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法律 |  |
《渔业法案》(1998年)(
Fisheries Act)是管理渔业和与渔业有关活动的主要法律。该法案包括关于水产养殖的几个条款,并总体上授权部长为管理和发展的目的,就需要或要求对任何渔业活动进行控制而制定规章。特别是,部长可制定与海藻和其他水生生物养殖有关的规章,向养殖场和进口活鱼发放许可证。
最近,渔业和海洋资源部起草了《渔业法案》的配套法律:
《渔业规章》(2003年)(
Fisheries Regulations)

。
建议的规章第2部分就水产养殖的大部分内容确立了综合性控制措施,并对限制水产养殖的活动做了详细规定。
 | 法律定义 |  |
上述规章定义水产养殖包括“对鱼类或水生生物的孵化生产、养殖、饲养、繁育、捕获或保有”。
 | 准则和行为守则 |  |
没有关于水产养殖的准则/行为守则。
 | 国际安排 |  |
所罗门群岛是以下组织的成员:
- 世界贸易组织(WTO)。
-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组(ACP组)。
所罗门群岛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缔约方。未签署或批准《生物安全议定书》。
 | 批准系统 |  |
《渔业法案》规定需要在建立和经营水产养殖设施时有渔业局长的书面许可,可确定或不确定条件。局长可就水产养殖设施地点和经营确定具体条件,避免传染性鱼病的传播,检查水产养殖场所以及提供统计信息。
建议的渔业规章适用于列入计划表4的物种的养殖,详细规定了许可证程序以及对违反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处罚。“为生存、个人或传统目的的繁育、饲养、养殖、捕捞或保有活鱼或水生生物的任何传统办法”以及“当地或当地社区为生存目的进行的小规模养殖”不需要许可证。礁盘活鱼的业务单独许可证持有者也不需要再申请许可证。许可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 饲养、养殖或保有的鱼或水生生物物种、生活史阶段以及数量详情。
- 有关建设、确立或改造水产养殖设施的规划 。
- 申请人准备繁育、保有、饲养、加工或销售鱼或水生生物的水产养殖设施地点的详情,如适用,所有地点详情。
- 申请人准备用于捕捞鱼或水生生物的网具、工具或设备详情。
- 根据其他法律要求的批准,以及。
- 局长要求的其他信息。
建议的规章还规定许可证的以下条件(但不局限于):
- 要饲养、养殖或保有的鱼或水生生物的种类。
- 保有的鱼或水生生物物种的生活史阶段。
- 保有或销售的鱼或水生生物物种数量限制。
- 排水或废物处理办法。
- 水产养殖设施的地点。
- 使用化学品或药物的限制,如有。
- 要求保证或担保,补偿水产养殖设施经营可能产生损害的成本。
许可证不得转让。局长可审查、变更或修改许可证条款,或临时中止某一特定条款。在具体情况下,局长可取消、注销或中止许可证。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局长的这一决定,或做出不发放或更新许可证的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后30天内向部长上诉。
除发放许可证外,所有水产养殖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安装和施工必须满足局长批准的标准。例如,所有设施都要有排废水池(见下文)。设施经过检查后,局长将为其发放证书,允许该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没有这一证书,该设施不得开始引入鱼类或水生生物。
 | 土地和水域使用权 |  |
建议的规章规定,出租世袭土地用于水产养殖的个人,需要在出租协议生效14天内告之局长,并提交一份协议副本。如水产养殖租约在申请许可证前就已经生效,申请时则需附带相关信息和协议副本。如上所述,局长可在水产养殖许可证上附加水产养殖设施位置条款。没有局长的书面批准,水产养殖的转租不能生效。所有为期两年以上的水产养殖租约都要根据《土地和地契法案》进行登记。水产养殖租约期满不影响租用人根据租约捕捞、处置或销售养殖种类的权利。
总体而言,在所罗门只有一小部分土地是国有。土地大多数为世袭所有,《世袭土地备案法》(1994)(
Customary Land Records Act) 规定了世袭土地的备案。另外,《
土地和地契法案》(1995年整合版) (
Land and Titles Act)

规定,声称拥有土地不动产权或租用权,而非通过抵押方式拥有土地的所有个人都可以申请登记为权利所有者。
 | 环境影响评估 |  |
没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
 | 水和废水 |  |
建议的规章规定,在适当条件下要建设排水池,使废水在排放前得到处理。建议的规章还要求排水处理采用生物方法(而非化学方法),除非特定环境下成本过高或不切实际。如上述,局长可在水产养殖许可证上附加废水排放或垃圾处置的条件。
 | 转移鱼类 |  |
《渔业法案》规定,没有局长的许可不得进出口活鱼,对于放流到野生环境中的进口活鱼可能产生的影响也要进行评估。建议的规章对外来物种引入作了全面规定。只有渔业部或其他监管水产养殖发展的政府部门可引入水产养殖需要的外来物种。根据该规章,这一责任不可转让,第三方不得开发和研究新的鱼类物种。政府主管部门应告之公众引入外来物种的计划。引入物种要限制在采取了适当安全措施的设施内。引入物种对当地物种的影响也要进行评估。可以销售的外来物种的认证必须以科学证据为依据。该规章对渔场认证物种的许可证申请有严格要求。
如果外来物种可能对人类健康带来风险,或如外来物种对其他现有当地物种产生风险,或存在传播疾病风险,局长可禁止捕捞或购买来自特定养殖场的特殊物种或水生生物。
另外,根据建议的规章,水产养殖许可证持有人通常不可以将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转让给许可证上未明确的其他地区或个人,除非局长批准这种转让。
 | 病害控制 |  |
建议的规章禁止将患病或被污染鱼类或水生生物从一个渔场或地区转移至其他地方,以及销售此类鱼类或水生生物。局长可要求销毁患病或被污染鱼类或水生生物,并登记水产养殖中用于治疗传染病的所有药品名称。
 | 药物 |  |
根据建议的规章,没有局长的书面许可,不得使用药物处理鱼类或水生生物。许可颁发之前要对药物对自然环境或其他当地鱼类或水生生物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如上所述,局长保留水产养殖中治疗病害使用的药品信息。另外,药品的使用可以在水产养殖许可证的条款中加以限定。
 | 饲料 |  |
没有关于使用鱼饲料的具体规定。
建议的规章根据对鱼类加工设施总体的施工、设备和卫生要求,对水产加工企业制定了标准。鱼类加工企业的运营需要许可证,许可证上附带条件,由授权的渔业官员发放。许可证持有人应提交一份危害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
在渔业官员对鱼类或水生生物质量测试前,任何鱼类或水生海洋生物不得出口。出口鱼类或水生生物需要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须保证用于出口的所有养殖产品都有标识,标明物种名称和养殖场名称与地址。
 | 水产养殖投资 |  |
涉及国外投资的框架包括
《投资法案》(1990,1996年修改)(Investment Act)

以及
《投资条例》(1999年) (Investment Regulations (1999))

投资管理局是负责审批所有外国投资申请的国家机构。鱼类养殖(以及金枪鱼装罐和加工以及礁盘鱼类加工)是投资的重点领域,“这些活动的投资建议都会得到优先考虑”。
 | 法律 |  |
Investment Act (1990, as amended in 1996) (Copy not available)
Investment Regulations (1999) (Copy not available)
Land and Titles Act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1995) (Copy not available)
 | 相关资源 |  |
 | Search parameters: country=SLB, Keywords=aquaculture;mariculture |
| Records Returned: 1 |
| Title of text | Date of text | Consolidated date | Entry into force | Countries |
|---|
| Fisheries Act (Act No. 6 of 1998). | 1998-07-10 | | The Act shall, come into operation on such date as the Minister may appoint by notice published in the Gazette. | Solomon Isla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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