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The Multilateral System

多边系统和《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咨询委员会

多边系统和《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特设技术咨询委员会在2010年首次会议上讨论了实施的几项重要内容。包括:国家实施《国际条约》的法律获取和惠益分享空间;确定由缔约方管控且公共持有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采取法律和行政措施,鼓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向多边系统投放材料;在原生境条件下获取材料;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流动相当于“转让”,因而需使用《标准贸易协定》的情况;在单一产品商业化情况下,需向惠益分享基金支付的款项。

在2010年8月第二次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和正在培育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初次和后续转让问题,包括使用《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全文,使用《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进一步条件规定,以及是否有必要根据《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第6.11条告知后续接受方可选支付计划。委员会进一步讨论了对于向多边系统投放材料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实际和法律影响。还就下述问题阐明意见,即粮农植物遗传资源非食用/饲用问题,包括《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和多用途作物使用限制;《国际条约》对于受各缔约方管控且公共持有的原生境材料的适用性;农民直接获取种植用途材料的可能性。

您可在《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常见问答”部分查看大部分意见和建议。

2012-2013两年度,委员会又举行了两次会议,讨论其余议题,并在2013年4月举行的第四次会议续会上讨论“对《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做出说明或解释的备选方案”。这些会议的报告随后提交管理机构第五届会议,管理机构注意到并要求秘书提供这些报告,以便所有用户都能从指导意见中受益。意见和建议汇编参见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出版的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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