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 116/5

 

 

理 事 会

第一一六届会议

1999年6月14-19日,罗马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
第六十九届会议报告

1999年4月26-27日,罗马

 

  

  1. 引 言
  2. 接受证书:联合国系统部分组织的作法
  3. 修改本组织《总规则》:
    1. 撤消提名委员会
    2. 采用电子表决
    3. 选举表决程序

  4. 修改本组织《总规则》第VII条第1款和第XV条第3款:大会的技术
    委员会
  5. 撤消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及孟加拉湾渔业发展和管理委员会与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的合并
  6. 其它事项

 

附 录

  1. 大会决议草案 — 修改本组织《总规则》
  2. 决议草案 — 撤消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 — 批准孟加拉湾渔业发展和管
    理委员会与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合并

 

I. 引 言

  1.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六十九届会议于1999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
    委员会下列所有成员出席了会议:
  2. 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国、马耳他、塞内加
    尔和美利坚合众国。

    II. 接受证书:联合国系统部分组织的作法

  3. 章法委忆及理事会第一一四届会议(1997年11月)要求计划和财政两委员会联席会
    议审查大会会议的程序和工作方法,并要求联席会议通过章法委向1998年11月理事
    会第一一五届会议报告。1998年5月的计划和财政两委员会联席会议建议由一个证
    书委员会尽可能在大会开幕之前审查证书审核过程及进行证书审核准备工作。证书
    委员会由理事会提名并随后经大会认可。1998年9月的联席会议进一步指出可以接
    受以传真形式提交的证书,但须有签字的证书证实。
  4. 章法委第六十八届会议进一步讨论了这个问题。关于证书的形式,章法委认为鉴于
    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其它机构的作法,应当允许证书委员会有一定的灵活性。章法
    委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文件介绍联合国系统部分组织有关接受证书的作法供其下届
    会议审议。秘书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原
    子能机构进行了联系,从它们那里获得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
  5. 粮农组织的规则和现行作法

  6. 章法委注意到,根据本组织《总规则》第III条第5款和粮农组织的作法,在证书委
    员会提出报告和大会就该报告作出决定之前,所有代表团可临时入席并享有正式参
    加大会会议工作和表决的权利。
  7. 关于粮农组织的现行作法,章法委注意到证书委员会的工作是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的:
    1. 证书需要以文件或信函的形式并有下列人员之一或代表下列人员之一签字: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有关部的部长(本组织《总规则》第III
      条第2款)。
    2. 在没有上述人员签字的情况下,有大使、使团团长或临时代办签字并有“
      据我的政府的指示
      ”等字样的信函可以接受(证书委员会在大会第十二届、
      十三届和十四届会议上所作的决定)。
    3. 如果特别提到大会本届会议并且由有关部长的签字,“使命授权”可以作为
      证书接受。
    4. 电报和普通照会(因为没有签字)无效(证书委员会在大会第十二届会议上
      所作的决定)。
    5. 传真:情况不明确。

    联合国系统部分组织关于接受证书的情况

  8. 章法委注意到部分组织的规则和作法总的来说与粮农组织相似。这些组织的证书委
    员会的工作方法和采用的标准是相似的。
  9. 参加领导机构的工作

  10. 在证书委员会提出报告之前,这些组织对于所有登记的代表参加领导机构的工作问
    题总的来说采取灵活的态度。在证书委员会提出报告和有关领导机构作出决定之
    前,这些代表可临时入席并在会上享有与其它代表同样的权利。
  11. 肯定入席的作法

  12. 联合国的作法是灵活的。在联合国,证书委员会在其第一份报告中仅列出其证书形
    式上完全符合要求因而可接受的代表团。如上所述,其它代表团仍然可以临时入席。
    证书委员会在其最后报告中列出两份不同国家名单。第一份名单列出其代表团提交
    了符合要求的证书的那些国家。第二份名单列出其代表团提交了“
    关于指派其代表
    的通知
    ”的那些国家,这些通知形式上在某些方面尚未完成,例如传真、信函或常
    驻使团的普通照会等。证书委员会主席在提交其报告时建议联大接受两份名单中的
    代表团的证书,“
    条件是第二份名单中提到的成员国代表的正式证书应尽快提交秘
    书长
    ”。没有关于是否采取了补救行动方面的进一步报告。
  13. 审查证书的时间

  14. 章法委注意到,已得到理事会批准的计财两委员会关于修改本组织《总规则》以便
    使理事会能够提名证书委员会成员的建议,意味着关心证书委员会完成工作和在大
    会会议早期向大会提交其报告。这些修正案如果得到通过,当然将仅改变今后两年
    度的程序,而不会影响本两年度的程序。然而,它们将提出关于今后两年度审查证
    书的时间问题。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其它组织的作法注意到,证书委员会的定期报
    告一般涉及有关领导机构会议的很大一部分时间,代表们一般根据部分报告入席并
    在证书委员会提出最后报告之前临时入席。实际上,至少在联合国和采用其作法的
    其它组织,看来非常关心因成员的证书形式上未完成而剥夺其行使参加会议活动的
    权利,包括行使其表决权问题。当然这仅适用于不涉及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某种
    重大政治问题的情况。还可以注意到,根据目前粮农组织大会的作法,许多重要表
    决安排在大会的头几天,包括接纳新成员和选举总干事。关于这些表决,习惯作法
    是允许所有登记的代表团表决。
  15. 建议采取的行动

  16. 章法委审议了上述情况,在向理事会并通过理事会向大会及其证书委员会提供指导
    意见时考虑到以下情况:
    1. 粮农组织成员在计划和财政两委员会及理事会的建议中明显表示希望更加灵
      活地处理证书问题、加快证书委员会的工作和承认技术的发展;
    2. 需要保持证书的完整性并确保不违反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实行的形式上的要
      求。

  17. 鉴于上述情况,章法委建议不修改本组织《总规则》中关于证书的现行规定。
  18. 关于作法,章法委建议证书委员会采取以下办法:
    1. 不应当改变目前灵活的作法,即在证书委员会提出最后报告之前,即使代表
      团的证书未完全符合要求也应当允许他们临时入席;
    2. 证书委员会应采用联合国的作法,即分别列出其证书据认为有效的那些成员
      和准成员(名单A)和其证书仅视为关于其代表团的通知的那些成员和准成
      员(名单B)。提交大会批准的报告应包括名单A和名单B,条件是名单B中的
      成员和准成员应尽快向总干事提交正式证书;
    3. 名单A将仅包括根据本组织《总规则》第III条第2款,其证书由下列人员之
      一或代表下列人员之一签字的成员和准成员:国际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
      长或有关部的部长。
    4. 名单B将包括以以下形式提交证书的成员和准成员:
      1. 由大使、使团团长或临时代办签字并有确认他们正按其政府的指示办
        事等字样的信函;
      2. 特别提到大会本届会议并由有关部长签字的“使命授权”;
      3. 普通照会;
      4. 原证书的传真件;

III.修改本组织《总规则》:

    1. 撤消提名委员会
      B. 采用电子表决
      C. 选举表决程序

  1. 章法委忆及在其第六十八届会议上(1998年9月)审议了秘书处向计划和财政两委
    员会联席会议提出的关于审查大会会议程序和工作方法(包括表决)和JM 98/6号
    文件中阐述的有关本组织《总规则》的建议和1998年9月23日联席会议报告中阐述
    的建议,并就可能需要修改本组织《基本文件》的建议,特别是撤消提名委员会、
    采用电子表决系统和选举表决程序广泛地交换了意见。
  2. 关于可能撤消提名委员会并将其职能转交理事会的问题,章法委指出需要修改《基
    本文件》的以下条款:本组织《总规则》第VII条第2款和第3款、第VIII条和第XXIV
    条第5款第(b)项。
  3. 关于采用电子表决系统,章法委认为这将需要修改本组织《总规则》第XII条第4款
    第(c)项和增加新的第7款bis。
  4. 关于联席会议提出的当候选人数与空缺席位数相等或一个职位仅有一名候选人时不
    需进行表决的建议,章法委认为这项建议将需要修改本组织《总规则》第XII条第9
    款第(a)项。章法委还认为这一问题应当首先在政治一级解决,尤其是在理事会主
    席、总干事和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方面。章法委认为接纳新成员国应当继续通过无记
    名投票决定。
  5. 章法委注意到反应出以上各点的对本组织《总规则》可能的一系列修正案。章法委
    决定这些可能的修正案应当作为章法委报告附录A、B和C来分别反映关于撤消提名
    委员会、采用电子表决系统和选举表决程序的建议。章法委认为这些可能的修正案
    应当作为其下届会议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进一步讨论该事项的基础。
  6. 理事会在其第一一五届会议上(1998年11月)根据计划和财政两委员会联席会议的
    建议以及章法委的意见审议了大会会议的程序和工作方法。
  7. 理事会“要求章法委继续审查《基本文件》,并向1999年6月理事会提交本组织总
    规则的修正草案,包括大会的决议草案,供进一步转交,以便能够:
    1. 取消提名委员会并将其职能转交理事会,包括由理事会6月份会议指定证书
      委员会,但随后须得到大会的认可。
    2. 采用电子表决系统。
    3. 只要候选名额与空缺名额相同,通过明确的一致同意选举理事会成员。
    4. 删除提及大会技术委员会的文字。”

    建议采取的行动

  8. 章法委审议了其第六十八届会议(1998年9月)报告附录A、B和C的修正草案,对附
    录C的内容作了少量改动以便考虑到理事会关于任命理事会主席和总干事、接纳新
    成员和准成员及选举理事会成员的指示。章法委将三个附录合并成一个大会决议草
    案。
  9. 章法委审议了关于本组织《总规则》的修正草案和附录A的大会决议草案,认为它
    们采用了适当法律形式并符合本组织的《基本文件》。章法委建议理事会第一一六
    届会议(1999年6月)批准这些修正案并转交1999年11月的大会第三十届会议批准。
  10.  

    IV. 修改本组织《总规则》第VII条第1款和
    XV条第3款:大会的技术委员会

  11. 章法委在其1998年9月上届会议上注意到多年来大会未使用本组织《总规则》第VII
    条第1款和第XV条第3款提到的技术委员会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章法委要求秘书
    处准备一份背景文件,简述这些条款的历史,并按照理事会的任何指导在下届会议
    上考虑是否应当删去第XV条第3款和第VII条第1款中的有关措辞。
  12. 委员会忆及理事会在1998年11月第一一五届会议上根据计划和财政两委员会联席会
    议的建议及章法委的意见,审查了大会会议程序和工作方法。理事会特别要求章法
    委继续审查《基本文件》并向1999年6月理事会下届会议提交“
    本组织《总规则》
    的修正草案,包括大会的决议草案,供进一步转交,以便能够:……删除提及大会
    技术委员会的文字
    ”。
  13. 根据秘书处准备的背景文件,章法委注意到这些技术委员会最初由大会在其第五届
    会议上(1949年)设立,作为第二委员会下面的七个小组委员会,涉及当时粮农组
    织的七个司。
  14. 章法委还注意到,在1953年、1955年、1959年、1961年、1963年和1968年出现了一
    些困难,特别是关于以后两年度工作计划中这些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方面,这导致对
    本组织《总规则》作了各种修正。
  15. 章法委还注意到,计划委员会在1970年5月其第十七届会议上还根据联合检查组的
    建议审议了大会会议的组织问题。在这方面,“
    委员会特别注意撤消大会各技术委
    员会的问题。鉴于根据预定的方法编制计划预算及需要缩短大会会期,委员会赞同
    撤消大会各技术委员会。委员会认识到需要向计划过程提供必要‘技术投入’基础,
    但是认为这只有在两年度初期提供才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技术会议、
    顾问、各个法定机构等在向秘书处不断提供‘技术投入’方面的作用。委员会还注
    意到渔委和商品委及拟议的林业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产生了平衡问题,因为没有相
    似的委员会来处理农业部和经济及社会部的工作
    ”(然后在1971年根据粮农组织《章
    程》第V条建立了农业委员会)。委员会还“
    认为区域会议在各自区域提供技术投
    入供制定工作计划时考虑方面可以发挥及时有效的作用
    ”。计划委员会随后在1970
    年11月的会议上确认了其关于撤消大会各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16. 章法委注意到,理事会在1970年其第五十五届会议上研究了计划委员会根据联合检
    查组关于粮农组织大会会议的报告和总干事的具体建议对各技术委员会和大会会议
    的全面审查。理事会大体上决定粮农组织大会会议将同以前一样继续包括全体会议
    和三个委员会,第二委员会将主要讨论《工作计划和预算》和《中期计划》,包括
    正常计划和实地活动。理事会还决定停止在大会会议前夕举行技术委员会会议的作
    法。
  17. 建议采取的行动

  18. 根据上述背景情况 ,章法委认为删除本组织《总规则》第VII条第1款和第XV条第3
    款中提及大会技术委员会的文字在法律上是可以接受的,因而建议理事会第一一六
    届会议(1999年6月)批准附录A的大会决议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正案并转交大会第三
    十届会议(1999年11月)通过。
  19. V. 撤消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及
    孟加拉湾渔业发展和管理委员会与
    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的合并

  20. 章法委注意到,于1967年6月12-23日举行的粮农组织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根据
    渔业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第2/48号决议,按照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第1款建立
    了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并通过了该委员会的章程。这些章程规定该委员会可以设立下
    属机构。实际上,多年来该委员会设立了以下四个委员会:

关于印度洋渔业委员会下设机构的发展情况

  1. 1997年3月,渔委在其第二十二届会议上同意由其各自的成员审查和评价粮农组织
    区域渔业机构以确定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各个机构。1997年6月,理事会在其第一
    一二届会议上批准了渔委的建议,并强调必须建立有效区域渔业组织和作出有效区
    域渔业安排。大会在1997年11月其第二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第13/97号决议,决定
    撤消所有区域渔业机构的所有工作组和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设立的组织的
    大多数分委员会。
  2. 孟加拉湾渔业委员会在1997年9月24-25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十届会议上一致同意
    与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合并。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在1998年9月24-30日
    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二十六届会议上同意与孟加拉湾渔业委员会合并,并请总干事
    正式要求粮农组织理事会批准这一合并。
  3. 海湾委员会在1997年4月6-9日在阿联酋沙加举行的第九届会议上建议举行一次高
    级磋商会来审议委员会的前途。关于委员会前途的一次技术磋商会于1997年12月1
    日在开罗举行,随后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第3款第(a)项的规定举行了一
    次技术会议。于1998年5月3-5日在德黑兰举行的关于委员会前途的技术会议通过
    了关于建立一个第XIV条的新机构的协定草案。协定草案将提交章法委下届会议
    (1999年9月)征求意见,然后提交1999年11月理事会第一一七届会议批准。
  4. 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于1997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在塞舌尔马埃举行的第七届会议
    上同意,原则上不反对建立一个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的机构处理该区域岛国
    和陆地国家共同感兴趣的非金枪鱼渔业问题。然而,委员会成员要求给予其各自的
    政府足够的时间进行内部磋商,然后就委员会的将来安排向粮农组织提出意见。
  5.  

  6. 章法委忆及,在1993年金枪鱼委员会被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所取代,印度洋金枪鱼
    委员会是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的规定通过的一项协定建立的,从1996年12
    月开始工作。
  7. 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建议

  8. 印度洋渔业委员会于1999年2月17日在罗马举行的第十一届会议上注意到其下设委
    员会已经采取的行动;它同意孟加拉湾渔业委员会与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合
    并,鼓励海湾委员会继续进行关于成为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的一个机构的工
    作,鼓励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采取措施以便建立第XIV条的一个机构来处理非金
    枪鱼渔业问题。它还认识到随着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的建立,金枪鱼委员会已失去
    作用。鉴于这些发展情况,印度洋渔业委员会一致同意建议粮农组织理事会撤消金
    枪鱼委员会。
  9. 建议采取的行动

  10. 章法委建议理事会:

  1. 正式撤消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及其所有下设机构;
  2. 批准孟加拉湾渔业委员会与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合并,孟加拉湾
    渔业委员会的职能转移到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
  3. 授权总干事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原海湾委员会和西南印度
    洋渔业委员会成员的会议以便完成关于建立设想的新机构的工作,以
    及在新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关于这些原委员会所涉及的地区渔业资源管
    理问题采取必要的临时行动。

  1. 因此,章法委建议将附录B的决议草案提交即将举行的理事会会议通过。
  2. 其它事项

  3. 应章法委的要求,法律顾问向章法委介绍了有关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有
    害化学品和农药执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的当前情况和落实世界粮食首脑会
    议《行动计划》承诺7.4与食物有关的权利的情况。它还介绍了法律办公室在粮食
    和农业立法方面的活动。在这方面,将向章法委下届会议提供关于粮农组织法律办
    公室发展法律处活动的情况。 

 

附 录 A

大会决议草案
修改本组织《总规则》

 

大会,

忆及理事会在199711月其第一一四届会议上要求计划和财政两委员会联席会议审
查大会会议的程序和工作方法,包括表决及本组织的有关《总规则》,从而确保这
些程序省时有效,同时保障各个成员的权利,

忆及理事会在199811月其第一一五届会议上根据计划和财政两委员会联席会议
的建议及章法委的意见审查大会会议的程序和工作方法时,要求章法委继续审查《基
本文件》,并向
19996月理事会提交本组织《总规则》的修正草案以便能够:

    1. 取消提名委员会并将其职能转交理事会,包括由理事会6月份会议指定证书
      委员会,但随后须得到大会的认可。
    2. 采用电子表决系统。
    3. 只要候选名额与空缺名额相同,通过明确的一致同意选举理事会成员。
    4. 删除提及大会技术委员会的文字。

注意到理事会在1999年6月其第一一六届会议上关于章法委1999年4月第六十九届会议上提
出修改本组织《总规则》的建议,

通过以下本组织《总规则》修正案:*

第VII条

提 名

1. 大会主席、大会各委员会(commission)的主席、大会的三名副主席、证书委员会的
成员以及按本规则第X条1款规定总务委员会中需经选举产生的成员
及本规则第XV条第
3款所指的各委员会(committee)工作的报告员,
由理事会提名。

2. 按照本规则第XXIV条第5款第(b)项规定由理事会选出的提名委员会,应向大会提名大
会的三名副主席、证书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总务委员会中按本规则第X条第1款规定需经
选举产生的成员。

3. 提名委员会的主席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他对该委员会的会议,拥有和大会主席对大
会会议拥有的同样权力和责任。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应由过半数成员构成。委员会的决
定,应经所投票的过半数通过。每个委员只有一票。委员会的会议,除大会另有决定
外,应秘密进行。


第VIII条

大会主席、副主席以及证书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的成员的选举

大会在考虑了理事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报告之后:

    1. 从各代表团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三名副主席;
    2. 从成员国中:

      1. 按本规则第III条第3款规定,选举证书委员会;
      2. 按本规则第X条第1款规定,选举总务委员会中需经选举产生的七名成
        员。


第XII条

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和投票安排

4. ……

    1. 弃权票的算法:

      1. 在举手表决中,只有代表们在主席问到谁弃权时举手示答的,才算弃
        权票;
      2. 在唱名表决中,只有代表们回答“弃权的,才算弃权票;
      3. 在无记名投票中,只有放进票箱的空白票或票上写着“弃权”字样
        的,才算弃权票。

iii(bis) 在用电子手段表决时,只有代表们表示“弃权”的, 才算弃权
票。

……

  1. 投票可用举手、唱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 (a) 除本条第9款规定者外,只有在有代表提出要求,或者按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需
    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时,才进行唱名表决。进行唱名表决时,应按有投票权的
    各成员国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唱名。第一个被唱名的国家应由主席抽签决定。
    每个成员国的代表应回答:
    赞成反对,或弃权。唱名结束时,
    对其代表没有应答的任何成员国,应再次唱名。参加唱名表决的每一成员国的
    投票情况,应写进会议记录。

(b) 举手表决或唱名表决,应由总干事根据下面第16款的规定,指派大会或理事会
的选举官来点票和记票,或进行监督。

(c) 如果在两次连续的唱名表决中,抽到同一个国家的名字,主席应再次抽签以决
定另一个国家。

7bis. 当大会或理事会采用电子手段表决时,无记名表决应取代举手表决,记名表决应取
代唱名表决。在记名表决时,不应使用成员唱名程序,除非大会或理事会另有决定。
参加记名表决的每个成员的投票应列入记录。

……

  1. (a) 任命理事会主席和总干事,接纳新的成员国及准成员,和选举理事国,应由无
    记名投票决定。其他选举也同样由无记名投票决定,但如在某次选举中候选人
    数不多于补缺席位数,则主席可以向大会或理事会提出:该任命由明显的普遍
    同意予以决定。

(b) 如果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定,任何其他事宜亦可由无记名投票决定。

……

第XV条

大会的其他委员会(committee

  1. 大会可以指派,或授权指派,它认为必要的任何临时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准成员
    的代表有权参加这些委员会的讨论,但不得任职,也无权投票。
  2. 根据本条建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主席,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他对委员会的会议,拥
    有和大会主席对大会会议的同样的权力和责任。委员会的法定人数由过半数成员构
    成。委员会的决定应由所投票的过半数通过。任何成员均只有一票。委员会的某一
    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他的代表团的其他成员代表他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应秘
    密举行,除非大会另有决定。
  3. 大会可以在任何一届会议上指派若干委员会来审议本组织的技术活动,在下届大会
    以前按理事会规定的时间开会。每个这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在其职权范围
    内:
    1. 回顾即将结束的两年期间有关正常计划、技术援助计划及其他计划的活动;
    2. 对以后两年工作计划草案的各章,从技术角度进行审议;
    3. 考虑下两年以后的工作计划的趋向;
    4. 研究理事会特别提交的事项。

 

第XXIV条

理事会的职能

……

  1. 一般事项
  2. 理事会应该:

    ……

    1. 提出大会主席、大会各委员会主席、大会的三名副主席、证书委员会成员和
      总务委员会中需经选举产生的成员
      职位的候选人,并选举由十一个成员国组
      成的大会提名委员会


第XLII条

大会的安排

……

  1. 成员组织不应参加证书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总务委员会或大会可能决定的从事大
    会内部工作的任何其他大会机构。

 

附 录 B

决 议 草 案

撤消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

批准孟加拉湾渔业发展和管理委员会与
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合并

 

理事会,

忆及印度洋渔业委员会是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第1款规定由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
议通过的第
2/48号决议建立的;

注意到渔业委员会在1997年第二十二届会议上一致认为粮农组织区域渔业机构“应当由各
自成员对这些机构逐个进行审查和评价,在决定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酌情加强每个机构时
充分考虑到区域和成员的差异
”;

注意到理事会在19976月第一一二届会议上在通过渔业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报告时,
强调需要建立有效区域渔业组织以及作出有效区域渔业安排,并一致认为应当审查和评价
粮农组织区域渔业机构以便加强这些机构;

注意到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在19992月第十一届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撤消该委员会的建议;

还注意到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在其第十一届会议上表示希望孟加拉湾渔业发展和管理委员会
与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合并以及海湾渔业资源开发和管理委员会和西南印度洋渔业开
发和管理委员会成为粮农组织《章程》第
XIV条的机构;

特此撤消印度洋渔业委员会及其所有下设机构;

批准原孟加拉湾渔业发展和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转移到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

授权总干事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原海湾渔业资源开发和管理委员会和原西南印度洋渔
业开发和管理渔业委员会的成员的特别会议,以便完成建立设想的新机构的工作以及在新
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在它们正式成为第
XIV条的机构之前的时期对于原来这些委员会所涉
及的地区的渔业资源管理问题采取必要的临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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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删去的词句划横线,需增添的词句划底线。

1/ CL115/5,附录ABC

2/ CL 115/REP87段和第5662

3/ CL 115/REP61

4/ CL 115/5,附录ABC

5/ CL 115/5,第12

6/ CL 115/REP,第61

7/ CL 55/3,第7784

8/ CL 55/5,第4042

9/ CL 55/REP,第157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