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法律 |  |
 | 法律定义 |  |
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将水产养殖定义为“利用不同养殖技术在自然或人工水体通过不同生长阶段的鱼类繁殖和饲养”。
 | 准则和行为守则 |  |
没有关于水产养殖的准则/行为守则。
 | 国际安排 |  |
缅甸是以下组织的成员:
- 世界贸易组织(WTO)。
- 东南亚国家联盟 (ASEAN)。
- 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
- 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SEAFDEC)。
缅甸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缔约方。于2001年5月21日签署了《生物安全议定书》,但尚未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方。缅甸还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缔约方。
 | 批准系统 |  |
按照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渔业局可根据现有土地法律为水产养殖目的指定农田和荒地。渔业局局长可按下列条件出租这类土地不超过10年:
- 至少75%的被租赁的土地开发成池塘水面。
- 在租赁后3年内50%规划的池塘水面将投入生产,5年内所有规划的池塘水面投入生产。不能在这些时期投入生产,承租人必须将土地归还给渔业局,承租人无资格要求返还实施的费用。
- 承租人须遵守渔业局颁布的任何其他规定。
渔业局长也可为水产养殖的目的向从事不同于池塘养殖的其他水产养殖的人出租不属于政府部门或组织的渔业水域以及渔业保护水域(允许进行有限捕捞的水域),时期不超过3年。
该局长可将水产养殖的许可发给:
- 在租赁指定的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不属于政府部门或组织的渔业水域以及在渔业保护水域(见上文)进行水产养殖的任何人。
- 在获得同意后(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或持有租约的任何人),希望在不是指定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或渔业水域进行水产养殖的任何人。
- 希望孵化鱼用来销售或愿意繁育鱼进行商业规模展示(观赏鱼)的任何人。
家庭为家庭消费在水面 25 英尺 x 50英尺的一个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免除获得许可的要求。
出租和发放许可要加以条件。违反条件的,局长可暂停或取消租赁或许可。租赁或许可也可在到期以及水产养殖活动停止时结束。如果对局长做出的对租赁或许可的暂停或取消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这类决定的30日内向畜牧和渔业部提出上诉。
如上述,《9/1990号海洋渔业法》以及《1/1991号淡水渔业法》也包含了对水产养殖活动的许可要求。根据
《海洋渔业法》,希望从事沿岸渔业的任何人应当向各自镇的渔业局负责官员提出许可申请。根据该法律,“渔业”包括鱼的繁殖和饲养,而“沿岸渔业”是指在局长确定的缅甸沿海近岸水域进行的渔业。此外,希望从事外海渔业的任何人向各自州、分区渔业局的主管官员申请许可。“外海渔业”是指在局长确定的缅甸海洋渔业水域进行的任何渔业。
《淡水渔业法》适用于淡水渔业水域,包括鱼类栖息和繁育的、位于缅甸沿海内陆边界以内的永久或临时水域、池塘、沟渠、河流、小溪和湖泊。该法律将同意租赁(在拍卖中竞争性投标购买)进行淡水渔业和许可区分开来,两个证均由各自镇的主管官员颁发。该法律将渔业定义为,例如包括“水产养殖”和“放养”。
 | 土地和水域使用权 |  |
见上文。
 | 环境影响评估 |  |
没有对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
 | 水和废水 |  |
缅甸投资委员会于1994年6月发布控制水污染的准则(未得到副本)。据报告,该准则要求外国和私人投资的新项目要具备适当废水处理厂或系统。
 | 转移鱼类 |  |
根据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渔业局长拥有颁布命令允许活鱼进出口的权利。在没有预先获得渔业局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进口或出口活鱼。
 | 病害控制 |  |
没有对鱼类病害控制的专门规定。
 | 药物 |  |
根据《9/1990海洋渔业法》颁布的
《8/98号指示》 涉及在水产养殖中鱼和渔业产品的用药问题,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必须检查鱼体、其排泄物和体液、产品、水产养殖饲料和饮用水,确定是否出现附件I所列的特定残留和物质。非法用药处理的产品不得用于人的消费和出口。
《10/90号杀虫剂法》总体规定了杀虫剂的注册、使用、存储、销售和标签。此外,
《7/92号药品法》的规定也适用于药品的注册、使用、存储、销售、标签和广告。药品被定义为“在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节育以及对人类和动物产生有益作用的体内或体外使用的任何物质”。
 | 饲料 |  |
没有对使用鱼饲料的限制。
没有对使用鱼饲料的限制。
根据 9/1990号海洋渔业法,局长颁布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大量指示:
- 为安全、卫生和高质量的生产,《7/96号指示》对渔业生产设施的结构做出了规定。该指示涉及建筑物、食品处理区域和服务,例如水的处理和供应。
- 为安全、卫生和高质量的生产,《8/96号指示》对渔业生产设施的运营做出了规定。该指示涉及设施、个人卫生和健康、加工、生产/捕捞区的卫生要求。生长在或捕捞自存有对人类健康有潜在危害物质的区域的鱼产品不能出口。
- 《9/96号指示》对用于渔业产品的添加剂做出了规定,列出了杀虫剂、抗生素和其他渔业产品中残留物的最大残留量(MRL)。该指示还列出了金属污染物的限量。参照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
- 《10/96号指示》规定了加工的鱼产品的抽样规则。
- 《11/96号指示》规定了加工的鱼产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则。必须避免任何污染。
- 《3/98号指示》规定了煮熟加工甲壳类和贝类生产的微生物标准的规则。
- 《4/98号指示》包含广泛和详细的用于鱼和渔业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的清单。
- 《5/98号指示》包含用于水产品加工业的水质标准。
- 《6/98号指示》规定了检查鱼和鱼类产品寄生虫的规则。
- 《7/98号指示》规定了特定类型鱼类产品的TVB-2和组胺限制值。
- 如上述,《8/98号指示》涉及在鱼和鱼类产品中使用养殖药物的问题。
- 最后,《9/98号指示》建立了缅甸渔业系统检查局(MDFSI)。任何企业希望加工鱼类产品出口应向MDFSI申请批准。该指示涉及文件证明、实施危害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和遵守问题。将根据全部、部分或不遵守要求的情况,将鱼类加工企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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