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长可将水产养殖的许可发给:
出租和发放许可要加以条件。违反条件的,局长可暂停或取消租赁或许可。租赁或许可也可在到期以及水产养殖活动停止时结束。如果对局长做出的对租赁或许可的暂停或取消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这类决定的30日内向畜牧和渔业部提出上诉。 如上述,《9/1990号海洋渔业法》以及《1/1991号淡水渔业法》也包含了对水产养殖活动的许可要求。根据《海洋渔业法》,希望从事沿岸渔业的任何人应当向各自镇的渔业局负责官员提出许可申请。根据该法律,“渔业”包括鱼的繁殖和饲养,而“沿岸渔业”是指在局长确定的缅甸沿海近岸水域进行的渔业。此外,希望从事外海渔业的任何人向各自州、分区渔业局的主管官员申请许可。“外海渔业”是指在局长确定的缅甸海洋渔业水域进行的任何渔业。 《淡水渔业法》适用于淡水渔业水域,包括鱼类栖息和繁育的、位于缅甸沿海内陆边界以内的永久或临时水域、池塘、沟渠、河流、小溪和湖泊。该法律将同意租赁(在拍卖中竞争性投标购买)进行淡水渔业和许可区分开来,两个证均由各自镇的主管官员颁发。该法律将渔业定义为,例如包括“水产养殖”和“放养”。
《10/90号杀虫剂法》总体规定了杀虫剂的注册、使用、存储、销售和标签。此外, 《7/92号药品法》的规定也适用于药品的注册、使用、存储、销售、标签和广告。药品被定义为“在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节育以及对人类和动物产生有益作用的体内或体外使用的任何物质”。
根据 9/1990号海洋渔业法,局长颁布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大量指示:
Notification 11/88 concerning the procedures relating to the Union of Myanmar Foreign Investment Law
Gutter P. Environment and Law in Burma, in: Legal Issues on Burma Journal No. 9, August 20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