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类食品法典

你知道豆类有它们自己的食品标准吗?

《食品法典》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于1963年创建,旨在制定统一协调的国际食品标准。在过去的50多年来,《食品法典》已经帮助确保了食品安全、质量和公平的国际贸易。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成员国们不仅参与制定了法典标准,并且很多情况下根据该法典制定他们自己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及规范

因此,消费者可以信任自己所购买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豆类食品法典》(CODEX STAN171-1989),该法典适用于可直接食用、带皮或不带皮的豆类,包括豆子、小扁豆、豌豆、鹰嘴豆、蚕豆和牛豌豆;同时它概括了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这些豆类应当具有的基本特性。其中的一些突出特点是:

基本成分和质量要素

豆类应安全适于人类食用和无异常风味、气味、活体昆虫(动物源杂质,包括昆虫尸体),并在数量上无可危害人体健康的污物。

它们不应含有大于1%的外来物质,即矿物质和有机物质——灰尘树枝或种皮。并应不包含被公认为对健康有害的种子,例如巴豆、麦仙翁和蓖麻子。

污染物

《食品及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1995) 中制定了豆类产品重金属最大限度残留限量的规定。比如,豆类产品中铅的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0.2ppm。豆类应符合国家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这类产品最大农业残留限量的规定。

卫生

豆类在制备和处理的过程应符合《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CAC/RCP 1-1969)以及其它相关操作规定。

它们应不含有数量上可能危害健康的寄生虫和微生物。

包装

豆类的包装容器应能够保持产品卫生、工艺、营养和感官(它们的味道、颜色、气味和感觉)特性。容器,包括包装材料,应当由安全的和适合它们的预期用途的物质制成。它们不能使产品引入有毒的物质和不良的气味、滋味。当豆类被封装在麻袋中时,这些麻袋必须保持清洁、坚固和紧密缝合或密封封口。

标识

除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款要求:

标识上的产品名称应标注豆类的商业品种名称。非零售包装的信息应在容器上或其相随文件中标识,但产品名称、批次和生产商/包装商的姓名地址应标注在包装物上。

分析方法和抽样方法

外观检查可以帮助识别豆类的各种缺陷。这包括有严重缺陷的种子,例如已受虫害的;有轻微缺陷的种子,如那些尚未达到正常发育或破碎的豆类。其它的抽样标准包括变色种子分析。利用缺陷和变色种子的百分比限制指导方针来帮助确保有缺陷或变色的豆类不超过限量。

21/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