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多边系统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是一份标准合同,载列了确保多边系统植物遗传材料转让遵循《国际条约》相关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是长期磋商取得的结果。《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管理植物遗传材料交换,防止其被滥用,并确保公平公正分享产生的任何商业惠益。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写,但一些段落和章节,每次使用均需填写。《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可用六种语言在线汇编,用户也可通过Easy-SMTA应用在线签订。 从2007到2021年年中,共订立超过84 000份植物材料转让《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用于研究、培训和植物育种。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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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材料转让协定》使用意见和建议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使用意见和建议

在2013年第五届会议上,管理机构注意到多边系统和《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特设技术咨询委员会在其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为缔约方履行《国际条约》规定义务提供了有益指导,并要求秘书处通过网站等方式提供这些意见和建议,以便所有用户都能从这些指导中受益。《多边系统和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特设技术咨询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小册子可从以下网址获取www.fao.org/3/a-i4578e.pdfhttp://www.fao.org/3/a-i4578e.pdf

起草《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起草《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国际条约》通过时,粮农组织大会要求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担任《国际条约》临时委员会,并决定成立专家组,负责制定《标准材料转让协协定》条款并提出建议。要求临时委员会在专家组工作基础上,编写“《条约》第12.4条规定的便利获取的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草案,其中除其他外,应包括第13.2条d款(ii)项规定的商业惠益分享建议条款”,供管理机构审议。

应欧盟委员会邀请,《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条款专家组于2004年10月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制定了《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草案的基本方针。

该结果已报告临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11月,罗马),会议设立了《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起草联络小组。

联络小组召开了两次会议:第一次于2005年7月在突尼斯哈马马特举行,由美利坚合众国提供财政支持;第二次于2006年4月应瑞典邀请在瑞典阿尔纳普举行。此次会议通过了《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文本草案,随后获得批准。

更多信息可见多边系统教育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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