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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届会议 |
2002年10月28日-11月2日,罗马 |
为制定一套自愿准则 |
目 录
附 件
1.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2002年6月的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通过的《宣言》中重申“人人有权获得安全而富有营养的食物”,并请
“……粮农组织理事会在其第一二三届会议上设立一个关于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政府间工作组,以便在两年期间制定一套自愿准则支持成员国在其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努力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可由各有关方参加这一政府间工作组;我们要求粮农组织与有关条约机构、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和计划署密切合作,该工作组应向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报告其工作。”(第10执行段落)
2. 因此,请理事会在本届会议上设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i) 应具有政府间性质;(ii) 应制定旨在该小组成立之后的两年内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iii) 应当在各有关方参与下履行其职责;和(iv) 应当向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报告其工作。此外,还请粮农组织与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协助该政府间工作组的活动。
3. 本文件旨在简要回顾有关充足食物权的背景情况,并就该政府间工作组的结构和运作方式提出各项建议,以便促进理事会的工作。
人权文书中的充足食物权
4.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世界人权宣言》首次于1948年在这些条款中宣布了食物权(第25条)。1966年《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进一步将食物权写成法律条文。在其第11条第1款中,食物权被重申为适当生活水准的一部分,在其第11条第2款中,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得到单独承认。附件3所列的一系列其它人权文书也与食物权相关。
1. 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庭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 包括适当食物、 衣服和住房以及生活条件之持续改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于自由同意之国际合作极为重要。 2. 本公约缔约国既确认人人有免受饥饿之基本权利,应个别及经由国际合作,采取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内: (a) 充分利用技术与科学知识、传播营养原则之知识及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资源获得最有效之开发与利用,以改进粮食 生产、保存及 分配之方法; (b) 计及粮食输入及输出国家双方问题,确保世界粮食供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宣言》和《行动计划》中的充足食物权
5.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上通过的《罗马宣言》中重申“人人有权获得安全而富有营养的食物,与充足食物权 和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一致。”他们保证有政治意愿,并共同承诺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充足、营养 适当而安全的食物,”“近期目标是在2015年之前将营养不良的人数减少到目前人数的一半。”
6. 《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目标7.4要求澄清“《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其它有关国际和区域文书中规定的获得 足够粮食的权利和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以及特别注意“落实并逐步全面实现充足食物权,作为实现人人享有粮 食安全的一种手段。”它还要求提出落实和实现这项权利的方法,“考虑到制定实现人人享有粮食安全的自愿准则的可能性。”
关于充足食物权的第12项总论
7. 充足食物权的内容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即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条约机构于1999年通过的第12项总论中得到澄清。按照该总论,“当每个男人、女人和儿童单独或 在与其他人组成的社区中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物质和经济上获得充足的食物或有购买食物的手段时,就实现了充足食物权。”这意味着“ 可提供足以满足个人膳食需要的数量和质量的、无不利物质和特定文化可接受的食物,”和“以可持续的而且不干扰享受其它人权的方 式获得此类食物。”总论确定并详细说明了《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国家缔约方须承担的三种或三个层次的义务,即尊重、 保护和实现食物权的义务。
与充足食物权有关的其它行动
8. 1997年以来,人权事务委员会每年重申,饥饿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一种凌辱和侵害,并授权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努力实现《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目标7.4。在这一方面,高级专员办事处召开了三次专家磋商会,第一次涉及食物权的内容(1997年)、第二次涉及国际组织的作用(1998年)和第三次涉及在国家和国际两级的落实(2001年)。预计第四次专家磋商会(2003年)将注重作为消除饥饿的战略和政策的一部分实现食物权。
9. 2000年,人权事务委员会确定了食物权特别报告员的责任(CHR决议2000/10号),报告员向该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报告落实充足食物权的方法以及正在出现的与食物权有关的事项。特别报告员Jean Ziegler先生已经在2001年和2002年提出了几份报告,侧重落实这项权利的重点问题,如法院可审理性、食物权与国际贸易、水作为一种人权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食物权。
10. 作为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筹备过程的一部分,挪威政府于2002年4月在奥斯陆组织了关于“充足食物权:注重国家落实”的国际讨论会。此外,德国政府与智利、印度、意大利、挪威和南非政府合作,于2002年5月在柏林组织了关于“战胜饥饿的政策”的国际研讨会。这两项活动都借鉴全球和国家一级的执行战略事例,在战胜饥饿的国际和国家政策框架内特别论述了充足食物权问题。
11. 非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也在澄清充足食物权的内容及其落实方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它们基于《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目标7.4于1997年制定了关于充足食物权的行为守则草案。该守则的制定工作由1996年与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平行召开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发起,随后得到三个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即雅克·马里坦国际研究所、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络以及世界营养和人权联盟的推动。2002年为筹备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而举行的各区域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磋商会也讨论了食物权。在向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提出的最终声明中,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论坛重申与会者致力于实现食物权。
12. CFS:2002/Inf.7号文件即“实现食物权方面的进展”,更加详细地回顾了这项主题,附件3列出了与食物权有关的其它文献。
13. 请理事会设立一个政府间工作组,在两年时期内制定一套自愿准则草案,支持成员国努力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假如理事会决定按照《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声明》第10执行段落中所规定的职责范围设立一个政府间工作组,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包括该政府间工作组的设立、构成和运作方式。
14. 鉴于按照《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第10执行段落,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粮安委)将成为该政府间工作组的报告机构,设立的该政府间工作组宜作为粮安委的一个下属机构。这样,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和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参加该政府间工作组,而政府间工作组将按照粮安委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将按照有关向非政府组织发出参加粮安委届会邀请的标准,邀请相关国际和区域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团体、议员、学术机构、基金和私营部门参加该政府间工作组的工作。按照这些标准,非政府组织可登记为观察员,条件是其活动与委员会的粮食安全责任有关、具有国际性并通过其各国会员机构网络或国际董事会或这两者来表明其国际性。就粮安委的工作而言,非政府组织一词理解为包括各种形式的民间社会或私营部门组织。
15. 至于成员和观察员参与该政府间工作组活动的方式,一种备选方案将是按照本组织总规则和粮农组织会议的惯例,请观察员在成员之后发言。
16. 考虑到第10执行段落中的规定指出将设立该政府间工作组并“由各有关方面参与活动”,鉴于以往与类似的政府间团体的经历,另一种备选方案将是由理事会决定请该政府间工作组以促进各有关方面参与活动而同时又最有效利用时间的方式组织其会议。将邀请成员指定发言人来陈述其观点和参加讨论。同样,将请与会的各有关方面组成核心小组并指定发言人。此外,政府间工作组可能便于在其届会上组织两类会议:
各有关方面将充分参与的陈述观点和进行公开讨论的会议。将预期发言者提交发言稿作为记录。
就纳入自愿准则草案的要点作出决定的会议,在这类会议上,只有成员才有权作出决定,并将请各区域指定两位发言人。政府间工作组也可自行邀请与会的有关各方指定一位或两位发言人作为观察员发表讲话。
17. 鉴于上述情况和根据《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第10执行段落的指示,附件1提供了有关设立该政府间工作组的决定草案供理事会审议。请理事会:
视可获得的与附件2所示的预算含义一致的预算外资源情况,为《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第10执行段落所规定的目的设立一个政府间工作组;
通过一项基于附件1所载草案的决定,这项草案在方括号中提出了上文第16段所介绍的备选方案,草案涉及该政府间工作组的职责范围、成员和有关各方参与标准、工作方法、组织结构、会议和磋商会安排、报告要求以及服务安排;
任命由一位主席和六位副主席组成的政府间工作组主席团。
附件1
关于设立政府间工作组的理事会决定草案
设立和职责范围
1. 在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后续行动范围内和按照《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第10执行段落的规定,兹设立政府间工作组以 便在两年时期内制定一套自愿准则草案,支持成员国努力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并向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粮安委)报告 其工作。
2. 政府间工作组将作为粮安委的一个下属机构而设立,将按照粮安委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成 员
3. 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和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参加政府间工作组。
有关各方参与
4. 将按照有关向非政府组织发出参加粮安委会议的邀请的标准,邀请相关国际和区 域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团体、议员、学术机构、基金和私营部门参加政府间工作组的工作。按照这些标准,非政府组织可登记为观察员, 条件是其工作与委员会的粮食安全职责有关,具有国际性质,并通过其各国会员机构网络或国际董事会或两者表明其国际性。就粮安委的工作而言, 非政府组织一词理解为包括所有形式的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组织。
[工作方法*
5. 为了有效利用时间,将请各位成员指定发言人来陈述其观点和参加讨论。同样,将请与会的有关各 方组成核心小组并指定发言人。
6. 在政府间工作组或其可能设立的任何下属机构为陈述观点和进行公开讨论而组织的会议上,有关各方将充分参与讨论。将请希望表达其观点 的任何成员或与会的有关各方提交一份书面陈述,以作为参考文件加以汇编和分发。
7. 在政府间工作组或其可能设立的任何下属机构为决定将纳入自愿准则草案的要点而召开的会议上,只有成员有权作出决定。将请成员为 每个区域指定两位发言人。政府间工作组也可自行邀请与会的有关各方指定一位或两位发言人作为观察员发言。]
组 织
8. 政府间工作组将设一个由一位主席和六位副主席组成的主席团。该主席团将由理事会在其第一二三届会议上任命。主席团将与总干事 协商决定召开政府间工作组每届会议和召开任何下属机构会议或政府间工作组可能召集的其它闭会期间会议的安排。主席团将在政府间工作组休 会期间与粮农组织秘书处联络。
活动安排
9. 鉴于其时限,政府间工作组可召开多达三届会议,2003年两届和2004年一届。在可能于2003年3月举行的第一届会议上,成员和有关各 方将就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草案的要点陈述看法和提出建议。在随后可能于2003年9月和2004年2月或3月举行 的两届会议上,政府间工作组将组织继续进行公开讨论的会议以及就将纳入自愿准则草案的要点作出决定并最终制定草案的会议。
10. 除了这些会议以外,政府间工作组或其主席团可与总干事协商决定组织所需的和在时间及预算可能性范围内可行的其它磋商会或会议。 这些磋商会或会议可根据需要是专门的、主题性和/或区域性的。
报告要求
11. 粮安委即政府间工作组的报告机构定于2003年5月和2004年9月举行例会。鉴于这种时间安排,政府间工作组将在粮安委的这两届会议 上报告其工作。随后,粮安委将向理事会第一二七届会议(2004年秋季)报告政府间工作组的工作。理事会然后将审议该报告并作出可能需要的 任何决定。
服务安排
12. 根据《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第10执行段落的要求,粮农组织将与联合国系统有关条约组织、机构和计划署密切合 作,向政府间工作组提供援助。此类援助的提供将涉及内部的组织安排,包括在粮农组织经济及社会部设立一个特别单位,为政府间工作组提供 服务并支持其工作。
13. 粮农组织将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尤其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食物权特别报告员,以及设在罗马 的两个粮食机构即国际农发基金和世界粮食计划署密切合作。粮农组织还将邀请联合国系统的其它有关机构和条约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合作协 助政府间工作组。
14. 为了筹备政府间工作组第一届会议和鉴于自愿准则草案的制定情况,粮农组织将邀请其成员和联合国会员国以 及有关各方提出书面意见和观点,包括可能纳入自愿准则草案的要点建议。在该届会议之前至少提前10天收到的材料将以收到时的语言提供给 政府间工作组。在政府间工作组第一届会议之后,将按照政府间工作组确定的方法汇编一套自愿准则草案的要点草案,作为进一步制定此类准 则的基础。
附件2
资源含义
1. 粮农组织向政府间工作组提供援助将有必要承担人事、咨询、旅行和一般业务费用,而与政府间工作组的工作和运作有关的费用将涉及口译、 文献和其它会议及磋商费用,包括支持发展中国家参加活动。
2. 在这一方面,应当指出目前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未包括承担政府间工作组费用的任何拨款。然而, 预期最初的核心资金将由德国政府 提供, 已经根据这种假设向该政府提出了一份临时的项目文件。一旦获得, 德国的资金将承担下文第3段所列的核心预算(第二栏), 该栏将为多达9天的政府间工作组会议提供经费,并将承担特别单位的核心人事和操作费用。涉及政府间工作组更多的工作日、发展中国家参与 活动、其他的会议和磋商会以及较大的咨询和旅行预算的全额预算将需要额外的预算外资源, 目前正在争取。此外, 粮农组织正在 为实现粮食安全采取基于权利的方法而开展的有关活动将继续进行并加强政府间工作组的工作计划。
3. 核心和全额供资方案概算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