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C/04/INF/5

第二十七届粮农组织
亚洲及 太平洋区域会议

2004年5月17-21日,中国北京

参照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和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制定种子政策及法规

目 录

引 言

1. 亚太区域大约拥有世界上55%的人口,其中大部分以农业为生。该区域农田仅占世界农田的32%,但世界上约73%的农户居住在这个地区。虽然亚洲人口预计每年以1%的速度增长1,但是到2030年,农业用地预计仅略有增长。即使能实现《千年宣言》的第一个国际发展目标,在2015年前将低于绝对贫困线的人口比例减半,但仅东亚地区,仍有约7亿人刚过贫困线,每天生活费不足2美元2。这种状况与粮食不安全交织在一起,该地区约有5.38亿人食物不足。根据当前预测,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提出的在2015年前将食物不足绝对人数减半的目标很难实现。

2. 在该地区,要想满足粮食需求,必须增加主要作物每单位土地面积的产量,但却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作物增产速度下降、可用耕地增长极少,往城市大量移民和自然资源退化。此外,每个农户平均土地面积也不尽相同,从尼泊尔仅有的0.9公顷到巴基斯坦为3.8公顷(不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以,要想取得像过去40年通过绿色革命所取得的那种成功,必须采用日益复杂和各种各样的技术。诸如离体快速繁殖之类的技术,已经在一些作物脱毒繁殖材料的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芋头、香蕉和甘薯,在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岛国尤其如此。农业研究需要开发或采用尖端技术,用于开发优良品种的遗传潜力,特别是适应该地区各种不同农业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优良品种,同时还要将环境保护与增产相结合。

3. 有效的种子系统是确保农民,特别是资源匮乏的农民和生活在最不适宜作物生长的环境下的农民,获得最能满足他们需要的优质新良种的必要桥梁。在国家一级,种子系统必须能动态地适应日趋全球化的形势、日益激烈的竞争条件,以及规范农业市场的国际新规则。除了规范农业贸易和种子安全运输的国际协议外,在制定国家种子政策过程中必须考虑最近的两个国际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已于2003年9月生效。国际条约作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已由2001年举行的粮农组织大会通过,并将在第四十个国家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后90天开始生效。现在已有33个国家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这份条约,其中8个国家来自亚太地区3,该条约可能于2004年开始生效。

4. 在磋商进程的基础上,本文将简要介绍种子系统概况,该磋商进程是通过举办一系列与种子政策、种子紧急情况与救济及质量达标种子有关的专家研讨会而实现的。这些专家研讨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和建议列在附件1中,供参考4。本文还讨论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可能对国家种子政策和法规产生的影响。

种子系统

5. 在自给农业中,种子系统很复杂而且难以描述,因为它们的特性因农场内的作物不同而异,甚至一种作物内也不相同,例如,地方品种和现代品种的管理就不一样5。一般而言,种子系统大多是以农业社区一级为基础。它们处于一种动态“循环”,并融入到日常的作物生产之中。种子主要由农场生产,尽管往往通过各种机制存在种子投入物,如种子交换,或在地方种子市场上购买。当种植材料不足时,或者为了获得新的品种,就会出现上述情况。在以社区为基础的种子系统中,品种选育过程、种子生产和种子交换均与作物生产结合在一起,并融入农业社区的社会经济进程之中6。地方的或社区内的种子生产活动,不受规范种子生产标准框架的制约。

6. 以市场为导向的农场生产的品种应尽可能符合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全球商业种子的交易额约达300亿美元,而且国际种子交易已由1985年约14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36亿美元左右7。亚太地区作为重要的种子生产者和购买商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亚太地区仅7个国家的国内种子交易市场的总额估计就达69亿美元8,据保守估计,整个地区为75亿美元9。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对完善基础设施的依赖、有限的作物种类以及对病害易感染性限制了它们的效率。目前以社区为基础的种子系统是种子的主要来源,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可能占整个种子消费量的80-90%,特别是自花授粉作物更是如此10。但是这种系统具有许多制约因素:不易获得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缺乏足够的基础设施来繁殖优质种子、缺少适当的质量控制和产后管理,以及储藏设施不完备。在许多国家,这些制约因素尚待解决。当前,有关以社区为基础的种子系统的适应力和效率的信息尚不足。

优质种子法规

7. 尽管国家之间通过繁殖过程保存种子遗传纯度的技术原理及其技术特点非常相似,但法律规定的要求却因国家和作物不同而有差异。在多数亚太国家中,每批次种子(往往不包括蔬菜种子)必须由官方机构对质量标准做出“鉴定”。鉴定规则一般是依据国家种子法予以制定。必须注意的是,目前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上存在一种倾向,即委托私营机构开展田间检查、种子取样和种子试验11。种子鉴定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尽管有国际公认的标准,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种子计划,这是国际种子贸易中通常所采用的标准。就国内和地方种子生产而言,还采用了其他确保优质种子的国际方法,如粮农组织的质量达标种子标准,这是作为粮农组织/瑞典国际开发署“优质种子生产技术会议”的后续行动而制定的,该会议于1981年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63个国家和14个国际组织参加了该会议12。质量达标种子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和种子救济工作者使用,有些国家也用于牧草种子的质量控制。

种子贸易自由化

8. 近几年来,许多亚洲国家,包括中国和印度,对其种子政策进行了审查,这是农业部门更加广泛地开展经济自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减少政府在种子生产和营销方面的直接介入并制定一个更有益的政策框架,使私营部门成为一个更加多样和更加活跃的部门,并使公共部门从高成本的服务中摆脱出来。当前全球种子业的一些变化也会影响到国家种子系统及一般的‘公益型’研究,其影响结果尚不明确。种子政策体系从受约束的种子贸易体系到自由化的种子贸易体系发展未必呈直线形。自由化可以针对国家种子政策的某些内容,保留法规的某些内容,以维护国家利益。

9. 种子政策体系从受约束的种子贸易体系转向自由化种子贸易体系的发展很复杂,需要一定时间才能适应。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均可发挥重要作用,在提供全套服务过程中应相互补充,这些服务涉及品种培育、种子生产、质量检测、种子发放,以及消费者保护。为了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迫切需要开展人员和机构的能力建设。为了促进有关技术和产品专利信息的传播,必须支持这方面的举措,包括重要的可用技术和产品的专利权状况。最有效的系统必须反映各国的技术、法律和经济状况、作物类型以及种子系统的发展阶段13。只有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协调,方能使农民获得适应的优质种子,从而促进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

种子系统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10.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于2000年1月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其目的是为生物安全和生物技术产品-转基因生物活体的运输提供一个国际法规框架。卡塔赫纳议定书第一款就阐述了其目标:“根据《有关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确定的预先防范方法,本议定书旨在确保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转基因生物活体方面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这些生物活体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其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尤其要注重跨界转移问题。”

11. 卡塔赫纳议定书还针对缔约方之间转基因生物活体种子的跨界转移做出了有关规定,第3款列出了术语的应用。已经接受卡塔赫纳议定书的国家,或拟向已经执行卡塔赫纳议定书的国家出口转基因生物活体的国家,必须考虑这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协议中规定的要求,特别是需要通过一些必要的立法措施,制定完全符合卡塔赫纳议定书中各项规定的国家生物安全制度。卡塔赫纳议定书还要求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和开展能力建设,以促进信息交流并强化生物安全方面的人力资源和研究机构的能力。

12. 迄今为止,亚太地区已有12个国家认可了卡塔赫纳议定书,另有11个国家也已签署了该议定书14。鉴此,该地区制定生物安全法律的国家数目在大幅度增加。制定国家生物安全体系要与强有力的、有效的种子系统一致,并且支持该系统的发展。有关利益相关者必须参加官方举办的国家生物安全决策论坛,以确保实现这种互补性。

13. 粮农组织正在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调,收集该地区发展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经验,并帮助这些国家提高国家一级的体制和技术能力。粮农组织还应要求提供技术和法律援助,在这方面对这些国家提供帮助。粮农组织最近在这方面开展的活动如下:

i) 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区域网,目的是向国家生物安全机构的负责人提供有关生物安全方面的专门知识,并在这方面开展区域合作;

ii) 与国际种子试验协会和亚太农业研究机构联合会合作,举办有关利用生物技术手段进行品种鉴定和外来转基因种子鉴定的区域培训班。

种子系统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14.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一个技术性多边协议,其秘书处设在粮农组织。该公约旨在促进健康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种子)的安全跨界流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于1997年修订,以确保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保持一致。

15. 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中有三个主要活动领域与种子贸易有关: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全球行动计划中的种子系统

16. 正如前面所讨论的那样,有效的种子系统在增加获取各种品种的优质种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增加了农业生物多样性和生产率。自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和作物品种的进化成为农民生产体系的组成部分以来,地方种子系统为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农场一级管理提供了活动舞台。种子生产是农业体系中专门的商业活动,该体系使遗传资源得以利用,现代和传统技术都是培育新品种的基本投入。

17. 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全球行动计划中,充分认识到了加强种子系统的现实意义,是促进这一进程的重点活动领域之一。1996年在莱比锡举行的国际技术会议通过了全球行动计划,150个国家,包括亚洲绝大多数国家,在莱比锡宣言中指出,亟需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与它们的利用相结合并促进遗传资源及技术的获得,这是实现全球行动计划目标的必要步骤15。在全球行动计划重点活动13“促进种子生产和分发”和重点活动3“帮助受灾农民恢复农业系统”中,列出了这方面的特别建议。全球行动计划的其他活动领域对种子系统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全球行动计划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18. 该国际条约第5条阐述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考察、收集、鉴定、评价和编目的规定。第6条涉及这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特别强调“各缔约方应制定并坚持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措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包括如下措施:[…] 审查并酌情调整有关品种释放和种子流通的育种战略及法规”。

19. 随着《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作为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在2001年粮农组织大会上获得通过,全球行动计划有了一个崭新的工作范围,并成为有助于实现条约目标的组成部分。国际条约第14条认识到“滚动式《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全球行动计划》对本《条约》十分重要”,“各缔约方应促进其有效实施,包括通过国家行动并酌情通过国际合作实施,以便建立一个特别有利于能力建设、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的协调一致的框架[…]”。

20.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球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该委员会在2002年召开的第九届例会上讨论了各国实施全球行动计划的进展报告。总体而言,国家报告涉及到与种子有关的重点活动领域的活动内容并不多。然而,这些国家强调了他们执行过程中的优先重点,特别是重点活动13“促进种子生产和分发”和重点活动3“帮助受灾农民恢复农业系统”16

21. 委员会决定,植物遗传资源政府间技术工作组将在第二次会议(2003年11月5-7日召开)上讨论以下问题,即通过加强种质保存、植物育种和种子系统,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问题。为了筹备此次会议并作为粮农组织磋商过程的组成部分,粮农组织于2003年5月就种子政策、种子紧急情况和救济以及质量达标种子问题召开了一系列技术研讨会。植物遗传资源政府间技术工作组讨论了根据这些研讨会的主要成果和建议而起草的一份文件17。该工作组欢迎粮农组织提出的关于种子紧急情况和救济计划的举措,并建议对文件进行修改,以便“纳入种子系统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的影响的信息,并确定差距以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生效对种子系统的影响”18。植物遗传资源政府间技术工作组还提出,该文件还应对粮农组织为加强种子系统而采取的行动提出具体建议,以免与他相关组织采取的行动重复。在准备这份文件时,已考虑了植物遗传资源政府间技术工作组的建议。

寻求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会议的指导

22. 种子系统是动态而复杂的,应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利用密切相连,在农场一级尤其如此。正如本文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所讨论的那样,各国在确定其国家种子政策法规环境时都在考虑国际发展情况,如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生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修订,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即将生效等情况。

各国不妨在下列方面要求粮农组织提供帮助:

附件1

种子政策和法规技术研讨会的要点和建议

A. 种子政策专家研讨会(2003年5月26-28日)

一般性讨论

国家种子政策的制定必须放在更广泛的农业政策发展的范围内考虑,同时保证与国家、地区和国际一级的环境、贸易和社会-经济政策协调一致。

种子政策必须有助于增加获取大量适宜品种和作物的优质安全种子的机会,目的是提高生产率和确保可持续性。要实现这些目标可能还需要其他一些措施。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种子系统中的作用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种子系统中具有动态互补作用。制定政策和法规属于公共部门的职责范畴。种子证书由公共部门,或者得到正式授权的私营实体颁发。公共部门干预的其他领域包括加强农民的能力建设,尤其是对于小规模种子生产以及商业利益有限的边缘领域的重要农作物育种项目,在没有其他市场力量发挥这种作用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不同的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况。就政策制定而言,每个国家都需要评估谁可以更好地对建立一个有效的种子系统发挥具体作用。具体分配作用在国家和物种之间并不相同,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与需要。但是,农民组织和私营部门的参加应予鼓励。

种子系统正处于向自由化和私有化转型过程的国家,应在制定长期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过渡。这个过程应吸收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允许有过渡期和适当的时间安排,以便不同的角色都能适应新的情况。能力建设和信息共享是促进这一进程的关键。

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建立有效伙伴关系需要有共同的目标。

如果在实现共同目标方面伙伴的作用是互补的,伙伴关系就可以建立,同时避免了竞争。

a) 种子系统之间的互补性/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建立联系

种子政策应激励公平竞争并推动种子系统之间的合作,同时促进市场多样化,从而增加农民的选择。要促进种子市场的发育,使农民获得各种作物和品种的优质种子,就必须建立有效且多样化的产品市场。协调一致的干预行动-如制定适当的政策、发展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市场信息-将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种子政策也应通过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利用促进其保存。

在加强所有种子系统之间的联系方面,需要有适宜的法规来保证一个“健康的”种子系统,特别是要考虑公平竞争和比较灵活的品种发放程序,以便使地方一级具体作物的所有种子系统能够共存。

在很多国家,种子救济干预行动,如种子券、种子集市以及以社区为基础的种子安全库存被证明是灾后获得种子和恢复种子供应的有益机制。在种子紧急情况下,可以探索强化这些方法作为一种附加机制来促进种子市场的发育,而不会破坏现有的市场安排与社会-文化联系。有关种子救济战略的情况随后将在本节进行详细研究。

b) 完善种子规章制度

制定和完善国家种子法规应遵循国家的政策制定过程,即强调国家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上的需要。为此,应考虑建立丰富多样的种子市场、良好的质量控制系统及知识产权立法。

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时很难实施其国家法规,虽然在完善和制定种子法规时要考虑国家的能力,但采用地区法规可能有助于填补这一空白。

品种发放的形式多种多样,公共部门干预的程度也各不相同。要制定这方面的条例,就应吸收涉及这些制度的所有有关角色参加,通过管理过程中的不同步骤确保这些机构的独立性。

c) 促进种子法规框架的兼容性

需要采取通用的方法促进国家间的种子流通。但也必须保证涉及种子供应不同方面的国家立法的一致性,以实现国家政策的目标。

需要特别重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框架内的植物检疫措施以及品种发放机制的一致性,尽管其他领域也要特别关注,包括种子验证和海关要求。

一个务实的方法需要有统一的技术规格和程序以及种子法规的兼容性,包括相互承认,在地区一级尤其如此。

在开始采用区域方法时,可能要考虑的标准应包括贸易集团、是否存在有效的科研网络、气候和农业生态的相似性,以及参加这一过程的国家的相互利益。

在促进种子法规和条例的兼容性以及促进国家和地区一级利益相关者之间开展对话方面,种子协会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这可以通过国内现有的种子产业来促进。

d) 对粮农组织的行动提出的建议

粮农组织可以帮助寻找机会,使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在种子系统方面建立伙伴关系。

在制定种子管理框架时,粮农组织应在促进参与过程方面发挥作用,根据各国的国家种子政策帮助它们,使法规与它们的需要及它们的地方能力相适应。粮农组织应在收集有关各国现有种子管理模式的信息方面发挥作用,以便向这些国家提供备选方案。

为了推动政策制定的过渡阶段,粮农组织还可帮助收集和分享积累的经验,包括说明发展中国家过渡过程的最佳做法和国家案例研究。

在提供讨论种子法规兼容性的论坛,促进国家间种子流通和促进政治意愿方面,粮农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确保采用参与式方法。为此,粮农组织也可以收集和传播现有的案例研究报告。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各中心、各大学和国家农业研究体系现有的工作均有助于促进这一过程,尤其要强调成本/效益分析,并帮助各国发展机构能力。

监督全球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机制,对在国家一级从广大利益相关者那里收集相关信息可能极为有用。收集到的信息也可能有助于提供有关种子系统方面的更具体信息,该项工作可能与第二份《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状况报告》有关。还可通过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17条和/或“世界植物遗传资源信息和预警系统”中预计建立的全球信息系统来传播。

B. 种子紧急情况和救济专家研讨会(2003年5月21-23日)

一般性讨论

1. 种子救济活动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民,尤其是易受害农民,能够获得优质种子(种植材料),从而有助于实现粮食安全和生计安全。这并非意味着必须由外部直接提供种子。相反应当把重点放在促进农民获得种子方面,可以通过直接分发或通过其他方法来实现。从广义上讲,种子救济可以视为对粮食安全和生计安全的支持。

2. 种子救济活动应包括:(1)满足农民获得种植材料的直接需要,(2)有助于长期恢复、重建或改进农业系统。通过对粮食生产的支持,种子救济应减少对重复粮食援助的依赖。

3. 这些目的都包含在加强粮食安全和生计安全的广泛目标之中,与粮农组织战略目标A3:“为粮食和农业紧急情况做好准备并作出有效和可持续反应”的更广泛目标一致。全球行动计划重点活动3“帮助受灾农民恢复农业系统”中也包括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4. 对种子救济干预行动建议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a. 需求评估应以开展种子救济的决定为基础,并对可能的干预行动的选择提供指导。这样的需求评估应面向整体,将种子安全置于生计安全范围内;

b. 种子救济干预行动必须符合其背景情况(例如,对干旱引起的危机可能需要采取与战争引起的危机完全不同的行动)。通过支持粮食生产,种子救济应减少对反复粮援的依赖;

c. 种子救济活动应针对两个方面:(1)有效地立即获得适当的种植材料,(2)有助于农业系统的长期恢复、重建或改进 ;

d. 从理论上讲,一开始就应把种子系统的可持续性纳入种子干预行动。作为最低要求,种子援助不应危害农业系统。因此,紧急救济活动应支持地方种子系统的发展,在理论上应把长期需要纳入项目设计里;

e. 在开展种子救济活动之前,应全面了解农民采用的所有种子系统以及他们在维持生计方面所起的作用。当地的种子系统通常对农民的种子安全更为重要, 而且具有相当的弹性。根据这种情况,在出现紧急情况下,通常应将重点放在保持地方种子系统的正常运作上。但是人们对种子系统往往不能充分了解,在紧急情况下尤其如此,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因此,必须更多地强调对种子系统的了解、它们在维持生计方面的作用以及需求评估方面;

f. 种子救济的干预行动应有助于农民选择作物和品种。种子救济干预行动的目标应是提高或至少保持种子质量,有利于获得适应环境条件和符合农民需要(包括营养需要)的作物和品种;

g. 监督和评价工作应成为所有种子救济干预行动的组成部分,以便在实践中学习,从而进一步改进干预行动;

h. 应当建立信息系统,以促进机构的学习,并作为从积累的经验中获取的信息库。在可能的情况下,这种信息系统应建立在国家一级;

i. 干预行动的设计应包括从紧急情况的快速反应过渡到能力建设或发展阶段的战略;

5. 由粮农组织紧急情况协调小组批准的这些原则,对粮农组织起草项目文件(包括需要评估)具有重要影响。当前正在编写的需求评估准则和种子救济模式将协助项目起草人员的工作。

a) 对粮农组织的行动提出的建议

6. 虽然粮农组织不实施粮食援助,但却与世界粮食署共同进行粮食供应评估。本组织实施旨在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种子援助和其他干预行动,尽管评价这些干预行动必要性的能力有限。建议把“全球粮食和农业信息及预警系统”和“粮食不安全和易受害信息及绘图系统”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与种子安全有关的需求评估及农业生产率的其他方面。灾害过后如果种子丢失,非原生境基因库也可以在提供种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世界植物遗传资源信息及预警系统”中与种子有关的信息应与“全球粮食和农业信息及预警系统”联系起来。

7. 应更加重视与粮农组织紧急救济活动有关的信息管理,以促进从实践中学习。需求评估和紧急行动的设计必须采用跨学科方法,而且应更加有效地利用粮农组织各部门和其他机构的数据与专门知识。

8. 应审查行政管理程序,包括采购程序,以促进紧急行动,并允许采取创新方法。

9. 粮农组织应更加重视其合作伙伴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为易发生灾害的国家编写种子系统概况或种子安全底线评估,并应根据粮农组织在提升农民田间学校方面的经验,探讨如何更多地利用种子集市和种子卷。

10. 研讨会认识到,加强粮农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的机会很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粮农组织应与非政府组织及地方机构更加密切地开展工作,促进非政府组织和粮农组织之间的双向学习过程。应更加重视非政府组织的贡献。

C. 质量达标种子专家研讨会(2003年5-7日)

一般性讨论

1. 为了考虑新的技术开发,并继续粮农组织以前在质量达标种子方面开展的工作,技术专家同意将重点集中在下列问题上:

a. 必须确定质量达标种子的潜在用户以及他们是如何实施质量达标种子计划的,以惠及种子系统并最终惠及种子系统服务的农民;

b. 质量达标种子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便于保证向农民提供优质种子;

c. 改变发展中国家种子质量保证状况。需要强调的是,在原则上,目前质量达标种子具有更大意义,因为许多国家种子系统和来源多样化促使更多不同的供应商参与向农民提供种子;

d. 相对于传统的种子验证而言,质量达标种子应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备选系统,尤其适用于商业化种子部门尚未涉及的作物和新创的品种选育方法,如参与式品种选育。

e. 质量达标种子涉及到种子在国家内部和跨界流通,故需要推动制定分区域计划,如种子法规和条例的一致性。

f. 需要利用质量达标种子提供的机遇对私营种子部门目前尚未涉及的作物种子进行质量检测。

a) 对粮农组织的行动提出的建议

2. 粮农组织应最终审定质量达标种子文件的修订版,把新作物和修订的种子标准纳入该文件。

3. 粮农组织应采取适当行动,促进在全球实施质量达标种子计划,特别是在尚未建立质量控制系统的发展中国家。

4. 应尽可能广泛地提供质量达标种子,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包括因特网。

5. 粮农组织应组织另一次专家磋商会,针对无性繁殖作物的质量控制计划问题编写一份手册。


1 农作制度与贫穷。在变化的世界中改善农民生活。 J. Dixon和A. Gulliver与D. Gibbon。粮农组织和世界银行。2001年。

2 东亚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进展与前景。J. Kassum, 世界银行第5次亚欧财政部长级会议。2003年7月。印度尼西亚。

3 在准备本文时,孟加拉国、不丹、柬埔寨、朝鲜、印度、马来西亚和缅甸已经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该国际条约。

4 应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2002年最近一次例会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政府间技术工作组要求,为了向讨论提供权威性意见,组织了种子政策、种子紧急情况和救济以及质量达标种子专家研讨会,以此作为全球磋商进程的组成部分。

5 在《鼓舞人心的生物多样性》中,多样性,当地和正规种子的供应,2000年, 国际贸易出版公司, Almekinders 和W. Deboef. pp 219-252

6 “发展中国家的地方种子系统及其在优质种子供应方面的重要性”, Almekinders, C. 等人。(1994年)。

7 http://www.worldseed.org/statistics.html

8 国际种子联盟,2003年,世界种子贸易。

9 亚洲种子和种植材料第10卷第4期,2003年7-8月。第7页。

10 亚洲种子和种植材料第10卷第4期,2003年7-8月。第7页。

11 供人类使用的种子:植物育种、种子和可持续农业,FIS. 2002年。

12 见文件 AGP/SIDP/81/76, AGP/SIDP/87/6和“质量达标种子系统,专家磋商会”报告,1989年。

13 见上面注4。

14 http://www.biodiv.org/biosafety/signinglist.aspx?sts=rtf&ord=dt

15 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的莱比锡宣言,1996年,第6和第7段。

16 CGRFA-9/02/6第41段。

17 CGRFA/WG-PGR-2/03/3 “强化种子系统”

18 CGRFA/WG-PGR-2/03/报告草案。第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