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和水生资源法案》(1996年)(Fisheries and Aquatic Resources Act)涉及斯里兰卡渔业和水生资源的管理、规范、养护和开发。该法案的第六部分涉及水产养殖。第十部分授予水生资源和渔业部就该法案所有事项方面制定条例的总体权力,包括管理和规范水产养殖。根据该法案,通过了几项条例,对水产养殖和水产养殖产品有影响。 《斯里兰卡国家水产养殖发展局法案》(1998年)(National Aquaculture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Sri Lanka Act)创立了国家水产养殖发展局并对其职能和构成做出了规定。该机构具有在斯里兰卡发展水产养殖的一般政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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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管理条例》(1996年)(Aquaculture Management Regulations)规定了许可程序和建立及运行水产养殖企业的要求。根据计划表第二部分,许可申请应填写A表。申请人应说明以下问题:
斯里兰卡的土地法律复杂,条文众多。与土地权和使用权不同方面直接有关的有大量法律,许多经过多次修订。土地可以私有或国有。私有土地由不同占有机制管理,包括传统占有机制。国有土地(包括公共水域和溪流)可通过不同的批准、许可或租赁计划被分离,主要是根据斯里兰卡的《土地开发法令》(1935年)(Land Development Ordinance)、《国有土地法令》(1949年)(State Lands Ordinance) 和《土地批准法案(特别条款)》(1979年)(Land Grants (Special Provisions) Act)。但没有一个法律涉及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或水域租赁。 斯里兰卡水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开发(包括污染、养护和利用)由《水资源提供法案》(1964年,1999年修改)(Water Resources Board Act)规范。但该法没有提及用于水产养殖的水资源。需要改进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和机制架构在最近起草《水资源法案》(草案)时达到顶峰(draft Water Resources Act) 。该法案草案提出建立国家水资源局,其应处理水权的申请、分配水资源、地下水问题、水资源的养护和规划。 斯里兰卡拥有广泛的沿岸带管理的法律。《沿岸养护法案》(1981年,1988年修改)(Coast Conservation Act)禁止任何人在沿岸带从事“开发活动”(包括水产养殖),除非得到沿岸养护局长发放的许可。与沿岸带管理计划不一致以及对沿岸带稳定性、生产力和环境质量有消极影响的不发给许可。该局长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局长确定许可的时期,并在提出要求时可延续。该局长可为沿岸带适当管理目的改变或废除许可的条件。此外,该法案规定许可占有沿岸带内海滩和海底的时期不超过3年。 《沿岸养护条例》(1982年)(Coast Conservation Regulations)第23-25页进一步明确确定是否发放许可的标准。建议的开发活动不造成对沿岸带或任何部分的消极影响,也不导致污染物或有毒物质的排放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或不影响生态系统。活动不能处于保护区或野生生物的生境中。根据计划表的规定,许可申请应填写A表。以下内容应包括在环境影响评估中:
,渔业和水生资源部被认为是渔业事务的“项目批准机构”。依据《国家环境法案》第23Z部分于1993年(Order, issued in 1993 under section 23Z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Act)颁布的一个命令,对要求进行IEE 或EIA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做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以下水产养殖项目:
最后,西北省在环境事务方面有自己的法令和权力。《西北省环境法令》(1990年)(North Western Province Environmental Statute)规定建立西北省环境局作为西北省的“项目批准机构”和IEE及EIA的管理单位。
《国家环境法案》(第四部分A)和《国家环境(保护和质量)条例》(1990年)(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Quality) Regulations) 禁止向周围环境排放或处理废物,除非根据该法案的标准获得环境保护许可。该法案和实施条例规定了许可程序,包括许可的延续、暂停和取消。中央环境局规定了向内陆水面、咸水和沿海海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特别是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要求水产养殖者获得环境保护许可,才可向周围环境排放、处理废物并遵守依据该法案确立的标准。
《活鱼出口和进口条例》(1998年)(Export and Import of Live Fish Regulations)在计划表中规定了不能出口的活鱼种类(第一部分)、可以在局长发放许可的情况下出口的种类(第二部分)以及不能进口的活鱼种类(第三部分)。计划表的第四部分包含申请许可的“表格A”,而许可表为“表格B”。
此外,《动物病害法案》(1992年)(Animal Diseases Act (1992))定义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所有鱼、蟹、虾、龙虾、龟的种类,以及海洋和淡水鱼类,无论是煮熟、罐装、干燥、盐渍或熏制”,可适用于水产养殖。该法案列出了在有动物病害的情况下畜牧和健康局长可以采取的许多措施,包括封闭感染的设施和区域、有权关闭道路运输动物、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销毁和处理。该法案还涉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出口问题。在提交原产国健康证书后并在畜牧和健康局长的建议下,进出口控制员发放进口许可。得病动物的进口者有义务通知局长。《动物病害(控制和预防)条例》(1998年)(Animal Diseases (Control and Prevention) Regulations (1998))进一步规范了该局长为执行该法案可利用的许可和通知程序以及权力。
《控制杀虫剂法案》(1980年,1994年修改)(Control of Pesticides Act (1980, as amended in 1994))总体管理杀虫剂许可、进口、包装、标签、存储、配方、运输、销售和利用。此外,《动物病害法案》管理生产兽药和兽医生物产品(例如疫苗)的生产以及进出口。另外,在提交兽药或兽药生物产品安全证书后并在畜牧和健康局长的建议下,进出口控制员发放进口许可。该法案也规定建立兽药控制局。 最后,《化妆品、装置和药品法案》(1980年)(Cosmetics, Devices and Drugs Act (1980))禁止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准备、保存、包装、存储和销售药品(包括动物药品)以及掺入次品的药,可适用于兽药。该法案还禁止进口、销售一些药品并涉及标签、包装和广告要求。
此外,《动物饲料法案》(1986年)(Animal Feed Act (1986))规定对动物饲料的生产、销售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适用于水产养殖。该法案规定必须书面或在标签上说明饲料成分,并禁止生产、准备或存储任何掺假的动物饲料。
部长运用这个权力通过的《鱼类产品(出口)条例》(Fish Products (Export) Regulations (1998))规定了鱼类加工企业出口鱼产品(包括水产养殖产品)的卫生和其他要求规则。应为出口型鱼类加工企业发证,并由职能部门通过任命的检查员进行检查和监测。该条例由11个计划表组成,包含在渔船上和加工设施中加工鱼的卫生和其他条件(计划表A-D)、鱼的控制、抽样和分析规则(E)、包装(F)、存储和运输(G)、标记(H)和建立并实施危害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H-K)。 根据《鱼类加工企业条例》(1998年)(Fish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s Regulations ),任何鱼类加工企业需要由渔业和水产资源局长颁发许可。申请许可应填写该条例计划表中的表格A,而许可表本身为计划表中的表格B。许可有效期一年,除非按条例规定的原因被更早地废除。 最近通过的《水产养殖(残留物监测)条例》(2002年)(Aquaculture (Monitoring of Residues) Regulations)要求水产养殖企业或公司的许可持有者自行检查(自我监测)以保证鱼的供应者遵守适当的停止服药期、用来加工的鱼残留量不超标或没有未经许可物质的痕迹以及没有进行任何非法处理。此外,检查员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如发现非法处理,检查的鱼由局长实施官方控制,不得将鱼移出水产养殖企业,但后者进行检查的除外。 该条例还规定建立国家残留量监测计划,该计划确立了计划表一规定的检查物质残留的国家措施、抽样规则和抽样水平和频率、批准物质的国家允许量、批准的实验室、要检查的物质清单(包括分析方式、解释标准等)和对发现残留的鱼产品要采取的措施类型。要求所有水产养殖企业和公司遵守该计划。 该条例计划表一列出了未经认可的物质、兽药和污染物,其中的残留必须被检测。计划表二规定抽样战略,计划表三为抽样水平和频率,计划表四为官方抽样程序和官方样品处理规则。 最后,《食品法案》(1980年,1991年修改)(Food Act)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适合人类消费的食品以及不得以虚假和误导方式进行标签、包装和做广告。该法案包含食品的广泛定义(“作为人类食物或饮料的生产、销售或展示任何物品,并包括一般成为或用于食物成分的任何物品”)。根据该法案,食品局是负责机构。《鱼产品(出口)条例》适用于准备出口的水产养殖产品,《食品法案》的规定与在国内消费的水产养殖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有关。
《提供投资法案》(2002年)(Board of Investment (BOI) Act )
寻求促进和便利于在斯里兰卡的投资,并规定建立投资者委员会。该委员会已经确定了吸引外国和本国投资的优先领域,包括“贝类和海水养殖以及水产养殖的其他产品”。
Board of Investment Act (BOI) Act (2002). (未得到副本). Coast Conservation Act (1981, as amended in 1988) Coast Conservation Act (1981, as amended in 1988). Natio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1992). (未得到副本)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Quality) Regulations (1990). (未得到副本)
Arthur, J.R., Lavilla-Pitogo, C.R. and Subasinghe, R.P. (eds). Use of Chemicals in Aquaculture in Asia. Proceedings of the Meeting on the Use of Chemicals in Aquaculture in Asia. Tigbauan, Iloilo, Philippines, 20 - 22 May 1996 ( Garduño Velasco, H. 2001. Water Rights Administration - Experiences, Issues and Guidelines. FAO Legislative Study No 70 Howarth, W., Hernandez, A.R. & Van Houtte, A. (2001). Legislation Governing Shrimp Aquaculture: Legal Issues, National Experiences and Options. FAO Legal Paper Online No. 18 Van Houtte, A. Salient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eatures with regard to the development of shrimp culture in a few countries. In: FAO. 1999. Papers presented at the Bangkok FAO Technical Consultation on Policies for Sustainable Shrimp Culture. Bangkok, Thailand, 8-11 December 1997. FAO Fisheries Report No. 572 (Supp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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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为了一个无饥饿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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