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 127/21


理事会

第一二七届会议

2004年11月22-27日,罗马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章法委) 第七十七届会议报告

2004年10月7-8日,罗马

目录


I. 引 言

1.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七十七届会议于2004年10月7-8日举行。除伊拉克以来,委员会的所有下列成员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法国、危地马拉、尼日尔和菲律宾

II. 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
建立的 机构的法律地位

2. 委员会审查了根据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V条第4款向其提交的题为“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的法律地位”的CCLM 77/2号文件。在这方面,章法委注意到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在其于2003年12月举行的第八届会议上表达的意见,即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与粮农组织之间的关系应予澄清,以及在过去少数情况下,章法委、理事会和大会审查了粮农组织基本文件R部分,其中含有“根据章程第XIV条和第XV条缔结的公约及协定和根据章程第VI条设立的各种委员会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本报告中称为“原则”。

3. 在讨论所提出的问题以前,章法委审查了适用于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缔结的公约和协定的一般法律框架、其背景和一些有关的法律考虑。委员会认识到,如大会在1957年第九届会议上阐述的那样,根据第XIV条缔结的公约和协定的明确目的是确立超过粮农组织章程内已经承担的义务的财政或其它义务。根据每一公约或协定的具体情况,这意味着它们设立的机构应在这些文书的范围内享有财务方面的自主权。本着同一想法,为了履行其职责,这些文书设立的机构的秘书应在法律上符合其框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享有自主权。

4. 章法委同时注意到,这些机构置入粮农组织的体制框架内并在该框架内运作。它们的构成文书由大会或理事会按照严格的程序要求批准,它们与粮农组织有密切联系。成员资格向粮农组织的成员开放,并对其它国家的成员资格采用特殊程序。这些机构可通过和修正其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但这些规则或条例或其修正案必需与粮农组织的相关基本文件保持一致。对其预算的所有捐款均由本组织按照粮农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管理。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的构成文书不向其委托法人资格,即拥有自身权力和义务的能力,因此他们必需通过粮农组织行事,或利用粮农组织的法律能力。这些机构的秘书是总干事任命的粮农组织官员,并遵守粮农组织的人事条例和规则以及服从总干事纪律权威。他们可能提出的与其就业条件有关的任何抱怨必需提交争端判决的相关手段,其中粮农组织是回答方,总干事为其法定代表。类似的考虑适用于涉及有关机构的任何仲裁讼诉。

5. 章法委认为,提出的问题应按照上述规定并以和解和适当的方式根据这些机构功能自主的要求以及它们置入粮农组织框架之内并在其中运作的情况处理。章法委指出,这些问题涉及根据章程第XIV条缔结的许多公约或协定。

(a) 关于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采取法律和物质行动的能力,特别有关缔结协定的可能性

6. 章法委认为,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直接和以其自己的权限在粮农组织审查以前和不提及其在粮农组织框架内设立和运作的机构的地位而缔结合同或协定的情况与该地位不符。章法委注意到,有时这可能导致这些机构接受对粮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及其广大成员有影响的承诺。

7. 章法委建议,今后关注缔结非正式工作安排以外的协定的程序。这些协定应在缔结以前向本组织报告,以便按照基本文件R部分的精神了解对本组织可能产生的任何政策、计划和财务影响。可以授权秘书签署协定,但协定应尤其按照原则第5段的要求适当提及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的地位。章法委注意到,在审查任何拟议的协定时,粮农组织应考虑到有关机构的职能要求,并不得干预其实质问题,但它们对粮农组织有政策、计划和财务影响的情况除外。

8. 章法委向理事会建议,本组织监督该建议的落实,以便评价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文件R部分。

(b) 关于挑选和任命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秘书的程序

9. 章法委审查了提出该问题的特殊背景,并注意到这涉及对基本文件R部分原则第32段(iii)的规定和一些构成条约规定的解释,按照构成条约的规定,根据第XIV条设立的一些机构的秘书由总干事任命,由有关机构批准。

10. 章法委认识到需要协调统一在秘书对有关机构功能自主性和技术责任以及作为粮农组织官员对本组织行政问责制的地位的内在要求。章法委认为,挑选和任命过程不应视为包含两种平行和独立部分的过程,即一方面由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认定候选人,另一方面由总干事对其任命,仅需总干事任命挑选的候选人而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合格候选人的认定过程。章法委认为这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框架,包括总干事在挑选和任命职员方面章程规定的责任。

11. 章法委认为,最近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于2004年7月19-23日在马耳他举行的特别会议上采用的程序提供了法律上可接受的按照原则第32段(iii)任命根据第XIV条设立的具有独立预算机构秘书的解决办法。

12. 章法委向理事会建议,请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按照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批准的程序修改其议事规则中与其秘书的挑选和任命程序有关的条款,当然这些程序将只能在今后采用。

(c) 关于对本组织的政策、财务或计划有影响的文件或决定的地位

13. 章法委认为,任何对本组织的政策、计划或财务有影响的文件或决定必需向本组织报告,应及时给予本组织发表意见的机会。章法委指出,这一要求不仅是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的真正地位所固有的,而且在《原则》的许多条款中,尤其是第30段中得到明确反映。

14. 在答复一名成员提出的问题时,法律顾问澄清指出,上述要求不影响根据第XIV条设立的机构在技术问题上的职能自主性,但从实际的观点看,有关的秘书需要与粮农组织的主管单位合作按照该要求评估每一具体情况。法律顾问在回答一名成员的问题时还澄清,如果在有关机构的会议期间准备对本组织的政策、计划和财务有影响的任何文件或决定,应允许总干事的代表介绍本组织的立场。

15. 章法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理事会重申这一立场,并经常审查这一事项,以便评估是否需要对基本文件R部分进行任何修正。

(d) 关于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在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内的地位

16. 章法委忆及,成员组织在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内的地位与在粮农组织的地位相同,但特殊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鉴于其全面主管能力,成员组织,不包括其成员是一个机构的成员。因此,成员资格以成员组织与其成员在其分别主管领域内交替行使成员权力的根本原则为基础。法律顾问澄清称,这完全符合章程第II条第8款的规定和既定的做法。

17. 章法委还忆及,在成员组织根据交替行使成员权力的原则参加某一机构时,他可以不担任职务,章法委建议此点在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相关机构的议事规则中得到适当反映。

III. 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设立
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建议

18. 章法委审议了题为“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设立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建议”的文件CCLM 77/3。委员会注意到,1999年粮农组织理事会撤销了前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当时,理事会授权总干事根据需要召开前西南印度洋渔业开发及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特别会议,以便完成设立一个新的委员会的过程,并在此之前采取该区域渔业管理方面可能需要的临时行动。

19. 章法委注意到,为了建立一个新的渔业委员会,在2000/2003年期间举行了一系列会议。最终,2004年1月召开的一次会议同意设立两个单独的机构,一个负责沿海水域渔业管理和开发,另一个负责公海渔业的管理。关于沿海水域渔业机构,会议同意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设立比较合适,因为它将履行咨询功能,没有权力通过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管理措施,也没有由强制性会费资助的独立预算,同时应牢记其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地位。随后,在2004年7月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就一份理事会的决议和拟议的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规约达成了一致意见。

20. 章法委审查了理事会的决定和西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的规约,除了对法文本进行少量修改以外,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它们适当。章法委已将本报告附录I中含有的决议和规约提交理事会在2004年11月的第一二七届会议上通过。

IV. 欧洲共同体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
附属机构会议中的座位安排

21. 委员会审查了题为“欧洲共同体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会议中的座位安排”的文件CCLM 77/4,这是根据欧洲共同体的请求而准备的,欧共体请求在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上将席位安排在担任欧洲共同体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的成员国代表团旁边。

22. 章法委忆及其早先的要求,即随时了解共同体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内地位的任何相关发展情况。委员会还忆及,2002年9月,它审查了一套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内成员资格的议事规则修正案。当时,章法委认为这些修正案符合成员组织在粮农组织内的地位须遵循的章程条款,并认为鉴于该委员会内进行的技术工作,当时提出的某些特别安排是合理的。最后,这套修正案在2003年6-7月举行的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上以唱名投票的方式获得通过。后来,担任欧洲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主席的成员通知总干事,按照该委员会规章第2条,它愿意被视为法典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23. 章法委获悉,自1991年起欧洲共同体在粮农组织会议中的座位按字母顺序安排在所有代表团之间。此后,一直严格采用这种做法,但理事会的特殊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章法委1993年对该问题的审查,欧洲共同体代表团的座位仅排在理事会所有成员国之后,即在成员同一地区的第50个座位上,因为这被认为更加符合欧洲共同体在粮农组织成员形式的独特性质及与其有关的章程规定。

24. 章法委认为,根据一些考虑,欧洲共同体关于将其在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上的座位安排在担任轮值主席国的代表团旁边的请求似乎不存在法律困难。这首先是因为欧洲共同体在粮农组织的成员形式是一种独特形式。此外,食品法典委员会由于在委员会内开展的工作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具有特殊地位,拟议的安排可以更好地协调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立场。此外,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内的座位安排是既定的,但为考虑到特别情况,偶尔也制定了特殊程序。章法委注意到部长理事会总秘书处的代表也将作为欧洲共同体代表团的成员或作为担任主席的成员的代表团成员参加食典委的会议,但这是一个内部问题。

25. 在考虑到上述情况后,章法委认为对欧洲共同体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会议上的特殊座位安排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这种安排,欧洲共同体代表团的座位将设在担任欧洲共同体轮值主席国家的代表团旁边。章法委强调这种安排必需从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工作的特殊性质考虑,将不构成本组织1991年以来在本组织理事会或任何其它机构或会议上所遵循的做法的一个先例。

V. 纠正基本文件中不同语言的错误

26. 章法委审查了题为“纠正基本文件中不同语言的错误”的文件CCLM 77/5。委员会认为,提交其注意的本组织基本文件不同语言版本中的三个错误是较小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影响有关条款的含义或法律效果。委员会指出,鉴于不同语言的五种版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这些错误表明一种语言与其它语言有出入,因此需要纠正,以便统一全部五个版本。

27. 委员会建议理事会批准如下较正:

a) 本组织总规则第XXXVI条“总干事的任命”西班牙文本。在第1款(a)项中,英文本为“...by the date set by the Council”,法文本为“...dans les délais fixés par le Consei”,而西班牙文本则错误地指为“...en la fecha fijada por el Consejo”。该条西班牙文本的正确条文应为“...en el plazo fijado por el Consejo”。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与英文和法文本一致。

b) 总规则第XXXVI条阿拉伯文本。在第1款(a)中,英文本为“such date ... shall be not later than 30 days before...”,法文本含有“le délai ainsi fixé … est d'au moins 30 jours avant la session du Conseil”的措词,西班牙文本为“la fecha fijada … debe ser 30 días antes por lo menos del período de sesiones del Consejo”。然而阿拉伯文错误地指出这个期限应不少于该日期以前30天。该条阿拉伯文的正确措词应为“ينبغى ألا يتجاوز الموعد المحدد 30 يوما قبل....”。中文本与上述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一致。

c) 第XLVIII“规则的暂缓执行及修改”法文本。在第2款的最后一句中,英文本为“..an appropriate committee”,西班牙文本正确地指出“..comité corrispondiente”。然而法文本错误的指为“..un comité ad hoc”而这应为“..un comité approprié”。阿拉伯文和中文本符合这里所说的英文和西班牙文本。

VI. 联合国系统内关于
登记伙伴关系和同性婚姻的发展情况

28. 章法委忆及该问题曾于2003年10月在其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审查过。委员会当时注意到该问题正在联合国系统内进行积极的审议,并建议本组织密切关注联合国系统内的讨论,以便在这方面采取一种共同的立场。委员会进一步忆及,理事会在2003年11月举行的第一二五届会议上支持章法委的建议。

29. 委员会获悉自2003年10月以来在联合国系统内有了一些发展。委员会尤其获悉颁布了关于为享受福利目的的家庭状况的以下四个文件。

30. 委员会感谢秘书处提供的情况,并注意到有些文件是最近刚刚颁发的,因此没有翻译本。委员会请秘书处准备一份含有这些和其它适当信息的综合文件,以便委员会成员能够与粮农组织其它成员磋商,从而讨论该问题并在章法委的下届会议上准备一项建议,使本组织及其成员在理事会随后的会议上就该问题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

附 录I

决议草案和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规章

理事会决议…/127

理事会,

注意到西南印度洋渔业资源开发及管理委员会的前成员,即科摩罗、法国、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莫桑比克、塞舌尔、索马里和坦桑尼亚在1999年6月举行的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六届会议上表达的希望,即建立一个区域组织促进该地区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保存、合理管理和优化利用,以针对非金枪鱼品种的渔业为重点;

考虑到这些沿海国家已经按照1982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确定了其国家管辖的地区,为探索和开发、保存和管理该地区生物海洋资源的目的行使其主权;

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中所述之宗旨和目的;

认识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并注意到1995年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进一步认识到经济和地理考虑以及包括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及其沿海社区对海洋生物资源提供的公平利益的特殊需要;

还认识到该地区沿海国家在其沿海水域的渔业资源开发与适当利用中面临共同或类似的问题,并需要一个应对这些共同或类似问题的国际合作机制,建立一个关于渔业管理和开发的咨询委员会将促进这一机制;

特此根据本组织章程第VI条第1款设立一个成为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渔业咨询委员会,其规章如下:

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规章

1. 主管领域

委员会的主管领域应为沿海国家管辖内的西南印度洋所有水域,即以如下划线为界限的所有印度洋水域:从北纬10度东非海岸深水标记点开始一直往东至东经65度,然后一直向南至赤道,然后一直往东至东经80度,然后往南至南纬45度,然后往西至东经30度,然后一直往北至非洲大陆海岸,如本规则附件I中的地图所示。

2. 品 种

委员会将涵盖所有海洋生物资源,不影响该地区其它主管渔业和其它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组织或安排的管理责任及权利。

3. 成员资格

委员会应由其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委员会涵盖地区的沿海国家的本组织成员和准成员组成。它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说明它们有兴趣成为委员会的成员。

4. 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能

在不影响沿海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委员会应通过海洋生物资源的适当管理和开发而促进委员会涵盖地区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解决委员会成员面临的渔业管理和开发方面的共同问题。为此,委员会应具有如下职能和责任:

5. 一般原则

委员会应适当注意并促进实施《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条款,包括对渔业管理采取谨慎方针和生态系统方法。

6. 机 构

7. 报 告

委员会应以适当的间隔向总干事提交关于其活动和建议的报告,以便总干事能够在制定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向大会、理事会提交其它文件时考虑到这些报告。总干事应通过理事会将委员会通过的具有政策影响或影响本组织计划或财政的建议提请大会注意。委员会每份报告的副本一旦获得即应向委员会成员和本组织的成员国和准成员以及国际组织分发,供其了解情况。

8. 观察员

9. 议事规则

委员会可通过和修正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这些议事规则应与本组织的章程和总规则以及大会通过的各种委员会须遵循的原则声明保持一致。议事规则及其修正案应在总干事批准后生效。

10. 与南印度洋公海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的任何协定或安排的合作

委员会应通过总干事与南印度洋公海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方面的任何协定或安排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尤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