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条
由1957年的大会第九届会议设立。
见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V条。
审议理事会或总干事交办的以及由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V条第3款所列事项导致的具体章程及法律事项。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选出七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应指派对本组织的宗旨和活动表现出持续兴趣、参加过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以及在与本组织活动的法律事务领域有特殊专长与竞争力的个人作为其代表。委员会的成员国应于大会例会后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选出,任期两年。其任期至理事会选出新成员时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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