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 124/2 Rev.1


理事会

第一二四届会议

2003年6月23-28日,罗马

任命粮农组织大会
参加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的代表

1. 联合国联合工作人员养恤金条例第四条(a)款规定:“本项基金应由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各成员组织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进行管理”。根据第六条(c)款规定,各成员组织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应由相当于联合国大会的组织机构所推选的委员和候补委员、该组织机构的首席行政官员及参加这项服务的人员组成……”。

2. 在促使联合国养恤金及其管理符合联合国共同系统内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的总的努力中,粮农组织养恤金委员会起着重要作用。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在世界各国任职和退休。联合国系统国际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要求对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的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处理。其职责是:

  1. 就对养恤金条例和管理细则可能进行的修改进行审议,以确定该委员会在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的代表团的立场;然后由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酌情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
  2. 在粮农组织的参加者对粮农组织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参加者的权利和(或)资格的某一决定发生争议时,就这些条例和管理细则予以解释和实施。
  3. 根据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条例和细则提供残疾人福利付款(每年约25-30人)。

3. 该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罗马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开会六次至八次,每次半天)。该委员会任命三名委员和三名候补(分别从粮农组织大会、总干事和粮农组织参加者指定的人员中选出一名委员和一名候补委员),在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即该基金的上级管理机构中代表本组织,直接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工作。联合委员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4. 粮农组织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的组成是:

  1. 粮农组织大会任命的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
  2. 总干事任命的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
  3. 粮农组织参加者选举的三名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

5. 大会目前任命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如下:

任 期

委 员

候补委员

2001年1月1日-
2003年12月31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
副代表、公使Dolores Margarita Cedeño Perez女士副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Souhaib Deen Bangoura阁下

2002年1月1日-
2004年12月31日

美国常驻粮农组织副代表、一秘Chris Richard先生(空缺)

斯洛伐克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
代表、参赞Milan Paksi先生

2003年1月1日-
2005年12月31日

苏丹常驻粮农组织代表、参赞Mohamed Said Ali Harbi先生副代表

马来西亚常驻粮农组织代表、
助理农业参赞Muhamad Nahar Sidek先生

6. 鉴于时间因素和节省与出席在罗马召开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不必要的旅行费用,大会通常任命常驻罗马的代表。

7. 1955年大会第八届会议授权理事会(见该届大会报告第439段),如有大会任命的成员辞职或调离罗马,任命其替代人员。

8. 因为美利坚合众国常驻副代表Chris Richard先生离开罗马另行任职,理事会必须为其未完成的任期任命替补人员。

9. 因此邀请理事会确认任命美利坚合众国常驻粮农组织副代表Bruce Berton先生担当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委员,替代美利坚合众国常驻粮农组织副代表Chris Richard先生,完成其任期,至20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