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005/INF/17


大会

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5年11月19-26日,罗马

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有害化学品和农药 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实施状况报告

A.引 言

1. 《鹿特丹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27日至30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向理事会第一二七届会议提供了关于《鹿特丹公约》生效、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结果、秘书处有关活动的一份参考文件(CL 127/INF/4)。本文件的目的是向大会提供该《公约》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关于秘书处安排的决定情况。

2. 该《公约》旨在促进各缔约方在某些有害化学品和农药的国际贸易中共同负责及采取合作行动。该《公约》促进这些化学品和农药特性的信息交流,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为发展中国家更加有效地管理这些化学品和农药提供补充手段。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使各国能够制止某些有害化学品进入其领土,除非他们明确同意这些化学品的输入。

B.背景情况

3. 在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理事会和粮农组织大会将关于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其它化学品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分别纳入“修订的国际贸易中化学品信息交流伦敦准则”和“国际农药供销和使用行为守则”。自那以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粮农组织联合执行了自愿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4.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环发会议)在《21世纪议程》第19章中建议缔结有法律约束力的事先知情同意文书。在19.39d项中1,环发会议建议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与业界合作,“尽快实施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根据已经获得的经验,请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贸总协定、粮农组织、世卫组织等在其各自主管领域考虑加快工作缔结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5. 根据1994年11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O七届会议2和1995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理事会第十八届会议的指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粮农组织在1996年3月至1998年4月举行了五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预先知情同意程序会议。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出席了这些谈判会议。这些谈判主要通过谈判各方提供的自愿捐助得到资助。

6. 在审议谈判情况时,1997年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3和199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理事会第五次特别会议:

批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粮农组织秘书处参加临时秘书处和《公约》秘书处,如果在谈判期间希望参加并得到外交会议的通过(外交会议将通过该《公约》)、执行干事和总干事对这种安排感到满意及目前的自愿程序实施费用之外的其它费用通过预算外资源解决。

同意接受自愿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变动,如果外交会议决定如此变动以及目前的自愿程序实施费用之外的其它费用通过预算外资源解决。

7. 在1998年3月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第五次会议上结束了谈判,拟定了最后《公约》文本。该文本随后作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有害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由全权代表会议于1998年9月10日在荷兰鹿特丹通过。

8. 1999年粮农组织大会第三十届会议在审议谈判结果时,对成功结束谈判以及通过《鹿特丹公约》表示满意。对于粮农组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公约》的谈判和联合提供临时秘书处方面的合作,大会给予积极的评价。大会支持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临时秘书处和《公约》秘书处中的主要作用4

9. 1998年9月至2004年9月,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又举行了六次会议。2004年9月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十一次即最后一次会议为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准备,并确定了列入临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更多化学品。

C.目前状况

10. 《鹿特丹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27日至30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截止2005年9月,有100个缔约方批准了《鹿特丹公约》,比上年增加25%。这一数量预计继续增加,因为有165个国家参加了自愿临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11. 化学品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2月举行。在该次会议上,专家们审议了关于准备列入《公约》附件III的14种化学品的60份通知。根据缔约方大会临时程序期间所获得的经验,这些专家还审议并通过了一套工作程序和政策以指导他们的工作。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了化学品审查委员会的31个成员,并选出了一名主席。化学品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定于2006年2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12. 在2005年2月,向各国分发了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公约》附件III增加14种化学品的决定指导文件。根据《公约》第10条,要求各国在9个月之内向秘书处提交其关于将来进口这些化学品的决定。这些决定将在2005年12月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通函中公布。

13. 根据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在区域一级提供技术援助的一项计划。该项计划注重与单个国家和国家小组合作,以促进制定关于批准和/或实施《公约》的国家计划。该项计划取得成功的要素是粮农组织区域和分区域办事处。特别是,区域植物保护官员的投入有助于在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及萨赫勒地带国家间抗旱常设委员会下面设立的萨赫勒农药委员会等现有机构和活动的基础上,确定区域一级不同的技术援助办法和机遇。

14. 《公约》第19条规定,《鹿特丹公约》秘书处职能应由环境规划署执行干事和粮农组织总干事根据他们同意并经缔约方大会批准的安排履行。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有关秘书处职能的两项决定。第一项决定是,接受意大利政府和瑞士政府关于在日内瓦和罗马联合主办《鹿特丹公约》秘书处的提议。第二项决定是,请执行干事和总干事可能根据早先安排的同样成分作出关于履行秘书处职能的安排,并提交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项决定还请执行干事和总干事继续根据现有安排履行《公约》秘书处职能直到缔约方大会批准新的安排为止。

15. 执行干事和总干事根据1992年以来所作的安排,拟定了关于共同履行《鹿特丹公约》秘书处职能的安排的一个《谅解备忘录》。这包括在粮农组织之内设立两项信托基金,一项是支付秘书处费用的普通信托基金,另一项是提供与会者参加缔约方大会会议的旅费和技术援助的自愿特别信托基金。

16. 关于履行秘书处职能及粮农组织和环境规划署之间《谅解备忘录》的安排,提交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缔约方大会批准了环境规划署执行干事和粮农组织总干事根据《谅解备忘录》提出的关于履行秘书处职能的安排。缔约方大会还决定必要时在其今后的会议上审议这些安排。

17. 预计粮农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将签署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谅解备忘录》。

18. 缔约方大会还批准了2006年预算和费用示意性分摊表。粮农组织对实施《公约》的支持得到承认。请环境规划署领导机构和粮农组织领导机构在2002年为《公约》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继续提供财政支持。

19. 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定于2006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1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报告,”(环发会议)巴西里约热内卢,1992年。

2 CL 107/REP,1994,第44-50段。

3 C 1997/REP(第二十九届会议),第64-69段。

4 C 1999/REP(第三十届会议),第72-7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