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代表性,即需要一个政策、法规或者体制方法来解决农业文化遗产主要问题的代表性,例如,资源的获得与合法性、知识产权和当地与本土知识的保护以及利益共享。 二是可持续性基准水平,即该系统是否为了乡村发展和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现地保护而提供农业生产系统的复合性与可持续管理的基准水平?它们是否对可持续农业有所启示? 具体指标有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