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005/14 |
第三十三届会议 |
2005年11月19-26日,罗马 |
任命粮农组织大会参加 |
1. 联合国工作人员联合养恤金条例第四条(a)款规定:“本项基金应由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各成员组织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进行管理”。根据第六条(c)款的规定,各成员组织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应由相当于联合国大会的组织机构所推选的委员和候补委员、该组织机构的首席行政官员及参加服务的人员组成……”。
2. 在促使联合国养恤金及其管理符合联合国共同系统内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的总努力中,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养恤金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在世界各国任职和退休。由于联合国系统国际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要求对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的问题予以特别关心和深入研究处理。该委员会的职责是:
a) 就对养恤金条例和管理细则可能进行的修改进行审议,以确定该委员会在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的代表团的立场;然后由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酌情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
b) 在粮农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的参加者就粮农组织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参加者的权益和(或)地位的某一决定发生争议时,对这些条例和管理细则予以解释和实施。
c) 根据联合国工作人员联合养恤金条例和细则为粮农组织参加者提供残疾人福利付款(每年约25-30人)。
3. 该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罗马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开会6次至8次,每次半天)。视分配给粮农组织的席位,该委员会从其成员中任命参加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的代表,养恤金联合委员会是该基金的上级管理机构,直接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工作。联合委员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4. 粮农组织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由以下委员组成:
• 粮农组织大会任命的三名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
• 总干事任命的三名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
• 粮农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参加者选举的三名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
5. 大会目前任命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如下:
委 员 |
候 补 委 员 | |
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
Mohamed Said Ali Harbi先生 苏丹参赞兼常驻粮农组织代表 |
Muhamad Nahar Sidek先生 马来西亚共和国驻粮农组织大使馆助理农业专员 |
2004年1月1日— |
Mengistu Hulluka阁下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 |
Don Oscar Antonio Oyuela Castellòn阁下 洪都拉斯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已辞职) |
2005年1月1日— |
Zoltán Kálmán先生 匈牙利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 |
Bruce Berton先生 美利坚合众国常驻粮农组织副代表 |
6. 鉴于时间因素和节省与出席在罗马召开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不必要的旅行费用,大会通常任命常驻罗马的代表。
7. 请大会为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作出以下任命:
a) 一名候补委员,任期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以替代洪都拉斯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Don Oscar Antonio Oyuela Castellòn阁下(已辞职)并完成其任期;
b) 一名候补委员,任期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c) 一名委员,任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d) 一名候补委员,任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