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环境法典》(1988年)为处理菲律宾自然环境的所有措施提供了基础,包括空气质量、水、土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废物。该法典作为框架文件有一章是关于渔业和水产资源的,并要求政府建立合理利用的体系。《菲律宾渔业法典》(1998年) 就渔业和水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养护和利用做出了规定。该法典综合了有关这些问题的所有法律。该法典第2章第3条(45-47部分)涉及水产养殖。《实施规则和条例》(1998年)规定了实施该法典的程序和准则。该法典由许多关于具体问题的渔业行政命令进一步配套实施。 《渔业法典》由农业部负责实施。在农业部内,渔业和水产资源副部长负责制定政策和标准并进行总体监督。渔业和水产资源局(BFAR)是负责渔业和水产资源管理和发展的机构。该法典还创立了国家渔业研究和开发所(NFRDI),其作为BFAR的主要研究单位。BFAR的职能广泛,包括起草和实施国家渔业产业发展计划,执行法规(地方水域除外)、监测和管理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的进出口以及鱼类加工设施。 《渔业法典》还规定在各级建立渔业和水产资源管理委员会(FARMC):国家(NFARMC)、市(M/CFARMC)以及由两个或以上市交界的海湾、湖泊、河流和堤坝的综合FARMC(IFARMC)。NFARMC 作为咨询机构向农业部提出制定政策的建议并起草国家渔业产业发展规划。M/CFARMC在起草地方渔业发展计划方面提供协助并在有关地方水域执行法规。IFARMC与M/CFARMC的作用相似,但其范围超过一个市。《渔业行政命令196号 》(2000年)
规定了建立FARMC和实施的详细准则。与水产养殖有关的另一个基本法案是《农业和渔业现代化法案》(1997年),规定了使农业和渔业领域现代化的措施以提高效益。尽管《渔业法典》将渔业和水产资源的管理、养护和保护放在优先领域,但《农业和渔业现代化法案》将增加产量放在优先位置并鼓励快速向工业化转变。国家农业和渔业委员会(NAFC)在监测和协调农业和渔业现代化进程方面协助农业部。 最后,《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改组法案》(1987年)建立了环境管理局(EMB),包含了前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前国家控制污染委员会和前菲律宾环境中心。还建立了保护区和野生生物局。应当指出,《渔业法典》包含的许多规定使BFAR和EMB管辖范围交叉。这类交叉是明显的,例如稀有、受到威胁或濒危水生动植物种的分类或渔业区域的分类;或有不明显的交叉,例如制定综合沿岸管理框架以及建立、监测和评价水质标准。
建立了该守则,勾画了良好环境设计和运行的总原则和准则以促进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该守则涉及上述的许多问题,包括场地选择/评价、养殖场设计和建设、EIS、水的利用、排水和淤泥/污水管理、药物、化学品、有潜在毒性杀虫剂和化肥的使用、种群选择/投放操作、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饲料、饲料使用和管理、鱼类健康管理、水产养殖数据管理和激励。
在地方水域外,应当在BFAR指定的网拦和网箱带内和得到BFAR发放的相应许可并交纳费用后建设这类设施。此外,特别委员会或机构有权按特别法律管理特别水体并进行控制和监督,例如塔尔湖有权发放在其水体中的水产养殖生产许可。国家灌溉局依据其自己的章程,为麦哲大坝发放许可。 BFAR还负责对公共土地的所谓池塘出租协议(FLA)发放许可,主要发给渔民联合体/协会。一般,公共土地“例如适合渔业的潮汐沼泽、红树林、湿地、海滩和池塘”由DENR管辖。后者可宣布公共土地可用于池塘并将管辖权让渡给BFAR管辖。《渔业法典》明确禁止将红树林改为池塘,因此有效限制了已经开发的池塘区域。DENR与BFAR、LGU、其他有关机构以及FARMC协调,有权确定FLA含盖的荒废、未开发或未充分利用的鱼池恢复到原来的红树林状态,在确定后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将这类区域恢复到原初的红树林状态。 渔业法典规定了出租公共土地开发养鱼池塘的条件,《167号渔业行政命令》(2000年)
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具体和详细规定。根据渔业法典,出租养鱼池塘须顾及以下条件:
包含关于这些问题的更具体和详细的规则。所有鱼类孵化场、繁育设施和私人池塘必须在LGU登记,其应与BFAR协商规定这类设施的最低标准。此外,BFAR每年对所有私人和公共土地上的养鱼池塘、网拦和网箱进行登记。此外,池塘、网拦和网箱养鱼的经营者必须每年向BFAR报告在水产养殖区域养殖物种的类型和产量。《218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包含更具体和详细的年度报告规则。最后,与水产养殖有关的还有《野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保护法案》(2001年)
其寻求养护和保护野生生物和其生境并就野生生物的收集和贸易做出了规定。该法案为此目的定义“野生生物”为野生类型的在所有发育阶段的动植物,包括被关起或进行养殖或繁殖的。特别是该法案鼓励“受到威胁的物种的养护或繁殖”以便在自然生境中增殖其种群。该法案规定为商业目的养殖或繁殖野生生物由保护区和野生生物局局长或授权代表批准,发放野生生物场养殖许可,有效期3到5年。但只有养殖的野生生物的后代以及不能繁殖的亲体可被用来交易。此外,野生生物商业养殖活动,在适当时,应进行EIA研究(见下文)。
《菲律宾水法典》(1976年)管理水资源的所有权、占用、利用、开采、开发、养护和保护以及对土地的权利。根据该法案,为渔业的目的可占用水资源,并进一步规定渔业是“作为商业企业利用水进行鱼类繁殖和养殖”。占用水资源要求有国家水资源理事会(NWRB)发放的许可。NWRB可为许可加入有效利用的条件、设计和建设的适当标准以及其他条件和范围。许可应明确用水和排水的最大量以及用水的目的等。每个水资源的占有者应保留控制和测量水的装置并保留排水记录。《水资源法典》还列出了暂停、收回、修改或取消水资源许可的情况。 与水产养殖有关的还有《国家综合保护区系统法案》(1992年)
, 该法案管理保护区并分类,即无论陆地、湿地或海洋的稀有和濒危植物和动物生境的显著区域和重要生物公共土地以及相关生态系统。该法案将NIPAS置于DENR的控制和管理之下,要求在为这类保护区的管理计划范围之外建议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见下文)。
列出了需要进行EIS的环境关键项目(ECP)和环境关键区域(ECA),包括渔业项目,即用于建设鱼池项目的堤防、国家综合保护区系统下的保护区和特定红树林区域。 《42号行政命令》 (2002年)
进一步规定了EIS程序,授权EMB局长和区域局长发放或拒发环境许可证书(ECC)并颁布《实施规则和条例》(2003年)。总体上,EIS至少要包含以下信息:
要求DENR与NWRB协调指定特定区域作为水质管理区域,并在这些区域实施废水排放系统。该法案要求污水排放设施的拥有者或经营者申请废水排放许可。许可,除其他外,应明确允许上述的设施向特定水体排放污水的数量和质量。尽管DENR对有关水污染的问题有明确权限,《渔业法典》也规定了绝对禁止水产污染。水产污染有广泛的定义,例如包括森林采伐和不佳的农业操作(例如使用禁用化学品)、化学品的广泛使用、广泛使用人工鱼饲料以及改变湿地。一般,如上述,这是一个BFAR和DENR管辖权交叉的领域。 最后,《海洋污染法令》(1976年)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倾到废物和其他物质对海洋水域的污染造成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并伤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
BFAR内有两个部门负责活体水生动物的转移,即在渔业条例和检疫处下的鱼类健康科(见下文)以及对外贸易和其他许可科。《207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明确规定并禁止进口和养殖所有阶段的活对虾和虾。《221号渔业行政命令》(2003年)
就进口活鱼和渔业/水产品、水生微生物、生物分子(包括转基因生物)和濒危物种做了明确规定。《野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保护法案》规定在保护区和野生生物局局长或任何授权代表批准时可从另一国进口野生生物物种。没有该局长的批准,不得引进外来物种。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将外来物种引进到《国家综合保护区系统法案》含盖的保护区内。该法案还就探索生物和遗传资源做了规定。已经起草了关于生物探索的新规定并很快将颁布。菲律宾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NCBP)制定了关于生物安全的国家政策和准则,确定和评价涉及进行转基因试验或引进外来物种或遗传改进生物方面的潜在风险。NCBP已经颁布了《菲律宾生物安全准则》(PBG)和计划颁布的《转基因生物和潜在有害外来物种指南》。
鱼类健康科管理鱼类健康中心实验室,是菲律宾的主管机构,负责和保证或监督OIE和欧盟2003/858/EC指示建议的水生动物健康措施的实施。其为15个区域鱼类健康实验室的运行确立了标准的日常程序和准则并监督这些实验室的运行和进行指导。根据《220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 鱼类健康实验室的职能是:
此外,农业部下的畜牧局(BAI)通过动物饲料标准处(AFSD)就动物饲料和准备用于动物的化学物制定总体条例。AFSD对从事兽医产品生产、分发和销售的企业进行评价、登记和许可,包括用于水产养殖的企业。其采用和使用现有的卫生部关于许可和登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兽药检查的测试。据报告,AFSD目前要求商业虾饲料厂商对其饲料袋和容器做全面标注,这类标注包括饲料成分,预防病害的药物和药物成分、药物比例、使用说明、对家畜和人有健康危险的条件警告以及停药期。 化肥和杀虫剂局(FPA)是农业部的附属机构,就商业化肥、土壤条件、微生物接种、在分发和销售前的化肥原料颁布准则、规则和条例。FPA还登记杀虫剂并就一般使用、限制使用或禁用进行分类。还要求生产商、经销商和进口商从FPA申请许可。FPA 还监测使用杀虫剂的所有区域,包括对环境的影响、食品中杀虫剂残留、杀虫剂处理和使用、中毒情况、产品质量、销售和分发。FPA就使用杀虫剂的环境问题与DENR协调。
和《渔业法典》实施的消费者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特别是该法典第二章第4条(58-62部分)涉及的捕捞后设施和贸易。所有捕捞后的设施,例如加工场、制冰场和冷库、港口/上岸和其他渔业设施必须由LGU登记和许可,其应与BFAR协商规定这类设施的最低标准。渔业产品只有在BFAR证明必要时进口,并遵守该法典的所有要求以及现有规则和条例。没有得到BAFR的许可(见9部分),任何人不得为任何目的进口和/或出口任何规格、阶段的渔业产品。在BFAR内,渔业加工技术处负责建立和实施渔业/水产养殖产品进出口以及鱼类加工设施的检查系统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已经确立的多个渔业行政命令包含具体和详细要求。《195号渔业行政命令》(1999年)
包含管理新鲜/冷鲜/冷冻的鱼和渔业/水产养殖产品进口的规则和条例。《209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包含地方政府实施的贝类生产、捕捞、处理和运输的准则。《210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包含新鲜/冷鲜/冷冻的鱼和渔业/水产养殖产品出口的规则和条例。《211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包含对预加工和加工场的要求、卫生标准实施程序以及加工贝类和质量要求。最后,《212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包含实施HACCP体系的准则。
《外国投资法案》(1991年)
确定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登记程序和鼓励办法。外国投资清单包括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以及保留给国民的所有投资领域/活动。允许外国所有权占40%以内的可开采、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在菲律宾投资的更多信息可从贸易和工业部(DTI)获得。水产养殖产量保险 《215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管理无收成的鱼池、网箱和网拦,包括海藻养殖场和其他水产养殖项目的保险计划的实施。
195号渔业行政命令(1999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195 (1999))
196号渔业行政命令(2000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196 (2000)) 197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0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197 (2000)) 207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07 (2001)) 209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09 (2001)) 210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10 (2001)) 211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11 (2001)) 212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12 (2001)) 214号渔业行政命令(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14 (2001)) 215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15 (2001)) 216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16 (2001)) 217 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17 (2001)) 218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18 (2001)) 220 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1年)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20 (2001)) 221号渔业行政命令 (2003)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21 (2003))
Arthur, J.R., Lavilla-Pitogo, C.R. and Subasinghe, R.P. (eds). Use of Chemicals in Aquaculture in Asia. Proceedings of the Meeting on the Use of Chemicals in Aquaculture in Asia. Tigbauan, Iloilo, Philippines, 20 – 22 May 1996 Howarth, W., Hernandez, A.R. & Van Houtte, A. (2001). Legislation Governing Shrimp Aquaculture: Legal Issues, National Experiences and Options. FAO Legal Paper Online No. 18 Van Houtte, A. Salient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eatures with regard to the development of shrimp culture in a few countries. In: FAO. 1999. Papers presented at the Bangkok FAO Technical Consultation on Policies for Sustainable Shrimp Culture. Bangkok, Thailand, 8-11 December 1997. FAO Fisheries Report No. 572 (Supp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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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为了一个无饥饿的世界



规定了建立FARMC和实施的详细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