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003/INF/17 |
第三十二届会议 |
2003年11月29日-12月10日,罗马 |
交由总干事保存的多边条约 |
1. 按照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的规定,大会可以“……批准关于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公约和协定并将其提交成员国”,而理事会可以“……批准为协定规定地区的成员国所特别关心的有关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协定,并将其提交成员国……”。此外,理事会可以批准为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已经生效的任何公约或协定而拟定的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并将其提交各成员国。
2. 本组织《总规则》第XXI条第5款规定:“总干事应于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按照其条款开始生效、或停止生效、或加以修正且修正案开始生效时,向大会提出报告。本文件是根据这一要求提出的,它反映了截至2003年8月31日为止各公约和协定的情况。
3. 根据惯例,总干事还向大会报告下列公约和协定的情况:(1)在粮农组织范围以外缔结的而由总干事负责保存的公约和协定;(2)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的关于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公约。
4. 本文件所述及的每个公约和协定的情况是以总干事收到的正式文件和官方通知为根据的。在有些情况下,条约已明确扩大到或者被认为适用于已获得独立并已成为粮农组织成员国的那些领土。总干事已致函有关国家,以确定它们是否认为自己是上述条约的缔约国。本文件所列的资料将根据所收到的对于这些征询的答复进行修改和补充。
5. 按照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缔结的公约和协定以及粮农组织范围以外缔结的由总干事负责保存的条约,在此均按缔结日期的时间顺序排列。对每个公约和协定采取有关行动(如,批准、认可、参加、加入或接受文书的签署和交存)的参加国国名按字母顺序排列;标有下划线的日期是收到使条约生效的那份文书的日期。
6. 本文件的第四部分说明《关于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权公约》的情况。
1. 按照粮农组织大会第三届会议(1947年)的建议,有关国家政府于1948年2月在碧瑶草拟了一个《关于设立印度洋—太平洋渔业理事会的协定》,后来由粮农组织大会第四届会议(1948年11月)批准。
2. 该《协定》根据其第IX条(现为第XI条)的规定,从1948年11月9日收到5份接受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该《协定》于1952年1月28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615。
3. 粮农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1961年11月)批准了《协定》的修正案。印度洋—太平洋渔业理事会在其第十七届会议(1976年)上,审议了据以设立该理事会的1948年协定,并通过了一系列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后经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均生效。
4.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O七届会议(1994年11月)批准了该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修正案立即生效。修正案主要是关于将委员会名称改为“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
5. 1997年10月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经1997年6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二届会议批准,立即生效。修正案的目的是加强和修改补充委员会的权限。
协定的参加国
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澳大利亚 |
1949年3月10日 | |
孟加拉国 |
1974年7月17日 | |
柬埔寨 |
1951年1月19日 | |
中 国2 |
1993年7月22日 | |
法 国 |
1948年6月30日 | |
印 度 |
1948年11月9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50年3月29日 | |
日 本 |
1952年10月3日 | |
大韩民国 |
1950年1月19日 | |
马来西亚 |
1958年9月15日 | |
缅 甸 |
1949年1月7日 | |
尼泊尔 |
1978年3月23日 | |
荷 兰3 |
1948年11月12日 | |
新西兰 |
1966年9月6日 | |
巴基斯坦 |
1949年8月1日 | |
菲律宾 |
1948年7月23日 | |
斯里兰卡 |
1949年2月21日 | |
泰 国 |
1948年10月6日 | |
联合王国 |
1949年2月28日 | |
美利坚合众国 |
1948年9月3日 | |
越 南 |
1951年1月3日 | |
13. 《国际稻米委员会章程》于1948年4月原则上为粮农组织理事会批准,后经大会第四届会议(1948年11月)正式批准。
14. 按照该委员会《章程》第IX条(现为第XIV条)的规定,该《章程》于1949年1月4日起生效。《国际稻米委员会章程》于1952年1月24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613。
15. 大会第十一届会议(1961年)批准了该《章程》的修正案。国际稻米委员会在一次特别会议(1973年11月)上通过了对《章程》的进一步的修正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六十二届会议(1973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其《章程》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章程的参加国
1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澳大利亚 |
1953年7月1日 |
孟加拉国 |
1980年2月12日 |
贝 宁 |
1984年11月22日 |
巴 西 |
1964年8月21日 |
布基纳法索 |
1973年11月19日 |
柬埔寨 |
1951年7月16日 |
喀麦隆 |
1984年11月8日 |
乍 得 |
1994年9月22日 |
哥伦比亚 |
1968年9月6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96年3月8日 |
古 巴 |
1949年1月10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51年3月29日 |
厄瓜多尔 |
1948年9月6日 |
埃 及 |
1948年11月29日 |
法 国 |
1948年8月10日 |
冈比亚 |
1974年2月4日 |
加 纳 |
1968年3月8日 |
希 腊 |
1991年5月16日 |
危地马拉 |
1964年10月23日 |
几内亚 |
1984年11月22日 |
圭亚那 |
1967年1月24日 |
海 地 |
1972年8月10日 |
匈牙利 |
1995年3月21日 |
印 度 |
1948年10月12日 |
印度尼西亚 |
1950年3月15日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54年9月30日 |
意大利 |
1948年10月6日 |
日 本 |
1952年4月28日 |
肯尼亚 |
1974年11月4日 |
大韩民国 |
1953年11月21日 |
老 挝 |
1954年7月21日 |
利比里亚 |
1966年7月19日 |
马达加斯加 |
1966年10月27日 |
马来西亚 |
1958年9月15日 |
马 里 |
1963年6月4日 |
毛里塔尼亚 |
1985年4月29日 |
墨西哥 |
1948年12月17日 |
莫桑比克 |
1995年7月21日 |
缅 甸 |
1948年11月29日 |
尼泊尔 |
1967年7月11日 |
荷 兰 |
1948年11月12日 |
尼加拉瓜 |
1968年12月10日 |
尼日利亚 |
1961年11月13日 |
巴基斯坦 |
1948年10月5日 |
巴拿马 |
1975年5月26日 |
巴拉圭 |
1950年4月20日 |
秘 鲁 |
1991年8月23日 |
菲律宾 |
1949年1月4日 |
葡萄牙 |
1954年12月9日 |
卢旺达 |
2002年6月17日 |
塞内加尔 |
1985年7月8日 |
塞拉利昂 |
1964年9月22日 |
斯里兰卡 |
1948年9月27日 |
苏里南 |
1985年6月10日 |
泰 国 |
1948年11月1日 |
土耳其 |
1991年8月2日 |
联合王国 |
1949年2月28日 |
美利坚合众国 |
1949年2月28日 |
乌拉圭 |
1968年4月4日 |
委内瑞拉 |
1961年11月27日 |
越 南 |
1951年6月13日 |
17. 大会第五届会议(1949年11月)批准了《设立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的协定》。
18. 该《协定》依照其第IX条(现为第XII条)的规定,于1952年2月20日,即自收到第5份接受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52年4月5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691。
19. 大会第十二届会议(1963年)批准了修正案。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在其第十三届会议(1976年7月)上通过了对该《协定》又作出的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届会议(1976年12月)批准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协定的所有参加国均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2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阿尔及利亚 |
1967年12月11日 | |
阿尔巴尼亚 |
1991年4月10日 | |
保加利亚4 |
1969年11月3日 | |
克罗地亚 |
1995年5月22日 | |
塞浦路斯 |
1965年6月10日 | |
埃 及 |
1951年2月19日 | |
欧洲共同体 |
1998年6月25日 | |
法 国 |
1952年7月8日 | |
希 腊 |
1952年4月7日 | |
以色列 |
1952年2月20日 | |
意大利 |
1950年5月29日 | |
日 本 |
1997年6月12日 | |
黎巴嫩 |
1960年11月14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63年5月14日 | |
马耳他 |
1965年4月29日 | |
摩纳哥 |
1954年5月14日 | |
摩洛哥 |
1956年9月17日 | |
罗马尼亚 |
1971年2月19日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5 |
1992年4月27日 | |
斯洛文尼亚 |
2000年5月25日 | |
西班牙 |
1953年10月19日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75年12月12日 | |
突尼斯 |
1954年6月22日 | |
土耳其 |
1954年4月6日 | |
联合王国6 |
1950年11月20日 | |
21 声明和保留
保加利亚
(在接受协定时所作的保留):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认为,由国际法院对按照本协定第XIII条之规定提交其仲裁的争议作出的裁决,凡未经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具体争议方面的裁决表示同意,它将不受其约束”。7
22 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于1997年10月13-16日在罗马举行的第二十二届会议通过了两组修正案。这两组修正案得到了理事会第一一三届会议(1997年11月4-6日)的批准。第一组修正案特别是为了使作为粮农组织成员组织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能够成为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的成员,以及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改名为“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这些修正案一俟粮农组织理事会同意即生效,不需要任何进一步接受程序。涉及缔约方新义务的第二组修正案需要缔约方的正式接受。这些修正案仅在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三分之一成员接受之后才能生效,此后对每个接受修正案的成员生效。
23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塞浦路斯 |
2000年8月3日 | |
欧洲共同体 |
2000年6月27日 | |
法 国 |
2002年10月30日 | |
希 腊 |
2002年8月29日 | |
意大利 |
2000年8月23日 | |
马耳他 |
1999年12月23日 | |
摩纳哥 |
2001年6月12日 | |
塞尔维亚和黑山8 |
2003年1月8日 | |
西班牙 |
2002年2月15日 | |
突尼斯 |
2003年6月30日 | |
土耳其 |
2000年6月5日 | |
24. 大会第六届会议(1951年11月)批准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便提交各国政府供其接受。
25. 按照该《公约》第XII条的规定,所有国家应在1952年5月1日之前签署该《公约》。自该《公约》生效后,非缔约国可以加入该《公约》。
26. 按照该《公约》第XIV条的规定,该《公约》于1952年4月3日在三个签字国政府批准之后开始生效,该《公约》于1952年11月29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963。
公约的参加国
27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批 准 | |||
加 入(a) | |||
参 加 国 |
签 字 |
继 承(d) | |
阿尔巴尼亚 |
1999年7月29日(a) | ||
阿尔及利亚 |
1985年10月1日(a) | ||
阿根廷 |
1954年9月23日(a) | ||
澳大利亚9 |
1952年4月30日 |
1952年8月27日 | |
奥地利 |
1957年12月6日 |
1952年10月22日 | |
阿塞拜疆 |
2000年8月18日(a) | ||
巴哈马 |
1997年9月29日(a) | ||
巴 林 |
1971年3月29日(a) | ||
孟加拉国 |
1978年9月1日(a) | ||
巴巴多斯 |
1976年12月6日(a) | ||
比利时 |
1951年12月6日 |
1952年7月22日 | |
伯利兹 |
1987年5月14日(a) | ||
不 丹 |
1994年6月20日(a) | ||
玻利维亚 |
1960年10月27日(a)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03年7月30日(a) | ||
巴 西 |
1951年12月6日 |
1961年9月14日 | |
保加利亚 |
1991年11月8日(a) | ||
布基纳法索 |
1995年6月8日(a) | ||
柬埔寨 |
1952年6月10日(a) | ||
加拿大 |
1951年12月6日 |
1953年7月10日 | |
佛得角 |
1980年3月19日(a) | ||
智 利 |
1952年4月3日 |
1952年4月3日 | |
哥伦比亚 |
1952年4月29日 |
1970年1月26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52年4月28日 |
1973年7月23日 | |
克罗地亚 |
1999年5月14日(a) | ||
古 巴 |
1951年12月6日 |
1976年4月14日 | |
塞浦路斯 |
1999年2月11日(a) | ||
捷克共和国10 |
1983年8月5日(a)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2003年8月25日(a) | ||
丹 麦 |
1951年12月6日 |
1953年2月1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52年6月20日(a) | ||
厄瓜多尔 |
1952年3月12日 |
1956年5月9日 | |
埃 及 |
1951年12月6日 |
1953年7月22日 | |
赤道几内亚 |
1991年8月27日(a) | ||
萨尔瓦多 |
1951年12月6日 |
1953年2月12日 | |
厄立特里亚 |
2001年4月6日(a) | ||
爱沙尼亚 |
2000年12月7日(a) | ||
埃塞俄比亚 |
1977年6月20日(a) | ||
芬 兰 |
1960年6月22日(a) | ||
法 国 |
1951年12月6日 |
1957年8月20日 | |
德 国11 |
1952年4月30日 |
1957年5月3日 | |
加 纳 |
1991年2月22日(a) | ||
希 腊 |
1954年12月9日(a) | ||
格林纳达 |
1985年11月27日(a) | ||
危地马拉 |
1952年4月23日 |
1955年5月25日 | |
几内亚 |
1991年5月22日(a) | ||
圭亚那 |
1970年8月31日(a) | ||
海 地 |
1970年11月6日(a) | ||
洪都拉斯 |
2003年7月30日(a) | ||
匈牙利 |
1960年5月17日(a) | ||
印 度 |
1952年4月30日 |
1952年6月9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57年12月6日 |
1977年6月21日 |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72年9月18日(a) | ||
伊拉克 |
1954年7月1日(a) | ||
爱尔兰 |
1951年12月9日 |
1955年3月31日 | |
以色列 |
1951年12月6日 |
1956年9月3日 | |
意大利 |
1952年2月2日 |
1955年8月3日 | |
牙买加 |
1969年11月24日(a) | ||
日 本 |
1951年12月6日 |
1952年8月11日 | |
约 旦 |
1970年4月24日(a) | ||
肯尼亚 |
1974年5月7日(a) | ||
大韩民国 |
1953年12月8日(a)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55年2月28日(a) | ||
拉脱维亚 |
2003年8月18日(a) | ||
黎巴嫩 |
1970年9月18日(a) | ||
利比里亚 |
1986年7月2日(a)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70年7月9日(a) | ||
立陶宛 |
2000年1月12日(a) | ||
卢森堡 |
1952年1月16日 |
1955年1月13日 | |
马拉维 |
1974年5月21日(a) | ||
马来西亚 |
1991年5月17日(a) | ||
马 里 |
1987年8月31日(a) | ||
马耳他 |
1975年5月13日(a) | ||
毛里塔尼亚 |
2002年4月29日(a) | ||
毛里求斯 |
1971年6月11日(a) | ||
墨西哥 |
1976年5月26日(a) | ||
摩尔多瓦 |
2001年1月25日(a) | ||
摩洛哥 |
1972年10月12日(a) | ||
荷 兰 |
1951年12月6日 |
1954年10月29日 | |
新西兰12 |
1951年12月6日 |
1952年9月16日 | |
尼加拉瓜 |
1956年8月2日(a) | ||
尼日尔 |
1985年6月4日(a) | ||
尼日利亚 |
1993年8月17日(a) | ||
挪 威 |
1956年4月23日(a) | ||
阿 曼 |
1989年1月23日(a) | ||
巴基斯坦 |
1954年11月10日(a) | ||
巴拿马 |
1968年2月14日(a)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76年6月1日(a) | ||
巴拉圭 |
1968年4月5日(a) | ||
秘 鲁 |
1975年7月1日(a) | ||
菲律宾 |
1951年12月6日 |
1953年12月3日 | |
波 兰 |
1996年5月29日(a) | ||
葡萄牙 |
1951年12月6日 |
1955年10月20日 | |
罗马尼亚 |
1971年11月17日(a) | ||
俄罗斯联邦 |
1956年4月24日(a) | ||
沙特阿拉伯 |
2000年8月7日(a) | ||
塞内加尔 |
1975年3月3日(a) | ||
塞尔维亚和黑山13 |
1992年4月27日(a) | ||
塞舌尔群岛 |
1996年10月31日(a) | ||
塞拉利昂 |
1981年6月23日(a) | ||
斯洛文尼亚 |
1998年5月27日(a) | ||
所罗门群岛 |
1978年10月18日(a) | ||
南 非 |
1951年12月6日 |
1956年9月21日 | |
西班牙 |
1951年12月10日 |
1952年2月18日 | |
斯里兰卡 |
1951年12月7日 |
1952年2月12日 | |
圣基茨—尼维斯 |
1990年4月17日 | ||
圣卢西亚 |
2002年10月23日(a)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2001年11月15日(a) | ||
苏 丹 |
1971年7月16日(a) | ||
苏里南14 |
1954年11月28日(d) | ||
瑞 典 |
1951年12月11日 |
1952年5月30日 | |
瑞 士 |
1951年12月6日 |
||
泰 国 |
1951年12月6日 |
1978年8月16日 | |
多 哥 |
1986年4月2日(a)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70年6月30日(a) | ||
突尼斯 |
1971年7月22日(a) | ||
土耳其 |
1988年7月29日(a)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2001年4月2日(a) | ||
联合王国15 |
1951年12月6日 |
1953年9月7日 | |
美利坚合众国16 |
1951年12月6日 |
1972年8月18日 | |
乌拉圭 |
1952年4月30日 |
1970年7月15日 | |
委内瑞拉 |
1966年5月12日(a) | ||
也 门17 |
1990年12月20日(a) | ||
赞比亚 |
1986年6月24日(a) | ||
28. 大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1979年11月)上批准了该《公约》的修正文本,该文本吸收了1976年11月在罗马召开的政府磋商会议提出的修正案和后来本组织农业委员会1979年4月召开的第五届会议提出的有关特设咨询小组建议的修改意见。
29. 根据该《公约》第XIII条第4款的规定,经修订的文本将在为三分之二的签约国接受之后的第30天起,即1991年4月4日起对所有签约国生效。
3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阿尔及利亚 |
1985年10月1日 | |
阿根廷 |
1983年11月14日 | |
澳大利亚 |
1981年5月22日 | |
奥地利 |
1994年8月24日 | |
孟加拉国 |
1984年1月11日 | |
巴巴多斯 |
1991年4月4日 | |
比利时 |
1983年5月6日 | |
伯利兹 |
1987年5月14日 | |
巴 西 |
1985年8月28日 | |
保加利亚 |
1991年11月8日 | |
加拿大 |
1980年9月17日 | |
佛得角 |
1980年3月19日 | |
智 利 |
1980年10月8日 | |
哥伦比亚 |
1980年9月18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86年9月22日 | |
捷 克18 |
1987年10月9日 | |
丹 麦 |
1980年9月19日 | |
萨尔瓦多 |
1982年9月20日 | |
厄瓜多尔 |
1988年7月22日 | |
赤道几内亚 |
1991年8月27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80年5月26日 | |
芬 兰 |
1982年5月31日 | |
法 国 |
1980年10月29日 | |
德 国19 |
1985年11月27日 | |
加 纳 |
1991年2月22日 | |
希 腊 |
1992年2月27日 | |
格林纳达 |
1985年11月27日 | |
危地马拉 |
1980年8月21日 | |
圭亚那 |
1982年7月21日 | |
海 地 |
1990年12月3日 | |
匈牙利 |
1981年4月1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90年11月14日 | |
爱尔兰 |
1981年1月27日 | |
以色列 |
1982年7月26日 | |
大韩民国 |
1980年11月4日 | |
黎巴嫩 |
1990年10月24日 | |
利比里亚 |
1986年7月2日 | |
卢森堡 |
1983年2月7日 | |
马来西亚 |
1991年5月17日 | |
马 里 |
1987年8月31日 | |
马耳他 |
1990年11月16日 | |
毛里求斯 |
1990年9月10日 | |
墨西哥 |
1981年11月11日 | |
摩洛哥 |
1980年11月24日 | |
荷 兰 |
1981年11月2日 | |
新西兰 |
1990年4月10日 | |
尼日尔 |
1990年12月17日 | |
尼加拉瓜 |
1990年11月28日 | |
挪 威 |
1981年4月7日 | |
巴拿马 |
1992年8月3日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1年11月13日 | |
巴拉圭 |
1992年12月23日 | |
秘 鲁 |
1990年12月21日 | |
葡萄牙 |
1992年4月23日 | |
俄罗斯联邦 |
1982年12月9日 | |
塞内加尔 |
1984年3月27日 | |
塞拉利昂 |
1981年6月23日 | |
所罗门群岛 |
1989年12月15日 | |
南 非 |
1981年3月10日 | |
西班牙 |
1981年6月30日 | |
圣基茨—尼维斯 |
1990年4月17日 | |
苏 丹 |
1991年3月5日 | |
苏里南 |
1980年8月19日 | |
瑞 典 |
1980年11月19日 | |
多 哥 |
1986年4月2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1年3月4日 | |
突尼斯 |
1990年8月29日 | |
土耳其 |
1988年7月29日 | |
联合王国 |
1982年7月15日 | |
美利坚合众国 |
1982年6月11日 | |
乌拉圭 |
1981年10月1日 | |
也 门20 |
1990年12月20日 | |
南斯拉夫 |
1983年6月13日 | |
赞比亚 |
1991年2月1日 | |
31 声明和保留:
古 巴
(批准公约时的声明和保留):
声 明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XI条规定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相悖,该宣言宣布必须尽快地无条件地结束殖民主义的各种形式和表现。”
保 留
“……古巴认为自己不受第IX条条款的约束,相信参加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和执行的任何歧见均须通过外交渠道直接谈判加 以解决。”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批准公约时发表的声明):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自其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对柏林领土也同样有效。”
罗马尼亚
(加入公约时发表的声明):
“(a) 罗巴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阁认为,本公约第XI条规定所提及的某些领土继续保持附属地位,是与联合国宪章或者联合国所通过的其他有关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文件相矛盾的,这些文件包括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以第2625(XXV)号决议一致通过的有关按照联合国宪章在各国之间友好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该宣言庄严宣布‘每个国家都有促进实现平等权利和人民自决的义务’以便迅速结束殖民主义。
(b)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认为,大韩民国加入1951年12月6日于罗马缔结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非法的,因为南朝鲜当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表朝鲜。
32 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1997年11月)批准了本《公约》的广泛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基于1996年4月举行的一次专家磋商会的建议,并经1997年1月举行的关于修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技术磋商会、1997年4月农业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1997年6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二届会议和1997年11月理事会第一一三届会议的审议。按照本《公约》第XIII条第4款,新的条文将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接受之日起第30天开始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33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阿尔巴尼亚 |
1999年7月29日 | |
阿尔及利亚 |
2003年5月10日 | |
阿根廷 |
2000年4月5日 | |
澳大利亚 |
2000年6月13日 | |
阿塞拜疆 |
2000年8月18日 | |
孟加拉国 |
1998年11月24日 | |
巴巴多斯 |
1998年8月10日 | |
波斯尼亚和黑山 |
2003年7月30日 | |
加拿大 |
2001年10月22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99年8月23日 | |
克罗地亚 |
1999年5月14日 | |
古 巴 |
2002年2月18日 | |
塞浦路斯 |
1999年2月11日 | |
捷克共和国 |
2000年12月7日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2003年8月25日 | |
丹 麦21 |
2002年7月8日 | |
厄立特里亚 |
2001年4月6日 | |
爱沙尼亚 |
2000年12月7日 | |
洪都拉斯 |
2003年7月30日 | |
匈牙利 |
2001年6月28日 | |
约 旦 |
2002年3月13日 | |
大韩民国 |
2000年11月9日 | |
黎巴嫩 |
2002年3月27日 | |
立陶宛 |
2000年1月12日 | |
毛里塔尼亚 |
2002年4月29日 | |
毛里求斯 |
2000年12月13日 | |
墨西哥 |
2000年6月18日 | |
摩尔多瓦 |
2001年1月25日 | |
摩洛哥 |
2000年2月8日 | |
荷 兰 |
2001年8月27日 | |
新西兰 |
1999年6月22日 | |
挪 威 |
2000年2月29日 | |
阿 曼 |
2000年1月28日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9年1月15日 | |
秘 鲁 |
2000年3月22日 | |
俄罗斯联邦 |
2002年1月16日 | |
罗马尼亚 |
1999年1月21日 | |
沙特阿拉伯 |
2000年8月7日 | |
塞内加尔 |
2002年1月4日 | |
塞拉利昂 |
2002年4月15日 | |
斯洛文尼亚 |
2000年11月16日 | |
西班牙 |
2000年6月5日 | |
塞内加尔和格林纳丁斯 |
2001年11月15日 | |
瑞 典 |
1999年6月7日 | |
突尼斯 |
1999年2月8日 | |
美利坚合众国 |
2001年10月2日 | |
乌拉圭 |
2001年7月12日 | |
34. 声明和保留
美利坚合众国接受修订的公约,但有如下理解:
(1) 与其它国际协定的关系。-美利坚合众国理解为,对修订的公约的解释绝不能违背或改变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或其它相关国际协定的条款或效力。
(2) 采取防治有害生物措施的权力-美利坚合众国理解为,修订的公约绝不限制合众国按照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为保护环境或人畜或植物生命及健康而采取防治任何有害生物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的权力。
(3) 第 XX条(' 技术援助") -合众国理解为,第 XX条的 条款并不具有使用适当资金进行技术援助的约束性义务。
35. 粮农组织大会第七届会议(1953年12月)批准了《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章程》,以便提交粮农组织各成员国供接受。
36. 依照章程第XIV条第1款规定,该《章程》从1954年6月12日起生效。该《章程》于1954年6月21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2588。
37. 粮农组织理事会在其第三十九届会议上批准了该《章程》的修正案。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1973年4月)上,通过了对《章程》的进一步的修正案,理事会第六十一届会议(1973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后来,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二届会议(1977年3—4月)上通过了对《章程》的进一步的修正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本《章程》的所有参加国都生效。
38. 1989年5月在罗马召开的第二十八届会议上,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通过了对其《章程》第I条第1款的一项修正案。该修正案的目的是增补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标准。该修正案由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九十六届会议(1989年11月6—10日)进行了审议,并由2/96号决议予以批准。依照《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章程》第XIV条第3款规定,该修正案自理事会批准之日即1989年11月10日起生效。
39. 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1997年4月)通过了《章程》的进一步修正案。该修正案应经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三届会议(1997年11月)批准。
章程的参加国
40.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阿尔巴尼亚 |
1986年11月25日 | |
奥地利 |
1955年12月1日 | |
比利时 |
1959年9月24日 | |
保加利亚 |
1971年11月2日 | |
塞浦路斯 |
1971年1月11日 | |
克罗地亚 |
1995年1月17日 | |
捷克共和国22 |
1986年1月1日 | |
丹 麦 |
1954年2月4日 | |
芬 兰 |
1968年3月5日 | |
法 国 |
1984年2月24日 | |
德 国23 |
1973年3月26日 | |
希 腊24 |
1959年3月23日 | |
匈牙利 |
1970年4月7日 | |
冰 岛 |
1955年1月17日 | |
爱尔兰 |
1953年12月16日 | |
以色列 |
1990年9月4日 | |
意大利 |
1955年9月29日 | |
立陶宛 |
1993年5月27日 | |
卢森堡 |
1959年6月1日 | |
马耳他 |
1970年3月13日 | |
荷 兰 |
1954年6月12日 | |
挪 威 |
1953年12月11日 | |
波 兰 |
1984年1月4日 | |
葡萄牙 |
1955年10月6日 | |
罗马尼亚 |
1993年2月4日 | |
塞尔维亚和黑山25 |
2001年11月2日 | |
斯洛文尼亚 |
1995年7月25日 | |
西班牙 |
1978年12月20日 | |
瑞 典 |
1963年12月13日 | |
瑞 士 |
1961年2月23日 | |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
1997年2月24日 | |
土耳其 |
1955年9月27日 | |
联合王国 |
1954年3月1日 | |
41. 声明和保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接受时发表的声明):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宣布,《欧洲口蹄疫防治委员会章程》“……应从该《章程》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同时也在柏林(西)生效”。
42.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二十三届会议(1955年11月)批准了《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原名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提交各国政府供接受。
43. 按照第XI条第1款规定,该《协定》于1956年7月2日生效。该《协定》于1956年7月20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963。
协定的参加国
44. 下列参加国最终签字或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签 字 |
批 准 | |||
参 加 国 |
最终签字(s) |
加 入(a) | ||
澳大利亚 |
1956年2月27日(s) |
|||
孟加拉国 |
1974年12月4日(a) | |||
柬埔寨 |
1969年1月27日(a) | |||
1990年6月6日(a)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96年1月16日(a) | |||
斐 济 |
1970年12月16日(a) | |||
法 国 |
1957年8月20日(a) | |||
印 度 |
1956年7月2日(s) |
|||
印度尼西亚 |
1956年6月28日 |
1967年12月21日 | ||
大韩民国 |
1981年11月4日(a) | |||
老 挝 |
1956年5月25日 |
1960年3月17日 | ||
马来西亚 |
1957年11月20日(a) | |||
缅 甸 |
1959年11月4日(a) | |||
尼泊尔 |
1965年8月12日(a) | |||
荷 兰29 |
1957年7月19日 | |||
新西兰30 |
1975年12月17日(a) | |||
巴基斯坦 |
1958年1月8日(a)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76年6月1日(a) | |||
菲律宾 |
1962年6月11日(a) | |||
葡萄牙31 |
1956年7月2日(s) |
|||
萨摩亚 |
1971年12月23日(a) | |||
所罗门群岛 |
1979年6月20日(a) | |||
斯里兰卡 |
1956年2月27日(s) |
|||
泰 国 |
1956年11月26日(a) | |||
汤 加 |
1981年11月5日(a) | |||
联合王国32 |
1956年3月29日 |
1956年12月3日 | ||
越 南 |
1956年7月2日(s) |
|||
45. 按照该《协定》成立的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在其第六届会议上建议对该《协定》第I条第(a)款加以修改,以扩大该区域的地理范围。该修正案随后经理事会第四十九届会议(1967年11月)批准,并从1969年8月16日起,即按协定第IX条第4款的规定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后的第30天起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46.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澳大利亚 |
1969年7月17日 | |
柬埔寨 |
1969年1月27日 | |
中 国33 |
1990年6月6日 | |
印 度 |
1969年4月11日 | |
老 挝 |
1968年8月20日 | |
马来西亚 |
1969年3月6日 | |
尼泊尔 |
1969年6月4日 | |
巴基斯坦 |
1969年6月9日 | |
菲律宾 |
1969年11月13日 | |
葡萄牙34 |
1969年1月27日 | |
斯里兰卡 |
1969年1月28日 | |
泰 国 |
1969年6月6日 | |
联合王国35 |
1968年12月31日 | |
47. 声明和保留:
巴基斯坦
(在接受对本协定第I条第1款的修正案时所作的声明(1967年11月)):
“巴基斯坦政府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有资格以其包括台湾在内的领土加入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的政府。”
48. 该委员会在第十一届会议(1978年9月)上建议对该《协定》作了某些修正,理事会第七十五届会议(1979年6月)批准了这项修正案。所作的修正是在协定的名称中删除“东南”字样,把该委员会的名称改为“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根据协定第IX条第4款,这项修正案于1983年2月16日,即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后的第30天起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49.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澳大利亚 |
1981年6月17日 | |
孟加拉国 |
1981年10月27日 | |
1990年6月6日 | ||
斐 济 |
1980年11月10日 | |
法 国 |
1982年10月7日 | |
印 度 |
1980年2月13日 | |
大韩民国 |
1981年11月4日 | |
老 挝 |
1982年8月31日 | |
马来西亚 |
1983年3月3日 | |
尼泊尔 |
1980年4月1日 | |
新西兰 |
1990年4月10日 | |
巴基斯坦 |
1980年4月22日 | |
菲律宾 |
1983年1月17日 | |
葡萄牙38 |
1981年5月11日 | |
所罗门群岛 |
1980年3月24日 | |
斯里兰卡 |
1982年12月29日 | |
泰 国 |
1981年4月8日 | |
汤 加 |
1981年11月5日 | |
联合王国39 |
1980年4月9日 | |
50. 根据该《协定》成立的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在其第十三届会议(1983年4月)上建议对该《协定》第I条第1款进行修改,以便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列入该区域的范围,并请总干事就上述修改的条款采取必要的行动。
51. 根据该《协定》第IX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第I条第1款的修正案交由理事会批准。理事会第八十四届会议(1983年11月)批准了这项拟议的修正案。
52. 根据该《协定》第IX条第4款的规定,这项修正案将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后的第30天即于1990年5月23日对所有的缔约国政府生效。
53.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澳大利亚 |
1989年10月24日 | |
孟加拉国 |
1984年7月31日 | |
柬埔寨 |
1990年4月26日 | |
1990年6月6日 | ||
斐 济 |
1990年5月25日 | |
法 国 |
1990年5月8日 | |
印 度 |
1986年8月19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90年4月11日 |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7日 | |
老 挝 |
1990年4月23日 | |
马来西亚 |
1990年4月23日 | |
缅 甸 |
1990年4月22日 | |
新西兰 |
1990年4月10日 | |
尼泊尔 |
1990年5月11日 | |
巴基斯坦 |
1988年6月27日 | |
菲律宾 |
1990年4月26日 | |
葡萄牙42 |
1990年3月8日 | |
萨摩亚 |
1990年4月23日 | |
所罗门群岛 |
1988年12月28日 | |
斯里兰卡 |
1985年2月13日 | |
泰 国 |
1990年5月2日 | |
联合王国43 |
1986年1月10日 | |
越 南 |
1990年4月23日 | |
54. 此外,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还批准了该《协定》第II、III、IV和第XIV条的一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目的在于规定缔约国政府实行交纳会费义务的规定,以便为该委员会的活动计划提供资金。
55. 根据该《协定》第IX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修正案交由粮农组织理事会批准。理事会第八十四届会议(1983年11月)批准了上述修正案。
56. 由于需对这些修正案承担新的义务,因此根据该《协定》第IX条第4款的规定,这些修正案将仅对每一个接受该《协定》的缔约国生效,将从接受之日起的第30天生效。
57.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修正案的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澳大利亚 |
1994年12月27日 | |
孟加拉国 |
1984年7月31日 | |
1990年6月6日 | ||
印 度 |
1986年8月19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93年1月19日 | |
巴基斯坦 |
1988年6月27日 | |
斯里兰卡 |
1985年2月13日 | |
58. 粮农组织大会第十届会议(1959年11月)批准《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并送交各成员国斟酌接受。
59. 根据该《公约》第XVIII条第1款规定,该《公约》自1961年9月26日,即收到第12份接受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该《公约》于1961年10月9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5902。
60. 国际杨树委员会第二届特别会议(1967年10月)通过了对该《公约》第IV条的修正案,大会第十四届会议(1967年11月)批准了这个修正案。该委员会第三届特别会议(1977年11月)通过了对该《公约》的进一步的修正案,大会第十九届会议(1977年11月至12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本段提及的修正案对本公约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公约的参加国
61.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阿根廷 |
1961年2月6日 | |
奥地利 |
1961年2月17日 | |
比利时 |
1962年4月24日 | |
保加利亚 |
1972年9月5日 | |
加拿大 |
1962年11月28日 | |
智 利 |
1990年1月29日 | |
中 国46 |
1980年10月1日 | |
克罗地亚 |
1992年9月23日 | |
埃 及 |
1961年9月26日 | |
芬 兰 |
2000年4月18日 | |
法 国 |
1961年3月17日 | |
德 国47 |
1961年5月15日 | |
匈牙利 |
1970年11月23日 | |
印 度 |
1964年2月17日 |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61年3月6日 | |
伊拉克 |
1977年6月7日 | |
爱尔兰 |
1961年7月4日 | |
意大利 |
1963年5月9日 | |
日 本 |
1968年1月23日 | |
大韩民国 |
1973年1月16日 | |
黎巴嫩 |
1961年1月23日 | |
摩洛哥 |
1962年9月7日 | |
荷 兰 |
1961年12月22日 | |
新西兰48 |
1969年6月19日 | |
巴基斯坦 |
1962年7月6日 | |
葡萄牙 |
1963年8月19日 | |
罗马尼亚 |
1964年1月28日 | |
斯洛文尼亚 |
2000年5月25日 | |
南 非 |
1996年4月10日 | |
西班牙 |
1960年4月21日 | |
瑞 士 |
1961年2月23日 | |
瑞 典 |
1992年9月7日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61年12月19日 | |
突尼斯 |
1961年4月4日 | |
土耳其 |
1965年7月27日 | |
美利坚合众国 |
1970年8月13日 | |
联合王国49 |
1962年4月3日 | |
62. 声明、保留和反对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968年2月29日通知本组织的由大使签署的声明):
“我荣幸地提到……1961年5月15日交存《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的接受书一事。我受我国政府的指示通知您,《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同样适用于柏林领土”。
保加利亚
(1968年7月26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上述声明的反对意见):
“……西柏林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从来不是,现在也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阁下的信是无法接受的,本来不应把它转发给粮农组织成员国”。
“在这方面,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表示……它感到吃惊的是粮农组织同意在其成员国中分发这种性质的文件,它表明的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观点,这一观点没有考虑欧洲的领士和政治现实”。
(在接受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国际法院根据本公约第XV条规定对未经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具体表示同意而提交该院的争议作出的裁决,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认为它将不受此种裁决的约束”。
古 巴
(1968年5月30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上述声明的反对意见):
“……不接受也不承认这些文件也适用于柏林领土的声明,因为这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领土,一个国家发表的有关不属于它的领土的声明是无效的,更谈不上对于这些领土的国际关系有任何约束力”。
匈牙利
(1968年6月7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68年2月29日声明的反对意见):
"……不承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权在国际讲坛上代表柏林领土,因为柏林领土是一个政治上自主的实体,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
“……认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宣布……,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也适用于柏林领土的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且是违反国际法的”。
波 兰
(1968年4月16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上述声明的反对意见):
“……作为一个单独的政治实体,西柏林从来不是,现在也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不能承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的信件,这封信本来不应当在粮农组织成员国中散发”。
与此同时,波兰人民共和国表示,它“对粮农组织同意在其成员国中散发这种文件感到吃惊,该文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反对欧洲领土和政治现实的政策的一种表现”。
罗马尼亚
(1968年5月10日通知本组织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上述声明的反对意见):
“……不承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权将把国际杨树委员会纳入粮农组织范围内的公约扩大应用到西柏林,因为西柏林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领土”。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968年12月5日通知本组织的声明)。
“柏林是德国的一部分。当然,柏林和外国当局的关系在目前是由在该城市行使最高权力的盟国军事管制总部掌握。但是,1955年5月5日柏林宣言第3款第三项规定(该宣言与以往生效的文件,如盟国军事管制总部1952年5月21日信件谈及的声明,是相一致的),盟国军事管制总部授权柏林当局确保柏林及其居民的利益根据适当的安排在国外得到代表,柏林当局已与唯一合法而自由组成的德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作出了这类安排。
根据上述授权作出的安排,使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只要遵守某些条件,就可以把它所缔结的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按照这些条件,每次把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的最后决定应由盟国军事管制总部作出。此外,还应在柏林内部采取行动,以便使国际协定在柏林能成为适用于其内部的法律。
显然,符合该城市这种特殊地位的这种程序,完全保证盟国军事管制总部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利和责任决定是否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
因此,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和古巴政府提出的反对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如果能使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所有成员国都获悉本声明,我国政府将十分感谢”。
法国、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1968年12月9日和10日通知本组织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上述声明发表的如下声明):
“柏林和外部当局的关系由(而且仍将由)作为柏林最高当局的盟国军事管制总部掌管。但是根据1955年5月5日的柏林宣言第3款第三项规定(该宣言与以往生效的文件,如盟国军事管制总部1952年5月21日信件谈及的声明是相符合的),盟国军事管制总部已授权柏林当局,确保柏林及其居民的利益根据适当的安排在国外得到代表。
根据上述授权作出的安排,这使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只要遵守某些条件,就可以把它所缔结的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按照这些条件,每次把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的最后决定应由盟国军事管制总部作出。此外,还应在柏林内部采取行动,以便使国际协定在柏林能成为适用于其内部的法律。
显然,符合该城市特殊地位的这种程序,完全保证盟国军事管制总部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利和责任决定是否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扩大到柏林”。
63. 西南亚沙漠蝗分布区东部直接受蝗虫危害的粮农组织成员国,在德黑兰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1962年10月)。该会议建议,应在该区域建立一个防治沙漠蝗的区域委员会。这一建议为直接有关的成员国召开的第二次会议(1963年5月)和粮农组织防治沙漠蝗委员会第八届会议(1963年5月)所确认。
64. 经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会议审议并经大会第十二届会议(1963年12月)批准的一份协定草案,送交各成员国供其接受。
65. 根据该《协定》第XX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定》于1964年12月15日即收到第3份接受书时开始生效。该《协定》于1965年4月2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7663。
66. 该委员会在其第十二届会议(1977年3月)上通过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67. 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二届会议(2000年9月)上通过了对该《协定》的另一修正案。该修正案由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二一届会议(2001年10-11月)批准,并立即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68.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阿富汗 |
1964年7月14日 | |
印 度 |
1964年12月15日 |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64年11月19日 | |
巴基斯坦 |
1965年7月12日 | |
69. 大会第十一届会议(1961年11月)通过的第9/61号决议要求总干事审查为在该区域建立一个国际蝗虫防治委员会所需要采取的步骤。
70. 为履行上述决议,并根据粮农组织有关委员会对近东防治沙漠蝗的建议,总干事于1965年3月在贝鲁特召开了一次会议,该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在近东设立防治沙漠蝗委员会的协定草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四十四届会议(1965年7月)批准了该《协定》,并送交各成员国供其接受。
71. 根据第XIX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定》自1967年2月21日,即收到第3份接受证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67年3月17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8575。
72. 该委员会在其第七届会议上(1976年10月)通过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73. 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上(1994年12月)通过了对该《协定》的进一步修正案,理事会第一O八届会议(1995年6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74.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巴 林 |
1969年2月24日 | |
吉布提 |
2001年7月20日 | |
埃 及 |
1967年7月6日 | |
伊拉克 |
1970年1月9日 | |
约 旦 |
1966年11月14日 | |
科威特 |
1967年8月10日 | |
黎巴嫩 |
1966年8月22日 | |
阿 曼 |
1972年10月9日 | |
卡塔尔 |
1968年12月31日 | |
沙特阿拉伯 |
1972年10月17日 | |
苏 丹 |
1967年2月21日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68年12月3日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1974年5月31日 | |
也 门50 |
1969年3月20日 | |
75. 声明和保留
沙特阿拉伯
(接受时所作的保留):
“⑴ 关于该《协定》第XV条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希望保留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定拟排除活动的地区的权利。
⑵ 拟议设立的防治沙漠蝗区域机构的地址设在其他国家,不要设在我国。
⑶ 我国接受该《协定》并不说明我国有义务建立一个专门的防治蝗虫专业机构。
⑷ 我国建议把阿拉伯文作为该《协定》的官方语言之一,并作为该委员会和粮农组织之间通信联系的语言。
⑸ 把有关在吉达建立储备仓库(储存杀虫剂和蝗虫防治活动所需要的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向遭受蝗虫袭击的成员国提供援助)的问题,推迟到我国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后再解决。”
76. 应西北非洲有关成员国的要求,总干事拟定了一个在粮农组织范围内在该地区成立一个防治沙漠蝗委员会的协定草案。粮农组织西北非洲沙漠蝗研究和防治协调小组委员会,于1970年3月审议了该《协定》。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五十五届会议(1970年11月)批准了该《协定》,并送交各成员国供接受。
77. 根据第XIX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定》自1971年8月17日,即收到第3份接受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71年9月24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1354。
78. 该委员会在其第六届会议上(1977年4月)通过了对该《协定》的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二届会议(1977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79.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阿尔及利亚 |
1971年8月17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71年5月13日 | |
毛里塔尼亚 |
1989年1月16日 | |
摩洛哥 |
1971年10月1日 | |
突尼斯 |
1971年7月22日 | |
80. 在第五届畜牧生产和家畜保健区域会议(1971年9月,吉隆坡)上,有关成员国拟定了一个按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建立亚洲、远东和西南太平洋区域畜牧生产和家畜保健委员会的协定草案。第十一届亚洲、远东区域会议(1972年10月,新德里)修改了该《协定》草案,由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六十届会议(1973年6月)批准,并送交各成员国供其接受。
81. 按照协定第XXIII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定》自1975年12月29日,即收到第5份接受证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76年2月26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14604。
82. 该委员会在其第二届会议(1977年,吉隆坡)上,通过了对协定的修正案,后经理事会第七十四届会议(1978年12月)批准。在其第四届会议(1979年9月)上,该委员会通过了对该《协定》的进一步修正案,理事会第七十六届会议(1979年11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对本协定的所有参加国生效。
协定的参加国
83.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澳大利亚52 |
1976年6月7日 | |
孟加拉国 |
1975年12月29日 | |
不 丹 |
2000年2月21日 | |
印 度 |
1975年6月12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77年4月12日 |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78年1月20日 | |
老 挝 |
1995年9月15日 | |
马来西亚 |
1976年5月14日 | |
毛里求斯53 |
1979年11月7日 | |
缅 甸 |
1990年1月3日 | |
尼伯尔 |
1975年12月29日 | |
巴基斯坦 |
1976年10月29日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80年7月25日 | |
菲律宾 |
1975年7月14日 | |
1976年6月7日 | ||
斯里兰卡 |
1975年4月4日 | |
泰 国 |
1974年9月16日 | |
84. 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1993年11月)通过第15/93号决议批准《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并送交各成员国政府供接受。
85. 按照该《协定》第X条第1款,该《协定》向粮农组织成员国或准成员以及非粮农组织成员但却是联合国成员、或者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开放供接受。对该《协定》的接受从将接受书交给粮农组织总干事保存时开始。
86. 按照第XI条第1款规定,该《协定》从总干事收到第25份接受书时的日期即2003年4月24日开始生效。该协定于2003年7月22日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协定的参加国
87.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阿根廷 |
1996年6月24日 | |
巴巴多斯 |
2000年10月26日 | |
贝 宁 |
1999年1月4日 | |
加拿大 |
1994年5月20日 | |
塞浦路斯 |
2000年7月19日 | |
埃 及 |
2001年8月14日 | |
欧洲共同体 |
1996年8月6日 | |
格鲁吉亚 |
1994年9月7日 | |
加 纳 |
2003年5月12日 | |
日 本 |
2000年6月20日 | |
大韩民国 |
2003年4月24日 | |
马达加斯加 |
1994年10月26日 | |
毛里求斯 |
2003年3月27日 | |
墨西哥 |
1999年3月11日 | |
摩洛哥 |
2001年1月30日 | |
缅 甸 |
1994年9月8日 | |
纳米比亚 |
1998年8月7日 | |
挪 威 |
1994年12月28日 | |
秘 鲁 |
2001年2月23日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4年6月24日 | |
圣卢西亚 |
2002年10月23日 | |
塞舌尔 |
2000年4月7日 | |
瑞 典 |
1994年10月25日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9年2月17日 | |
美利坚合众国 |
1995年12月19日 | |
乌拉圭 |
1999年11月11日 | |
88. 声明和保留
叙利亚
(在接受时所作的保留)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本协定绝不应解释为承认以色列,也不应导致叙利亚参与本协定条款可能规定的与以色列的任何交往。”
89.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O五届会议(1993年11月)通过第1/105号决议批准了《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的协定》。
90. 按照该《协定》第IV条第1款,下列粮农组织成员国和准成员都可以参加该委员会:(a):(i)其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地区范围内的沿海国家或准成员;(ii)其渔船在该地区捕捞协定涉及的鱼类资源的国家或准成员,或(iii)上面第(i)或(ii)项中提到的任何国家为其成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该国家将处理该《协定》范围内的事务的权限已转移给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按照第XVII条第1款的规定接受该《协定》的国家。
91. 按照协定第IV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通过其成员的2/3多数可以接纳非粮农组织成员但却是联合国会员国或者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的任何其它国家为委员会成员,条件是这些国家(a)为(i)其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地区范围内的沿海国家;或者(ii) 其渔船在该地区捕捞该《协定》所涉及的鱼类资源的国家;(b) 提出加入该委员会的申请并且在正式文件中声明接受按照第XVII条第2款在接受时生效的该《协定》。
92. 按照该《协定》第XVII条第1款,粮农组织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对该《协定》的接受从接受书交给总干事保存时开始。
93. 按照第XVIII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6年3月27日,即收到第十份接受书之日起生效。该《协定》于1996年6月3日以32888号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协定的参加国
94. 下列参加国于标明的相应日期交存其接受书:
参 加 国 |
接 受 书 | |
澳大利亚 |
1996年11月13日 | |
中 国56 |
1998年10月14日 | |
科摩罗 |
2001年8月14日 | |
厄立特里亚 |
1994年8月9日 | |
欧洲共同体 |
1995年10月27日 | |
法 国 |
1996年12月3日 | |
印 度 |
1995年3月13日 |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2002年1月28日 | |
日 本 |
1996年6月26日 | |
大韩民国 |
1996年3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