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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I: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挪 威

挪威王国大使馆
罗 马

解释性说明

关于执行段落第10段:

“挪威倾向于行为守则的表述而不用自愿性准则,因为这样更清楚、更明确。然而,我们希望这将启动一个过程,导致一个与获得充足食物权利行为守则具有相同功能的有益文书,而且在实际上导致今后制定这样一个守则”

关于执行段落第25段:

“挪威倾向于关于生物技术的条文更明确地强调,不仅新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的引进而且这些技术的试验均应安全地进行,遵守生物安全和预防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因知识和经验不足对健康和环境造成长期影响的不确定性。”

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驻联合国粮食和农业机构使团
罗 马

保 留

关于执行段落第10段:

“美国希望对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的宣言《战胜饥饿国际联盟》附上如下保留意见。美国认为只能在《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对健康和福利适当的生活水平的权利范围内看待充足食物的问题,其中包括保障食物、服装、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此外,美国认为,实现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是一种须逐步实现的目标或愿望,不产生任何国际义务或国内法律权利,也不减少各国政府对其公民的责任。另外,美国理解获得食物的权利意味着保障获得食物的机会而不是保障权利。关于执行段落第10段,我们承诺采取具体行动实现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目标,并担心关于“自愿准则”的无效辩论会转移人们对减少贫困和饥饿的实际工作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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