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 129/5


理事会

第一二九届会议

2005年11月16-18日,罗马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章法委) 第七十九届会议报告

目录


I.引 言

1.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七十九届会议于2005年10月11-12日举行。委员会所有下列成员出席了会议:

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法国、危地马拉、伊拉克、尼日尔和菲律宾。

II.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修正案

2. 章法委审议了题为“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修正案”的CCLM 79/2号文件。章法委注意到,食典委是由粮农组织大会和世界卫生大会1961年和1962年通过平行决议成立的粮农组织/世卫组织的一个联合标准制定机构,平行决议当时批准了食典委的章程并作出了一系列相关的决定。食典委按照其章程通过的食品标准为自愿性标准,需经各国政府承认。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的生效,人们对这一状况提出了疑问。尤其是,人们指出只要食典标准经世贸组织承认作为国际贸易的参照点,则在世贸组织范围内,承认是无关的,因为无论各政府是否承认这项标准,它们都有义务。

3. 章法委注意到,90年代后期食品法典委员会广泛讨论了这一事项,但当时食典委未建议对其章程作任何修正。然而,总原则规范委员会于2004年再次讨论了这一问题。在2005年4月份的第二十二届会议上,该委员会同意建议食典委取消承认程序,并赞同因此对《程序手册》作一系列修正。2005年7月4-9日,在罗马举行的第二十八届会议上,食典委以协商一致和对实质性内容未加任何讨论的方式同意向粮农组织大会和世界卫生大会建议修订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第1条,以便取消承认程序。

4. 章法委审议了文后所附的附录I中的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修正议案,并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符合要求。章法委同意将修正议案提交理事会以转交大会2005年11月份将召开的第三十三届会议批准。章法委注意到世界卫生大会将在2006年春季会议上审议这些拟议的修正案。

III.就职工待遇而言的个人身份

5. 根据粮农组织理事会2005年6月份举行的第一二八届会议的要求1,章法委研究了CCLM 79/3号文件中处理的题为“就职工待遇而言的个人身份”问题,并建议理事会通过以下决定:

“理事会在审议章法委第七十九届会议报告时忆及以下长期根本的原则,即就粮农组织的待遇而言,职员的个人身份应仍然参照有关职员国籍法予以承认。理事会强调,如同联合国秘书长所做的那样,参照国家法将继续确保尊重成员国及其国民的社会、宗教和文化多样性,实际上是可能尊重所有国家主权的唯一方法。

因此,理事会要求总干事在本届会议之后及早通过一项行政指令,该指令应与联合国秘书长颁发的指令(即2004年9月24日的ST/SGB/2004/13“就联合国待遇而言的个人身份”一致。该行政指令应强调以下根本原则,即就职工条例和规则中的待遇而言,个人身份已经并应继续参照有关职员的国籍法确定。当一个职员拥有一个以上的国家的国籍时,本组织将继续按照适用的条例,承认就职工条例和规则而言与该职员最密切相关的国家的国籍。

理事会表示的看法是,拟议的行政指令将不涉及对职工条例的修改,而是将仅仅构成对现行条款的一种解释,这一解释将从该行政指令公布之日起生效。理事会还请总干事为实施其决定采取所需的内部措施。”

IV.保安支出资金 – 财务条例修正案

6. 章法委审议了题为“保安支出资金 – 财务条例修正案”的CCLM 79/4号文件,该文件提出了供大会通过的一项决议草案。章法委注意到,该决议草案包含了一项提议,即在财务条例第6条末尾添加新的6.12段,修正本组织的《财务条例》。

7. 章法委忆及,该决议草案由财政委员会2005年9月份举行的第一一O届会议讨论并得到支持2

8. 章法委在审议该决议草案及对财务条例第6条的拟议修正案时纠正了有关理事会某届会议的提法,指出拟议的新的财务条例第6条第12款(d)项的措辞,反映了财务条例第6条第11款(d)项现有的措辞。

9. 章法委认为本报告附录II中所列的拟议的决议草案和拟议的新的财务条例第6条第12款的措辞,符合本组织的《基本文件》,法律形式适当,因而建议将其提交理事会,并随后由理事会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V.对“一般公众”旁听会议的限制

10. 章法委审议了题为“对一般公众旁听本组织会议的限制”的CCLM 79/5号文件,包括关于对本组织总规则第V条第3款和第XXV条第9款(c)项作少量修改的一项大会决议草案,授权总干事对所谓的“一般公众”旁听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加以限制。

11. 在这一背景下,章法委指出,按照联合国系统的一项传统,粮农组织主要领导机构公开举行其会议。按照章程第V条设立的开放性技术委员会、按照第VI条设立的各委员会以及按照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也公开举行其会议。但尤其涉及理事会中成员受限制的各委员会包括章法委例外,一般来说,涉及大会、理事会或理事会各技术委员会如起草委员会内部工作的任何委员会也例外。然而,自通过上述条款以来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保安关注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正如拟议的保安支出基金所表明的那样。

12. 章法委注意到,这些关注要求总干事承担本组织内部更大的保安责任,这项责任由总干事根据需要,与东道国当局合作履行,其范围可扩大到依据保安原因,拒绝个人进入粮农组织大楼。尽管拥有这一授权,但认为新的发展变化要求采取某种方法,使本组织主要机构会议的透明、开放和公众参加的原则,与总干事酌情与东道国当局磋商,在总部和可能举行粮农组织会议的各国,作为主要负责保安问题的官员的责任得到更好的协调。

13. 章法委同意修改有关本组织总规则第V条第3款的拟议的大会决议案条的建议,以便使其更加符合联合国的传统和惯例,同时允许总干事在为准许公众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作出适当安排时,考虑到所有相关的保安问题。章法委同意将本文附录III中提出的经修改的大会决议草案提交理事会,以便转交大会批准。

14. 章法委强调,拟议的修正不损害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公开举行的原则,这项原则将在本组织的总条例中继续得到明确陈述,新闻和其他宣传机构的代表的与会方法将保持不变。章法委注意到,对章程第V条、第VI条和第XXIV条设立的各机构的议事规则进行调整的过程将逐步进行,并考虑到各机构的状况。

VI.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
之间的协定

15. 根据粮农组织理事会2005年6月份举行的第一二八届会议的要求3,章法委审议了该协定案文,认为该协定草案符合本组织的《基本文件》,尤其是符合M部分“与政府性国际组织的合作”和M部分“关于粮农组织与政府间组织签订关系协定的指导方针”。

16. 章法委建议将本报告附录IV中的产权组织与粮农组织之间的协定草案提交2005年11月份的理事会第一二九届会议批准,并随后提交2005年11月份的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确认。

附录I:

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修正案

第1条4

除下面第5条另有规定外,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就有关执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所有事项,向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两总干事提出建议,并接受他们的咨询,其目的是:

附录II:

第…/…号决议草案

财务条例第VI条修正案(保安支出基金)

大 会

忆及总干事关于设立一项保安支出基金的建议,即在工作计划和预算一个新的章节中汇总与粮农组织总部和实地保安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为改善本组织职工和资产加强规划、监督和责任的现有财务框架的一种手段;

特别注意到财政委员会在其第一O九届会议(2005年5月9-13日,罗马)上认为有必要在一项单独的预算拨款中合并和全面包括保安费用,并通过可得到自愿捐款补充的一种供资机制实现财务灵活性,支持总干事关于设立一项保安支出基金,作为在工作计划和预算新的第9章中汇总与总部和实地保安直接相关的所有职工和非职工费用的一种手段的建议;

还注意到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于2005年5月11日举行的联席会议对工作计划和预算添加新的第9章和设立一项保安支出基金的建议的审议;

忆及理事会在其一二八届会议(2005年6月20-25日,罗马)上赞同工作计划和预算添加新的第9章并设立一项保安支出基金;

考虑到财政委员会在其第一一O届会议(2005年9月19-23日,罗马)上和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九届会议(2005年10月11-12日,罗马)上审查了对财务条例第VI条的拟议修正案;

注意到理事会在其一二九届会议(2005年11月16-18日,罗马)上同意将财务条例第VI条的拟议修正案转交大会批准;

决定

附录III:

第…/…号决议草案

本组织总规则第V条第3款和第XXV条第9款(a)项修正案

大 会

注意到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第七十九届会议(2005年10月11-12日,罗马)上提出的关于本组织总规则第V条第3款和第XXV条第9款(a)项的拟议修正案;

考虑到理事会在其第一二九届会议(11月16-18日,罗马)上同意将本组织总规则的拟议修正案转交大会批准;

还注意到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应继续公开举行的总原则,以及拟议的修正案目的在于澄清总干事与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有关的保安事项的责任程度;

注意到有关设立一项保安支出基金及对财务条例作相关修正的审议活动。

还注意到对本组织总规则涉及按照章程第VI条和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的第V条和第XXV条修正条款的实施,应逐步而有区别地进行,顾及所有相关的考虑,包括有关机构的授权;

决定5

(a) 对本组织总规则第V条第3款修订如下:“总干事应考虑到所有相关的保安关注,在符合大会决定的条件下,为安排公众旁听大会全体会议作出适当安排。总干事还应在符合大会决定的条件下,安排新闻界和其他宣传机构的代表旁听大会的全体会议。

(b) 对第XXV条第9款(a)项修改如下:

“除以下(b)、(c)两项规定之外,理事会和所有理事国均可参加的理事会各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第V条第3款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理事会和理事国均可参加的理事会各委员会的会议”。

附录IV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 之间的协定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本协定中通称“两个组织”,

希望在两组织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以便为它们之间的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兹协定如下:

第I条
代 表

1. 每个组织应邀请另一组织参加其管理机构会议和其他机构讨论与另一组织特别相关并且另一组织表示感兴趣的事项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如此邀请的该组织的代表应当有充分机会就该组织活动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表明其意见。

2. 在这方面,根据保密所必需的此类安排,两个组织应通过提供相关文件草案以及酌情提供技术咨询和投入,在编写官方文件方面开展合作。

第II条
信息交流

1. 两个组织应经常交流有关其相关活动和立场方面的信息。

2. 每个组织应当将另一组织的相关活动通知其成员或者酌情使另一组织有机会这样做。

3. 两个组织应当相互通报其相关活动和在其他组织及论坛的立场,尽可能协调它们的立场。

第III条
合作领域

本协定项下的合作应包括:

(a) 开展联合活动以处理共同相关的问题,包括协调及执行联合研究、联合研讨会和讲习班,其中包括有关知识产权与粮食和农业部门之间互动的公共政策方案的研究、研讨会和讲习班;

(b) 酌情协调数据库,通过其网站帮助进入另一组织的相关信息系统,酌情协调这种信息系统的发展;

(c) 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和投入以支持另一组织的工作,包括满足该组织成员提出的要求;

(d) 在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包括能力建设方面,酌情开展合作;

(e) 协调以下方面与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工作:

(f) 就与两个组织主持下的国际文书相关的问题酌情开展技术合作,包括:

第IV条
联合工作计划

1. 为了促进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为了开展联合活动以处理共同相关的问题,粮农组织或产权组织均可以提出针对具体合作目标的联合项目。这种联合工作计划应当阐明粮农组织和产权组织各自的责任和财政义务,阐明任何其他资金来源以及人员配备责任。在实施这种联合工作计划时,粮农组织和产权组织可以共同商定与其他组织机构,包括供资机构的合作。

2. 如果双方同意,这种联合工作计划可以按序列标明日期和编号,由两个组织签署并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3. 这种联合工作计划可经粮农组织和产权组织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修改。

4. 必要时在商定的联合活动或工作计划范围内,一个组织可以向另一组织派遣工作人员,作出其他行政安排。

第V条
财务影响

1. 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任何少量一般性开支由各自组织负担。

2. 如果根据本协定一个组织向另一个组织提出的合作所需的开支超过少量一般性开支,两个组织应协商确定所需资源的提供、解决这些开支的最公平方法以及如果没有资源则确定获取必要资源的最适当方法。必要时经两个组织同意,它们可以为其合作活动和联合工作计划从捐助机构联合寻求财务资源。

第VI条
本协定的实施

粮农组织总干事和产权组织总干事可以作出必要安排来确保适当实施本协定。

第VII条
协定的修改

根据下面第X条的规定,本协定可经两组织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修改。

第VIII条
终止

两个组织中的任何一个组织均可终止本协定,但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不影响先前专门为执行根据本协定第IV条执行的联合工作计划而商定的义务。

第IX条
与其他组织的协定

本协定不影响粮农组织或产权组织与联合国系统范围内其他组织或计划署缔结的协定。

第X条
协定的生效

本协定及其修改一俟两个组织的相关法律程序完成即应开始生效。

代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总干事
卡米尔·依德里斯


1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二八届会议报告,2005年6月20-24日,罗马,第113段。

2 财政委员会第一一O届会议报告,2005年9月19-23日,罗马,第71段。

3 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二八届会议报告,2005年6月20-24日,罗马,第1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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