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 124/19


理事会

第一二四届会议

2003年6月23-28日,罗马

东部中大西洋
渔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1. 1997年11月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题为“对粮农组织法定机构的审查”的第13/97号决议之后,东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CECAF)开始了对其职责、职能和结构的审查过程。尤其是在2000年11月1日至3日在尼日利亚Abuja举行的第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要求召开一次关于东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的未来的技术磋商会。该技术磋商会于2001年11月27日至30日在尼日利亚拉各斯举行。

2. 技术磋商会指出,本委员会是总干事按照1967年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第1/48号决议,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第2款规定于1967年9月19日设立的。技术磋商会还指出,1992年11月,理事会在其第一O二届会议上批准了对东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修改,并授权总干事颁布对职权范围的修改。由于西非渔业状况出现的一些发展变化,有必要作出这些修改。

3. 技术磋商会还指出,自那时以来,西非渔业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反映这些变化。尤其是,磋商会认为应赋予东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更广泛的科学技术职能,但这些职能应当集中于含有区域和分区域重点的一些关键优先领域,并考虑到属于正常计划范围内的事项。技术磋商会在这些优先领域中确认了资源评估和调查、研究活动的协调、数据库的开发和维护及有关事项、对渔业管理的援助、关于监测、控制和监视的咨询等重点,尤其涉及区域和分区域性问题。技术磋商会建议在经过修改的职权范围内反映这一点,并将经过修改的职权范围提交委员会审议。

4. 2002年10月22日至24日在西班牙圣克鲁斯(Santa Cruz de Tenerife)举行的第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欢迎技术磋商会提出的提议。委员会赞同附件中提出的经过修改的拟议职权范围并建议予以通过。

5. 请理事会根据东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的建议审查这些提议,如果作出决定,授权总干事按照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的第1/48号决议,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第2款规定颁布经过修改的委员会职权范围。

附 录

经过修改的 东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职权范围

委员会的宗旨应当是通过妥善管理和发展渔业和捕捞作业,促进上文第I段确定的区域中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此,它应具有以下职能和责任:

  1. 经常审查这些资源以及以这些资源为基础的产业的状况;
  2. 促进、鼓励和协调该区域中与其生物资源有关的研究,并制定为此所需的计划,组织看来可能有必要的那些研究;
  3. 促进统计、生物、环境和社会经济数据及其它海洋渔业信息的收集、交流、传播和分析或研究;
  4. 为管理措施奠定科学基础,导致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根据需要通过下属机构制定此类措施,为通过和实施这些措施提出适当建议,酌情为成员国政府、分区域或区域组织采用管理措施提供咨询;
  5. 提供有关监测、控制和监视的咨询,尤其涉及分区域和区域性问题;
  6. 鼓励、建议和协调委员会重点领域的培训;
  7. 促进和鼓励使用最适当的渔船、渔具和捕捞技术;
  8. 促进与委员会所服务的区域中的主管机构的联络及各机构相互间的联络,只要本组织《章程》、《总规则》、条例和设施允许,提出并经常审查与在该区域具有相关目标的其它国际组织的工作安排;
  9. 为委员会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可能必要的其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