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法律 |  |
柬埔寨的渔业管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区分。在中央一级,农业、林业和渔业部的渔业局负责渔业(和水产养殖)开发研究并起草法律和政策。该局还被授予检查权。在当地一级,渔业由省-市渔业局管理,具有必要权力以保证在其管辖区域遵守法律。
由于《渔业管理和行政部门法》(1987年,主要为捕捞渔业,柬埔寨没有关于水产养殖的特别法律框架。但新的《渔业法草案》(2001年) (Draft Fisheries Law (2001) 有完整的一章是关于水产养殖的,涉及对内陆水产养殖和海水养殖的批准、水质和污水排放、活鱼或新鲜鱼进出口、运输以及加工的鱼类产品。
此外,发展淡水和海水养殖列入了《2000-2005年农业发展计划》((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Plan 2000-2005) 的目标中,《2001-2005第二个五年渔业领域发展计划》强调了发展水产养殖的重要性(Second Five-Year Fisheries Sector Development Plan 200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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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定义 |  | 没有对水产养殖的法律定义。
 | 准则和行为守则 |  | 作为东盟的一个成员,柬埔寨接受该联盟通过的行为守则。1998年在越南河内召开的东盟农业和林业部长大会(AMAF)第20次会议通过了《东盟良好养虾场管理操作手册》((Manual of ASEAN Good Shrimp Farm Management Practices) 。东盟还颁布了其他两个关于渔业的准则,即《高度健康斑节对虾亲体的开发操作准则手册》 和《东盟国家斑节对虾孵化生产协调》 。 | 国际安排 |  | 柬埔寨是以下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WTO)。
-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通过《东盟关于渔业合作的部长级共识 》(1983年)
,促进合作发展水产养殖。 - 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
柬埔寨还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缔约方,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
在区域安排方面,柬埔寨与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中国、香港、印度、韩国、马来西亚、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一同签署了《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水产养殖中心网协定(NACA)》(1998年)(Agreement on the Network of Aquaculture Centres in Asia and the Pacific),以及与沿河国家(柬埔寨、老挝、越南和泰国)签署了《湄公河盆地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1995年)Agreement on the Coopera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Mekong River Basin,建立了湄公河委员会。
此外,作为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SEAFDAC)的一部分,柬埔寨不仅参加了有关水产养殖的几个部门计划,还参与了SEAFDEC-东盟计划,包括促进有利于红树林的水产养殖和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区域安排。
 | 批准系统 |  | 《渔业管理和行政部门法》(Fisheries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Law) 规定,当池塘规格超过0.5公顷(内陆或沿海和湿地)或网箱规格超过15 平方米(内陆水域)时,水产养殖活动应在主管部门的许可下进行。根据《发放在开放水域进行渔业活动、水产养殖、鱼类加工许可和特别许可主管机构的公告》(1989年)(Proclamation on Competent Authorities in issuing Permission to do Fishery in Open Water, Aquaculture, Fish Processing and Special Permissions),发放机构按以下内容做出决定: - 渔业局为超过 2 公顷的区域或200平方米的网箱发放许可。
- 省-市渔业局(有省-市农业局的批准)为0.5到 2公顷的池塘和15到200平方米的网箱发放许可。
渔业局发放的许可应送农业部知晓,而省-市渔业局发放的许可应抄送渔业局。
最后,发放的许可可以是一个季节,也可以是一年,除非是有关建立加工产业,其许可直到活动结束为止。
新的渔业法草案要求建立内陆水产养殖场、海水养殖设施和观赏鱼养殖活动要获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该法律考虑了特别的水生动物(例如鳄鱼、蟒蛇、龟、淡水龟和无毒蛇、青蛙或鳗鱼以及海龟)、监测区域的规模或网箱,或发放许可需要的样本数量。
 | 土地和水域使用权 |  | 《土地法》(2001年)( Law on Land)确立了土地特许系统,允许为社会和经济目的私人使用国家财产(即住宅建设和农业开发)。其他的批准只规定了对土地的利用,例如捕捞许可被明确排除在该法律范围之外。没有关于水域使用权的信息。但目前正在起草新的《水资源法草案》(未得到副本)。
《建立和指定保护区域的条例》(1993年)(Regulations on the Creation and Designation of Protected Areas)的目的是保全土地、湿地和沿海环境,建立: | 环境影响评估 |  |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法》(1996年)(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Natural Resources) 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分法令》(1999年)(Sub-Decree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cess)创立了柬埔寨环境影响评估(EIA)程序的法律框架。在需要进行EIA的活动当中,没有明确提及水产养殖。但确立的任何活动涉及伐木(≥ 500 公顷)或位于敏感区域内,例如特许林区(≥ 1万公顷)或洪水区以及沿海林区(任何规格),必须进行EIA。
当地项目的申请应提交省-市环境局或授权的省-市主管部门。对后一种情况,申请的检查和批准要取决于省-市环境局的审议。相反,国家项目的申请应提交环境部,并与农业、林业和渔业部联合评估。最后的决定授权于皇家政府。不仅新项目,而且现有和正在进行的活动应进行EIA步骤。申请费应由财政和经济部确定。
根据该分法令附件所载的要求,申请人应先向环境部(或省-市主管部门)提交IEIA(最初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前期可行性研究。该部(或省-市主管部门)应在提交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要求或不要求完整的EIA报告和可行性研究。在提交后,该部(或省-市主管部门)应还是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告应包括描述该项目的环境管理计划。
 | 水和废水 |  | 《控制水污染分法令》(1999年)(Sub-Decree o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适用于所有污染源,规定了排放或废水运输要求得到环境部的污水排放许可。污染来源被分为两类:类别I的活动包括鱼类产品加工,如果其污水每天超过10立方米,要求有排放许可;包括在类别II的,例如养虾,应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该分法令还为保全公共水域确立了水质标准。
新的渔业法草案要求水产养殖者保持土地、水域和环境质量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并禁止在渔业区排放有毒废物。
 | 转移鱼类 |  | 《渔业产品运输分法》(1988年)(Sub-Law on Transportation of Fishery Products) 对活鱼或鲜鱼以及加工的鱼产品的运输确立了许可系统。要求对运输下列数量的鱼进行许可:- 超过200公斤海洋鱼类。
- 在渔季超过200公斤淡水鱼(渔季外为60公斤)。
- 在渔季超过60公斤的加工鱼产品(渔季外为20公斤)。
- 准备出口2 公斤的海洋鱼类、淡水鱼类或加工的鱼产品。
取决于来源和产品的目的地,申请人应向分区渔业局、省-市渔业局或渔业局申请许可。活鱼或鲜鱼和加工的鱼产品出口的许可由商务部发放。
新的渔业法草案就活鱼或鲜鱼以及加工的鱼产品的进出口和运输做出规定,并禁止进口、出口、交易、运输和加工濒危物种。进口非本土物种需要得到渔业管理人员发放的《物种许可》。
按照该法律草案,要求进口活或新鲜鱼和加工的鱼产品具有: - 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
- 出口国CITIES管理局发放的濒危物种出口许可。
- 是濒危物种的由柬埔寨CITIES管理局发放的进口许可。
- 出口国主管部门的健康证书。
- 柬埔寨渔业行政管理实验室的健康证书。
要求出口活或新鲜鱼和加工的鱼产品具有: - 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
- 柬埔寨CITIES管理局发放的濒危物种出口许可。
- 柬埔寨渔业行政管理实验室的健康证书。
最后,运输活或新鲜鱼和加工的鱼产品必须在渔业行政管理实验室的监督下进行。
 | 病害控制 |  | 没有对水产养殖的特别规定。
《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检查分法令草案》(2002年 )加入了对所有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动物饲料的进出口、转移、运输工具、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卫生检查系统。此外,制定了紧急条款阻止流行病的传播。该分法令还规定建立卫生检查点和检疫设施。农业、林业和渔业部以及兽医和畜牧局负责该事务。
 | 药物 |  | 没有规定。
 | 饲料 |  | 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
据农业、林业和渔业部在“自然资源管理”(2002年)的进展报告中宣布,渔业局目前正在起草《渔业产品卫生公告》(Proclamation on Fisheries Product Hygiene) 。例如在转移鱼类条款中,规定加工的鱼产品的运输要进行许可。
 | 水产养殖投资 |  |
 | 法律 |  |
Draft Proclamation on Fisheries Product Hygiene. (未得到副本) Draft Sub-Decree on Sanitary Inspection of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2002). (未得到副本) Draft Water Law. (未得到副本) Sub-Decree on the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2000). (未得到副本)  | 相关资源 |  |
Department of Fisheries – Technical Paper No.4, Aquaculture Review –2001 (See §7 and 8 on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partment of Fisheries (Agriculture Productivity Improvement Project (APIP) – The Fisheries Component) – Legal Process Paper 01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Revising the Fisheries Laws" – Phnom Penh,1999FAO Fisheries Library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 - Technical Cooperation Programme) – Cambodia - Fisheries Sector Programming Mission: Rehabilitation and Development Needs (a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ambodia by Csavas, I., Doulman, D.J., Petr, T.O., Prado, J., Debas, L.) – Rome, 1993(See §4 on Fisheries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FAO Fisheries Library – Report No: FAO-FI--TCP/CMB/2253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Cambodian Rehabilitation and Development Board) – Progress Report "Natu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for the Sixth Consultative Group Meeting with Donor on Poverty Reduction and Governance – Phnom Penh, 2002 Country profiles: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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