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改)寻求加强渔业生产,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国家渔业资源。该法规定国家采用重点发展养殖,养殖捕捞加工并举的政策。该法通过 《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配套执行。 农业部渔业局是管理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该局的主要职能是制订渔业发展的规划、战略、政策和计划,指导渔业经济改革,执行并监督渔业法规以及国际/双边渔业协定的实施,加强渔业管理以确保对渔业资源和水生资源的适度利用并保护渔业环境,支持渔业教育和科学研究以及管理水产加工业。 宪法将中国的行政管理区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省或自治区之下是自治州、县和市。省、自治区、市和县的渔业部门具有在其各自地理区域与渔业局大致相同的职能,受所在省、自治区、市和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并由渔业局进行指导。 通常,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和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NPC和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在全国实施,并大多是原则性的。这些法律通常由最高执行机构-国务院以及有关的部颁布涉及具体问题的规则和条例来补充。此外,省、自治区和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可行使立法权,除非根据其地理区域的特定情况制定的这些当地法规不违反宪法和中央政府采用的法规。在过去几十年,通过了许多有关水产养殖和水产养殖产品的当地法规。但该回顾只介绍中央政府采用的法规。
在国家和省一级,就许多问题颁布了许多指南,例如孵化场的运行以及在水产养殖中使用抗生素和化学药物的指南。
2000年修改了渔业法。国家制定利用水域的规划并明确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希望利用这些指定区域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县级或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水产养殖许可。同级人民政府将发放许可允许该区域用于水产养殖活动。
由水利部执行的《水资源法》(1988年,2002年修订)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分配和管理做出了规定。所有水资源归国家所有。该法要求国家实施利用水的许可系统和付费利用水资源。在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城乡家庭用水是最优先的,然后考虑其他用途。尽管该法没有包含直接述及水产养殖的内容,但建立蓄水设施,特别是建设、利用和管理水库,将在渔业生产中起重要作用,特别是淡水水产养殖的发展。据报告,中国目前计划引进水权系统来替代利用水的许可系统。 此外,由于对海域多种用途的冲突的增加,最近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该法由国土资源部下的国家海洋局(SOA)执行,要求海域使用者申请海域使用证,获得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该法还规定建立海洋功能区划,明确按优先顺序使用特定海域。海洋功能区划应包括行业的发展规划(包括水产养殖)以及沿岸区利用、城市和港口规划。
《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法》(1984年)的目标是预防和控制江河、湖泊、引水灌渠、水库和其他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污染。根据该法,建筑工程(包括大型水产养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含工程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危害的评估,包括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并描述预防和控制措施。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由《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处理。该法规定制定并提交沿岸建设工程(包括大型水产养殖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 从上可见,在过去20年中,EIA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建筑和大型开发项目方面。于2003年9月1日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估法》(2002年)将EIA的要求从个别的建设工程扩大到政府的发展规划,包括农业、水产养殖、畜牧、林业、水利和自然资源。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船舶排放油、油混合物、废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沿海建设工程的污染、外海石油勘探、陆源污染物以及海中倾废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法,沿海单位向海中排放有害物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排放标准。在水产养殖区不得排放污水。该法禁止排放有毒和有害废水。排放加热废水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临近的捕捞水域的水温维持在国家水质标准内,以避免热污染损害水生资源。《预防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条例》(1990年)有更详细的规定。其他保护海洋水质的实施条例包括《外海石油勘探和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预防船舶对海洋污染的条例》(1983年)、《控制海洋倾废条例》(1985年)、《船损环境保护条例》(1988年)
和《预防沿海建筑工程海洋污染的条例》(1990年)
。海洋环境监测主要由SOA和SEPA承担,前者处理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和陆源污染下游的影响,后者负责监测陆源排放。根据《环境保护法》、《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通过了《渔业水质标准》(1989年)。该标准的目标是在渔业水域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确保鱼、贝和藻类的生长、繁殖,并保证水产品质量。
此外,《野生动植物保护法》(1988年)的目标是保护和拯救珍贵或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该法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1993年)配套实施,授予渔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珍稀或濒危水生野生物种的权利。这类物种在运往国外,从国外进口或引进以及出口时,需要向有关省、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的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口或引进这类物种也需要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做出科学鉴定。其他措施包括定期监督水生野生资源、确定水生物种自然保护区以及发放特别捕捞许可、驯养和繁殖许可。
、《杀虫剂管理条例》(1997年)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控制条例》(2002年)
。《兽药管理条例》(1988年)于2004年修改,管理兽药生产、登记、进出口和销售。这些条例还建立了新药和药物安全监测的控制系统。这些条例规定县级或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水产养殖用药和药物残留的测试工作。
该条例通过《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程序》(2000年)实施,要求准备在中国销售产品的外国企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要求制定包括农产品的标准。该法通过《标准法实施细则》(1990年)配套实施
,其定义农产品包括渔业产品。根据该条例,国务院卫生和农业主管部门将负责分别组织、起草、检测和批准药品、食品卫生和兽药的国家标准。
过去许多年,中国尝试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来吸引更多海外投资者在中国建立公司或合资企业。《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录》(2002年) 转基因生物
,将外国投资项目分为4个类别: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目录列出了属于鼓励、限制和禁止产业的外国投资项目。鼓励外国投资的产业名单包括水生种类的繁育(不含中国特有珍贵种类)和名、特、优水产品的繁育以及深水网箱养殖。还包括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和加工以及开发海藻功能食品。此外,目录还提到有效、低毒和低残留农用化学品和杀虫剂的开发和生产、生态农业化学品和杀虫剂的开发和生产以及畜牧用的抗生素的生产(包括抗生素和化学品合成药)。禁止外国投资的产业名单提及中国珍稀种类的养殖(包括水产优良品种)。关于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更多信息见: http://www.cadz.org.cn/en/tzzg/default.asp。 《遗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1993年)的目标是促进中国生物技术的研发、加强对遗传工程工作的安全控制、保证公民和遗传工程工作人员的公共健康、预防环境污染并保持生态平衡。该条例通过《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配套实施,适用于基因组被遗传工程技术改变的农业生物,包括水生动植物。实施细则严格遵循条例,描述了安全分级和安全评价、申请和批准的程序和安全控制措施。实施细则包含5级遗传工程生物以及来自水生动植物的产品的安全评估。
Fisheri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6, as amended in
Proced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Imported Feed and Feed Additives (2000). (Copy not available) Regul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Veterinary Medicines (1988). (Copy not available) Sea Area Use Management Law (2002) (Copy not available)
Arthur, J.R., Lavilla-Pitogo, C.R. and Subasinghe, R.P. (eds). Use of Chemicals in Aquaculture in Asia. Proceedings of the Meeting on the Use of Chemicals in Aquaculture in Asia. Tigbauan, Iloilo, Philippines, 20 - 22 May 1996 Bin L. Water Rights in Chin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Conference on Water Rights: Institutional Options for Improving Water Allocation. Hanoi, Vietnam. February 12-15, 2003 FAO. 1999. Rural Aquaculture in China Howarth, W., Hernandez, A.R. & Van Houtte, A. (2001). Legislation Governing Shrimp Aquaculture: Legal Issues, National Experiences and Options. FAO Legal Paper Online No. 18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Van Houtte, A. Salient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eatures with regard to the development of shrimp culture in a few countries. In: FAO. 1999. Papers presented at the Bangkok FAO Technical Consultation on Policies for Sustainable Shrimp Culture. Bangkok, Thailand, 8-11 December 1997. FAO Fisheries Report No. 572 (Supp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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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为了一个无饥饿的世界



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