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法律 |  |
关于捕捞、水生生物和鱼类养殖场规定的
《124/183号法律》 是关于渔业的主要法律。该法律包含大量关于水产养殖的规定。该法律由根据190/1983号总统令成立的农业部下的渔业资源开发总局(GAFRD)执行。
 | 法律定义 |  |
没有对水产养殖的法律定义。
 | 准则和行为守则 |  |
没有关于水产养殖准则/行为守则的信息。
 | 国际安排 |  |
埃及是:
埃及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埃及还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缔约方。
 | 批准系统 |  |
根据《124/1983号法律》,建立养鱼场必须获得农业部的许可,农业部在得到水资源和灌溉部的批准后颁发许可。许可必须显示允许使用水的量、来源、进水口的规模和排水方式以及水资源和灌溉部的批准,包括条件。
 | 土地和水域使用权 |  |
根据《124/1983号法律》,只有不适合农业的咸水和海水以及贫瘠土地可用于水产养殖。水的来源限制在湖泊和排水沟,不得利用新水(即灌溉),但政府建立的孵化场不受这项规定限制。根据法令,农业部可确定养鱼区域。
465/1983号总统令描述了GAFRD的权利和职责,包括有权出租海岸线200米以内的所有土地用于水产养殖和渔业活动。此外,70/1986号决议涉及GAFRD分配的土地出租用于养鱼和孵化场的问题。该机构的一个委员会负责确定适合于养鱼和孵化场的土地并将这些土地分为经济单元出租。租金额应考虑生产能力、地点和公共设施的可得性。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租土地,除非:
- 由政府机构、公共公司或法人租用。
- 大型项目并证明经济可行性。
- 没有收到投标或投标额低于可出租的价值。
- 在做出决定时已存在租赁的区域。
租赁期最长为5年,预付20%的年租金,违反条件时不可归还。GAFRD可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废除租赁。
 | 环境影响评估 |  |
有关环境的
《4/1994号法律》 规定成立埃及环境事务署(EEAA)。该法律规定新的设施或项目以及现有设施的扩大或改造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估(EIA)。应向管理该设施或项目的职能管理机构(CAA)提交EIA。CAA评估该EIA并抄送EEAA进行审议。随后CAA颁发许可。该法律通过
《338/1995号行政规定》配套实施,其确定设施和项目必须遵守基于4项基本标准的EIA,即:活动类型、项目地点、开发的自然资源和活动中利用能源的类型。
为处理实施EIA的要求并创立提交EIA统一格式,EEAA确立了《埃及环境影响评估准则》,详细描述了准备EIA的程序。该准则采用的办法取决于根据可能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项目分为以下3个类别,以反映EIA水平:
- 环境影响不大的白名单项目。
- 可能有实质影响并可要求有限EIA的灰名单项目。
- 由于潜在严重影响要求完全EIA的黑名单项目。
该准则包括两个筛选类别,类别A是所有白名单项目,类别B为灰名单项目。对灰名单项目,EEAA可按EEAA根据类别B信息确定的范围要求进行有限EIA。该准则包括完整的EIA报告内容大纲以及明确的行业指南,以对设施进行所需的完全EIA。
有报告说渔业项目属于灰名单,要求养殖者填写类别B表格。但养殖场位于经济敏感区域时,例如保护区或城区,可被认为是黑名单项目,要求完全的EIA研究。
 | 水和废水 |  |
《48/1982号法律》禁止在没有水资源和灌溉部颁发许可的情况下向尼罗河、灌溉渠、排水沟、湖泊和地下水中排水。但《48/1982号法律》只适用于内陆水域。《4/1994号法律》涉及来自船舶海水污染的环境问题,禁止导致沿海水域和海水污染的陆源排放物,除非有EEAA颁发的许可。
按照这两个法律,只有在满足政府排出物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方可发放许可,每个许可应明确允许排放的数量和质量。许可持有者应当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废物处理能力。在特定条件下可废除许可。例如,如果经许可的排放污染水平增加以及在特定时期内未能安装适当处理的设施,可废除许可。《4/1994号法律》要求进行EIA。
《124/1983号法律》一概禁止在埃及水域处理任何工业废物、杀虫剂和其他有毒及放射性物质。
 | 转移鱼类 |  |
《124/1983 号法案》禁止在没有得到 GAFRD许可的情况在海洋、湖泊或其他水体采集和转移鱼苗(即幼体或新孵化出的鱼)。此外,不允许引进非本地物种进入埃及,除非得到GAFRD的许可。
 | 病害控制 |  |
没有关于鱼病控制专门规定的信息。
 | 药物 |  |
《4/1994号法律》一概禁止有害物质的处理(包括收集和存储、运输、治疗和配置),有害物质包括杀虫剂、化肥和药物,除非得到根据有害物质和废物类型及用途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许可。
 | 饲料 |  |
没有关于使用鱼饲料专门规定的信息。
食品安全的规定与水产养殖产品出口欧盟(EU)有关。
《1909/2001号部长令》涉及向EU出口鱼和海洋产品的条件和措施。该命令被
《2397/2002号联合部长令》修改,删去了在鱼类产品中使用高氯水的可能性。1909/2001号命令包括关于建立和实施危害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兽药、饮用水质量、双壳软体动物和甲壳类的加工、水产养殖和淡水渔业中控制寄生虫的一些条款。此外,
《63/2002部长令》 规定,用于向EU出口鱼类的所有设施必须得到兽医总局(农业部下)的认可。该机构进行检查并取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 水产养殖投资 |  |
 | 法律 |  |
70/1986号决议
190/1983号总统令 (Presidential Decree n° 190/1983). (未得到副本)
465/1983号总统令 (Presidential Decree n° 465/1983). (未得到副本)
 | 相关资源 |  |
El Gayar, Omar.F., Aquaculture in Egypt and Issu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quaculture Economics & Management (7/12) 2003.
Tunis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 (CITET).
Country profiles: 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