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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 |
编号 |
RAP-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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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 |
章程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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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V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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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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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理事会第二十三届会议(1955年)批准和1956年7月2日生效的东南亚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第II条设立。 协定的标题中取消“东南”一词以及将“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的名称变为“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1978年9月)提出,理事会第七十五届会议(1979年6月)批准。更改的名称于1983年2月16日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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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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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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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类别 1 |
宗 旨 |
加强在植物保护措施方面的国际合作,以便防止输入毁坏植物的病害和虫害及其在该区域的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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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目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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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名单(成员国名单) |
- 东帝汶
- 中国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大韩民国
- 孟加拉国
- 尼泊尔
- 巴基斯坦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所罗门群岛
- 斐济
- 斯里兰卡
- 新西兰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柬埔寨
- 汤加
| - 法国
- 泰国
- 澳大利亚
- 缅甸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菲律宾
- 萨摩亚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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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次数 |
通常每两年举行一届会议。 |
司 |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办事处 |
联系信息/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
网站 |
信息可在以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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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会议 |
1956年12月,其时为“东南亚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1983年4月:委员会的第十三届会议是名称改为“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后的第一届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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