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I.5条
大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见基本文件第一编总规则第XXXV条 – 区域会议。
区域会议的职能应是:
区域会议应通过计划和财政委员会,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就计划和预算事项向理事会报告,就政策和管理事项向大会报告。区域会议的报告应由主席介绍。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长高德发阁下(越南) - 部长级会议主席。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司长Luong The Phiet先生(越南) - 高级官员会议主席。
荷 兰、联合王国、托克劳(准成员)和新加坡
特别观察员: 教廷
1/ 阿富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作为成员既参加近东区域会议,又参加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会议;
2/ 法 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斯坦作为成员既参加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会议,又参加欧洲区域会议。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办事处 (FAO-RAP)权力下放支持办公室 (OSD)
FAO-RAP@fao.org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