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 法定机构

 

大会和理事会


C(第1类)

粮农组织大会(CC-701)

(章程第III条)

起 源

应联合国粮食及农业临时委员会的邀请,各代表于1945年10月16日在魁北克签署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规定“本组织设有大会,由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宗 旨

确定本组织的政策和批准预算,并且行使章程授予它的其它权利,1就与粮食和农业有关的问题向成员国和准成员提出建议,以便它们采取国家行动予以实施;就涉及本组织宗旨的任何事项向任何国际组织提出建议。(章程第IV条)。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它包括所有成员和准成员。

第一届会议

1945年10月16日-11月1日,魁北克。

成 员(截至2001年11月13日)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巴哈马

巴 林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比利时

伯利兹

贝 宁

不 丹

玻利维亚

波斯尼亚和
   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巴 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柬埔寨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乍 得

智 利

中 国

哥伦比亚

科摩罗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库克群岛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 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丹 麦

吉布提

多米尼加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 及

萨尔瓦多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欧洲共同体
   (成员组织)

斐 济

芬 兰

法 国

加 蓬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德 国

加 纳

希 腊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圭亚那

海 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牙买加

日 本

约 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基里巴斯

大韩民国

科威特

吉尔吉斯

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

拉脱维亚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尔代夫

马 里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墨西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摩纳哥

蒙 古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缅 甸

纳米比亚

瑙 鲁

尼泊尔

荷 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尼日利亚

纽 埃

挪 威

阿 曼

巴基斯坦

帕 劳

巴拿马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拉圭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卡塔尔

罗马尼亚

卢旺达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斯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圣多美和
   普林西比

沙特阿拉伯王国

塞内加尔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索马里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 丹

苏里南

斯威士兰

瑞 典

瑞 士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泰 国

前南斯拉夫
   马其顿共和国

多 哥

汤 加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突尼斯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乌干达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瓦努阿图

委内瑞拉

越 南

也 门

南斯拉夫

赞比亚

津巴布韦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见基本文件第I编B部分,本组织总规则。

目前情况

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大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2

a)     如果大会任何一届例会以所投票数的多数决定下一年召开;

b)     如果理事会对总干事有此指示或如果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国有此要求。

第三十二届会议计划于2003年11月29日-12月10在罗马举行。

CL(第1类)

粮农组织理事会(CC-702)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三届会议(1947年)按照世界粮食提案筹备委员会的建议设立,以取代原来的“粮农组织执行委员会”。

宗 旨

理事会在大会向其授予的权限内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它尤其行使处理如下问题的职能:世界粮食和农业形势及有关事项、本组织当前和未来的活动,包括其工作计划和预算、本组织的行政事务和财政管理以及章程事项(本组织总规则第XXIV条)。理事会可按照章程第VI条的规定设立各种委员会和工作组,按照章程第XIV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各种协定以提交各成员国(本组织总规则第XXVI-4(a)和(b)条款)。

第一届会议

1947年11月4日-11日,华盛顿。

成 员

一名独立主席,由大会任命,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两年。(章程第V条第2款和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I条)。选出的49个成员国,任期三年,有错开任期届满时间的安排,每一成员有一名代表。

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成员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巴多斯

巴 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智 利

中 国

古 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埃 及

埃塞俄比亚

法 国

加 蓬

德 国

加 纳

危地马拉

冰 岛

印 度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意大利

日 本

肯尼亚

大韩民国

莱索托

利比亚

马来西亚

毛里塔尼亚

墨西哥

巴基斯坦

秘 鲁

菲律宾

葡萄牙

卡塔尔

沙特阿拉伯王国

塞内加尔

斯里兰卡

瑞 士

叙利亚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泰 国

突尼斯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津巴布韦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1月的成员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巴多斯

玻利维亚

巴 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智 利

中 国

科特迪瓦

古 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埃 及

芬 兰

法 国

加 蓬

德 国

加 纳

危地马拉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意大利

日 本

肯尼亚

大韩民国

科威特

利比亚

毛里塔尼亚

墨西哥

尼日利亚

巴基斯坦

秘 鲁

菲律宾

葡萄牙

卡塔尔

沙特阿拉伯王国

斯里兰卡

斯威士兰

瑞 士

叙利亚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泰 国

突尼斯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津巴布韦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见基本文件第I编B部分,本组织总规则;D部分,理事会议事规则。

目前情况

理事会在大会两届例会之间至少举行四届会议。在紧接大会的例会上,理事会选举计划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第一二三届会议计划于2002年10月28日-11月2日在罗马举行。

Aziz Mekouar先生于2001年在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上被任命为独立主席,任期至2003年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闭幕时届满。

PC(第1类)

计划委员会(CC-703)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三届会议(1947年)作为“协调委员会”设立,并于第六届会议(1951年)重建(第84/51号决议)。1957年名称改为计划委员会。大会第十九届会议(1977年,第15/77号决议)对其规模和结构进行了改动。

宗 旨

协助理事会履行其有关制定和实施本组织计划活动的工作。本组织总规则第XXVI条列出了其职能。

第一届会议

协调委员会:1949年3月;计划委员会:1958年3月。

成 员

由理事会从大会为理事会选举目的而确定的具体区域选举11名成员国的代表。委员会成员应指派对本组织的目标和活动表现出持续兴趣、已参加过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以及在与本组织活动的各领域有关的经济、社会和技术事务方面具有特殊知识和经验的个人作为它们的代表。委员会成员在紧接大会例会的理事会会议上选举,任期两年。他们可以连任。主席由理事会从委员会未来成员指定的代表中选举。在主席缺席时,其职能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的副主席行使。理事会独立主席可依据其职权参加委员会的届会或会议。

目前的成员(截至2003年11月)为:

主 席: 荷 兰 (J. Berteling)
     
成 员: 澳大利亚 (B. Hughes)
  喀麦隆 (M. Moungui)
  中 国 (唐正平)
  加拿大 (B. Hankey)
  哥伦比亚 (B. Gutiérrez Zuluaga Botero)
  黎巴嫩 (A.H. Haidar)
  马来西亚 (R. Bin Khalid)
  马 里 (M.M. Touré)
  巴拉圭 (A.M. Baiardi Quesnel女士)
  苏 丹 (M.S.M.A. Harbi)
     
秘 书: A. Quereshi(总干事办公室计划及预算处)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基本文件第I编E部分。

目前情况

第九十九届会议计划于2003年5月5-9日举行。

FC(第1类)

财政委员会(CC-704)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三届会议(1947年)的一项决议作为“财政管理委员会”设立,以代替财政小组委员会。1958年更名为财政委员会。

宗 旨

协助理事会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本组织总规则第XXVII条对其职能作了规定。财政委员会在两年度的第二年(本组织总规则第XXVIII条),有时也在第一年与计划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

第一届会议

财政管理委员会:1947年12月;财政委员会:1958年3月。

成 员

由理事会从大会为理事会选举目的而确定的具体区域选举九名成员国的代表。委员会成员应指派对本组织的目标和活动表现出持续兴趣、已参加过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以及在与本组织活动的各领域有关的经济、社会和技术事务方面具有特殊知识和经验的个人作为它们的代表。委员会成员在紧接大会例会的理事会会议上选举,任期两年。他们可以连任。主席由理事会从委员会未来成员指定的代表中选举。在主席缺席时,其职能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的副主席行使。理事会独立主席可依据其职权参加委员会的届会或会议。

目前的成员(截至2001年11月)为:

主 席: 智 利 (H.O. Molina Reyes)
     
成 员: 日 本 (E. Suzuki)
科威特 (F.J. Hayat女士)
巴基斯坦 (A.B. Khan)
塞内加尔 (A. Diouf)
瑞 士 (R. Gerber)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P.M. Hingi女士)
联合王国 (A. Beattie)
美利坚合众国 (C. Heileman女士)
     
秘 书: G.C. Flood(行政及财务司人事政策及编制处)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基本文件第I编F部分。

目前情况

第一O一届会议计划于2003年5月5-9日举行。

CCLM(第1类)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CC-705)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九届会议于1957设立。

宗 旨

审议理事会或总干事交办的以及由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V条第3款所列事项导致的具体章程及法律事项。

第一届会议

1958年2月。

成 员

由紧接大会例会的理事会会议选出的不超过七名成员国,任期两年。

目前成员(截至2001年11月)为:

加拿大 尼日尔
法 国 菲律宾
伊拉克 乌拉圭
马耳他  

秘 书:L.M. Bombín(一般法律事务处)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本组织总规则。

目前情况

第七十四届会议计划于2002年10月举行。

CCP(第1类)

商品问题委员会(ESC-701)3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五届会议(1949年)设立,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经大会第九届会议(1957年)决定,该委员会成为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

宗 旨

本组织总规则第XXIX条规定的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 经常审议影响生产、贸易、分配、消费及有关经济事务的国际性的商品问题;
  2. 编写一份概述世界商品形势的有事实、有说明的报告,可以直接送至各成员国;
  3. 就其讨论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报告应提交各成员国供其参考。

第一届会议

1950年1月。

成 员

那些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表示愿意成为委员会成员并提出打算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所有成员均可成为本委员会成员。通知可随时发出,由此获得的成员资格应为一个两年周期。

2000-01两年度目前的成员为: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孟加拉国

比利时

巴 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中 国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丹 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 及

萨尔瓦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斐 济

芬 兰

法 国

加 蓬

德 国

希 腊

危地马拉

海 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伊拉克

爱尔兰

意大利

约 旦

肯尼亚

科威特

莱索托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马 里

马耳他

墨西哥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荷 兰

新西兰

尼日利亚

挪 威

巴基斯坦

巴拿马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沙特阿拉伯王国

塞内加尔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 丹

瑞 典

瑞 士

前南斯拉夫
   马其顿共和国

土耳其

乌干达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赞比亚

秘 书: D. Hallam先生(经社部商品及贸易司司长办公室)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届会议(1972年)通过了修订的规则,第五十一届会议(1977年)进行了修改。见基本文件第I编G部分。

历届会议

每两年期间在大会例会前的理事会会议以前的充分时间召开一届会议。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举行额外会议(本组织总规则第XXIX条第4款和第5款)。

附属机构

见第41至55页。

2000-01年的成就

评估了世界商品市场形势,确定了具有重要影响的许多因素。

审查了政府间商品小组和剩余产品处理磋商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并使各小组进一步合理化。建议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将奶制品和豆类分别纳入政府间肉类和谷物小组的监测活动。

批准以与其它主管组织的现有有效合作为基础,继续就政府间小组未包括的商品开展工作。

赞同政府间小组对与商品共同基金有关的商品开发项目的重视。

监测大会第2/79号决议中继续成为主题关注的那些问题,尤其是农业保护主义、发展中国家间的农产品贸易以及国际农业协定。

评估了实施农业协定的影响,将特别重点放在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方面。

对今后的分析工作,尤其是市场准入问题、有机农业生产和贸易经济以及生物技术发展对贸易的影响提供了指导方针。

根据起初四年的经验评估了乌拉圭回合对农业商品市场的影响,并审查了粮农组织作为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后续行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活动。

审查了本组织与正在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有关的技术援助,同时指出需要加强这些活动。

为农产品贸易面临的近期和长期政策问题的磋商提供了论坛,以促进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国际合作和政策行动。

COFI(第1类)

渔业委员会(FI-701)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十三届会议(1965年,第13/65号决议)设立,作为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

宗 旨

本组织总规则第XXX条中规定的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

a)     审议本组织在渔业方面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b)     对国际性的渔业问题定期进行总的审查,并通过各国、粮农组织及其它政府间计划研究可能的解决办法;

c)     审议由理事会或总干事提交委员会的,或由委员会应一个成员国根据其议事规则提出的请求而列入议程的,有关渔业的特定事项,并作出适当的建议;

d)     研究是否根据章程第XIV条为成员国准备并提出一项国际公约,以确保就渔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和磋商;

e)     就委员会研究的事项,视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报告,或向总干事提出咨询意见。

第一届会议

1966年6月。

成 员

那些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表示愿意成为委员会成员并提出打算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所有成员均可成为本委员会成员。通知可随时发出,由此而获得的成员资格应为一个两年周期。

2002-03两年度目前的成员为: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孟加拉国

比利时

贝 宁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智 利

中 国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丹 麦

厄瓜多尔

埃 及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欧洲共同体
   (成员组织)

芬 兰

加 蓬

德 国

加 纳

希 腊

危地马拉

几内亚比绍

海 地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伊拉克

意大利

日 本

肯尼亚

大韩民国

科威特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马 里

马耳他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墨西哥

缅 甸

荷 兰

新西兰

挪 威

巴基斯坦

巴拿马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沙特阿拉伯王国

塞内加尔

塞拉利昂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 丹

斯威士兰

瑞 典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泰 国

突尼斯

土耳其

乌干达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津巴布韦

秘 书: B. Satia(国际机构及联络处)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在第一届会议(1966年)上通过;在第二届会议(1967年)和第十一届会议(1977年)上修改。见基本文件第I编H部分。

历届会议

通常每两年度召开一届会议;在大会两次例会之间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之前的充分时间举行会议。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举行额外会议(总规则第XXX条第4和5款)。

附属机构

见第56至57页。

2000-01年的成就

委员会同意设立水产养殖小组委员会,并通过了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国际行动计划。委员会认为进一步报告行为守则和有关国际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利用实例研究,以深入分析与其有效实施有关的问题为基础。渔委欢迎渔业中期计划,确定了2002-2003两年度期间渔业部的工作计划和重点领域可望取得的结果,以及鱼品小组委员会今后的工作领域。

COFO(第1类)

林业委员会(FO-701)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十六届会议(1971年,第10/71号决议)作为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设立。

宗 旨

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条规定的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

a)     对国际性的林业问题定期进行研究,并对这些问题加以评价,以便成员国和本组织得以采取一致行动予以解决;

b)     审议本组织在林业方面的工作计划及其制定情况;

c)     就本组织在林业方面的未来工作计划及其实施,向总干事提出咨询意见;

d)     审议由理事会或总干事提交委员会的、或由委员会应一个成员国根据其议事规则提出的请求而列入议程的、有关林业的特别事项,并作出适当的建议;

e)     就委员会研究的事项,视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并向总干事提出咨询意见。

第一届会议

1972年5月。

成 员

那些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表示愿意成为委员会成员并提出打算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所有成员均可成为本委员会成员。通知可随时发出,由此而获得的成员资格应为一个两年周期。

2002-03两年度目前的成员为:

阿富汗

安哥拉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孟加拉国

比利时

巴 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中 国

哥伦比亚

刚果民主共和国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丹 麦

厄瓜多尔

埃 及

萨尔瓦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斐 济

芬 兰

法 国

加 蓬

德 国

希 腊

危地马拉

海 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伊拉克

爱尔兰

意大利

约 旦

肯尼亚

科威特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马 里

马耳他

墨西哥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缅 甸

纳米比亚

新西兰

尼日利亚

挪 威

巴基斯坦

巴拿马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俄罗斯联邦

沙特阿拉伯王国

塞内加尔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 丹

瑞 典

瑞 士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
   马其顿共和国

汤 加

土耳其

乌干达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越 南

赞比亚

秘 书: Michael Martin(林业部助理总干事办公室林业信息及联络组)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第二届会议(1974年)通过,在第三届会议(1976年)修改。见基本文件第I编I部分。

历届会议

通常每两年度召开一届会议,在非大会年的早期举行(1972年、1974年、1976年、1978年、1980年、1982年、1984年、1986年、1988年、1990年、1993年、1995年、1997年、1999年举行了届会)。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举行额外会议(总规则第XXXI条第3和4款)。

2000-01年的成就

委员会建议粮农组织应与其它组织结为伙伴关系,积极支持加强国家收集、分析和传播林业信息的努力;建议粮农组织继续审查和统一与林业有关的定义;要求粮农组织协助各国进行培训和技术转让。委员会建议粮农组织与关键伙伴合作,继续在制定和落实可持续森林管理标准和指标,包括支持样版森林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作为讨论森林验证和分析森林验证方案的影响及技术方面的一个中性论坛。委员会要求粮农组织对联合国森林论坛提供有力支持,并在森林合作伙伴关系中发挥积极领导作用。委员会支持粮农组织努力协助各国实施国家森林计划,包括跨部门方面。委员会建议粮农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应向林业提供额外资金。委员会建议粮农组织应继续其在森林资源评估方面的工作,重点放在国家能力建设方面。委员会要求继续改进粮农组织的计划和预算编制过程。委员会要求粮农组织支持与森林有关的重要国际公约的工作,其中包括气候变化、荒漠化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委员会赞同粮农组织支持国际山区年的工作。委员会赞同粮农组织区域林业委员会的建议,并鼓励粮农组织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这些委员会以及对林业采取有关的区域方法,包括区域间分享信息。

COAG(第1类)

农业委员会(COAG-701)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十六届会议(1971年,第11/71号决议)作为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设立。

宗 旨

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I条规定的职责范围为包括以下内容:

a)     在严格选择的基础上,对农业和营养问题进行定期的审议和评价,以便成员国及本组织采取一致行动;

b)     就本组织与农业、粮食和营养有关的中期和长期全面工作计划,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其中重点是把与农业发展以及与一般农村发展有关的社会、技术、经济、制度和结构等各个方面综合起来;

c)     按照同样的重点,审议本组织两年度工作计划中与本委员会职能有关的那些方面及其执行情况;

d)     审议大会、理事会或总干事提交委员会的、或由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应一个成员国的请求而列入议程的、有关农业、粮食和营养的特定事项,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e)     就委员会研究的任何其他事项,视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并向总干事提出咨询意见。

第一届会议

1972年4月。

成 员

那些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表示愿意成为委员会成员并提出打算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所有成员均可成为本委员会成员。通过可随时发出,由此而获得的成员资格应为一个两年周期。

2002-03两年度目前的成员为:

阿富汗

安哥拉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孟加拉国

比利时

博茨瓦纳

巴 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中 国

哥伦比亚

刚果共和国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丹 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 及

萨尔瓦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斐 济

芬 兰

法 国

加 蓬

德 国

希 腊

危地马拉

海 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伊拉克

意大利

约 旦

肯尼亚

科威特

苏 丹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马 里

马耳他

墨西哥

莫桑比克

缅 甸

纳米比亚

新西兰

尼日利亚

挪 威

巴基斯坦

巴拿马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沙特阿拉伯王国

塞内加尔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瑞 典

瑞 士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
   马其顿共和国

汤 加

土耳其

乌干达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赞比亚

秘 书: B. Haight(农业部助理总干事办公室)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第一届会议(1972年)通过,第四届会议(1977年)修改。见基本文件第I编J部分。

历届会议

通常每两年度召开一届会议,在大会年的年初举行。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举行额外会议(总规则第XXXII条第3和4款)。

2000-01年的成就

农业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支持秘书处的建议,即在正常计划拨款范围内,并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关于气候变化的政府间小组技术工作的法律和政治框架,制定一项以现有活动为基础的气候变化综合计划。2002-03年工作计划和预算中批准的关于农业方面气候变化问题的跨学科行动重点领域由与农业有关的气候变化和变异跨部门工作组协调。委员会认识到生物安全国际管理框架的复杂性,强调应充分利用现有有关组织和协定。委员会赞赏粮农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协定承认的两个国际标准确定机制-国际植保公约和食品法典-以及后来在2002-03年工作计划和预算中确定的通过关于生物安全的跨学科行动重点领域进行内部协调的规模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委员会欢迎与农委第十六届会议同时举行的关于可持续农业和乡村发展的多方利益相关者论坛,该论坛符合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在这方面的决定,由《21世纪议程》中确定的九个主要小组中的五个小组参加:商业与工业、农民、土著人民、工人与工会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出席农委的某些政府代表团的代表也参加了多方利益相关者论坛的讨论,其结果协助粮农组织为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和筹备2002年约翰内斯堡首脑会议编写了关于“土地与农业”的任务主管机构报告。

CFS(第1类)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CFS-728)

(章程第V条)

起 源

由大会第十八届会议(1975年,第21/75号决议)作为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设立。

宗 旨

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II条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考虑到赋予委员会1996年11月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承诺七中反映的实质性作用以及将世界粮食理事会的职能转移给粮农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第8/97号决议)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如下:

a)     研究涉及世界粮食形势的主要问题和事项以及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解决这些问题拟议或正在采取的措施,同时铭记需要采用综合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b)     审查影响世界粮食安全的其它有关因素,其中包括与基本食品供需有关的情况、粮食援助需要量和趋势、进出口国的库存状况以及涉及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粮食的问题和脱贫过程中同粮食安全有关的其他方面;

c)     为促进世界粮食安全目标建议适当的行动。

第一届会议

1976年4月。

成 员

那些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表示愿意成为委员会成员,并提出打算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国家均可成为委员会成员。通知可以随时发出,由此而获得的成员资格应为一个两年周期。

2002-03两年度目前的成员为:

阿富汗

安哥拉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孟加拉国

比利时

博茨瓦纳

巴 西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中 国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 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爱沙尼亚

斐 济

芬 兰

法 国

德 国

希 腊

危地马拉

海 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爱尔兰

意大利

肯尼亚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

黎巴嫩

莱索托

前南斯拉夫
   马其顿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马 里

马耳他

墨西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荷 兰

尼日利亚

巴基斯坦

巴拿马

秘 鲁

波 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沙特阿拉伯王国

塞内加尔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瑞 典

瑞 士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越 南

赞比亚

秘 书: 待任命.

工作语言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议事规则

第一届会议(1976年)通过。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修订,以便使其与修改的第XXXIII条保持一致。

历届会议

每两年度举行两届会议。偶数年在各区域会议结束以后举行,以便这些会议能够报告它们实施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举行额外会议(总规则第XXXIII条第3和4款)。

2000-01年的成就

审查和评估了2000年及2001年的世界粮食安全形势,并批准了委员会报告的新结构。

对国际上监测世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标达成了一致意见。

审查了2000和2001年建立粮食不安全和易受害信息及绘图系统的进展 情况。

2000年审查了国家履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承诺一、二、五和承诺七有关部分的进展情况。

2001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的重要文件和程序。

通过开放性工作组开始谈判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的文本。

2000年和2001年举行了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代表参加的非正式小组会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尤其是修改本组织章程、总规则和财务条例、选举理事会主席和总干事、选举理事会成员、接纳成员和准成员、批准公约和协定以提交成员国政府(章程第XIV条)、以及设立各委员会、大会和工作组以及召开大会和磋商会(章程第VI条)。

2 迄今为止大会已举行三届特别会议(1948年、1950年、1956年)以及一次一般性纪念会议(二十五周年-1970年)。

3 除了其附属机构以外,商品问题委员会还可以召开无常设附属机构的委员会的特别磋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