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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7日29日,罗马 |
政府间工作组主席团编写供工作组
第二届会议审议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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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第一部分 引 言
基本文书
充足食物权与粮食安全
第二部分 有利环境
准则1 民主与个人自由
准则 2 经济发展政策
准则3 战 略
准则4 市场制度
准则5 机 构
准则6 法律框架
准则7 资源和资产的获得
7a 劳 动
7b 土 地
7c 水
7d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
准则8 食品安全与消费者保护
准则9 营 养
准则10 教育与提高认识
准则11 国家财政资源
第三部分 援 助
准则12 以弱势群体为目标
准则13 安全网
准则14 国际粮食援助
准则15 紧急情况
第四部分 问责制与法治
准则16 监测、指标与基准
准则17 国家人权机构
第五部分 国际框架
根据2002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会议通过的宣言第10段所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提出的要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在其第一二三届会议上通过了设立一个政府间工作组的决定,工作组的任务是“在各利益相关者参与下用两年时间拟定一套自愿准则,支持成员国在其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努力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这些准则目的是完成上述任务。本文件是工作组的工作结果。
这些准则是一种实用工具,具有自愿性质。准则既不构成对国家或国际组织具有法律约束的义务,准则的任何条款也不应理解为对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修正、修改或削弱。这些准则不涉及武装冲突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然而,应当铭记国家在该法律体系中承担着与本主题事项有关的重要国际义务。
在起草这些准则过程中,工作组受益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代表的积极参与。铭记这些准则的实施,将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民间社会组织和私营企业实体的参与,这些准则期待社会各界的合作。
基本文书
这些自愿准则考虑到以下相关国际文书,包括: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
1. 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庭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食物、衣服和住房以及生活条件之持续改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于自由同意之国际合作极为重要。
2. 本公约缔约国既确认人人有免受饥饿之基本权利,应个别及经由国际合作,采取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内:
(a) 充分利用技术与科学知识、传播营养原则之知识及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资源获得最有效之开发与利用,以改进粮食生产、保存及分配之方法;
(b) 计及粮食输入及输出国家双方问题,确保世界粮食供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
1. 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2.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诺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充足食物权与粮食安全
3. 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粮食安全。粮食安全的四个支柱是可供量,供应稳定、获得和利用。
4.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义务中,当每个人单独或在其居住的社区中拥有获得充足食物的物质和经济手段或拥有采购食物的手段时,就充分实现了充足食物权。在这些情形下,食物供应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满足个人的膳食需要,无不安全物质,为某种特定文化所接受。而且在经济上和物质上也能够获得食物。经济可获得性意味着个人和家庭获得适当膳食所需食物的资金充足,其资金水平不致于威胁或影响其它基本需要的获得和满足。物质可获得性意味着每个人,包括体弱的个人也能获得足够的食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注意到需要尊重、保护和履行充足食物权。各国应当尊重获得充足食物的现有手段,不采取任何导致妨碍获取食物的任何措施,应采取步骤,使企业和个人不致于剥夺个人获得充足食物的手段,保护每个人的充足食物权。各国还应当以以下方式履行(促进、提供)人民食物权。促进指国家积极开展加强人民获得和利用资源及手段的活动,以保障人民生计,包括粮食安全。
5. 请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在制定其政策和方法时考虑到这项文书。
6. 在国家一级对粮食安全采取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强调满足人民基本需要为一个权利问题而不是一种恩赐,在这种方针中,所有行为者的义务和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根据这样一项方针,人民既要政府对他们负责,而且本身又是人类发展过程的参与者,而不是消极的接收者。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不仅关注消除饥饿的最后结果,而且提出实现这项目标的方式和手段。适用人权原则是该过程的组成部分。
准则1 民主与个人自由
1.1 各国应该维护一个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社会,以便创造和平、稳定和有利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使个人能自由而有尊严地养活自己及其家庭。
1.2 所有人权系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连和相互依存。各国应该促进民主、法治、可持续发展和善治,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以使个人和民间社会有能力对政府提出要求,制定解决其具体需要的政策,确保政府和国家在实施这些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实行问责制和有透明度。各国尤应促进意见和言论自由、信息自由、新闻自由及集会和结社自由。
1.3 各国还应促进善治,作为经济持续增长、可持续发展、脱贫和有效实施这些准则的根本要素。
准则 2 经济发展政策
2.1 为了实现这些准则的目标,各国应当促进与其粮食安全政策相符的基础广泛的经济发展。
2.2 各国应该通过国内生产和贸易相结合,促进食物的充足和稳定供给。
2.3 鼓励各国考虑采用消除饥饿和贫困的双轨方针。在第一条轨道上,这样一项方针必须直接立即采取确保获得充足食物的措施,作为社会安全网的一部份。第二条轨道有必要对生产活动进行投资,可持续地改善穷人和饥饿者的生计。这尤其要求发展适当的机构、运行的市场、有利的法律和管理框架,以及贫困者获得就业、生产资源和有关服务的手段。
2.4 各国应该推行适宜的经济、农业、渔业、林产和土地改革等政策,使农民、渔民、林农和其它粮食生产者,尤其是妇女能够从其劳动、资本和管理中获得公平的收入,并鼓励对自然资源,包括边际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管理。
2.5 如果贫困和饥饿主要在农村地区,各国不妨通过提高贫困农村社区的生产力、保存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措施以及对乡村基础设施、教育和研究的投资,注重有关农业和乡村发展的第二条轨道。尤其是,各国应当采取有关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尤其是在乡村地区创造稳定的就业,包括非农业就业。
2.6 针对日益严重的城市饥饿和贫困问题,适当时,各国不妨在第二条轨道上注重促进改善城市贫困者生计的投资。
2.7 旨在促进粮食利用的政策,应当包括向最贫困者提供基本服务,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确保其获得基本教育、基本保健、清洁饮水和适当的卫生条件。
准则3 战 略
3.1 各国不妨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与有关利益相关者协商,根据其国家立法制定以国内人权为基础的战略,在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3.2 这项战略可包括目标、指标、基准和时间框架;和拟定政策的行动;查明和调动资源;确定体制办法;分派责任;协调和统一不同行为者的活动;及规定监测机制。该战略可酌情阐述食物系统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安全食物。它也可阐述资源获得和市场准入问题以及其它领域的平行措施。战略可为弱势群体和诸如灾难等特殊情况作出规定。
3.3 这样一项战略的出发点可以是仔细评估现有国家立法、政策与行政措施和现行计划,有系统地查明现有制约因素和实现这些目的的必要措施。随后可确定和通过一项改革议程。
3.4 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必要时可考虑制定国家脱贫战略,具体处理确保获得充足食物的问题。
3.5 各国可单独或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考虑将人权观纳入脱贫战略。可适当考虑需要确保男女之间和其它群体之间的实际平等,作为提高传统弱势群体的水平,使其浮出贫困线的必要条件。
3.6 各国可考虑优先向最贫困者提供基本服务和为人力资源投资等战略,确保人人获得初级教育、基本保健、清洁饮水和适当卫生,支持基础扫盲和计算能力计划和确保声张正义。
3.7 鼓励各国通过针对农村地区小农和传统农民的特殊政策和战略,为私营部门参与创造有利条件,提高生产力,振兴农业,包括畜牧、林业和渔业,重点是开发人力,消除农业生产和销售的制约因素。
3.8 鼓励各国采取步骤,在国家和区域两级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其它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小农和传统农民、私营部门、妇女和青年协会进行磋商,目的是促进其参与所有农业和粮食生产活动。
3.9 这些战略应透明、有包容性、全面、贯穿国家政策和计划、将短期和长期目标相结合并以参与性和问责制方式制定和执行。
准则4 市场制度
4.1 鼓励各国根据其国家立法和优先重点,通过为动员国内公共和个人储蓄创造必要条件,形成可持续的适当的生产投资水平,提高人力,努力改进市场的运作,促进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4.2 各国不妨制定立法、政策、程序和管理机构,防止非竞争性市场行为。
4.3 各国可鼓励所有市场行为者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和作出承诺,尊重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个人充足食物权。
4.4 消费者应得到适当保护,避免受欺诈性市场做法、误导和不安全食物的影响。
4.5 各国可促进形成小规模地方市场,因为这些市场有助于实现脱贫和粮食安全,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4.6 各国不妨采取措施,确保尽可能多的个人和社区,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受益于国际农产品贸易创造的机会,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粮食安全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大幅度改善市场准入,减少(以便逐步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另一方面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大幅度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
4.7 各国应当努力确保粮食、农产品贸易和总的贸易政策有利于促进通过公正和面向市场的世界贸易制度,实现人人粮食安全。
4.8 各国应当努力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完善的内部销售和运输系统,以利于改善国内市场、区域市场和世界市场内部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实现贸易多样化。
4.9 各国应按照国际贸易规则,促进技术援助并鼓励技术转让,尤其是向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以便达到国际标准,使这些国家能够把握新的市场机遇。
准则5 机 构
5.1 各国不妨建立适当机构和组织结构,以实现这些准则的宗旨。
5.2 为此,各国不妨保证政府有关各部、机构和办公室协调行动。各国可建立国内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一致执行、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计划和方案。鼓励各国让有关社区参与规划和执行这些领域的活动的各个方面。
5.3 各国也不妨授权具体机构全面负责监督这些准则的运用。这样一种机构也可以确保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所有其它行为者之间的协调并下放发挥这些作用的权力。为了保证透明和实行问责制,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须明确界定,并为适当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
5.4 各国应确保相关机构让商业部门和民间社会特别是受食物不安全影响最大的群体的代表充分而透明地参与活动。
准则6 法律框架
6.1 请各国制定必要的国内法,可能话包括进行宪法和立法审查,或者以食物权方式,或者以其它方式促进这些准则的实施。
6.2 请各国考虑是否应在其国内法、包括其宪法、权利宪章和立法中添加有关条款,以便直接通过国内法定充足食物权或其他与食物有关的权利。不妨设想制定行政、准司法和司法机制,提供充足、有效和迅速补救。
6.3 凡将食物权确立为国内法中法院可授理的一种权利的国家,应考虑制定办法,向一般公众-特别是侵权行为受害者-宣传这种权利、所有可获得的权利和补救以及他们应有权获得的法律、医疗、精神、社会、行政和一切其它服务。
准则7 资源和资产的获得
7.1 各国应该按照国家法律促进可持续、不歧视和有保障地获得和利用各种资源,并保护对人民生计至关重要的财产。各国应该尊重和保护个人和群体获得资源,如土地、水、森林、渔业和畜牧业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尊重和保护他们与此有关的现有权利。然而,应切记适用的国际法,不应将此理解为限制各国为促进更公平获得生产性资产而进行土改的权利。对某些群体如牧民和土著人民与自然资源的特殊关系应予以重视。
7.2 各国不妨特别重视妇女、脆弱、边缘化和历来处境不利的群体获得资源和资产的具体问题。
7.3 各国不妨促进农业研究与发展,尤其是促进基本粮食生产及其积极影响,增加基本收入,使小农和女性农民及贫困消费者受益。
7.4 各国应当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参与经济活动,为此,应制定和实施对性别敏感的立法,向妇女提供可靠而平等获得并控制生产性资源包括信贷、土地和水的手段。
7a 劳 动
7.5 各国应采取鼓励可持续增长的措施,创造提供报酬的就业机会,让农村和城市工薪者及其家庭达到充足生活水准的工作和保护自谋职业。国家应不论种族、民族或性别,确保所有儿童的初级教育,便利金融服务包括小额信贷的获得和促进额外培训,为进入劳工市场提供便利。对于已批准有关文书的国家,工作条件应符合它们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劳工组织各项公约中承担的义务。
7b 土 地
7.6 铭记获得土地是确保获得充足食物的核心,各国不妨考虑采取行动,加强和维护土地权保障,尤其涉及贫困和处境不利的社会阶层。各国应考虑酌情建立法律和其它机制,促进土地改革,增加穷人和妇女的手段。此类机制还应促进土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7c 水
7.7 政府应努力改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鼓励在竞争用户之间的分配,优先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兼顾保护或恢复生态系统的需要与其解决家庭、工业和农业需要的职能,包括保护饮水质量之间的平衡。
7d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
7.8 各国应考虑具体的国内政策、法律文书和辅助机制,防止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侵蚀,包括酌情保护相关的传统知识和公平参与分享使用这些资源产生的利益,并酌情鼓励当地社区、土著社区和农民参加与遗传资源保存和可持续利用有关问题的国家决策。
准则8 食品安全与消费者保护
8.1 各国应制定程序,确保所有食品无论是免费供应还是在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既安全又适合国家管理能力。
8.2 鼓励各国制定全面合理的食品管制制度,其中包括风险分析,以确保整个食物链安全。
8.3 鼓励各国采取行动,精简国家一级食品管制和食品安全的机构程序,消除检查制度中和食品立法与管理框架中的漏洞和重复。鼓励各国制定有科学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添加剂、污染物、兽医药物和农药残留以及微生物危害标准,并规定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标准。除非世贸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协议另有规定,各国食品安全标准应以现行国际标准为基础。各国应采取行动,防止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分销、搬运和销售过程中被工业和其它污染物污染。
8.4 各国不妨建立全国食品协调委员会,将参与食品系统的政府和非政府行为者汇集到一起,并作为与粮农组织/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联络机构。各国应考虑与食品系统中的私人行为者协作,帮助他们自行监督生产和处理方法并核查这些监督活动。
8.5 必要时各国应协助农民和其他初级生产者遵循良好农作方法,协助食品加工者遵循良好制作方法和协助食品搬运者遵循良好卫生习惯。鼓励各国考虑建立食品安全制度,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
8.6 各国应确保对农民、渔民和兽医进行安全方法教育,以便其活动既不给食品带来有害残留又不损害环境。各国还应采取措施,对消费者进行有关家庭内安全储藏、搬运和使用食品的教育。各国应该收集并向公众传播有关食物引起的疾病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并应与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
8.7 各国应采用保护消费者的措施,避免消费者在食品包装、标签、广告和销售方面受骗和被误导,并为受不安全或掺假食品包括街头小贩提供的食品造成的任何伤害提供补救。
8.8 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进行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和培训。鼓励在与粮食安全有关领域具有较先进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尽可能酌情援助后进发展中国家。
准则9 营 养
9.1 各国不妨采取措施,保持、采纳或加强膳食多样性、健康膳食习惯和食品制作方法以及喂养方式,包括母乳喂养,同时确保粮食供应量及其获得的变化,不对膳食结构和摄入量产生消极影响。
9.2 各国也可考虑采取步骤,特别是通过教育、宣传和标签管理,防止有可能导致营养不佳、营养不良和肥胖症的过分消费和不均衡膳食。
9.3 各国不妨让社区和地方政府参与设计、实行、管理、监测和评估提高生产和消费健康而富营养的食品,特别是营养素丰富的食品的灵活计划。各国不妨推广家庭和学校菜园,作为消除微量营养素不足的关键内容。各国也可考虑制定强化食品条例,防治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如缺碘、缺铁和维他命A等症。
9.4 各国不妨考虑支持鼓励母乳喂养的措施。各国不妨传播有关符合现有科学知识的婴儿和幼儿喂养方法的资料并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婴儿喂养的误导。各国应该依据最新、最权威科学意见并参照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的最新准则,极其慎重地考虑有关母乳喂养与人类免疫缺损病毒(艾滋病毒)感染问题。
9.5 各国不妨考虑建立各种机制,在发生自然灾害和复杂的紧急情况时评估营养影响和考虑对策,作为在整个救济和恢复行动中确立目标、设计和执行适当营养战略的一部分。
9.6 各国不妨在健康、教育和卫生基础设施等领域采取平行行动,向人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物品,使他们能充分利用所吃食品的膳食价值,从而实现营养福利。
9.7 考虑到无论基于性别还是任何其它理由的歧视都是家庭实现适当营养水平的最重要障碍之一,各国不妨采取消除歧视性做法的根源的措施。
9.8 请各国承认食品是个人文化的关键组成部分,并鼓励各国支持与食品有关的个人行为、习惯和传统。
准则10 教育与提高认识
10.1 鼓励各国对人力资源开发如卫生、教育、扫盲和其它技能培训进行投资,这些资源对可持续发展、包括对农业、渔业、林业和乡村发展至关重要。
10.2 鼓励各国加强和扩大基础教育,尤其是对女童、妇女和其它未得到充分服务的人口的教育。
10.3 鼓励各国支持高等教育,加强发展中国家农业学科和企业的大学及专科学院,既发挥教育功能,又发挥研究功能,并使全世界的大学在本科和研究生两级培训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工作者、科学家和实业家。
10.4 各国应向个人提供信息,加强其能力,以便参与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决策和质疑威胁其权利的决定。
10.5 人权教育应纳入学校课程。
10.6 应该鼓励媒体、宗教领袖和一般民间社会宣传与享受个人人权有关的各个方面的知识。可使用众多方法,包括印刷媒体以及农村广播,让宣传惠及社会所有成员。
准则11 国家财政资源
11.1 根据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请有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伙伴分别将官方发展援助的20%和国民预算的20%用于基本社会计划,包括在与弱势群体的食品安全有关的领域并监测这些水平。
11.2 应鼓励区域和地方当局,在各自预算中包括用于消除饥饿和促进食品安全目的的支出项目。
11.3 各国应确保公共资源利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11.4 鼓励各国促进基本社会计划和开支,尤其是涉及贫困者和社会易受害阶层的那些计划和开支,保护他们不受预算削减的影响,同时提高社会开支的质量和效益。各国应当努力确保预算削减不致于对社会最贫困阶层获得充足食物的手段产生不利影响。
11.5 鼓励各国创造一个有利的法律和经济氛围,促进和筹集国内储蓄,为生产性投资吸引外部资源,并为社会计划争取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新颖供资来源。
准则12 以弱势群体为目标
12.1 鼓励各国查明特别容易受到粮食不安全伤害的群体及其粮食不安全的原因,以便制定和确定国家可立即和逐步执行的措施。各国不妨有系统地分类分析社会不同群体的粮食不安全、脆弱性和营养状况,特别重视衡量社会、宗教、种族、文化、政治和任何其它形式的歧视,这些歧视可能表现为较大的粮食不安全和更容易受到粮食不安全之害,或导致特定人口群体营养不良发生率较高,或同时引起上述两种情况。
12.2 为了确保制定有效援助目标,以便既不排斥任何一个合格的又不包括任何不需要援助的,各国需要制定资格标准。需要建立有效问责制和行政制度,防止漏洞和腐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家庭和个人资产与收入,以及现有应对手段。国家不妨把重点放在通过妇女提供粮食,作为一种手段,既加强妇女的决策作用又确保粮食用于解决家庭粮食需要。
准则13 安全网
13.1 只要资源允许,各国应该建立和维持社会安全和食品安全网,保护不能养活自己的人。各国应尽可能考虑在面临危险的社区发展现有能力,为社会安全网和食品安全网提供必要资源,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并适当考虑效率和范围。国家不妨考虑当地采购的益处。
13.2 社会和食品安全网的设计将取决于目标、预算、现有行政能力和当地情况,如粮食供应水平和当地粮食市场。尽管如此,应鼓励各国保证适当以贫穷者为目标,确保符合规定资格标准的人普遍能够入网。
13.3 只要资源允许,应鼓励各国采取步骤,确保利用有效食品安全网补充有可能消极影响现有粮食消费水平的任何经济或财政措施。
13.4 如已确定粮食在安全网中发挥适当作用,粮食援助就应弥补受影响人口的营养需要与自己解决这些需要的能力之间的差距。提供任何粮食时应由受益者尽可能充分参与,并充分达到满足个人营养需要的质量、热量、蛋白含量和微量营养素水平。
13.5 各国政府应考虑在安全网计划中伴之以粮食援助,尽量增强福利效应,确保人民充分获得和利用食物。主要的补充活动包括获得清洁饮水和卫生、保健干预如去蛔虫和营养教育活动。
准则14 国际粮食援助
14.1 各国应当审查其粮食援助政策,以便支持受援国执行这些准则的国家努力。在更为广泛的粮食安全政策范围内,还鼓励各国努力将受援国和捐助者都参与的合理需要评估作为其粮援政策的基础,并将特别贫困者和弱势群体作为对象。在这一方面,鼓励各国提供此类援助的方式应考虑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地方粮食生产能力以及受援人口的营养需要和文化。
14.2 国际粮援交易,包括折合货币的双边粮食援助,应当符合粮农组织《剩余产品处理原则和磋商义务》、《1999年粮食援助公约》和世贸组织农业协定,应当达到捐助国和受援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准则15 紧急情况
15.1 在发生天灾人祸的紧急情况时,各国应向其国内贫困者提供援助,如果本国资源不足,可要求国际援助。
15.2 各国应该建立适当和有效的预警机制,预防和缓解自然灾害的影响。预警系统应以国际标准、合作、不断监测和可靠数据为基础。各国应该采取适当应急准备措施,建立粮食储存或购粮基金,以便迅速分发粮食。
准则16 监测、指标与基准
16.1 凡已作为国家法或国家政策通过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的国家,不妨根据其能力并通过发展现有信息系统和弥补信息差距,建立实施这些准则的监测机制。
16.2 这些各国不妨考虑采用事先和事后进行“食物权影响评估”的要求,以便确定各项政策、计划和项目对广大人口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此类食物权利的影响,并作为制定必要纠正措施的基础。
16.3 各国也不妨首先依据已在使用中的指标制定一套过程、影响和结果指标,评估食物权实施情况。国家不妨制定要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实现的适当基准,这些基准直接涉及实现减少贫困和饥饿的起码目标以及国家和国际其它目标,包括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目标和千年发展目标。
16.4 在这些情形下,可确定或拟定过程指标,使其明确涉及和体现使用具体政策手段和干预的情况,其结果与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相一致。这种指标应该适当反映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任何歧视性做法和结果、实现这项权利过程中的政治和社会参与程度。
16.5 各国不妨特别监测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粮食安全状况及其营养状况,包括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发生率。
16.6 收集、管理、分析解释和传播信息的过程应尽可能具有高度参与性。
准则17 国家人权机构
17.1 凡已作为国家法或国家政策通过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并设有国家人权机构或监察员的国家,不妨将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作为这些机构或监察员职责。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或监察员的国家不妨予以设立。人权机构应该独立于政府并自治。
17.2 各国不妨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和广大个人参加对措施和政策的监督。
1. 国际社会对消除严重饥饿的承诺,明确体现在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确定的到2015年将目前食物不足者人数减半的目标之中,也明确体现在到同一年将受饥饿影响的人口比例减半的第一个千年发展目标中。
2. 各国负有为确保其国民粮食安全,并为此使民间社会所有成员参与而创造一个经济和政治氛围的首要责任。国际社会以及联合国系统,包括粮农组织,以及其它机构和组织,根据其职责都可能对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作出重大贡献。
3.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6条“[联合国]各会员国应当采取共同和单独行动,与本组织合作实现第55条所规定的宗旨”该条规定,联合国应特别促进 “较高的生活水准、“经济及社会进步和发展”、“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健康及有关问题”以及“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
4. 根据《千年发展目标》第8条,技术合作、金融合作,包括减免债务,以及国际贸易,对支持各国努力实现这些准则的宗旨特别重要。
5. 联合国第三届最不发达国家会议确认,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指标应占国民生产总值0.7%,以及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0.15%-0.20%应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应鼓励尚未这样做的发达国家为此做出具体努力。应当鼓励发展中国家推动在确保有效利用官方发展援助,帮助实现发展目标和指标,包括加强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取得的进展。
6. 应鼓励各国争取大力和迅速减免外债,以便腾出资源,随后可能用于开展战胜饥饿的国家活动,与实现可持续增长和发展保持一致。
7. 国际贸易创造减少饥饿和减轻贫困的可能性。各国应当努力确保穷人和饥饿者获得把握这些机遇的足够资源,确保机构和政策为他们创造有利条件。
8. 各国应当采取步骤,避免和制止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妨碍可能受影响的国家的人口充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何单边措施。
9. 粮食不应成为施加政治压力的一种手段。
10. 鼓励国际组织与国家合作,在国家一级实施这些准则。
11. 鼓励各国和国际组织,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及时响应紧急援助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