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F是一个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该计划涵盖养殖鲑鱼的生产和加工,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管理、动物保健和工人健康与安全。SQF养殖鲑鱼认证计划仅适用于美洲鲑鱼联盟成员生产的鲑鱼,该计划在北美洲的实施工作由加拿大水产养殖业联盟牵头。一个公司一旦成功通过第三方审计,它就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SQF标识。 《国家负责任水产养殖守则系统》为加拿大海产品养殖经营规定了一系列以HACCP为基础的国家食品安全、环境管理和产品追踪标准。《国家负责任水产养殖守则系统》涉及与SQF计划同样类型的风险问题,可供包括生产商、加工商和饲料公司在内的所有CAIA成员采用。经SQF认证的公司亦被承认符合《国家负责任水产养殖守则系统》标准。任何通过SQF或《国家负责任水产养殖守则系统》审计的公司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CAIA加拿大品牌标识。参加这一计划是自愿性的,它不是CAIA或美洲鲑鱼联盟成员资格的一个条件。 各省也制定了专门针对水产养殖业的行为守则。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BC)鲑鱼养殖者协会在2005年制定了《行为守则》。《行为守则》是所有协会成员对可持续环境管理和产品质量保证的承诺。BC省鲑鱼养殖协会所有成员被要求在其经营的所有养殖场执行《行为守则》 。该守则包含废弃物管理和处置、种群抑制、鱼的死亡率和血水、网具维护、敌害控制、场所外观、喂养、养殖场资源、饲料管理、生物安全以及燃料和有害材料的处理等。BC省贝类养殖者协会也有一类似行为守则。
加拿大还是下列涉及水产养殖管理的国际协定签约方:
加拿大和美国不同地区都建立了地区性组织,以改善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活动对渔业资源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与水产养殖部门有关的部分地区性组织及它们所制定的标准或程序包括:
在诸如港务局、国家公园等联邦所有的地点开展经营,以及在近海开展经营,根据授权《渔业法》(1985 年),必须获得联邦政府的许可,以开展对公众获得鱼品权利有影响的水产养殖活动。在这些情况下,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DFO)作为租约管理当局,在决定对建议的水产养殖活动是否发放联邦许可证或批准联邦租约时将考虑对渔业管理方面的关注。DFO将考虑水产养殖活动对野生鱼类、商业和休闲渔业、原著民渔业以及鱼类生境的潜在影响。 加拿大的大部分水产养殖活动地处近海沿岸和内陆水体,省政府发挥租借管理局的职能。除了爱德华王子岛以外,各省政府通常负责发放许可证和执照并管理水产养殖设施,包括逃逸、废物管理和水生动物卫生等问题。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农业和土地部的渔业和水产养殖许可证发放和执法监察处负责《渔业法》( 1996年)的实施。根据《渔业法》,个人不得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或其沿海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意,除非持有农业和土地部水产养殖和商业渔业处(现为渔业和水产养殖许可证发放和执法监察处)为此发放的许可证。许可证必须包含持证者的姓名和地址、许可证允许开展活动的地点、生效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该部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这可能包括养殖鱼类和水生植物的种类。当违反《渔业法》、条例或许可证条件时以及在开展应有的调查后,除了所有其他应有处罚外,该部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渔业法》也做出规定,经请求,可就暂扣和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举行口头听证会。 不列颠哥伦比亚的水产养殖设施还必须符合《水产养殖条例》(《条例》)的要求,包括制定防止逃逸规划和遵守预防逃逸标准。根据《条例》,对所有在不列颠哥伦比亚设立的新的水产养殖地点和设施的申请必须配有完整的管理规划,包括拟定的地点和设施在政府规划中的位置、设施的布局和拟定的生产水平、地点周围的其他海洋和陆地资源等的信息,以及该地点过去的海洋和气象条件。 在就许可证发放做出决定之前,该部可将管理规划提交给政府的其他部和机构进行审议和征求意见。这些部和机构包括联邦DFO、加拿大运输部、不列颠哥伦比亚原著民关系与和解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环境部及地方政府。根据适用于原著民的协商议定书,当申请可能影响土著人权益时需与原著民进行协商。此外,该部将通知受影响的各方并让他们有机会对申请提出意见。该部还可与水产养殖生物学家、水产养殖发展处或相应的部渔类健康兽医进行协商。根据《土地法》 而作为土地使用程序组成部分,还需对拟定的申请予以公示。申请人有机会对任何通过审批和公共咨询过程中获得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答复。《鱼类养殖许可证政策和申请程序》为部长在对鱼类养殖进行考虑时作出明确判断确定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只有在其符合公共利益时才能发放许可证。在确定发放鲑鱼养殖许可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该指导原则涉及下列重要考虑:
在对一项申请进行评估时,部长须考虑:
通过报告和定期检查及包括现场审计在内的相应监管活动,部渔业检查员确保《渔业法》和《条例》得到遵守。任何新的活动在开始之前都必须经过部渔业检查员的检查。 此外,根据《条例》鱼类养殖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制定并遵守有关海水鱼类养殖设施运转和维护的最佳管理规范计划。最佳管理规范计划旨在防止因各种活动导致鱼类逃逸到环境中去,如再运输、装卸、分拣和收获、网箱和网袋更换;船只操作和维修;在海水鱼类养殖设施周围拖拉活动密封装置;以及养殖场种群的掠食管理和死鱼的回收。该计划必须包括经许可证持有者审查并认可的具体管理规范和业务程序的标准说明。在检查员或资源保护官员要求时,海水鱼类养殖设施必须提供该计划的副本。海水鱼类养殖设施的经营发生变化,可增加鱼类逃逸到自然环境中的风险时,该计划必须予以修订。 《鱼类养殖废物管理条例》(2002年) 也对鱼类养殖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环境部负责根据该条例发放批准书,养殖地点必须在鱼类放养前获得此证书。经营活动还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报告,并遵守养殖设施下的海床化学指标标准。
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DFO)与省级各部协调,对水产养殖活动用地和用水的申请在联邦一级进行审议并负责确保符合《渔业法》(1985年)。加拿大运输部负责《适航水域保护法》(1985年)LEX-FAOC024021和《适航水域保护法》可能要求开展的任何环境影响评估,以实现《加拿大环境评估法》(1992年)LEX-FAOC023696关于在维护海上航行安全的同时保护野生渔业和海洋环境的目标。 省内诸如地区等的地方政府也拥有管理获得土地和水的权力。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根据《地方政府法》(1996年),各地区拥有土地和水的管理权。土地使用规划和条例可通过官方社区规划(OCPs)和区划法规发挥作用,这一法规可确保对诸如使用类型、活动密度(即结构及范围)和调整(即缓冲区)等条件的控制。官方社区规划和区划法规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必须经过社区审议程序。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淡水鱼类养殖主要在私有土地上进行并包含诸如鲑鱼和鳟鱼孵化场、鳟鱼养殖场和付费垂钓等商业化企业。然而,实际上所有海水鱼类、贝类和海洋规划点都坐落在租赁的省属(公有)浅滩。在省属土地上开展水产养殖需要根据省《渔业法》(1996 年)获得水产养殖许可证和按照省《土地法》(1996年)获得共有土地租赁。所有鱼类和贝类养殖租赁申请都需要有管理计划。如果拟议的设施需要获得地表水,用于生活和商业,则还需要根据《水法》(1996 年)获得用水许可证。向农业和土地部申请公有土地租赁及鱼类和贝类养殖许可证现可在一地由一个省级审批部门处理。具备和适于水产养殖的土地面积可通过综合资源规划进程或针对水产养殖的沿海规划(如水产养殖机遇研究;贝类养殖行动规划)来确定。这些规划过程涉及地方社区和部门对该地区海水养殖活动的大量投入。在确定有规划的租赁部署或评估每个申请时,农业和土地部将考虑这些资源规划和咨询进程的投入,以及作为审批过程的组成部分而与其他各方所作的接触。该部在其决策过程中还将考虑可持续性原则。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已经就具体选址事宜制定了《最新商业鱼类养殖租赁标准》,在省一级的管辖下适用于土地和水的获得。根据标准,新的鲑鱼养殖场建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最低间隔距离:养殖地点必须与下列地点至少保持一定距离:原著民保护地(除非与原著民达成共识)、有鲑鱼的水渠、青鱼产卵地,以及暴露于鲑鱼养殖场流水并被原著民、娱乐或商业渔业经常或传统上使用的潮间带贝类养殖海床。新租赁的地点还必须按照DFO和省的规定,与所有其他野生贝类养殖床和商业贝类养殖活动、“敏感鱼类生境”地区和海洋哺乳动物专用区于保持特定距离。最后,它们还必须远离小型船舶码头、联邦码头通道,远离特定生态保护地和现有联邦、省或地区公园或海洋保护区的特定标志线。在租赁许可证的有限期内或在可能侵占重要的土著、商业或休闲渔业区域或具有重要文化或遗产意义的地区,在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养殖场还不得侵犯陆地所有者的河岸权。养殖地点还必须符合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法规和区划并与现有贝类养殖地点保持一定距离,或根据地方的地区规划或沿海区划管理规划确定地点。 在与原著民达成经济措施谅解备忘录(MOU)和在确定社区水产养殖租赁选择标准的地方,在不与MOU规定地点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可接受对适宜地点的新的申请。在没有正式经济措施MOU或与原著民达成的MOU地点选择协定的情况下,管理机构可接受租赁申请。这些申请将根据原著民的利益和权利、任何已完成的沿海资源规划、标准咨询程序和作为公共咨询过程组成部分的社区意见予以考虑。 最初的5年期许可证通常发放给新的鱼类和贝类养殖地点,以便经营者验证该地点的可行性。5年期许可证也可用于批准试验性鱼类和贝类养殖地点或采用新技术的养殖地点。如果该地点依然处在开发阶段,初始5年期许可证可以得到延期。否则初始开发许可证期满后一般将发放一个标准的20年期许可证。
《加拿大环境评估法》确定了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各项因素,它们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公共咨询和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措施。《加拿大环境评估法》对环境影响的具体定义是“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这样的改变对健康和社会经济条件、对物质和文化遗产、对当前土著人为传统目的使用土地和资源、或对任何具有历史、考古、古生物或建筑意义的结构、地点或事物造成的任何影响;以及环境可能给项目造成的变化,无论这些变化是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在境外。” 可以对联邦的其他部,如加拿大环境部、加拿大卫生部、加拿大遗产部、印第安人事务和北方发展部进行咨询,以协助渔业和海洋部开展环境评估。无论项目是否正在接受审查、全面研究、工作组审议或仲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保留公共注册记录。渔业和海洋部的《关于海水鱼类养殖项目环境评估信息要求的水产养殖行动计划临时指南》对适用于海水鱼类的程序作了详细说明。 各省也对水产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估拥有管辖权。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根据《环境评估法》(2002年)和《 应审查项目条例》(2003年 )对水产养殖进行管理。《环境评估法》规定,环境评估办公室与联邦审查程序协调,负责对由条例指定为“应审查项目”的主要项目或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在1997年鲑鱼养殖审查中,不列颠哥伦比亚环境评估办公室确定,鲑鱼养殖不属于应审查项目。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环境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废物标准。它通过开展年度环境监测和审计来评估该行业遵守标准的情况并评估对海洋生态的影响。具体活动包括:
环境部于2002年开始执行《鱼类养殖废物管理条例》(《条例》)。《条例》适用于所有的养殖场并包括有关注册、废物排放标准、放养前要求、生活污水要求、最佳管理规范、监测和报告、补救措施、费用、违规和处罚等条款 《条例》要求鱼类养殖场经营者在环境部注册并提供有关养殖场经营的最新信息。可以根据《渔业法》(1996年)以水产养殖许可证管理规划的形式进行注册,并按照《条例》的规定提供补充信息。 鱼类养殖场的经营者还被要求通过在养殖场租赁期内遵守沉淀物化学标准和在租赁地周边遵守生物标准来确保海底生物的稳定。如果在生产周期各种化学品含量超标,则必须达到具体化学条件和监测要求。 鱼类养殖场经营者还必须制定和执行最佳管理规范计划以实现下列目标:
鱼类养殖场经营者还被要求采用可接受的方式和间隔执行监测计划,以便获得:
鱼类养殖场经营者必须向地区废物管理人员报告监测结果和其他与废物相关的信息。此外,《条例》规定环境部开展审计和检查,以确保这类报告的准确及标准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 环境部出版的《海洋环境监测规范》 进一步提供了特别针对鱼类的监测和水产养殖废物管理要求细节。
国家水生生物引进和转移法规》(《法规》)进行管理。《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海洋动物并且与加拿大对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所作承诺保持一致。该法规要求对水生生物的每一次引进和转移要向省负责水产养殖的部提交具体申请,包括生物的特性、拟定引进的地理区域以及与本地物种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引进和转移委员会(委员会)是由联邦和省政府共同主持的一个机构,负责根据《渔业(总)条例》就拟议的转移向渔业和海洋部提出建议。它负责根据下列要素审查各项申请:
如果建议的生物体移动所涉及的评估风险很低,申请将被转交给渔业和海洋部作进一步处理。所有具有很高或中等风险的申请由委员会审查,确定是否具有减少风险的程序或技术来降低风险水平。 委员会与建议提出方进行磋商,确定他们是否对此类程序和技术有所建议,以及所建议的程序和技术是否可行。这一决策程序确保与各方充分开展磋商,包括与其他机构、当局和原著民团体的磋商。申请者可通过适当决策当局对委员会所作任何建议或决定提出申诉。法定决策当局负有撤销决定和确定申诉条件的最终责任。 在活鱼进入省内或在省内移动问题上,委员会受现有政府立法和政策约束。主要条例包括: 除了《法规》以外,根据《渔业法》(1985年)制定的联邦《 鱼类健康保护条例》(FHRP)也管理鱼类移动。FHRP旨在通过对野生和养殖鱼类资源的检查以及对受感染鱼类进入加拿大和在省/地区之间的移动实行控制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风险。这些条例适用于将要进入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各省边界之间移动的活体和死的但未去除内脏的养殖鱼类、养殖和野生鱼类的卵(包括冷冻鱼卵或配偶子)及死的但未去内脏的养殖鱼类产品。如果违反FHRP的规定,将根据《渔业法》(1985年)LEX-FAOC001077采取没收和其他处置方式。根据《鱼类健康保护条例》,进口养殖鱼类和野生鱼卵必须获得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发放的许可。省鱼类健康官员可根据申请签发所需许可及收到鱼类和鱼卵无疾病或病原体证明的收条。条例包括一个已发现的鱼病的完整清单。 在签发鱼类健康证明之前,携带未知病原体的鱼卵和/或鱼所使用的现有设施必须在不少于18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四次符合要求的检查。每次检查间隔既不得少于90天,也不得超过270天。希望出口消毒卵的水产养殖设施仅需要进行病毒试验。 如果从其他来源转移鱼卵或鱼,将对接收设施的鱼类健康证明进行更改,以体现来源的FHPR状态。在鱼类健康证明重新签发之前,该设施必须从第一次检查开始,重复检查程序并至少在18个月内进行四次检查,每次检查间隔不得少于90天或超过270天。 一个使用单独供水,不含任何鱼类,而且采用持有有效鱼类健康证明的供应来源所提供的种群开始养殖的新设施,在经过一次检查后便可获得鱼类健康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鱼类健康证明必须反映供应来源的病原体状况以及在接收设施一次检查的结果。对需要保留鱼类健康证明的生产设施来讲,每年必须连续进行两次符合要求的检查,每次检查间隔不得少于90天或超过270天。 正在开展划分区域的工作,以便确定具体疾病在加拿大各地区是否存在。分区的确定将使无病区在水生动物进入加拿大和在各省之间转移时得到保护并确保加拿大遵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和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检措施协定(SPS)协定》。加拿大的分区工作将以水生动物卫生数据为基础,并由水生动物卫生办公室负责。
最近采取了多项措施,使加拿大鱼类健康的管理框架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在2005年,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与渔业和海洋部启动了国家水生动物卫生计划(NAAHP )。该项计划旨在符合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标准,以保护加拿大的水生资源(野生和养殖)免受严重传染性疾病侵袭并维持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市场准入。国家水生动物卫生计划以加拿大得到国际公认的陆地动物卫生计划为模式,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国家水生动物卫生计划在受关注疾病名录方面由下列主要内容组成: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按照《动物健康法》(1990年)和《条例》的立法授权,为NAAHP提供全面的计划指导。该机构负责应报告疾病的疾病监视/监测方式和防治措施。渔业和海洋部提供并监管国家水生动物试验室系统。也从省/地区和业界寻求专家意见与合作。 各省立法也对疾病防治作出规定。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鱼类检查条例》要求鱼类加工设施的雇员在患任何可传染性疾病、成为任何疾病的带菌者或有伤时不得工作。所有雇员必须在每次工间休息之后洗手,而且加工厂必须为此提供相应设施。工人身穿的所有防水服装必须在每班之后清洗。生产中的污水和废液必须以苍蝇无法接触的方式处置并与单位的供水分开。 在2001年进行环境评估之后,不列颠哥伦比亚制定了广泛的政策,旨在改进水产养殖业的鱼类疾病和海虱的监测与治疗。自2004年起,该省所有鱼类养殖设施都需要有全面的鱼类健康管理计划(FHMPs)。FHMPs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水产养殖政策框架中预防措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并被其他国家作为制定本国鱼类健康管理计划的范本。 2003年的《鱼类健康管理计划必备要素》和《鱼类健康规范手册》对保存鱼类健康记录、监测疾病和传染以及确定和管理鱼类健康风险等做了详细说明。渔业和海洋部鱼类健康专家审查公司的记录,开展随机实地抽查并对鱼类进行鱼病和海虱化验来核查养鱼场在其FHMPs中提供的信息。每个经营中的养殖场一年至少要接受两次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的检查。FHMP模版每年也要由渔业和海洋部鱼类健康兽医进行更新。
抗寄生虫产品通过饲料或其他途径让鱼口服时,这种产品被视为是一种药物,受《食品和药品法》(1985年)的制约。同样的抗寄生虫药作为外用药物时(非吞咽的),它被视为一种杀虫剂,受《有害生物防治法》(2002年)管理。加拿大卫生部下设的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有害生物防治产品法》审批或发放紧急情况杀虫剂许可证。 经批准的兽药和杀虫剂的销售活动由各省自行监管。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药剂师、药店和药品列表法》(1996年)及《兽药饲料条例》为监督水产养殖用化学品和兽药的销售提供了管理框架。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水产养殖条例》(2002年)包含鱼类用药的具体规定。只有在遵守《食品和药品法》(1985年)的规定及持有兽医处方的前提下才可使用药物。水产养殖设施引入任何药品必须记录在案。该记录必须包含水产养殖许可证号码和持有者姓名、设施地点、鱼的种类和开具处方兽医的姓名。它还必须包括一个日志,记录所使用的任何药品及其使用方式、治疗的时间以及负责每一次治疗人员的姓名和签名。必须将包含上述内容的声明提交给加工厂或交货地点的鱼品收购站。
根据联邦《饲料法》(1985 年)和1983年《条例》的授权,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管理国家畜牧饲料计划,确保包括鱼饲料在内的加拿大生产和销售或进口到加拿大的畜牧饲料安全,有效并加贴相应标签。用于非鲑鱼养殖品种的饲料必须在国家饲料计划中注册,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和有效性以及标签符合管理要求。进口到加拿大的所有饲料也需要注册。
《鱼品检验法》(1985年)对准备用于出口、省际之间贸易或进口加拿大的所有鱼和鱼产品行使的管理权限作了规定。它旨在确保鱼、鱼产品和海洋植物的收获、运输和加工以及销售的商品符合有关卫生、成份、包装和标签的国家和国际标准。 《鱼品检验条例》(条例)规定了鱼产品生产、装卸和储藏的最低质量和安全标准。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出口或加工任何变质、腐烂或不利健康的鱼品。运送鱼产品的装运容器必须清楚标明年、月、日和加工单位,以及货物的具体说明。同样,进口需要提供有关装运物品的详细包装信息、产地和包装日期。出口商和进口商都必须获得许可证。任何从事鱼品加工的单位必须申请并领取单位注册和规定其业务范围的证书。 《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还确定了与产品的标签要求。这类产品必须清楚标明包装的具体内容,包括鱼品的普通名称、内装物品的净重和全部成分。标签不得虚假,误导或欺骗。对每种具体鱼产品也有相关的规定细则。 《渔业法》(1985年)、受污染渔业管理条例、《鱼品检验法》(1985年)、《鱼品检验条例》和《加拿大与美国关于贝类的双边协定》(1948年)规定了加拿大贝类卫生计划的法定管理机构。根据该计划,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鱼品、海产品生产处有权管理贝类的进出口、加工、包装、标签、装运、认证、储存、重新包装,以便防止污染和产品质量降级,维持货源和批次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该机构可以因不可接受的运营和卫生条件而暂停贝类加工商的生产经营或收回许可证。该机构还管理贝壳资源的净化、验证产品质量和净化效果,以及保存生产和产品质量记录。此外,为了支持渔业和海洋部及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活动,该机构根据CSSP的要求对从事贝类分析实验室的绩效进行评估,并管理贝类养殖地区的生物毒素监视计划。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鱼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安全系根据《鱼品检验法》(1985年)和《鱼品检验条例》予以管理。《鱼品检验法》确定了执行检验法和条例的检验体系。聘用检查员,对任何鱼品仓库或运输设施进行检查和取样。任何人不得妨碍检查员的工作。如果检查员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检验法和条例的案例,他们可以查封全部鱼品和装运容器。《鱼品检验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加工任何变质、腐烂或不利健康或没有达到《条例》要求的鱼产品。要求使用新的、洁净、健康的容器对鱼品进行包装。食品加工设施需有许可证。包装被损坏、变形、未封口或有缺陷后不得向消费者出售。《条例》还规定了对鱼和鱼产品标签的要求,它包括产品的普通名称、成份、包装和/或加工单位。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或欺骗性标签。《条例》还含有鱼品包装和加工设施的建筑要求,它包括混凝土地面要有坡度以便排水,墙面平滑可冲洗,充足的排水设施和通风系统。《水产养殖条例》也要求所有养殖鱼类须在联邦注册的加工设施内加工,除非得到例外批准。大部分产品(鲑鱼)用于出口,因此这一要求在整个联邦也适用。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 R.S.C. 1992, c. 37, as amended R.S.C. 1994, c. 46. 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R.S.C. 1999, c. 33. 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Act, R.S. 1997, c. C-6. Coastal Fisheries Protection Act, R.S.C. 1985, c. C-33, as amended by R. S.C. 1994, c. 14. Coastal Fisheries Protection Regulations, C.R.C., Vol. IV, c. 413. Feeds Act, R.S.C. 1985, c. F-9. Feeds Regulations, S.O.R./83-593. Fisheries Act, R.S.C. 1985, c.F-14. Aboriginal Communal Fishing Licences Regulations, S.O.R./93-332. Atlantic Fishery Regulations, S.O.R./86-21. Fisheries and Environment Canada, Fish Health Protection Regulations Manual of compliance (Ottawa: Department of Fisheries and the Environment, 1976). Fishery (General) Regulations, S.O.R./93-53. Fish Health Protection Regulations, C.R.C, Vol. VII, c. 812. Fish Toxicant Regulations, S.O.R./88-258. Management of Contaminated Fisheries Regulations, S.O.R./90-351. Marine Mammal Regulations, S.O.R./93-56. Maritime Provinces Fishery Regulations, S.O.R./93-55. Ontario Fishery Regulations, S.O.R./89-93. Pacific Fishery Regulations, S.O.R./93-54. Quebec Fishery Regulations, S.O.R./90-214. Fish Inspection Act, R.S.C. 1985, c. F-12. Fish Inspection Regulations, C.R.C, Vol. VII, c. 802. Food and Drugs Act, R.S.C. 1985, c. F-27. 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 C.R.C, Vol. VIII, c. 870. Health of Animals Act, R.S.C. 1990, c. 21. Health of Animals Regulations, C.R.C, Vol. III, c. 296. Navigable Waters Protection Act, R.S.C. 1985, c. N-22. Oceans Act, S.C. 1996, c. 31. Pest Control Products Act, R.S.C. 2002, c. 28. Pest Control Products Regulations, S.O.R./2006-124. The following provincial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s can be found online at the Government of British Columbia Queen's Printer website: http://www.bclaws.ca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 R.S.B.C. 1996, c.119.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R.S.B.C. 2003, c.53 Finfish Aquaculture Waste Control Regulation, B.C. Reg. 256/2002 Land-based Finfish Waste Control Regulation, B.C. Reg 68/94 Fish Inspection Act, R.S.B.C. 1996, c. 148. Fish Inspection Regulation, B.C. Reg. 12/78 Fish Protection Act, R.S.B.C. 1996, c. 21. Sensitive Streams Designation and Licensing Regulation, B.C. Reg. 89/2000. Fisheries Act, R.S.B.C. 1996, c. 149. Aquaculture Regulation, R.S.B.C. Reg. 78/2002 Fisheries Act Regulations Reg. 140/76 Land Act, R.S.B.C. 1996, c. 245. Water Act, R.S.B.C. 1996, c. 483. Wildlife Act, R.S.B.C. 1996 c.488 Freshwater Fish Regulation Reg.261/83
Federal Resources Regional review on aquaculture development. 7. North America - 2005. FAO Fisheries Circular No. 1017/7 FIMA/C1017/7 ![]()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Aquaculture Development (OCAD), Legislative and Regulatory Review of Aquaculture in Canada (Ottawa: DFO, 2001) David VanderZwaag, Gloria Chao and Mark Covan, "Canadian Aquaculture and the Principl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auging the Law and Policy Tides and Charting a Course" (2002/2003) 28 Queen's L.J. 279, 529 Provincia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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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鱼品、饲料、兽药和疫苗的安全与质量。CFIA还与DFO一起管理国家水生动物卫生计划(NAA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