注27。

35 见脚注22。

36 见脚注23。

37 见脚注26。

38 见脚注27。

39 目前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于1997年6月25日致函总干事)。

40 见脚注23。

41 见脚注39。

42 见脚注9。

43 新西兰政府的接受书附有如下声明:新西兰对该公约的接受并不扩展到其国际关系由新西兰负责的任何领土。

44 适用于海峡群岛和马恩岛。

45 见脚注14。民主也门于1969年4月21日接受本协定(接受书生效日期为1969年11月10日,即被接纳为粮农组织成员国的日期),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的接受日期为1969年3月20日。

46  本协定于1986年11月28日经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九十届会议第3/90号决议批准本协定修正案而改用现名。

47 扩大到适用于科科斯(基林)群岛、圣诞岛、诺福克岛和珊瑚海群岛等领土。

48  总干事在1985年12月4日收到毛里求斯的退出通知。按照协定第XXI条的规定,该项退出通知于1986年12月4日起生效。

49 按照该《协定》第III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接纳新加坡(它不是粮农组织成员,但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为该委员会的成员,接纳生效日期是1976年6月7日。

50 总干事在1995年3月8日收到新加坡的退出通知。按照协定第XXI条的规定,该项退出通知将于1996年3月8日起生效。

51 目前该协定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52 1993年12月22日,总干事收到了贝宁的退出通知。按照本公约第XII条第2款的规定,该退出通知将于1994年12月31日生效。

53 见脚注39。

54 1990年12月31日,总干事收到了古巴的退出通知。按照本公约第XII条第2款的规定,该退出通知将于1991年12月31日生效。

55 由于巴黎协定书开始生效,欧共体成为《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 的缔约方。

56 按照该《公约》第XIV条第6款,由于欧共体加入该《公约》,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法国和联合王国不再是该《公约》缔约方。然而,法国和联合王国代表《罗马条约》所未包括的其海外领地,仍然是委员会的成员。

57 见脚注56。

58 见脚注56。

59 1987年3月12日,总干事收到了塞内加尔的退出通知。按照本公约第XII条第2款,该退出通知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

60 见脚注56。

61 见脚注56。

62 见脚注54。

63 见脚注59。

64 见脚注56。

65 见脚注56。

66 见脚注56。

67 见脚注56。

68 1981年12月23日,总干事收到比利时政府的一份退出公约通知书。根据该公约第XX条的规定,退出于1982年12月31日生效。

69 见脚注9。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该公约。

70 1990年12月21日,总干事收到了日本政府退出本公约的通知书。根据本公约第XX条的规定,退出通知书将于1991年12月31日生效。

71 见脚注9。

72 见脚注70。

73 见脚注9。

74 见脚注70。

75 1985年10月11日,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通知总干事博茨瓦纳退出该《协定》。按照该《协定》第XIV条规定,退出于1986年10月11日生效。

76 1990年12月6日,布基纳法索政府通知总干事布基纳法索退出该《协定》。按照该《协定》第XIV条规定,退出将于1991年12月6日生效。

77 1985年10月24日,佛得角共和国政府通知总干事佛得角退出该《协定》。按照该《协定》第XIV条规定,退出于1986年11月2日生效。

78 1994年7月26日,埃及共和国政府通知总干事埃及退出该《协定》。按照该《协定》第XIV条规定,退出于1995年7月25日生效。

79 1999年9月24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通知总干事该国退出该《协定》。按照该《协定》第XIV条规定,退出于2000年9月24日生效。

80 总干事1997年3月17日收到巴基斯坦的退出通知。按照《协定》第XIV条第1款规定,该项退出通知将于1998年3月16日起生效。

81 见脚注14。民主也门于1983年9月28日签字,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于1986年5月21日签字。

82 2000年8月28日,总干事收到印度尼西亚的退出通知。按照《协定》第XVIII条的规定,该项退出通知于2001年8月28日起生效。

83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留香港的成员资格(中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于1997年6月7日致函总干事)。

84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代表圣赫勒拿及其属地。

85 关于声明和保留,参见ST/LEG/SER.E/9号文件,(销售品第E.97.V.5号),1996年3月联合国发表的“交由秘书长保存的多边条约”,纽约。 

86 附件II第一次修订文本的生效日期:1960年5月26日。

87 附件II第二次修订文本的生效日期:1965年12月28日。

88 联合国秘书长于1993年2月22日收到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该公约的继承书。捷克斯洛伐克早在1988年9月6日加入该《公约》。

89 见脚注9。

90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对第II条第3款(b)项持保留意见,因为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XXXXVII条规定的土地条例,专门机构无权获得立陶宛共和国领土上的土地。

91 马来西亚认为,它应从给联合国的通知中标明的日期,即1957年8月31日起受《公约》的约束。

92 马耳他认为,它应从给联合国的通知中标明的日期,即1964年9月21日起受《公约》的约束。

93 毛里求斯认为,它应从给联合国的通知中标明的日期,即1968年3月12日起受《公约》的约束。

94 秘书长于1993年5月28日收到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的继承书,捷克斯洛伐克早在1988年9月6日加入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