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005/11


大会

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5年11月19-26日,罗马

选举理事会理事国

1. 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条对粮农组织理事会成员国的提名和选举作了规定。

2.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

3. 理事会有四十九个席位,在连续的两个日历年中每一年有十六个席位空缺,第三个日历年有十七个席位空缺。

4. 在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上要填补的席位包括该届会议结束时空缺的16个席位和2006年12月31日时空缺的16个席位,以及一个国家根据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条第7款的规定辞职之后从2005年1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空缺的一个席位。

5. 理事会目前的组成名单列后,前两栏中的席位如(b)和(c)中所示将要选举。

2005年12月
第三十三届大会结束时
空缺的席位

2006年12月31日时
空缺的席位

2007年11月
第三十四届大会结束时
空缺的席位

澳大利亚

安哥拉

阿尔及利亚

科特迪瓦

亚美尼亚

玻利维亚

埃 及

孟加拉国

巴 西

芬 兰

智 利

加拿大

法 国

中 国

佛得角

危地马拉

刚 果

古 巴

印 度

德 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1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

意大利

日 本

马 里

毛里求斯

巴拿马

马耳他

尼日利亚

秘 鲁

墨西哥

巴基斯坦

菲律宾

荷 兰

沙特阿拉伯

大韩民国

阿 曼

斯威士兰

罗马尼亚

斯洛文尼亚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泰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联合王国

乌干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a) 根据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条第7款的规定,刚果民主共和国被认为已经辞职,因此空出的2005年1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任期的余下时间)的席位应当根据总规则第XXII条第6款和第9款的规定予以填补。

(b) 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按区域填补的16个席位的分配及目前占有这些席位的成员国情况如下:

区域

占有席位的国家

非洲(4)

科特迪瓦、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斯威士兰

亚洲(3)

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

欧洲(4)

芬兰、法国、意大利、联合王国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1)

危地马拉

近东(3)

埃及、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北美洲(0)

 

西南太平洋(1)

澳大利亚

 

(c)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期间,按区域填补的17个席位的分配及目前占有这些席位的成员国情况如下:

区域

占有或曾经占有席位的国家

非洲(3)

安哥拉、刚果、乌干达

亚洲(6)

孟加拉国、中国、日本、菲律宾、大韩民国、泰国

欧洲(3)

亚美尼亚、德国、罗马尼亚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3)

智利、巴拿马、秘鲁

近东(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北美洲(0)

 

西南太平洋(0)

 
   

6. 根据总规则第XXII条第10款的规定,选举理事会席位的提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得到除被提名的成员国代表以外的两个成员国代表的支持,提名必须针对具体区域。总规则第XXII条第10款第(a)项规定,大会在会议开幕后应尽快地,无论如何也应在会议第三天(即2005年11月21日)结束之前,根据总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选举的日期和必须提交理事会选举提名的截止日期”。提交提名的程序见总规则第XXII条第10款第(b)项和第(c)项。总规则第XXII条第10款第(d)项还规定,总务委员会在距选举日期至少三个工作日以前,应将收到的有效提名通知大会。

7. 理事会第一二八届会议建议,大会确定2005年11月25日为选举日期,2005年11月29日12时为提名截止时间。

8. 截至2005年6月25日,为理事会选举目的列出的粮农组织成员国的区域分布情况见附录A

9. 有关的提名表见附录B

附录A

为理事会选举目的按区域列出的粮农组织成员国

(截至2005年6月25日)

I. 非 洲
(成员国:48-理事会席位:12)

阿尔及利亚

埃塞俄比亚

纳米比亚

安哥拉

加 蓬

尼日尔

贝 宁

冈比亚

尼日利亚

博茨瓦纳

加 纳

卢旺达

布基纳法索

几内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布隆迪

几内亚比绍

塞内加尔

喀麦隆

肯尼亚

塞舌尔

佛得角

莱索托

塞拉利昂

中非共和国

利比里亚

南 非

乍 得

马达加斯加

斯威士兰

科摩罗

马拉维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马 里

多 哥

刚果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

突尼斯

科特迪瓦

毛里求斯

乌干达

赤道几内亚

摩洛哥

赞比亚

厄立特里亚

莫桑比克

津巴布韦

     

II. 亚 洲
(成员国:23-理事会席位:9)

孟加拉国

哈萨克斯坦

巴基斯坦

不 丹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菲律宾

柬埔寨

马来西亚

大韩民国

中 国

马尔代夫

斯里兰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蒙 古

东帝汶

印 度

缅 甸

泰 国

印度尼西亚

尼泊尔

乌兹别克斯坦

日 本

 

越 南

     
 

III. 欧 洲
(成员国:44-理事会席位:10)

阿尔巴尼亚

格鲁吉亚

挪 威

亚美尼亚

德 国

波 兰

奥地利

希 腊

葡萄牙

阿塞拜疆

匈牙利

摩尔多瓦共和国

比利时

冰 岛

罗马尼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爱尔兰

圣马力诺

保加利亚

以色列

塞尔维亚和黑山

克罗地亚

意大利

斯洛伐克

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

斯洛文尼亚

捷克共和国

立陶宛

西班牙

丹 麦

卢森堡

瑞 典

爱沙尼亚

马耳他

瑞 士

芬 兰

摩纳哥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法 国

荷 兰

土耳其

   

乌克兰

   

联合王国

成员组织:欧洲共同体

申请成员:白俄罗斯

IV.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成员国:33-理事会席位:9)

安提瓜和巴布达

多米尼加

尼加拉瓜

阿根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巴拿马

巴哈马

厄瓜多尔

巴拉圭

巴巴多斯

萨尔瓦多

秘 鲁

伯利兹

格林纳达

圣基茨和尼维斯

玻利维亚

危地马拉

圣卢西亚

巴 西

圭亚那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智 利

海 地

苏里南

哥伦比亚

洪都拉斯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哥斯达黎加

牙买加

乌拉圭

古 巴

墨西哥

委内瑞拉

V. 近 东
(成员国:21-理事会席位:6)

阿富汗

科威特

索马里

巴 林

吉尔吉斯斯坦

苏 丹

吉布提

黎巴嫩

叙利亚

埃 及

利比亚

塔吉克斯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阿 曼

土库曼斯坦

伊拉克

卡塔尔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约 旦

沙特阿拉伯王国

也 门

VI. 北美洲
(成员国:2-理事会席位:2)

加拿大

美利坚合众国

VII. 西南太平洋
(成员国:16-理事会席位:1)

澳大利亚

库克群岛

斐 济

基里巴斯

马绍尔群岛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国)

瑙 鲁

新西兰

纽 埃

帕 劳

巴布亚新几内亚

萨摩亚

所罗门群岛

汤 加

图瓦卢

瓦努阿图

附录B

理事会选举提名表
(2005年11月19日12时以前提交)

 

日期:

 

至:B-202室大会和理事会秘书长

   
       
 

代表和

 

代表

(签字)

 

(签字)

 
       
 

愿意提名

   
     
     

竞选

 

区域理事会席位,任期如下:

       

(a)

2005年11月-2007年11月(仅非洲区域)*

(b)

2005年11月-2008年12月31日*

(c)

2007年1月1日-2009年11月*

 

代表接受这一提名。

     

(签字)

   

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条第10

10.

(a) 大会在会议开幕后应尽快地,无论如何也应在会议第三天结束之前,根据总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选举的日期,并按照下述(c)项,决定理事会选举提名的截止日期。

 

(b) 每一项提名,应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某一特定区域,并遵循本款第(g)项的规定,表明其任期。任期中如包括有关成员国仍在职的时期,则不得予以提名。

 

(c) 每项提名应得到除被提名的成员国代表外参加大会的另两个成员国代表的书面支持,并应附有被提名成员国代表接受提名的正式书面表示。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在大会确定的提名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提名均属无效。

 

……

 

(g) 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应按第XII条第9款第(b)项和第12款的规定进行;每个区域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每一历年中的所有空缺席位,均举行一次选举同时予以填补。如果某一特定区域的候选成员国的数目与两个历年中空缺席位的总数相等,则可举行一次选举同时填补所有的空缺席位。至于候选人分配哪一年的空缺席,必要时可通过相互协商,或用大会决定采用的其它办法,加以解决。在选举中,未能当选第一个日历年空缺席位的候选人,除非其自动退出,应包括在第二个日历年底空缺席位选举的候选人之列。


1 按照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条第7款规定,被认为已经辞职。

* 如不适用即删除。在选举中,未能当选第一个日历年空缺席位的候选国,除非自动退出,否则应包括在第二个日历年底空缺席位选举的候选国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