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

对罗马一般服务人员和当地招聘的
其他类别工作人员建议的薪金净额表

(从2000 年11月1 日起,单位千里拉)

职 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G - 1

41 631

42 863

44 095

45 327

46 559

47 791

49 023

50 255

51 487

52 719

53 951

55 183

56 415

57 647

58 879

G - 2

44 128

45 628

47 128

48 628

50 128

51 628

53 128

54 628

56 128

57 628

59 128

60 628

62 128

63 628

65 128

G - 3

47 220

49 019

50 818

52 617

54 416

56 215

58 014

59 813

61 612

63 411

65 210

67 009

68 808

70 607

72 406

G - 4

51 471

53 576

55 681

57 786

59 891

61 996

64 101

66206

68 311

70 416

72 521

74 626

76 731

78 836

80 941

G - 5

57 122

59 544

61 966

64 388

66 810

69 232

71 654

74 076

76 498

78 920

81 342

83 764

86 186

88 608

91 030

G - 6

65 695

68 454

71 213

73 972

76 731

79 490

82 249

85 008

87 767

90 526

93 285

96 044

98 803

101 562

104 321

G - 7

75 545

78 733

81 921

85 109

88 297

91 485

94 673

97 861

101 049

104 237

107 425

110 613

     

 

附录F

成立粮农组织
沙漠蝗虫西南亚分布区东区沙漠蝗虫
防治委员会协定的修正案*

 

由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1977年3 月9-17日)修正,
由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 月8-10日)批准。

序 言

缔约国政府注意到预防沙漠蝗虫对中亚和西亚某些国家农业造成的损失的紧迫必要性,特此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的范围内成立一个委员会,称为“粮农组织沙漠蝗虫西南亚分布区东区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其宗旨是促进该地区有关沙漠蝗虫防治的国家及国际研究和行动。该地区界定为包括阿富汗、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巴基斯坦的领土以及与上述国家接壤的任何领土

第 I 条
成 员

1. 粮农组织沙漠蝗虫西南亚分布区东区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应为位于序言中界定的地区并按照本协定第VIII 条的规定接受本协定的粮农组织成员国和准成员。

2. 委员会可通过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纳位于该地区并已提交加入本委员会申请和以正式文书声明接受加入时生效的本协定、且为联合国、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其他国家为成员。

II
成员关于沙漠蝗虫防治
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的义务

1. 各成员保证通过委员会秘书和/ 或成员之间保持有关其国内当前蝗情及防治运动进展情况的信息交流,还保证按照本组织与治蝗研究中心之间的协定将这些信息定期提交在伦敦在罗马粮农组织的沙漠蝗虫信息处。

2. 各成员保证为在其国内预防控制沙漠蝗虫危害,并通过至少采取以下必要程序减少作物损失:

    1. 保持经常性蝗虫信息及报告服务;
       
    2. 保持适当的经常性蝗虫防治服务;
       
    3. 储备杀虫剂和施用设备;
       
    4. 鼓励和支持委员会可能认为需要的并与国家资源相称的培训、调查和研究工作,酌情包括保持研究沙漠蝗虫的国家研究站;
       
    5. 参与实施委员会可能批准的蝗虫治理或预防的任何共同政策;
       
    6. 促进储存委员会持有的任何治蝗设备和杀虫剂,并允许自由免费进出口这些物质和设备以及这些物资和设备在国内的自由流动;
       
    7. 向委员会提交其有效履行职能可能需要的任何信息。

3. 成员保证向委员会提交有关履行上述第1 和第2款中说明的义务所采取的行动的定期报告。

III
委员会的地点

1. 委员会的地点应由委员会决定。

2. 委员会的会议通常应在委员会的地点举行。然而,经与本组织总干事磋商并按照委员会上届会议的决定,可以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

IV
委员会的职能

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1. 联合行动和援助

委员会应:

    1. 在需要时规划和实施调查和防治该地区沙漠蝗虫的联合行动,并为此安排可以提供充足资源的手段;
       
    2. 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协助和促进与防治或调查沙漠蝗虫有关的任何国家、区域或国际行动;
       
    3. 与有关成员磋商,确定这些成员实施其国家计划和支持区域计划所需要的援助的性质及规模;
       
    4. 因领土面临沙漠蝗情超过其国家防治和调查机构能力的任何成员的要求,协助采取可能需要的联合商定的任何措施;
       

    5. 与有关成员磋商保持委员会确定的战略地点,储存治蝗设备、杀虫剂和其他供应物,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包括补充任何成员的国家资源。

2. 信息和协调

委员会应:

    1. 确保向所有成员提供关于沙漠蝗虫蔓延的当前信息,并收集和传播有关取得的经验、进行的研究和在国家、区域及国际一级采纳的与沙漠蝗虫防治有关的计划的信息;
       
    2. 通过安排参观研究和调查单位以及其他适当的手段,协助成员的国家研究组织并协调该地区的研究。

3. 合作

委员会可:

    1. 通过本组织总干事与该地区不是联合国会员的国家为采取与该地区蝗虫调查和防治有关的共同行动作出安排或缔结协定;
       
    2. 通过总干事与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或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为采取蝗虫研究和防治方面的共同行动以及为相互交流有关蝗虫问题的信息作出安排或鼓励作出安排。

4. 行政事项

委员会应:

    1. 审议和批准秘书关于委员会活动的报告、委员会下一个财政周期的计划和预算以及年度决算;
       
    2. 经常使本组织总干事充分了解其活动并向他转交委员会的决算、计划和预算,后者则在实施以前提交本组织理事会;
       
    3. 向总干事转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供本组织理事会或大会采取可能
      适当的行动。

V
委员会的会议

1. 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应由一名代表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可由一名副代表和若干专家及顾问陪同。副代表、专家和顾问可参加委员会的讨论,但不能表决,除非代表授权替代他自己。

2.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构成法定人数。每一成员应有一票。委员会的决定应通过所投票的过半数作出,除非本协定中另有规定。

3. 欠交委员会会费的成员如果其拖欠金额等于或超过其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应缴的会费额,该成员则无表决权。

4. 委员会在每届例会开始时应从其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这些主席团成员的任期直至下一届例会开始时为止,并可以连选连任。

5. 本组织总干事应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在平静时期至少每两年一次,在沙漠蝗虫暴发期间至少每年一次召开委员会的一届例会。如果委员会在例会中提出要求或在例会休会期间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提出要求,总干事可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召开特别会议。

6. 本组织总干事或其指定的一名代表有权参加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VI
观察员和顾问

1. 国际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委员会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应遵循本组织章程和总规则的有关规定,并遵循本组织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有关与国际组织关系的规则。所有这些关系应由本组织总干事处理。

2. 不是委员会成员的本组织成员国和准成员经申请可以派观察员参加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3. 既不是委员会成员也不是本组织成员或准成员但却是联合国、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国家经申请和委员会同意并按照本组织大会通过的授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规定,可应邀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4. 委员会可邀请顾问或专家参加其会议。

VII
秘书处

本组织总干事应提供委员会秘书和工作人员,他们在行政上应对其负责。他们应以本组织工作人员的相同条件任命。秘书应准备一份关于委员会活动的年度报告草案,供委员会批准,以便将其转交本组织总干事,并应向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以及年度决算。

VIII
执行委员会

1. 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该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每一成员的一名代表(最好是一名蝗虫专家)组成。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他们可以连选连任。

2. 在委员会任何两次连续届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主席应与本组织总干事磋商,召开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3. 委员会秘书应作为执行委员会的秘书。

IX
执行委员会的职能

执行委员会应:

    1. 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政策事项和活动计划的建议;
       
    2. 确保实施委员会批准的政策和计划;
       
    3. 向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以及年度决算;
       
    4. 准备关于委员会活动的年度报告草案,供委员会批准,以便将其转交本组织总干事;
       
    5. 履行委员会可能对其赋予的其他职能。

X VIII
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

委员会可经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和修改其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但应分别与本组织的总规则和财务条例保持一致。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及其任何修正案应在本组织总干事批准以后生效,从这一批准日期起,财务条例及其修正案须由本组织理事会确认。

XI IX
附属机构

1.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设立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但须视委员会和本组织批准的预算有关章节中是否具备必要的资金。应由本组织总干事确定是否具备这些资金。在作出涉及与设立附属机构有关的开支的任何决定以前,委员会应收到总干事一份关于其行政和财务影响的报告。

2. 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应由这些机构的主席与本组织总干事磋商召开。

3. 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向委员会所有成员开放或者应由选择的委员会成员或由委员会确定的以个人身份任命的个人组成。

4. 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应适当变通遵循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XII X
财 务

1. 委员会每一成员保证按照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的会费比例交纳其在预算中的份额。开始时,委员会成员的会费应根据联合国特别基金沙漠蝗虫项目对成员确定的财务捐款为基础进行计算,但除本协定第XVIII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因接受本协定委员会可以决定变动。

2. 成员的会费可以部分交纳现金,部分交纳实物,现金和实物的比例由委员会确定。为了预算的目的,实物捐助的现金价值应按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方式计算。

3. 委员会可接受其他来源的捐助和捐赠。

4. 会费应以委员会与每一成员磋商并经本组织总干事同意而确定的货币交付。

5. 收到的所有会费和捐赠应存入由本组织总干事根据本组织财务条例管理的一个信托基金。

XIII XI
开 支

1. 委员会的开支应从其预算中支付,但本组织可提供的工作人员和设施除外。本组织承担的开支应按照本组织章程、总规则和财务条例在总干事准备和本组织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限额内支付。

2. 与委员会每一成员国政府的一名代表参与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有关的开支应由委员会承担。副代表、顾问及观察员的开支应由其各自政府或组织承担。

3. 以个人身份应邀参加会议或参与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工作的个人的开支应由这些个人承担,除非要求他们代表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履行特定任务。

4. 秘书处的支出应由本组织承担。

XIV XII
修正案

1. 本协定可经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予以修正。

2. 委员会任何成员可在审议提案的委员会会议至少120 天以前在送交本组织总干事的一份信函中提出修正提案。总干事应在收到这些提案后30 天以内将所有修正提案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

3. 本协定的任何修正案均需要本组织理事会批准,除非理事会认为最好将修正案提交本组织大会批准。

4. 不涉及委员会成员新义务的修正案应酌情从理事会或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5. 涉及委员会成员新义务的修正案应在本组织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只有在每一成员接受以后才对其生效。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接受书应交由本组织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将这种接受的情况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和联合国秘书长。未接受涉及新义务修正案的委员会任何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继续遵循在修正案以前生效的协定的规定。

6. 本组织总干事应将任何修正案生效的情况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本组织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XV XIII
接 受

1. 委员会任何成员或准成员接受本协定应通过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一份接受书,并应在总干事收到该文书以后生效。

2. 不是本组织成员的国家接受本协定应在委员会按照本协定第I 条的规定批准加入申请之日生效。

3. 本组织总干事应将已经生效的所有接受情况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本组织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4. 接受本协定可以附带保留意见,这些保留意见应在委员会成员一致批准后生效。本组织总干事应将任何保留意见立即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从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予答复的委员会成员应被认为已经接受保留意见。如未获得此种批准,作出保留的国家不得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XVI XIV
领土适用

委员会成员在接受本协定时应明确声明它们的参与应包括哪些领土。如无此种声明,应认为参与适用于该成员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土。领土适用范围可通过以后的一项声明予以更改,但须遵循第XVI-2 条款的规定。

XVII XV
解释和争端的解决

关于本协定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果未由委员会解决,应提交由争端的每一方任命的一名成员组成的一个委员会,以及由该委员会成员挑选的一名独立主席。该委员会的建议虽无约束性,但应作为引起不同意见事项的有关各方重新考虑的基础。如果经过该程序争端仍未解决,则应按照国际法院的规章将其提交国际法院,除非争端各方同意采取另一种解决方法。

XVII XVI
退 出

1. 任何成员在其接受生效之日或本协定生效之日一年以后可随时退出委员会,以时间在后者为准。退出须向本组织总干事发出退出的书面通知,总干事应立即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本组织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退出应在收到退出通知之日以后一年生效。

2. 委员会成员可发出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一个或多个领地退出的通知。当一名成员通知其退出委员会时,它应声明该退出适用于哪一领地或哪些领地。如无此种声明,应认为退出适用于委员会该成员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地,但认为这种退出不适用于准成员的情况除外。

3. 通知退出本组织的委员会任何成员应被认为同时退出委员会,其退出应被认为适用于该有关成员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地,但认为这种退出不适用于准成员的情况除外。

XIX XVII
终 止

1. 如果委员会的成员减至三名以下,此时应认为本协定已经终止,除非经本组织大会批准,委员会的剩余两名成员决定继续下去。本组织总干事应将此种终止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本组织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2. 本协定终止后,委员会的所有财产应由本组织总干事清算,在偿还债务后,剩余财产应根据当时生效的会费比例在成员国之间按比例分配。连续两年拖欠会费的国家将无资格获得财产份额。

XX XVIII
生 效

1. 本协定应在本组织三名合格的成员或准成员成为缔约方,按照本协定第XIII 条的规定交存一份接受书后生效。

2. 总干事应将本协定生效的日期通知已交存接受书的所有国家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国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XXI XIX
正式语言

本协定的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中间划线的文字系删除的文字;底下划线的文字系增加的文字。

  

附录 G

阿拉伯农业发展组织(阿农发组织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粮农组织 )之间的协定草案

阿拉伯农业发展组织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忆及阿拉伯农业发展组织(以下称“阿农发组织”)成立的宗旨是:(1) 开发农业领域的自然和人力资源,改进在科学基础上利用这些资源的手段和方法;(2)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实现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农业一体化;(3) 增加农业生产,以期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给自足;(4) 促进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农产品交换;(5) 促进成立农产品合资企业和加工企业;(6) 提高农业部门劳工的生活水平;

忆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称“粮农组织”)成立的宗旨是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改进一切粮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的状况,从而使人类免于饥饿;

忆及阿农发组织与粮农组织根据1974 年1月17日和19 日以换文形式达成的协定一直在与非洲和近东粮食及农业有关的事项上开展合作;

忆及,根据所取得的经验,加强和改进其合作的法律和体制框架符合两个组织的利益;

希望协调它们在非洲和近东的努力,以期在联合国宪章、阿农发组织的宪章和粮农组织章程的范围内实现它们的共同目标;

商定如下:

第 I 条
合 作

1.    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同意通过其适当的机构在粮食和农业领域出现的共同感兴趣的所有方面进行合作。合作的具体领域可包括:
  1.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的自然资源调查;
  2. 区域动物和植物保护活动,包括病虫害综合治理;
  3. 灌溉;
  4. 草地开发与改良;
  5. 妇女参与乡村发展;
  6. 农业部门政策分析和管理的规划及培训机构;
  7. 粮食安全特别计划以及为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合作;
  8. 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可能商定的其他活动领域。
2.    粮农组织和阿农发组织应尽可能按照其章程和宪章及其主管机构的决定,适当考虑由粮农组织或阿农发组织提出的技术援助要求。

第 II 条
相互磋商

1.    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应就第I条中提及的它们共同感兴趣的所有事项进行磋商。

2.    阿农发组织应向粮农组织通报其在粮食和农业领域活动的任何发展计划。它应审议粮农组织可能提交的有关这类计划的任何建议,以便确保两个组织之间的有效协调并避免活动重复。

3.    粮农组织应向阿农发组织通报其在粮食和农业领域活动的任何发展计划。它应审议阿农发组织可能提交的有关这类计划的任何建议,以便确保两个组织之间的有效协调,并避免活动重复。

4.    当情况需要时,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应进行磋商,以便选择最佳手段,确保其在共同感兴趣的事项方面的活动完全有效。

第 III 条
互派代表

1.    阿农发组织应邀请粮农组织派代表出席讨论与粮农组织有关的问题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技术会议。代表粮农组织的观察员可参加与粮农组织有关的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2.    粮农组织应邀请阿农发组织派代表出席粮农组织大会和粮农组织理事会的所有会议以及由粮农组织主持召开的、阿农发组织成员国参加的其他有关会议。代表阿农发组织的观察员可参加与阿农发组织有关的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 IV 条
会 议

1.    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在适当情况下可按照每一具体情况下所做的安排商定在其主持下召开的有关两个组织感兴趣的事项的联席会议。这些联席会议提出的措施可执行的方法将由两个组织确定。

2.    在适当情况下,一个组织召集的会议可能要求另一个组织的合作和参与。这种合作和参与的范围将每次作出安排,同时考虑到负责召开会议的组织批准的任何有关决议。

第 V 条
联合行动

1.    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可通过特别安排决定采取联合行动,以便实现共同感兴趣的目标。这些安排应详细规定这类联合行动的所有方式并具体说明每一方应承担的财政义务(如有的话)。

2.    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在它们认为可取时,在每次相互商定的情况下可设立联合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以便就共同感兴趣的事项向它们提出咨询意见。

3.    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的执行首脑可按其要求应邀就与非洲和近东粮食及农业发展有关的问题向对方的领导机构发表讲话。

第 VI 条
在技术、研究和其他有关领域的援助

1.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向两个组织中任何一个组织提出的援助联合申请,如果有关国家政府提出这种请求,可由两个组织之间磋商。

2.    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可进行联合研究,并可在它们之间制定联合计划。

第 VII 条
统计和立法信息

阿农发组织与粮农组织应协调其努力,以便优化利用统计和立法信息,确保将其资源最有效地用于收集、分析、出版和传播这类信息,尤其是用阿拉伯语开展上述工作,以便减轻收集这些信息的国家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第 VIII 条
信息和文件交换

1.    除了为保护机密材料而可能需要的安排外,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应安排最充分地交换有关共同感兴趣事项的信息和文件。

2.    粮农组织应经常向阿农发组织通报其与阿农发组织有关的工作进展情况。

3.    阿农发组织应经常向粮农组织通报其与粮农组织有关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 IX 条
行政安排

阿农发组织总干事和粮农组织总干事应作出适当的行政安排,确保两个组织的秘书处之间的有效合作和联络。

第 X 条
协定的实施

1.    阿农发组织总干事和粮农组织总干事应就本协定出现的问题相互磋商。

2.    阿农发组织总干事和粮农组织总干事可根据经验为本协定的实施作出可能希望的补充行政安排。

第 XI 条
生效、修正和终止

1.    本协定一俟阿农发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适当领导机构批准,即应由两个组织指定的代表签署,并应在签署之日生效。

2.    本协定的条款可通过相互同意修正。

3.    两方中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六个月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以英文和法文拟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阿拉伯农业发展组织 代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姓名:萨尔米. 阿尔 - 洛齐博士

职衔:总干事

姓名:雅克 . 迪乌夫博士

职衔:总干事

   
日期: 日期:

 


 

计 划 委 员 会
(1999年11月—2001年11月)

主 席

成 员

加拿大(R.Rose) 澳大利亚(P.Ross)
喀麦隆(T.N.Mokake)
1
中 国(Z.Tang )
哥伦比亚(B.Gutiérrez Zuluaga Botero)
印度尼西亚(A.S.Karama)
牙买加(R.C.Harrison) 2
黎巴嫩(G.Mansour)
利比亚(I.M.Zawia)
荷 兰(J.Berteling)
津巴布韦(S.Nyamudeza女士)
     

1/ 从本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起由M.T.Kima替代。

2/ 从本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起由F.B.Zenny替代。

 

财 政 委 员 会
(1999年11月—2001年11月)

主  席

成 员

摩洛哥(A.Mekouar) 阿根廷(R.Villambrosa)1 2
印 度(N.Gangadharan女士)
大韩民国(K.S.Rho)
苏 丹(E.F.Eltom女士)
瑞 士(R.Gerber)
坦桑尼亚(P.M.Hingi)
联合王国(A.Beattie)
美利坚合众国(L.J.Tracy女士)
4
     

1/ 从本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起由I.DiGiovan Battista女士替代。

2/ 从本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起由H. G. Gabartini替代。

3/ 从本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起由K.Kyeong-kyu替代。

4/ 从本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起由C.Heileman女士替代。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001年11月)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塞内加尔

  法  国 美利坚合众国
  伊拉克 乌拉圭
  马耳他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2000年

任期截止于

粮农组织理事会选出 经社理事会选出
 

2001年12月31日 

加拿大(D)
中 国(B)
古 巴(C)
德 国(D)
莱索托(A)
苏 丹(A)

刚果共和国(A)
丹 麦(D)
海 地(C)
摩洛哥(A)
瑞 典(D)
也 门(B)
 

2002年12月31日 

埃 及(A)1
马达加斯加(A)
1
秘 鲁(C)
葡萄牙(D)
2
罗马尼亚(E)
瑞 士(D)
3

法 国(D)
匈牙利(E)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B)
日 本(D)
墨西哥(C)
斯威士兰(A)
 

2003年12月31日 

孟加拉国(B)
萨尔瓦多(C)
伊拉克(B)
马 里(A)
荷 兰(D)

美利坚合众国(D)

丹 麦(D)
印 度(B)
意大利(D)
巴基斯坦(B)
俄罗斯联邦(E)
塞拉利昂(A)
 

1 这些席位中有一个席位在名单A(2000-2002年),名单B(2003-2005年),名单A(2006-2008年)与名单C(2009-2011年)中包括的国家之间轮流。

2/ 替代西班牙。

3/ 替代澳大利亚。

 


粮农组织成员(180个)

(截止2001年11月1日)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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