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渔业

内陆渔业相关政策框架

粮农组织大会于1995年通过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行为守则》)。在通过该文件时,大会呼吁粮农组织、各国和所有渔业相关人员予以实施,包括采取相关行动实现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规定了负责任做法的原则和国际行为标准,旨在确保对水生生物资源的有效保护、管理和开发,同时适当尊重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行为守则》认识到渔业在营养、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行为守则》考虑到资源及其环境的生物学特征,以及消费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利益。在《行为守则》的框架下还制定了多种文书。《行为守则》是自愿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针对从事、涉及渔业和水产养殖的所有人,无论其位于内陆地区或海洋当中。由于《行为守则》是自愿性的,因此有必要确保所有从事渔业和水产养殖的人都遵循其原则和目标,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行为守则》涵盖内陆渔业,已发布一些有关内陆渔业问题的技术准则。

《粮食安全和消除贫困背景下保障可持续小规模渔业自愿准则》(《小规模渔业准则》)是第一个完全针对小规模渔业部门的国际商定文书。《小规模渔业准则》对《行为守则》进行补充。连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渔业条款,《行为守则》是得到最广泛认可和执行的国际渔业文书。《小规模渔业准则》还与以下文书密切相关:《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自愿准则》、《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原则》。《小规模渔业准则》高度重视实现人权以及关注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必要性。

爱知目标是《<生物多样性公约>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下的20项全球目标。这些目标被分在五个战略目标之下。与内陆渔业有关的主要目标是目标6和11。

目标6:到2020年,所有鱼群和无脊椎动物种群及水生植物都以可持续和合法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捕捞,并采用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以避免过度捕捞,同时对所有枯竭物种制定恢复计划和措施,使渔业对受威胁物种和脆弱生态系统不产生显著负面影响,将渔业对种群、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控制在安全的生态阈值范围内。

目标11:到2020年,至少有17%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10%的沿海和海洋区域,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区域,通过有效而公平管理的、生态上有代表性和连接良好的保护区系统及其他基于保护区的有效保护措施得到保护,并被纳入更广泛的陆地和海洋景观。

另外两个目标(8和9)对水生生态系统有影响,也具有相关性:

目标8:到2020年,包括营养过剩在内的污染被降至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无害的水平。

目标9:到2020年,外来入侵物种及其入侵途径得到确定和危害排序,危害较大的外来入侵物种得到控制或被根除,采取措施控制入侵途径,防止入侵物种的进入和定居。

《湿地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是一项政府间条约,为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及其资源的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提供了框架。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地方和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保护与合理利用所有湿地,为实现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拉姆萨尔公约》通过与水生生境和湿地(如沼泽、水稻生产系统、洪溢林和泥炭地)的联系与内陆渔业相关。

《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支持的一项环境条约,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迁徙动物及其栖息地提供了一个全球平台。该《公约》是唯一一个致力于保护迁徙物种及其栖息地和迁徙路线的全球公约。濒临灭绝的迁徙物种列于《公约》附录I。《公约》缔约方努力严格保护这些动物,保护或恢复它们生活的地方,减少迁移障碍,并控制可能危及它们的其他因素。需要国际合作或将从国际合作中受益匪浅的迁徙物种列于《公约》附录II。对于这些物种,《公约》鼓励分布区国家订立全球或区域协定。《公约》所列出的与内陆渔业特别相关的洄游物种包括那些为直接捕捞对象或受到洄游路线或生境中干扰行为影响的物种(例如多种鲟鱼、白鲟、铲鼻鱼、欧洲鳗鱼和湄公河巨鲶)。

《联合国水道公约》(《公约》)是联合国大会于1997年通过的一项全球条约。它是一项管理国际水道的框架公约。该《公约》构成了促进全世界公平和可持续管理跨界河流和湖泊的全球法律机制。《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加强各国之间在共享水资源方面的合作,并防止潜在的冲突。《公约》于2014年8月17日生效。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公约》如何适用于跨界水域的内陆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