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法律 |  |
《
渔业法案》(1974年)(
Fisheries Act) 是赞比亚规范渔业领域的主要法律。但该法案没有包含关于水产养殖的任何实质条款。农业和合作社部有权规范和控制鱼类养殖(21.2(k)部分),但没有行使过这一权利。
1998年,编制了新的渔业法案草案,包括渔业(水产养殖)条例草案(粮农组织,赞比亚渔业法律草案,布莱斯·库姆莱根的最终报告,1998年11月-TCP/ZAM/6613),但目前该法案和条例依然在等待提交赞比亚国会通过成为新的法律(粮农组织,赞比亚水产养殖发展法律机制回顾,阿威·姆威德的报告。2004年1月-TCP/ZAM/2901)。该条例草案是综合性的,代表了最新的法律,鼓励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描述了从事和建立水产养殖设施的许可程序。涉及了一些问题,例如保护水域环境、转移鱼类和鱼病、环境影响评估和遗传改良生物。该条例草案还提供了水产养殖的定义,规定编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宣布水产养殖开发区和建立水产养殖技术委员会。
 | 法律定义 |  |
没有水产养殖的法律定义。
 | 准则和行为守则 |  |
没有关于水产养殖的准则/行为守则。
 | 国际安排 |  |
赞比亚是以下组织的成员:
- 世界贸易组织。
-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
- 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
赞比亚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方,没有签署或批准《生物安全议定书》。赞比亚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缔约方。
 | 批准系统 |  |
目前,赞比亚没有批准系统。在开始进行水产养殖活动之前可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见下文)。
 | 土地和水域使用权 |  |
土地利用规划和开发控制(包括被水覆盖的土地)由 规范。在有发展规划的区域或部长明确的区域进行开发或细分土地时需要有规划许可。该法案的第二个计划表规定,可以在发展规划中提供土地的事项,包括为农业、园艺和林业保留区域。该法案没有专门涉及为水产养殖目的的土地利用。
《土地法案》(1995、1996年修订)(
Lands Act) 认可两种类型的土地使用:租赁(在州的土地进行)和习惯使用(习惯区域)。总体上,总统有权将土地给予任何赞比亚人。
《
水资源法案》(1949、1994年最后修订,1996年整理版本) (
Water Act) 将不同的水资源利用归类为首要、次要或第三类,灌溉和水产养殖用水被归为第二类。对所有水资源的利用、转移和分配应当根据该法案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土地所有者有权免费在其土地上为其自己的主要、次要或第三位的需要利用自己的水资源的情况除外。为主要、次要或第三位需要,希望从公共水域截留、存储或分配水的任何人必须向水资源委员会申请许可。希望为次要目的利用水的任何土地所有者,可主张另外转让对发生的资本开支做合理补偿的最终费用,或由主张的一方进行工作获得主张的水资源。
 | 环境影响评估 |  |
《
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案》(1990年)(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Act) 规定,为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成立环境理事会,并描述了其职能和权利。依据该法案通过的《
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条例》(1997年)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规定,强制性要求项目简介和EIA。项目简介是一个项目对环境可能影响的初步情况报告,是EIA过程的第一步。该条例第一计划表列入的所有项目需要提交项目简介,包括年产量100吨或以上的养鱼场。将外来动植物种引进到当地生态系统的项目也需要提交项目简介。如果环境理事会确定一个项目可能具有对环境的严重影响,可要求进行EIA。此外,EIA对列入第二计划表的所有项目是强制性的,包括位于或靠近环境敏感区域的所有项目,例如支持珍惜和濒危物种种群的区域或主要河流集水区。任何EIA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描述。
- 建议的地点描述以及拒绝其他地点的理由。
- 地点和周围环境描述,明确确定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估需要的信息。
- 原料投入和其潜在环境影响描述。
- 采用的技术和方式描述。
- 产品和副产品描述。
- 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直接、间接、累计、短期和长期影响。
- 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
- 管理影响的计划。
- 任何周边州环境受到影响的迹象。
 | 水和废水 |  |
《
水资源法案 》(
Water Act)总体上禁止污染任何公共水域,以便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根据《
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案》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Act),环境理事会确立水质、污染控制标准并确定排放到水域环境的条件等。依据该法案的《
水污染控制(污水和废水)条例
(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ffluent and Waste Water) Regulations) 规定,企业或贸易的任何业主或操作者将污水排放到水域环境中应当向环境检查员申请许可。申请应当包括与污水数量和质量以及处理情况有关的信息。发放的许可应当符合该条例第三计划表的污水和废水物理、化学参数标准的条件。许可有效期36个月,可延长相同的时期。检查员还可接受和发放许可,为处理废水从水道取水或其他来源。
 | 转移鱼类 |  |
《
渔业法案 》(
Fisheries Act)禁止在没有部长书面许可时引进任何鱼类或进口任何活鱼。
 | 病害控制 |  |
没有关于鱼类病害控制的具体规定。
 | 药物 |  |
依据《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案》通过的
《杀虫剂和有毒物质条例》(1994年)
,总体上要求生产、进口、出口、改进或加工新的环境理事会申请注册。
 | 饲料 |  |
没有关于鱼饲料的具体规定。
没有关于食品安全的具体规定。
 | 水产养殖投资 |  |
赞比亚投资中心实施《投资法》 (Investment Law ),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支持的便利。任何投资者应当申请投资许可。《发放投资许可的程序和准则》副本规定了具体要求,包括提交项目简介和/或EIA。但没有具体涉及在水产养殖领域的投资。
 | 法律 |  |
 | 相关资源 |  |
 | Search parameters: country=ZMB, Keywords=aquaculture;mariculture |
| Records Returned: 2 |
| Title of text | Date of text | Consolidated date | Entry into force | Countries |
|---|
| Protocol on Fisheries of the Southern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 (SADC). | 2001-08-14 | | This Protocol shall enter into force thirty (30) days after the deposit of the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by two-thirds of the Member States. | Angola; Botswana; Congo, Dem. Rep. of; Lesotho; Malawi; Mauritius; Mozambique; Namibia; South Africa; Seychelles; Swaziland; Tanzania, Un. Rep. of; Zambia; Zimbabwe |
|
| Fisheries Act, 2011 (No. 22 of 2011). | 2011-04-18 | | | Zambia |
|
Country profiles: 赞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