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II条规定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还应适当注意纳入粮农组织《基本文件》第II编 Q部分中的粮安委改革文件(CFS:2009/2-Rev.2)。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a) 促进全球一级的协调。 以符合各国具体情况和需求的方式,为各国政府、各区域组织、各国际组织和机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粮食生产者组织、私营部门组织、慈善组织和其他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进行讨论和协调的平台以加强合作行动。
b) 促进政策趋同。 在最佳方法、从本地经验中得到的教训、国家和区域两级得到的投入以及不同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粮食安全和营养的各项国际战略和自愿准则,促进政策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趋同和协调。
c) 向各国和区域提供支持和指导。 应国家和或区域要求,促进支持和或指导制定、实施、监测以及评价其旨在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以及实际应用《食物权自愿准则》的国家和区域行动计划。这些行动计划应建立在参与、透明和问责制原则的基础上。
在第二阶段,粮安委将逐步发挥更多的作用,如:
a) 促进国家和区域两级的协调。 充当一个平台,促进该领域各项行动的进一步协调和配合,鼓励更有效的使用资源并确定资源缺口。在改革进程中,粮安委将酌情依靠联合国高级别工作组的协调工 作。支撑发挥这项作用的指导原则将是依靠和加强现有结构以及与各级主要伙伴的联系。主要伙伴包括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机制与网络、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协 调机制,如战胜饥饿国际联盟及其国家联盟、粮食安全专题小组、区域政府间机构,以及在区域和国家两级开展活动的大量民间社会网络和私营部门协会。在各种情 况下,都必须确定这些伙伴可能作出的职能贡献,以及粮安委加强与此类伙伴的联系和增强协同作用的方式。
b) 在各级促进问责制和共享最佳规范。 粮安委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积极监督《1996 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实施”。虽然各国正在为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采取措施,但按照目前所提出的具体计划,未必有助于从数量角度报告实现该行动计 划各项目标的进度。粮安委应当酌情帮助国家和区域解决目标是否正在实现,和如何才能更加迅速有效减少粮食不安全与营养不良的问题。为此,将有必要建立一种 新颖机制,包括制定共同指标,以监测实现这些商定目标和行动的进度,考虑从以前的粮安委和其他监测活动中吸取的教训。粮安委所有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需要 得到考虑,新的机制将建立在现有结构之上。
c) 建立一个全球粮食安全和营养战略框架以改进协调和指导广大利益相关者采取同步行动。全球战略框架将具有灵活性,从而能够随着优先重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它将依靠现有框架,如联合国综合行动框架、非洲农业发展综合计划和《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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