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001/14-Rev.1 |
第三十一届会议 |
2001年11月2-13日,罗马 |
任命粮农组织大会参加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的代表 |
1. 联合国合办的工作人员养恤金条例第四条(a)款规定:“本项基金应由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各成员组织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进行管理”。根据第六条(c)款的规定,各成员组织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应由相当于联合国大会的组织机构所推选的委员和候补委员、该组织机构的首席行政官员及参加这项服务的人员组成……”。
2. 在促使联合国养恤金及其管理符合联合国共同系统内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的总努力中,粮农组织养恤金委员会起着重要作用。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在世界各国任职和退休。由于联合国系统国际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要求对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的问题予以特别关心和深入研究处理。该委员会的职责是:
a) 就对养恤金条例和管理细则可能进行的修改进行审议,以确定该委员会在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的代表团的态度;然后由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酌情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
b) 在粮农组织的参加者就粮农组织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参加的权利和(或)资格的某一决定发生争议时,对这些条例和管理细则予以解释和实施。
c) 根据联合国工作人员联合养恤金条例和细则为粮农组织参加者提供残疾人福利付款(每年约25-30人)。
3. 该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罗马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开会6次至8次,每次半天)。该委员会任命三名委员和三名候补委员(分别从粮农组织大会、总干事和粮农组织参加者指定的人员中选出一名委员和一名候补委员),在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即该基金的上级管理机构中代表本组织,直接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工作。联合委员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应粮农组织邀请,联合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2002年7月在罗马举行。粮农组织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委员预计将积极参加这一时期联合委员会的会议。
4. 粮农组织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由以下委员组成:
5. 大会目前任命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如下:
任 期 |
委 员 |
候 补 委 员 |
1999年1月1日- |
JiríNová先生 捷克常驻粮农组织代表 |
M. Khalifa先生 埃及常驻粮农组织副代表 |
2000年1月1日- |
Korntip Ratanakomut女士 泰国常驻粮农组织副代表 |
Gaspard Kabura先生 布隆迪共和国驻粮农组织大使馆首席参赞(空缺)* |
2001年1月1日- |
Leonardo Matos Berrido阁下 多米尼加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 |
Souhaib Deen Bangoura阁下 几内亚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 |
6. 鉴于时间因素和节省与出席在罗马召开的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不必要的旅行费用,大会通常任命常驻罗马的代表。
7. 请大会为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作出以下任命:
一名委员,任期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一名候补委员,任期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一名候补委员,任期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以取代及完成布隆迪共和国首席参赞Gaspard Kabura先生的任期,因为该国驻粮农组织大使馆已迁至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