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性的广泛程度 - 和复杂性 - 已经反映在无数的国际协议、“软”法律以及为解决该问题而成立的政府间机构。事实 上,粮农组织在提交给农业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指出,为生物安全性制定的国际政策和法 规框架都是“脱节的而且不完善”。该报告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个全球性的方法,并 要求给予技术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生物安全性的国家能力建设,并使之合理化 和最优化。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及生物多样性公约 随着经济全球化,通讯、交通和贸易、技术进步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生物多样性和环境 的逐步了解,粮食和农业方面对生物安全性的需求日趋增大。在国际上,世贸组织关于 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或为SPS协议)最全面地涉及到这一问题。在环境协议中 - 特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中 - 诸多国家同意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2000年1月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喀他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转基因月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喀他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转基 因生物活体(LMOs)跨界移动提出了国际法规框架。诸多国家同意通过食品法典、国际 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兽疫局开展合作,以分别保护人类、植物和动物的健康。
粮农组织的报告认为,“处理生物安全方面问题的绝大多数国际手段都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无论是裁军、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护、植物、动物 或人的健康、海洋资源管理 、自然保护,还是引进转基因作物或入侵的外来品种和基因型。”从卫生和植物检疫措 施对贸易的影响而非它们本身的内在效果的观点来看,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 议做得相当之好,其为综合实施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规定纪律。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属于第一批建立国家生物安全性计划的国家之列。新西兰农林部于1999年7月成立了生物安全性机构Biosecurity Authority,以“保护新西兰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并通过动植物卫 生和动物福利方面的风险管理从而促进出口”。澳大利亚的农业、水产和林业部于2000 年10月建立了生物安全性小组Biosecurity group,以评估与商品进口有关的检疫风险,并与海外对口机构就 出口市场的准入问题进行技术谈判。
考虑到农业的可持续性、贸易问题、粮食安全,以及环境保护与保存,建立一个更加协调国际法规框架之主要目的就是避免各个国际和地区组织 以及手段间的重复与矛盾。 在国家一级,需要一种类似的合理框架。尽管具有更加协调一致的趋势,但是,负责生 物安全事务的国家机构仍分散在各个部门 - 通常是农业、卫生、环境、林业、水产,以及贸易与工业部门。粮农组织认为,在实施 国家控制和国际一级的方法谈判上,特别有必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风险分析 粮农组织的报告提出了一系列行动。其中包括与其他国际组 织和国际协议秘书处密切 合作,制定常规方法(特别是用于风险分析)、国际标准,以及综合管理和监测方法。 另一个建议是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交换体系”,该体系可从各国、粮农组织自己的生物 安全计划,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协议中获得的官方信息。
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建议就粮食和农业方面的生物安全性问题开展国际磋商,其旨在提高对生物安全性的新概念及机遇的全面 了解,并编写有关粮食安全 的风险分析、地区情况和培训会议,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方面建议的手册和指南 。
2001年3月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