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通过的《水产养殖法案》(法案)(Aquaculture Act)是纳米比亚水产养殖业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为开展水域和陆地水产养殖及管理提供了依据。法案广义上适用于有关许可证、卫生管理、病害控制、土地和水域使用权和环境保护。渔业部的责任是对法案进行管理,而法案又赋予渔业部管理和执法的权利。 水产养殖(许可证)条例:依据2002年《水产养殖法案》2003年通过。对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和概括。 水产养殖政策-朝着负责任的发展水产养殖-2001年最终审定。为《水产养殖法案》奠定了基础。根据该法案,部长必须时刻考虑有关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在现有最佳科学信息基础上,制定纳米比亚水产养殖总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水产养殖,管理、保护和养护海洋和内陆水生生态系统,造福并促进水产养殖项目的实施。 为确定的领域做出总政策时,部长必须与其他部长进行协商,与依据该法案建立的水产养殖咨询理事会(AAC)以及该法案规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磋商。 水产养殖咨询理事会由常务秘书和部长任命的其他人员组成,包括:
除了对水产养殖政策提供咨询外,水产养殖咨询理事会(AAC)的作用还有向部长就法案中要求的其他事项做出咨询,包括部长提及的有关AAC开展调查的事宜。AAC可以设立分委会,行使AAC的部分职责。 纳米比亚将水产养殖作为2030年远景计划和国家发展规划(NDP2)的重点领域。2004年水产养殖战略性计划制定了部长发展发展和规划目标。作为一个产业,水产养殖在纳米比亚是相对年轻的产业,但具有竞争优势,因为对高成本饲料的需求被具有营养丰富的本格拉生态系统所抵消。商业海水养殖集中在鲸港湾、斯瓦科普蒙德和吕德里茨。
“水产养殖”是指对养殖和增殖水生生物; “海洋增殖”是指水产养殖的一种类型,将水产养殖产品不加限制地有意放流到海洋环境中,目的是其成熟时捕捞; “水生生物”包括生存在水中的活体动植物区系,不包括哺乳动物、鸟、两栖类和爬行动物,但条例中规定的作为水生生物的两栖类和爬行类除外。
纳米比亚是以下组织的成员:
许可证授予在确定地点养殖和捕获水产养殖产品的专属权利。在海水增殖方面,许可证授予在确定地点放养和捕获水产养殖产品的专属权利。所有放养或逃逸到自然环境的水产养殖产品,只要许可证持有者可以证明产品身份,仍可以作为许可证持有者的专属财产。 顾及适当条件,部长可发放许可证,包括:
必须向部长提出许可证申请,并附带部长所要求的文件和信息。水产养殖许可证的申请表是《水产养殖(许可)条例》的附件。部长要考虑申请人的技术和财政能力、申请人要养殖的水生生物种类和采用的养殖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部长可出决定,要求申请人对公众公开申请,邀请提出书面异议,或向渔业部常务秘书提交关于申请的陈述意见。 在发放许可证前,部长必须满意地获悉,申请人获得法律所需要的有关利用土地或水方面的批准、许可或同意,如需要,对环境保护也要获得批准。如果申请人不是场地的所有者,申请还必须附带所有者书面的同意。部长须考虑所收到的任何陈述或反对意见;发放许可是否会存在严重的污染风险或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所选场地是否不适宜用于水产养殖;是否有交通问题或与其他活动或养殖场附近区域有冲突的风险。 部长在与咨询理事会磋商之后,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决定发放许可证以及要收取的费用。 法案规定,许可证持有者必须保留记录,并向常务秘书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要求许可证持有者保留原始记录5年。这些记录可以被渔业部持有书面批准的任何检验员或工作人员检查并索取副本。 渔业部常务秘书须保留对许可证发放或转让记录。根据《水产养殖(许可证)条例》,记录包括在纳米比亚发放的所有许可证的登记,包括:
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每年保留并向常务秘书提供上述信息,并应常务秘书的要求或由常务秘书或水产养殖检验员决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在交纳规定费用的情况下,登记可由以任何交纳费用者见检查。 依据该法案发放的许可证不得转让,除非事前得到部长的批准。 许可证可以通过向部长提出的申请得到更新,并受审议、重新评价和新条件的限制。如许可证持有者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改正不遵守的行为,或许可证持有者违规,或不能遵守法案中的任何规定,部长可以拒绝更新许可证。如为保护环境,部长可以拒绝更新许可证。如部长在许可证到期之前不能够更新许可证,则期限自动在现有条件和基础上延长一年。 如许可证持有者不能遵守许可证的条件以及不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不遵守的行为,部长有权终止或吊销许可证。当许可证持有者停止水产养殖业务,或在发放许可证的一年时间内没有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可以终止或吊销许可证;在以下情况下也要求终止或吊销许可证:保护环境;许可证持有者在病害和有害生物传播方面不能采取适当措施;许可证持有者违规或不遵守法案的规定。为了不终止或吊销许可证,部长也可发放临时许可证,允许在决定的条件下继续开展业务活动。 部长可以在养殖设施被荒废时,在无许可证或为公共安全所必要的情况下,接管并开展水产养殖经营活动。在采取这样的行动后,部长有许可证持有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 部长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许可证持有者、以前的许可证持有者或停止水产养殖活动的人员将水产养殖活动恢复到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或达到部长可以接受的条件。如果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执行,部长可以采取行动恢复,并从被通知人处收取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 顾及特定条件,部长可就相关人员开展科学调查、试验或科研活动,或任何部长认为适宜的人员,免除执行该法案的任何或所有条款,并可在任何时间取消或修正所授予的免除。
负责水资源的部长,在签署包括提取和利用水资源许可证之前,必须考虑以下标准:提取水对现有水资源利用者、水资源及为环境目的保留或配置的水资源的影响;重新处理过去种族和性别歧视问题的需要;提取水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有关人员或社区提取和利用水的量;依赖利用水资源的特征,包括利用水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负责水资源的部长经有关区域理事会同意,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保留水量,包括任何地下水资源和储存在公共水库的水资源。此项行动的目的是满足家庭对水资源的需求,更好地保护水生和湿地生态系统,包括生物多样性和关键生态系统功能。 根据《水产养殖法案》,如果申请人不是养殖场场主,许可证申请必须附带场主书面授权申请人使用场地的准诺。如果水产养殖场地处保护区内,需要执行有关保护区的特殊法律。 根据该法案,部长可以建立水产养殖开发区(ADZ)。ADZ系指纳米比亚任何区带或区域,包括水域和土地,基本目的发展水产养殖,并采取特殊措施,鼓励水产养殖的发展。ADZ的目的是吸引、促进或加速水产养殖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对适宜水产养殖的区域,目地是鼓励技术转让和发展负责任的水产养殖,增加就业,保护水产养殖的发展以及对水产养殖进行负责任规划。 部长可宣布纳米比亚的任何地区或水域,包括季节性水域作为ADZ。但部长必须与水产养殖咨询理事会以及有权提议ADZ的任何部委协商。此外,必须确立ADZ的发展目标并应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部长可对排入ADZ以及任何临近ADZ的土地和水域的水提出具体限制和条件。此外,部长可对ADZ内的水产养殖行为制定具体限制和条件,包括养殖种类、水产养殖设施的规模以及相关养殖区的承载能力。如没有部长的书面批准,任何人不能在水产养殖开发区从事水产养殖以外的活动。
如根据法案需要对环境进行评估,部长不能签署许可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确认项目是环保型的。此外,在对任何申请做出决定前,部长须考虑授予许可证是否产生严重污染的风险或严重影响环境。 如部长认为需要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可在任何时间终止或吊销许可证。 根据该法案,在宣布一个地区为水产养殖开发区前,部长必须与咨询理事会和在提议的水产养殖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任何部委协商,并对该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1994年8月纳米比亚批准了环境评估政策,依据此政策,环评程序针对以下产业:水产养殖和海水养殖、集中用水产业、转基因生物和对放流这类生物。环评程序包括13个阶段,包括提出政策、确立建议、环境评估、执行、监督到审计,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所有阶段的规划,确保决策程序公开和简捷。但该项政策尚未纳入法律。
根据《水产养殖法案》,部长须设立水质监测系统,保留并向持证人及时提供信息。信息包括发生或即将发生对水生环境或水产养殖产品产生有害结果的任何污染或自然现象。 当纳米比亚的任何水产养殖区受到污染或自然现象影响时,部长应立即下令测试污染区的水以及养殖的水产品。随后的测试将决定水产养殖活动是否能开展或继续。经与负责公共卫生的部长磋商后,部长将决定水产品是否适合人类消费。经与负责贸易的部长磋商后,部长将阻止销售不适宜人类消费的水产品。 如测试结果表明,受影响地区的水质不适宜继续开展水产养殖,或养殖的水产品不适宜继续开展水产养殖活动,或养殖的水产品不适宜人类消费,部长必须立即下令关闭养殖场,禁止销售在该地区养殖的水产品。如测试结果表明任何关闭地区的水质适宜水产养殖,或养殖的水产品适宜人类消费,部长可重新开放关闭的地区。经与负责公共卫生的部长磋商后,用此类水养殖的水产品可以恢复销售。 《水产养殖法案》(2004年)对水资源的管理、开发、保护和利用做了规定。同时该法案还建立了水资源咨询理事会、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和水资源法庭。 该法案规定,废水的排放要有许可证。法案还规定申请许可证的程序、考察程序、内容和条件。负责水资源的部长可在任何时间审议、吊销或终止许可证,并为公共利益,对相关条件进行修改。 根据该法案,负责水资源的部长须描述制定和通过有效水资源管理的程序,鼓励有效利用水资源并控制污染。有关部长须定期检查水的使用者,确定其有效遵守水资源的管理规范。如果水的使用者未能有效遵守水资源管理规范,部长须发布不遵守通知,要求在60天内采取整改措施。如果水的使用者不服从通知,部长可以吊销或终止许可证或采取部长认为适宜的监督和其他措施。
根据《水产养殖(许可)条例》,任何在水产养殖场之间或从养殖场转移的水生生物的运输须向常务秘书或常务秘书指定的任何人员递交书面通知。如果常务秘书在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答复,则可认为批准水生生物的转移。 顾及部长确定的条件,进口或出口水生生物需要部长的批准。此外,根据《公共服务法案》(1995年),部长可指定部内任何工作人员为该法案目的进行检验。这类检验员可在水生生物进口之前或之后进行检验并检验出口的水生生物。部长可扣留、控制、隔离、消毒或销毁任何已经进口或用于出口的活体水生生物。必须为避免水生生物逃逸建设、安装和维护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设备、材料和设施。 根据负责公共卫生的部长的建议,常务秘书可以限制任何受到感染或认为感染病害或有害生物的水生生物的转移。 许可证持有者或任何人,不可以为销售、展示或供应销售的目的,在没有遵守条例的情况下从养殖场转移或运输任何水产品或水生生物。
从事水产养殖的任何人员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避免病害或任何有害生物在养殖场内或向外传播。措施包括销毁水生生物或水产品,对水产养殖场进行消毒。许可证持有人须立即遵守常务秘书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 部长可对以下行为采取终止或吊销许可证的措施:许可证持有人不立即汇报任何病害或有害生物的发生;不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阻止病害或有害生物传播,或没有处理或销毁任何可能生病或带有寄生虫的水生生物。 《水产养殖(许可)条例》包括更为具体的有关卫生管理和病害控制的条款。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如怀疑列在名单上的病害有可能爆发或对养殖的种群造成不寻常的高死亡率的病害,应立即向常务秘书或水产养殖检验员报告。水生生物病害的国家名单作为该条例的附件。 在整个或部分养殖场检疫期间,常务秘书可实施特殊处理方法,销毁受感染的种群,采取卫生处理措施,并按渔业部规定标准对水产养殖场和所有相关设备进行消毒。任何与采取这些措施相关的费用须由受感染的登记的水产养殖场场主承担。 常务秘书须根据检疫措施保留水产养殖场记录,包括消毒措施。记录应包括:
为控制传染病的传播,部长可根据《水产养殖(许可)条例》,建立和维持无特定严重病害区。这类区域应包括指定的水产养殖设施,排水池或地点,或确立沿海地点。建立无疫区、受影响和监测区应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水生动物健康守则为基础。此外,就列入国家名单上的特定病害,制定调查和监督纳米比亚水产养殖设施和天然水域的计划。 为应对紧急情况,包括爆发高致病性、已知或不详病原的水生生物病害,部长应制定和实施国家病害控制应急计划。 从事水产养殖的任何人员必须保留水产养殖场的水生生物进场、最终销售或处理的确切和详细的记录。这类记录包括死亡率、临床观察症状、诊断测试以及治疗养殖种群的特征和结果的全部信息。 此外,《水产养殖(许可)条例》规定,持证人需保留以下的确切记录:
部长发放许可证时,顾及为控制繁殖或促进生长使用荷尔蒙以及使用兽药、抗生素或其它化学药品的条件。 根据《水产养殖(许可)条例》,部长可以公告通知形式,对不允许用于治疗和预防养殖的水生生物病害的兽药、抗生素和化学药品做出说明,并说明何种药品需要部长同意和监督使用。 为治疗和预防水生生物病害,持证人只可使用不被条例禁止的兽药、抗生素或其它化学药品。
有关海洋双壳动物的食品安全的具体情况,国家贝类卫生监测计划目前正在起草条例。
根据《纳米比亚农业银行法案》(2003年)建立了纳米比亚农业银行,目的是通过贷款,促进农业和农业生产,包括并使参与水产养殖的人员受益。
Aquaculture Policy (2001) - Towards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of Aqua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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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为了一个无饥饿的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