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 128/5


理事会

第一二八届会议

2005年6月20-25日,罗马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报告

2005年4月5-6日,罗马

目录


I.引 言

1.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七十八届会议于2005年4月5-6日举行。除危地马拉以外,委员会所有下列成员出席了会议:

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法国、伊拉克、尼日尔和菲律宾。

II.登记伴侣和同性婚姻

2. 委员会审议了CCLM 78/2号文件“登记伴侣和同性婚姻”,并注意到该文件是根据其2004年10月会议提出并经2004年11月22日至27日理事会第一二七届会议赞同的建议编写的,即章法委应当讨论这个问题并且在2005年春季会议上提出一项建议,从而使本组织及其成员能够在2005年6月理事会会议上就这个问题采取一种积极的方针。委员会还指出,它已经在2003年10月审议了这个问题,那时建议本组织密切注意联合国系统范围内的讨论,以便在这方面采取一种共同的立场。这一建议也得到2003年11月理事会第一二五届会议的赞同。

3. 委员会对于该文件的全面性符合其早先要求表示满意。该文件提供了有关行政手册相关规定、联合国的立场、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的立场、联合国行政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相关裁定,审议了过去和现在向粮农组织提出的要求状况。

4. 委员会详细审议了作为附录I附在本报告后面的2004年9月24日秘书长ST/SGB/2004/13号公告“关于享有联合国福利的个人状况”中所确定的联合国立场以及一些相关情况,包括2004年4月8日联大第58/285号决议和2004年7月23日联合国行政法庭在“Adrian诉联合国秘书长”一案中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的第1183号裁定。委员会注意到,在联合国,关于享有职工条例中所规定的福利的家庭状况根据以下早已确立的原则确定,即个人状况事项根据有关职工本国法律确定,这确保成员国及其国民的不同社会、宗教和文化方面得到尊重。在此基础上,只要根据职工国籍国家法律认为婚姻是有效的,则职工可以享有合格家庭成员的福利。同样,得到法庭承认的家庭伴侣关系也使职工可以享有合格家庭成员的福利,但须证明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和具体要求。章法委注意到,这种政策适用于所有联合国职工,包括联合国各计划署和各项基金的职工。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一项人力资源指令复述秘书长公告的内容,联合国的该项政策还适用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合办的世界粮食计划署。

5. 章法委注意到,关于享受福利方面,专门机构普遍赞同承认同性婚姻中的配偶,越来越多的例子表明已经向有关职工提供相关福利。委员会认为,由于联合国的立场,专门机构的情况正在迅速发生变化。章法委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2003年2月3日的裁定是通过三票同意两票反对作出的,确立“配偶一词与无论什么形式的婚姻制度之间的联系”,在不远的将来可能有变化,因为在接受行政法庭裁定的组织提出的申诉增加。在这一方面,章法委获悉上诉委员会关于要求享有配偶福利的最近一项建议,即上诉委员会建议总干事应当发布与秘书长的公告相一致的一份公告。

6. 章法委强调,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在这方面采用同一方针不仅非常理想,而且还符合联合国薪金和津贴统一制度概念,包括联合国职工联合养恤金的福利。

7. 审议了所有相关方面和得到了所要求的说明并适当注意理事会的要求,即本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2005年6月会议上对这一问题采取积极的方针之后,委员会建议理事会通过以下决定:

“关于审议章法委第七十八届会议报告方面,理事会忆及长期以来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关于享有粮农组织福利,职工的个人状况应当继续根据有关职工本国法律确定。理事会强调,联合国秘书长所采用的这种根据国家法律确定的做法将继续确保尊重成员国及其国民不同的社会、宗教的文化方面,实际上是所有国家主权可以得到尊重的唯一方法。

因此,理事会请总干事在本届会议之后尽快,无论如何在理事会第一二九届会议之前发布符合联合国秘书长指令(2004年9月23日的ST/SGB/2004/13“关于享有联合国福利的个人状况”)的一项行政指令。行政指令应当强调基本原则,即根据有关职工本国法律确定享有职工条例和规则中的福利的个人状况。如果职工有不止一个国籍,本组织将根据现行规则继续承认按职工条例和规则与该职工最密切相关的国家的国籍。

理事会的意见是,拟议的行政指令将不会改变职工条例,而仅仅是对现行条款的解释,行政指令将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理事会还要求总干事为实施其决定采取必要的内部措施。”

III.修改中部地区沙漠蝗防治协定

8. 章法委忆及,关于在近东建立一个沙漠蝗防治委员会的协定已经由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四十四届会议(1965年7月)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第2款(a)项批准并提交成员接受。因此,根据第XIX条第1款,该协定于1967年2月21日生效。

9. 章法委发现,该协定的目标包括需要时为该地区的沙漠蝗调查和防治制定及促进联合行动,以及在获得足够资源时帮助采取与沙漠蝗防治或调查有关的国家、区域或国际行动。

10. 章法委注意到,该协定在1997年以及随后在1995年作了修改。在1995年的修改中,委员会名称改为“关于建立中部地区沙漠蝗防治委员会的协定”,以反映出其实地行动的扩大。

11. 章法委还注意到,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四届会议(2004年4月)上根据该协定第XIV条,建议对协定第IX条进行修改,使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数量增至七个。委员会认为,由于委员会成员增加,该项修改将能够在履行委员会职能方面提高效益。

12. 章法委忆及,关于拟议修改的财务方面,该协定第XIII条第2款规定,“执行委员会每个成员的代表在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时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员会负担”,第XIII条第1款规定,“委员会的费用应由其预算支付……”。

13. 章法委注意到,协定第XIV条第3款规定:“任何修改……均需要本组织理事会批准,除非理事会认为需要将修改提交本组织大会批准”。

14. 章法委的结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拟议的修改可以接受,并建议将以下文本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IX条—执行委员会

1.应当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七名成员组成,由委员会在其每届例会选出。执行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执行委员会每个成员的代表最好应当是一名蝗虫专家。执行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从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代表中选出。其任期到委员会下届例会时为止,可连选连任。

IV.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协定

15. 章法委审议了CCLM 78/4号文件,即“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协定”。委员会注意到,近几年来,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缔结以来,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在粮食和农业部门日益重要。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某些形式的知识产权同该部门直接相关,包括专利、特别植物品种保护、地理标识和未公开信息保护。

16. 章法委还注意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粮农组织在过去开展了广泛合作,特别是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密切注意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并向遗传委例会报告其相关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经常参加导致2001年11月3日通过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那些谈判。

17. 章法委审议了协定草案文本,在作了某些修改之后,认为该文本符合本组织《基本文件》,特别是符合M部分“与政府性国际组织的合作”和N部分“关于粮农组织与政府间组织签订关系协定的指导方针”。章法委建议将作为附录II附在本报告后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粮农组织之间的协定草案提交2005年6月理事会第一二八届会议批准,以及随后提交2005年11月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确认。

附录I

联 合 国

ST/SGB/2004/13

秘书处


2004年9月24日

秘书长公告

关于享有联合国福利的个人状况

1. 关于职工享有职工条例和规则中福利的个人状况,本组织是根据有关职工的本国法律确定的,并将继续根据本国法律确定。当职工拥有不止一个国籍时,根据现行规则,本组织承认与职工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国籍。

2. 有关确定职工享有其福利的个人状况的请求,将由秘书处提交有关职工国籍国家常驻联合国使团核实。常驻使团一旦核实,就给予福利待遇而言,该国法律承认这种个人状况,秘书处将根据核实情况采取行动。

3. 特此废除秘书长ST/SGB/2004/4号公告。

4. 本公告从2004年10月1日起生效。

秘书长
科菲·安南(签字)

附录II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协定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本协定中合称为“两个组织”,

认识到章程中阐明的粮农组织的职责是提供一个中立论坛,使所有国家可以聚会讨论及制定关于重大粮食和农业问题的政策;就农业政策和规划提供独立建议;收集、分析、阐明和传播关于营养、粮食、农业、林业和渔业的信息;通过技术援助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切实帮助;

认识到章程中阐明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各国之间开展合作,以及酌情与任何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所建立的各联盟之间开展行政合作;

意识到在粮食和农业部门越来越多地利用知识产权以及在制定和实施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时考虑到农业、渔业和林业的具体性质和需要的重要性;

注意到农业生物技术,包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具有为可持续农业、渔业和林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手段的潜力;

注意到知识产权在发明、发展和传播农业技术,包括生物技术方面以及便于获取和转让这些技术方面的作用;

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在开发和促进特设农产品以及使农产品,包括通过地方传统农业方法生产的那些农产品增值方面的作用的潜力,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潜力;

认识到粮农组织农业委员会是在农业政策,包括生物技术方面为粮农组织提供指导的一个政府间论坛,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供一个政府间谈判论坛,监督国际协定、约定、行为守则或有关与粮食和农业相关的遗传资源的其他文书的制定,监测这些文书的执行情况;

注意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政府间委员会指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当通过政府间委员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和粮农组织秘书处联合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以确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继续与这些组织的工作相一致以及对这些组织的工作加以补充;

意识到遗传资源,特别是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包括在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日益重要性以及确保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保存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

确信2001年11月3日粮农组织大会通过的从2004年6月29日开始生效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希望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实施该《条约》方面开展合作;

认识到需要通过在国家和国际一级负责农业和知识产权的机构和部门之间开展合作来加强知识产权与粮食和农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对话,需要进一步发展和传播有关粮食和农业部门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机制的实际技能和知识,以确保为公众利益进行有效决策和知识管理;

希望确保两个组织的工作协调一致以便更好地为各自的成员服务;

同意就共同感兴趣的事项开展密切合作,以便尽可能协调它们为提高效益所作的努力,同时适当考虑到各自的目标、职责和职能。具体合作事宜说明如下。

第I条
代 表

1. 每个组织应邀请另一组织参加其管理机构会议和其他机构讨论与另一组织特别相关并且另一组织表示感兴趣的事项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如此邀请的该组织的代表应当有充分机会就该组织活动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表明其意见。

2. 在这方面,根据保密所必需的此类安排,两个组织应通过提供相关文件草案以及酌情提供技术咨询和投入,在编写官方文件方面开展合作。

第II条
信息交流

1. 两个组织应经常交流有关其相关活动和立场方面的信息。

2. 每个组织应当将另一组织的相关活动通知其成员或者酌情使另一组织有机会这样做。

3. 两个组织应当相互通报其相关活动和在其他组织及论坛的立场,尽可能协调它们的立场。

第III条
合作领域

本协定项下的合作应包括:

第IV条
联合工作计划

1. 为了促进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为了开展联合活动以处理共同相关的问题,粮农组织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可以提出针对具体合作目标的联合项目。这种联合工作计划应当阐明粮农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自的责任和财政义务,阐明任何其他资金来源以及人员配备责任。在实施这种联合工作计划时,粮农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以共同商定与其他组织机构,包括供资机构的合作。

2. 如果双方同意,这种联合工作计划可以按序列标明日期和编号,由两个组织签署并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3. 这种联合工作计划可经粮农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修改。

4. 必要时在商定的联合活动或工作计划范围内,一个组织可以向另一组织派遣工作人员,作出其他行政安排。

第V条
财务影响

1. 与实施该协定有关的任何少量一般性开支由各自组织负担。

2. 如果根据本协定一个组织向另一个组织提出的合作所需的开支超过少量一般性开支,两个组织应协商确定所需资源的提供、解决这些开支的最公平方法以及如果没有资源则确定获取必要资源的最适当方法。必要时经两个组织同意,它们可以为其合作活动和联合工作计划从捐助机构联合寻求财务资源。

第VI条
本协定的实施

粮农组织总干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可以作出必要安排来确保适当实施本协定。

第VII条
协定的修改

根据下面第X条的规定,本协定可经两组织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修改。

第VIII条
协定的终止

任何一个组织均可终止本协定,但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不影响先前专门为执行根据本协定第IV条执行的联合工作计划而商定的义务。

第IX条
与其他组织的协定

本协定不影响粮农组织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系统范围内其他组织或计划署缔结的协定。

第X条
协定的生效

本协定及其修改一俟两个组织的相关法律程序完成即应开始生效。

代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总干事
卡米尔·依德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