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 /智利 1997
协议名称和日期
- 阿根廷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灾难处理合作协议。
- 1997年8月8日
缔约方
- 阿根廷
- 智利
目的
- 为预防灾难及其影响交流信息。
- 交流应急行动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 交流应急技术信息。
- 制订应急计划、项目和联合计划。
- 制订减轻影响、面临共同威胁合作协调计划。
- 通过以下途径开展应急合作:
a)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提供人员和援助。
b) 落实技术援助和后勤机制。
c)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提供医疗和食品以减轻紧急状况的影响。 (第2条)
定义
- 灾难-任何一方认为危及人民生命、健康、重要服务或财产或环境的事件。
- 主管部门-按照缔约方的法规,发生灾难时主管干预行动的组织。
- 灾难应付行动-为减轻、预防或控制灾难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第1条)
信息和协调
应急程序:
- 缔约方应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在各自领土范围内发生的灾难并要求另一方援助。一旦收到通知,缔约方应确保其主管部门迅速采取干预行动。
- 缔约方应通过其外交部联系和要求援助。
- 上述条款不影响1991年8月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的"阿根廷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关于Gendarmerior Nacional Argentina y Carabineros de Chile之间合作协定" 第VI 和 VII条规定的现有通讯渠道。(第4条)
人员和设备
援助方人员的豁免权和特权:
- 官方豁免权。不适用于重罪。
- 民事、刑事、行政和司法豁免权,包括执行豁免权和免于提供证词。这些豁免权不适用于为实施本协议履行职责范围以外的行为或不行为。
- 唯一需交的税间接包括于服务或商品价格。
- 免交进入费和进口税费。一旦工作结束,所有设备应归还援助方。
- 除非有正当理由,受援方不应检查援助方人员的行李。
- 在援助方在受援方领土期间,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应全程适用。 (第8条)
费用
援助方活动费用应以以下方式支付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商定):
- 各方应支付各自的运输费用。
- 受援方应负担援助方人员的住宿。
- 设备维修和使用费用应由双方均摊。(第6条)
义务、要求和赔偿
- 援助方应负责其人员由于灾难援助而实施的任何非法行为。 (第9条)
Limited territorial application
最后更新 2004年3月11日 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