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权属治理
小规模渔业中的权属权利
小规模生产渔民要能够安全稳定地进入渔场,也要能够使用土地等其他资源,以便将鱼带回岸上、进行处理,以及最重要的,有处可栖。
缺少了对这些权利的承认,小规模渔业社区在与其他水和土地资源的使用者竞争经济利益时,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这些使用者包括旅游业、电力生产、工业化捕鱼等。
负责任权属治理
《小规模渔业准则》建议小规模渔业社区应享有安全、平等、符合社会和文化习惯的渔业资源权属权利以及毗邻地区土地和森林权属权利 。应特别关注女性的权属权利、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对水生资源和土地的习惯性权利。
负责任权属治理应当得到包括小规模渔业、工业化渔业、民间社会组织、环保组织和政府在内所有使用资源的利益相关方的支持。
《小规模渔业准则》对权属权利的建议建立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的基础之上,同时也与《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原则》相呼应。
《小规模渔业准则》第5章A部分是关于负责任权属治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