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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 (RAP-704)

标题 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
编号 RAP-704
法律框架
章程的条款

第XIV条

起 源

根据理事会第二十三届会议(1955年)批准和1956年7月2日生效的东南亚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第II条设立。 协定的标题中取消“东南”一词以及将“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的名称变为“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1978年9月)提出,理事会第七十五届会议(1979年6月)批准。更改的名称于1983年2月16日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类别 类别 1
宗 旨

加强在植物保护措施方面的国际合作,以便防止输入毁坏植物的病害和虫害及其在该区域的蔓延。

成员数目 25
成员名单(成员国名单)
  • 东帝汶
  • 中国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大韩民国
  • 孟加拉国
  • 尼泊尔
  • 巴基斯坦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所罗门群岛
  • 斐济
  • 斯里兰卡
  • 新西兰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柬埔寨
  • 汤加
  • 法国
  • 泰国
  • 澳大利亚
  • 缅甸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菲律宾
  • 萨摩亚
  • 越南
  • 马来西亚
会议次数 通常每两年举行一届会议。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办事处
联系信息/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站

信息可在以下链接:

第一届会议 1956年12月,其时为“东南亚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1983年4月:委员会的第十三届会议是名称改为“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后的第一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