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多边系统

第15条 协议——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及其他

根据《国际条约》第15条,持有作物种质资源的国际机构可与管理机构签署协议,以便在多边系统下向全球提供这些收集材料,并受益于维护和改进收集材料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迄今为止,11个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中心和7个其他国际机构和东道国政府已签署第15条规定的协议。国际收集材料清单点击此处。管理机构国际收集材料最新政策指导可点击此处

通过全球信息系统获取单个样本层面的信息。


多边系统种质资源获取和分配最新报告可点击此处查阅。

第15条机构的作用不仅限于保护和分发种质。许多第15条机构致力于通过与地方、区域和国际合作伙伴开展培训、宣传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活动,全面实施《国际条约》。此类合作活动案例可见本文

第15条协议并不局限于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各中心在冷藏室中持有的非原生境国际收集材料。田间收集材料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可为研发保存独特的遗传材料,又可为当地农业系统原生境保护和生产提供补充。例如,已与国际可可基因库签署了第15条协议,用于实地收集可可,与热带农业研究培训中心签署了咖啡协议,与国际椰子遗传资源网络签署了椰子协议。

持有作物种质资源并有意与《国际条约》合作的机构,可与秘书处联系:[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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