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 /智利 1967
协议名称和日期
- 边界森林防火协定。
- 1967年
缔约方
- 阿根廷
- 智利
目的
- 为保护本协议包括的边界共有森林建立有效的合作系统。(第一条)
定义
- 不详
信息和协调
- 如在本协议指定地区发生火灾,发生火灾的当地森林管理部门应通知另缔约方。后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灭火。 (第10条)
人员和设备
- 应设立观察点,作为长期防火协调。(第7条)
- 各方应为观察点与另一方联系配备适宜的无线电通讯系统。 (第8条)
费用
- 不详
义务、要求和赔偿
- 缔约双方政府应禁止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火。 (第3条)
- 对于禁火期以外用火,缔约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 每方应在季节开始30天之前将批准的计划通知另一方。
b) 双方应尽力批准在相同期间毗邻地区用火。
c) 这些安排仅适用于第2条规定的地区。 (第4条) - 双方应要求通过南纬35度至46度山区的所有飞机如发现任何可能的火情通知最近的有关部门。 (第5条)
适用于有限领土
- 本协议规定的地区是南纬36-45度之间边界两旁15公里森林带。 (第2条)
跨越边界
- 防火和灭火飞机的活动应限于所属缔约方的领空范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进入另一方领空。 (第9条)
执行计划 /准则
- 不详
解释和争端解决
- 不详
生效、期限、中止和退出
- 本协议无限期生效;任何一方可提前一年通知另一方中止协议。 (第11条)
修改
- 不详
其它条款
- 不详
last updated: 2004年3月11日 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