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 123/INF/20 |
理 事 会
第一二三届会议 |
2002年10月28日-11月2日,罗马 |
粮农组织章程第VII条第1款- |
目 录
1. 自按照本组织总规则第XXV条第7款(b)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常驻代表代表为理事国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即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和联合王国,通过2002年9月24日的函件,要求将题为“粮农组织章程第VII条第1款:总干事任期次数及长短”,列入将于2002年10月28日开始的理事会第一二三届会议的暂定议程1,“以便讨论后向2003年的粮农组织大会提出一项建议”。
2. 该函件还称“为此我们将请秘书处编写并分发必要的文件,即增补理事会CL 116/INF/15号文件,尤其涉及粮农组织章程第VII条第1款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类似条款,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
3. 本文件更新了1999年6月为理事会第一一六届会议编写的CL 116/INF/15号文件并采用了其格式。然而,为了更好地满足提出的要求,本文件附录A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提供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行政首脑任命程序的一般情况。第二部分提供关于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行政首脑任期次数及长短的更具体的情况。
4. 任命总干事应遵循章程第VII条第1和2款以及本组织总规则第XII条和第XXXVI条第1款。
5. 目前,章程第VII条的有关款项规定:
“1. 本组织设总干事一名,由大会任命,任期六年,可以连选连任。
2. 任命本组织总干事,应按照大会确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
6. 总规则第XXXVI条的有关款项规定:
“1. 按照章程第VII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下列条件任命本组织的总干事:
(a) 总干事任期到期时,任命一位新的总干事,应列入总干事任期期满之前召开的那一届大会例会的议程;如由于其他原因总干事的职位出现空缺或接到该职位即将出缺的通知,任命一位新总干事一事,应列入在出现空缺或收到即将出缺通知至少九十天以后召开的该届大会的议程。根据本规定第XII条第5款所作的有效提名,应按理事会规定的日期通知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提名,同样按理事会规定的日期,通知各成员国和准成员。如果选举是在大会的例会上进行,理事会确定的这个期限应不迟于按本规则第XXV条第2款第(c)项规定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之前三十天。大会开幕后,总务委员会应尽快地确定并宣布选举日期,而在大会例会上任命总干事一事,应于例会开幕后三个工作日之内着手进行并予以完成。
(b) 总干事由所投票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应按下述程序进行选举,直至一个候选人得到必需的多数票为止:
(i) 在所有候选人中应进行两次投票;
(ii) 在第二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予淘汰;
(iii) 此后,应进行连续投票,每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予以淘汰,直到只剩下三个候选人;
(iv) 在剩下的三个候选人中再举行两次投票;
(v) 在上述第(iv)点中所指的第二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予以淘汰;
(vi) 在剩下的两个候选人中应接着进行投票,必要时可连续投票,直到一个候选人得到必需的多数;
(vii)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在上述第(ii)、(iii)点中所指的一次投票中得同等数量的最少票时,应在这些候选人中另外进行一次投票或必要时进行多次投票,而将其中得票最少的那名候选人淘汰;
(viii) 如果上述第(iv)点所指的两次投票中的第二次,两个候选人得到同等数量的最少票,或所有三个候选人在该次投票中得票相等,则应在此三名候选人中进行连续投票,直到一个候选人得票最少时为止。随后即进行上述第(vi)点所规定的程序。”
7. 总规则第XII条第10款规定,“任命……总干事……应由无记名投票决定……”
8. 总干事职位候选人的提名与其它提名一样应遵循总规则第XII条第5款,其 规定如下:
“除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由大会或理事会填补一个选任职位时,任何候选人均应由一个成员国的政府或其代表提名。该任命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提名程序,确定其提名程序。”
9. 1961年前有效的章程第VII条原始版本并未规定总干事的任期,而只规定他应由大会“按照其可能确定的条件”任命。任命总干事的大会每一决议还确定了其任期。对连选连任没有限制。实际上,直至1953年任命通常为两年,此后为四年。
10. 1961年,大会通过第22/61号决议对第VII条进行了修正,规定总干事的任期为四年,但可连任两年。修正案还规定,在这两年任期以后,总干事可以再次连任,再任职两年,“此后他无资格再次连任。”修正案还规定,“经上述修正的章程应从任命现任总干事以外的一名总干事开始生效。”
11. 1971年,通过第12/71号决议对第VII条再次进行了修正,规定总干事任期为六年,无连任的可能。然而,该决议规定,经修正的第VII条的规定应适用于除现任总干事以外的任何总干事,现任总干事可连任一期,任期四年。
12. 1977年,通过17/77号决议对章程第VII条进行了修正,规定现任总干事有资格连任。对六年任期未作改动。这次对修订的第VII条的规定适用于当时在任的总干事未作保留。
(a) 总规则第XXXVI条
13. 总规则第XXXVI条原始版本规定由总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提出总干事职位的提名。该规定如下:
“1. 按照章程第VII条第1款,本组织总干事应按照如下条件任命:
(a) 如总干事职位出现空缺,或接到即将出缺的通知,任命一位新总干事应列入在出现空缺和或收到即将出缺通知至少90天以后召开的大会下一届会议的议程。然而,在全体会议审议任命一事之前,总务委员会应提交一项提名(或几项提名)。
……”
14. 大会在1957年第九届会议上删除了规定由总务委员会提名的文字。大会代之以规定,“按照总规则第XII条5款所作的有效提名应按理事会确定的日期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提名通知所有成员国政府和准成员。总务委员会应确定并宣布选举日期。
15. 1969年在大会第十五届会议上,对(a)项再次进行修正,要求在大会例会上进行的任何选举应不迟于按本规则第XXV条第2款(c)项规定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之前30天予以确定。经修正的(a)项还要求在例会上任命总干事应于例会开幕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
16. 此外,在(a)项以后增加了新的(b)项,详细规定了选举总干事的如下投票程序:
(b) 总干事由所投票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应按下述程序进行选举,直至一个候选人得到必需的多数票为止:
(i) 在所有候选人中应进行两次投票;
(ii) 在第二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予淘汰;
(iii) 此后,应进行连续投票,每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予以淘汰,直到只剩下三个候选人;
(iv) 在剩下的三个候选人中再举行两次投票;
(v) 在上述第(iv)点中所指的第二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予以淘汰;
(vi) 在剩下的两个候选人中应接着进行投票,必要时可连续投票,直到一个候选人得到必需的多数;
(vii)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在上述第(ii)、(iii)点中所指的一次投票中得同等数量的最少票时,应在这些候选人中另外进行一次投票或必要时进行多次投票,而将其中得票最少的那名候选人淘汰;
(viii) 如果上述第(iv)点所指的两次投票中的第二次,两个候选人得到同等数量的最少票,或所有三个候选人在该次投票中得票相等,则应在此三名候选人中进行连续投票,直到一个候选人得票最少时为止。随后即进行上述第(vi)点所规定的程序。
(b) 总规则第XII条第5款
17. 要求由各国政府对所有选任职位提名的现行总规则第XII条第5款是1957年大会第九届会议增加的。
(c) 总规则第XII条第9款
18. 现行总规则第XII条第9款是1957年大会增加的。开始时,如果大会主席作出决定或至少五名代表提出要求,应“就与个人有关的决定”进行无记名投票。1950年,大会修改了有关条款,要求对所有选举进行无记名投票。
19. 关于联合国系统其它机构行政首脑选举的安排情况在所附的附录A中概述。
本附录提供了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的情况,并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提供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行政首脑任命程序的一般情况。第二部分提供关于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行政首脑任期次数及长短的更加具体的情况。
联合国
联合国秘书长职位候选人的挑选工作遵循《联合国宪章》(《宪章》)第97条2、安全理事会暂定议事规则第48条3和大会议事规则第141条4。
对候选人提名无任何书面条文规定。然而,惯例确认自我提名的候选人和联合国会员国提名的候选人均得到考虑。实际上,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始终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以外的国家的国民。
根据《宪章》第18条和第27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对秘书长的提名需要九个理事国(特别多数)投票赞成,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同时投赞成票。
经安全理事会提名之后,大会任命秘书长仅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的简单多数,除非大会决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同样的规则适用于秘书长的连任。
1996年,由于没有为秘书长职位提名一名候选人事先确定程序,安全理事会主席创立了一个先例,为便利和组织选举过程规定了准则。这些准则涉及从候选人提名至安全理事会决定的整个过程。特别强调了虽然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应当表决通过,但应努力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有权提出一名或几名候选人,无论候选人国籍如何,并提交一份简要履历。候选人提名应提交安全理事会主席。将利用安全理事会主席拟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民意调查,如有必要将在现有名单或主席拟定的可能包括新名字的增补名单的基础上再进行几轮民意调查。这一过程只要不“过分推迟决定过程”,则可加以重复,以便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按照这些准则,安全理事会就秘书长职位候选人达成的共识应在非公开会议上正式确定。此外,这些准则规定必要时在安全理事会主席与大会主席之间进行可能的磋商。
专门机构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行长的挑选遵循《世界银行协定条款》第V条(5)款,这一款规定行长应由执行董事选出,其任期至执行董事决定终止为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总干事由劳工组织领导机构任命。按照适用的规则,总干事职位的候选人名单必须至少在领导机构规定的选举日期前一个月提交领导机构主席。候选人名单必须由劳工组织的一个成员国或领导机构的一位成员提交。主席在收到按照这些条件提交的候选人名单后必须通知领导机构成员。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
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邮联)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由执行局提名并由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的决定任命。
“(i) 长期从事技术和公共卫生工作的背景及国际卫生方面的广泛经验;
(ii) 组织管理的能力;
(iii) 以往业已证明的公共卫生领导能力证据;
(iv) 对文化、社会和政治差异的敏锐性;
(v) 对世界卫生组织工作的坚定承诺;
(vi) 具有对本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要求的良好的身体状况;
(vii) 具备执行局和卫生大会至少一种正式工作语言的熟练技能。”
“在提名总干事的执行局会议确定的开幕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总干事应通知成员国和执行局成员,它们可以提出总干事职位的人选,供执行局提名。
任何成员国或执行局成员可为总干事的职位提出一名和多名人选,随同提议提交每一人选的履历或其它辅助资料。这类提议应密封发送给执行局主席[……],以保证至迟在会议确定的开幕日期之前两个月交到本组织总部。
执行局主席应在会议之前尽早启封收到的提议,便能够翻译、复印所有提议、履历和辅助资料并在会议确定的开幕日期之前一个月密封发送给执行委员会 成员。
如果未及时收到按照本条分发给成员的提议,并仅在此种情况下,执行局本身才应按到会并有权表决的成员秘密提出的名单确定一个以字母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
执行局所有成员均有机会参加对所有候选人的最初筛选,以便淘汰未达到执行局确定的标准的候选人。
执行局应按其确定的一种机制就一份候选人精选名单作出决定。这一精选名单应在其会议开始时拟定,选定的候选人应由整个执行局会议在会议第二周结束时进行面试。
面试时除了回答执行局成员的问题之外,应听取每位选定候选人的陈述。如有必要执行局可延长会议,以便进行面试和作出选择。
执行局应确定以无记名投票从精选名单中选出一人的非公开会议的日期。
为此执行局的每一成员应在其选票上填写从精选名单中挑选的唯一候选人的姓名。如果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所需要多数,在每次投票时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被淘汰。如果候选人数减少至两名,且再经过三次投票,两名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应根据在投票开始时原来确定的精选名单重复投票程序。
如此提名的人选的姓名应在执行局的公开会议上宣布,并提交卫生大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
“(a) 应要求出席大会的成员的各主要代表或其副代表通过在选票上填写候选人的姓名表明其选择的候选人。未能获得选票的所有的候选人和获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从候选人名单中淘汰。若有两名或更多的候选人获得最少的选票,应单独举行一次挑选表决,获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从名单中淘汰,其他候选人应予保留。如果在这一单独的挑选表决中有一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最少的选票,所有这些候选人均应从名单中淘汰;
(b) 对已经减少的候选人名单应重复(a)款中说明的程序;
(c) 本程序将持续到名单上仅剩一名候选人(“被挑选的候选人”)为止;
(d) 然后向大会提交提议,宣布任命被挑选的候选人。这一提议应要得到所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数是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才予通过;
(e) 如果在上述(a)至(c)款所说明的表决程序的任何阶段,有一名候选人获得所投赞成票和反对票数是三分之二多数,应宣布他被任命,不再进行表决;
(f) 如果最后的两名候选人在挑选程序中获得同样的票数,应再次进行表决;
(g) 如果(d)款中规定的提议未得到所投赞成票和反对票数是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应再次进行表决;
(i) 如果(1)和(g)款中规定的再次表决尚不能作出决定,大会应决定是否应再进行表决,是否应执行新的程序或是否应暂不作决定。”
联合国系统的有关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
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对秘书长的任期未做规定。然而,1946年,联合国大会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有关秘书长任职条件的一项决议6,决定“第一任秘书长任期应为五年,该任期届满时可连任五年。”该决议还规定“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可根据经验任意修改今后各任秘书长的任期。”
从收到的联合国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一封函件来看,“虽然早期年份的记录很少,但五年任期已成为正常情况,达成的君子协定是每个区域将至少得到两个任期”。
1997年7月31日大会第51/241号决议“加强联合国系统”
大会第51/241号决议附件登载了根据大会第49/252号决议建立的关于加强联合国系统的开放性高级工作组的报告。该报告第XXI部分如下:
“68. 确认大会在批准任命和任期延长方面的作用,应当为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各项计划、基金和其他机构的行政首脑采用为期四年的统一任期,并可连任一次。
69. 还鼓励各专门机构考虑为其行政首脑采用统一的任期和任期限制”。
按照第51/241号决议第1执行段落的规定,上述报告由大会通过。该决议第5执行段落“请联合国系统的其他主要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为加强本系统而酌情实施文中明确规定的、属于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措施”。
专门机构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协定条款》第V条第5款规定,行长应由执行董事选举,其任期至执行董事决定终止为止。《世界银行协定条款》并未规定任期的长短或任期的次数。世行《细则》第13部分规定(……)“行长的最初合同应为期五年。任何延长可为相同任期或较短的任期”。
2000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建立了单独但平行的工作组,审议各自机构挑选首脑的过程。工作组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草案。在该报告中,“工作组建议世行行长/基金总裁任职通常预期不应超过两个任期”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的挑选遵循货币基金《协定条款》第4(a)节第XII条,该条规定货币基金总裁由董事会选举,其任期至董事会决定终止为止。
《协定条款》既未规定任期长短,也未规定可担任的任期次数。然而,在这一方面应当提及世行审议行长挑选过程工作组和货币基金审议总裁挑选过程工作组的联合报告草案。
总裁服务合同的薪金和条件,包括其任期的长短,由董事会根据基金《细则》第14(c)节决定。有关总裁服务合同的同一细则条款规定,总裁的合同应为期五年,可由董事会决定延长相同任期或较短的任期,条件是任何人过65岁生日之后不应视初次任命担任总裁职务,任何总裁任职不应超过其70岁生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966年12月16日,理事会通过了“秘书长任命程序”。按照这一程序,秘书长的任期应为明确的3-5年,其确切的任期应由理事会每次决定。最近的做法是将任期限制为三年。然而,对以后任期的再选再任设有限制。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
农发基金总裁任期为四年,此后在任总裁有资格连选连任,但仅连任一期8。然而,总裁的任命可由管理大会经总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予以终止。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总干事任期为五年,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管理机构可能作出的决定延长一个或几个任期。然而,任何一次连任不应超过五年。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
《海事组织公约》第22条规定,理事会应决定秘书长的服务条件,“这些条件应尽可能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条件一致”。其中未明确提及秘书长可担任的任期长短,或对可能担任的任期次数的任何限制。1973年以来,理事会任命的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并规定可连任理事会可能决定并经大会批准的进一步任期。
在2001年6月18-22日举行的第八十六届会议上,海事组织理事会审议了已经担任三个四年任期的秘书长的合同,并决定建议大会批准延长秘书长的任命,其任期为最后一个两年任期。在该届会议上,海事组织理事会批准了第C 74(85)号决议,尤其决定“今后秘书长的任命最初任期应为从两年度1月1日起开始的四年”,“任命可延长多达四年的一个任期”。
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
按照目前的做法,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如同每四年召开国际电联全权代表大会一样。秘书长仅可连选连任一次。
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作为2001年11月份大会通过的一项修正案的结果,总干事的任期为四年。总干事可连任四年,但无资格为随后的一个任期再连选连任。
在上述修正案之前,总干事任期为六年,不得延长。教科文组织大会2001年批准的任期条款,不适用于1999年当选六年任期的现任总干事。然而,假如他再次当选第二个任期,他将服务一个四年任期。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
总干事任期为四年。在任总干事可连选连任一个四年任期,此后他/她无资格再次连选连任。
万国邮政联盟(万国邮联)
总干事的任期为随后两届大会之间的时期,其任期最短为五年。任期仅可延长一次。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
总干事任期五年,仅可延长一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
按照《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9.3条,“总干事的任期应为固定的一个时期,该任期应不短于六年。他应有资格连任固定的任期”。1998年9月,成员国通过了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一项修正案,规定任期为六年,在任总干事可连选连任一个额外的六年任期。这项修正案需要得到112个国家的批准;截止2002年7月,约40个国家批准了这项修正案。然而,在通过这项修正案时,成员国还通过了一项政策,即总干事的任期次数应限制为两个各为六年的任期。
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
《气象组织公约》并没有关于秘书长任期次数的限制。
气象组织总条例规定了四年任期。在1999年举行的第十三届气象大会上,批准了对规定秘书长任命程序的总条例的一项修正案,该修正案如下:“秘书长最多可担任三个四年任期。本条例将从第十四届大会(2003年)开始生效,将适用于原先可能担任该职务的任何候选人”。气象组织现任秘书长目前为第五个四年任期,从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1984年他被第一次任命,任期四年。
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任期为四年。对可服务的任期次数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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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丹麦王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也签署了该函件,但作了以下说明:“代表目前并非粮农组织理事会成员的欧洲联盟成员国,以此支持上述请求”。
2 《联合国宪章》第97条规定,“秘书长应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
3 第48条规定,“向大会提交的关于秘书长任命的任何建议应在非公开会议上讨论决定”。
4 第141条规定,“当安全理事会提交其关于秘书长任命的建议时,大会应在非公开会议上审议这项建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5 世界气象组织总条例第196条。
6 见宪章第XII第第1款,“通过的关于第五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大会在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的第一届会议第一部分中通过的各项决议。
7 2001年4月25日,“执行董事审议了世行审议行长挑选过程工作组和货币基金审议总裁挑选程序工作组的联合报告草案。执行董事都认识到更加开放和公开挑选过程的目标的重要性,并赞同将该报告作为今后选举过程的指南。这一赞同并不构成执行董事采纳该报告各项具体建议的一项正式决定。执行董事还同意将该联合报告草案转交世行董事/执行董事还同意与货币基金应当有严格的对应。如得到基金董事会的同意,该报告将在春季会议期间公布”。
8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管理大会可根据执行局的建议,延长总裁的任期,但不得超过规定四年任期六个月以上(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成立协定第8节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