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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委员会

第九十五届会议

2000年9月25-29日,罗马

财政委员会在拖欠款管理方面的作用

 

  1. 委员会在20005月的上届会议上,对拖欠款达到影响其投票权程度的成员国数表示关切,并忆及在大会上届会议上总务委员会在这方面遇到了相当大的问题。财政委员会要求秘书处考虑财政委员会在拖欠款管理方面可发挥更积极主动作用的途径。

  2. 收缴分摊会费和拖欠款的现行做法是于每一日历年年初向所有成员国发出一份通知,告知它们根据财务条例第5条第4款应缴纳的会费。此后,每季度或每半年再提醒成员仍应缴纳的数额。

  3. 如系根据总规则第XXII条第7款有可能丧失其席位的理事会成员,则在理事会有关会议很早以前发出特别通知,将情况告知它们,并建议为确保席位而将要支付的最低数额。如不缴纳要求的付款,该成员国被认为辞去其席位,并将不获邀请出席理事会会议。

  4. 粮农组织章程第3条第4款规定……“拖欠会费的成员国,如其拖欠数额等于或超过此前两年应缴的会费额,应无大会投票权。然而,如果大会确信这种拖欠是由于该成员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产生的,则仍可准许该成员国投票。”在这方面,秘书处的做法是在大会会议很早以前通知有可能丧失其投票权的成员国,再次建议它们需要交付最起码数额才能确保它们积极参与大会的投票。

  5. 在大会开始时,总务委员会审议有可能丧失投票权的国家的情况。然而,通常的做法是允许所有成员国对新成员国加入本组织的申请投票。在这次预备投票以后,对拖欠会费国家的投票情况进行审查,由总务委员会对“特别考虑”的要求进行研究。如果某一成员国提出这种要求,也可考虑一项在若干年期间交付拖欠款的分期付款计划,总务委员会酌情建议大会通过适当决议保留投票权。

  6. 秘书处认识到不同国家欠交本组织财政会费的原因各不相同,难以采取解决这些问题的统一办法。多年的经验表明该问题需要逐一处理和解决。由于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多种多样,尚不清楚一个委员会的建议是否会对找到解决办法有很大的帮助。另一方面,与有关国家政府在最高政治一级保持直接联系可能更加有效。

  7. 秘书处欢迎委员会可能愿意建议的任何其它方案,以协助对拖欠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