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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渔民和水产养殖者面临的若干问题

以捕捞为基础的水产养殖[28]

问 题
以捕捞为基础的水产养殖(CBA)被定义为利用水产养殖技术、从野生收集“苗种”材料 — 从早期活体阶段到成体 — 和随后对其圈养达到市场规格的实践。该类别的养殖包括养殖鳍鱼的一些种类、多数软体动物和某些类型的海虾粗养。由于统计记录没有在CBA产量与其他类型的投放孵化场培育的幼体的水产养殖产量之间作出区分,难以量化CBA活动的规模。然而,估计CBA占水产养殖食用鱼总产量的约20%。如使用2001年粮农组织数据,这相当于每年750多万吨,其中主要是软体动物。通过CBA的鳍鱼类生产,特别是肉食性种类(包括遮目鱼、石斑鱼、金枪鱼、黄尾鱼师和鳗鱼),目前正受到极大的关注。[29]
根据反馈给粮农组织的有关这些种类组的统计资料,该产量数据被认为是低估了;对黄尾鱼师、鳗鲡、石斑鱼和蓝鳍金枪鱼的较高估计见表11。利用粮农组织数据,这些组2000年的CBA产值超过17亿美元。2004年蓝鳍金枪鱼单独的产量预计为25000吨。尽管日本是蓝鳍金枪鱼的主要市场,但估计美国的需求约为45000吨,主要用于寿司和生鱼片,也用于烧烤。

表11 2000年以捕捞为基础的鳗鱼、石斑鱼、金枪鱼和黄尾鱼师养殖产量预计
 
CBA介于捕捞渔业与纯水产养殖之间;在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工业化国家为沿海社区提供了替代的生计。然而,尚有诸多严重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它们关系到在具有环境问题 — 特别是使用野生鱼苗和使用生鱼作饲料 — 的管理实践中对第三方的影响。此外,必需找到监测CBA条件下水产养殖生产的实际方法。该部门还提供了受欢迎的新的市场环节;它还成功地填补了日本蓝鳍金枪鱼市场的两个极端类别(高质量/昂贵与低质量/便宜)之间的差距,还提供了比野生捕捞更便宜的石斑鱼产品来源。CBA也为开发低危害、高质量的产品提供了机遇;这种产品符合行为和操作守则的要求。

使用野生“苗种”
按照定义,CBA依靠使用野生捕捞的“苗种”(该术语包括苗、幼体以及一些情况下的较大的鱼)投放到例如水箱或网箱的设施中养成。由于单位苗种产量 — 无论是幼体还是成鱼 — 均要衰退,苗种的来源短期将是不可持续的并在长期是不充分的。培育场和成鱼生境(例如红树林、海藻、珊瑚)正日益受到污染、破坏性捕捞方式和其他环境影响的毁坏。此外,并非总能获得这些资源的实际情况。在正常捕捞活动期间频繁发生目标资源被过度捕捞,而由CBA产生的需求恶化了这种情况。为CBA收集苗种也会导致非目标种类死亡和生境的破坏及干扰;它还能产生遗弃,从而使其他资源进一步衰退。此外,苗种转移到CBA养殖场具有死亡率高(因而浪费资源)的特征,并与其他资源利用者产生冲突(例如拖引装有蓝鳍金枪鱼的网箱造成水陆阻塞)。

使用原料鱼作为饲料
许多类型的CBA利用原料鱼作为饲料(有时称为“杂鱼”)。到目前为止,对有关环境影响的评估是不充分的,诸如对被开发种群的衰退和疾病媒介可能向养殖鱼类及分享同一水体其他鱼类的潜在转移的评估。也有可能转移人类病原体。即使杂鱼被配合饲料替代,依赖海洋资源作为饲料成份的情况依然继续,原因是这些饲料使用高含量鱼油和鱼粉。

CBA管理的效果
CBA养殖场的选址和运营也可能有问题。CBA部门尚要解决的重要环境和安全问题是缺乏确保良好选址的充分、有成本-效益的环境评估系统。良好选址对于最低程度地减少沉积物、从而预防富营养化并避免养殖产品被污染的危险(例如被二氧芑和多氯化联苯污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养殖场运营有时涉及不适当技术,诸如不合适的投饲机制、不佳的固定系统和不完善的网箱结构。对养成设施最佳条件的知识有限和缺乏经过培训的人员(许多是进行人工操作,导致不佳的表现和鱼类丢失等)也影响着CBA的可持续性。此外,未经处理的养殖产生的废物损害沿海环境并使迫使地人口付出代价。

监测CBA生产
量化CBA产出也有相当大的困难。为投放目的捕捞的鱼被认为是捕捞渔业的产量,这样只有通过育肥而增加的重量才被认为是水产养殖产量。由于幼鱼的重量可以忽略不计,依赖野生捕捞幼鱼的CBA活动并不是问题。然而,就金枪鱼而言,捕捞育肥的鱼则已经是成鱼,因此必需运用可靠的方法估计其重量。

可能的解决办法
苗种供应和转运
正在研究和开发目前投放到CBA的鱼苗在孵化场的培育技术。只要这些技术是经济可行的,孵化场培育的鱼苗最终将替代野生捕捞鱼苗(那时这些种类的养殖将成为真正的水产养殖,而不是CBA)。然而,当苗种不是小鱼苗,而是大型幼体或成鱼(诸如在蓝鳍金枪鱼上经常使用的那些),在控制条件下孵化鱼苗在商业上将是不可行的。应目前养殖的种类和其他将来在市场影响下可能养殖的种类的需求,预计将继续需要野生捕捞苗种供应。
改进CBA使用种类的渔业管理是解决这些与苗种有关问题的关键。为此目标,应当对有关种类的生物学开展进一步研究,而对更多的选择性渔具则开展专门研究。也需要在野生鱼类转运到养殖场方面拥有新的技术,以便减少死亡。此外,需要为CBA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使CBA介入捕捞与养殖部门之间并在其间产生互动。

替代作为CBA饲料的原料鱼(“杂鱼”)
重大的突破将是针对每一种类开发出专门的、有成本-效益的配制饲料并且渔民对此接受。配合饲料替代杂鱼将减少对捕捞渔业的现有依赖,从而间接地保护了海洋资源。它还将减少由饵料残渣造成的污染,促进有利的生态平衡,保证能够控制饲料质量并产生有效的饲料系数,从而减少了处理和投饲成本(尽管通过这种改进的最终经济收益取决于替代饲料的相关单位成本以及饲料转换率)。使用配制饲料将消除与杂鱼质量不受控制有关的(对养殖鱼类的)健康风险。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以便成功地实现向专门配制饲料的转移。这类因素包括利用替代饲料而生产出的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可接受性,也就是价值。由于这类因素可以严重地影响渔民改变目前投饲的意愿,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改进场址的可获得性
外海网箱养殖设备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改善水质和鱼类健康。利用外海地点将使投饲系统得到必要改善,将要求较大型船舶的服务、网具修理和清洁以及维护固定系统的新技术。增加自动控制、电子监测和使用张力锚系统是可能解决办法的实例。

废物管理
控制和减少废物将对CBA部门有益。可持续的方法将不仅保护环境和减少与其他沿海使用者的潜在冲突,而且将提供被消费者感视为安全的产品(从而改善了可销售性)。需要综合及多学科的方法来实现可持续性。开发快速、创新及有成本-效益的环境影响评估计划以及基于关键环境表现指标的定期监测,将对CBA非常有益。
对CBA活动的法律和机构控制
负责任生产方式的应用必须成为CBA的标准。在许多情况下,CBA代表着向真正水产养殖过渡的第一步(但有时,例如在鳗鲡养殖方面,这一步很长)。然而,这一演化将不影响目前实践的CBA的某些类型特征,诸如大型蓝鳍金枪鱼的投放。此外,将出现新种类的CBA。因此,重要的是政府探讨和建立将CBA作为独特部门的法律和机制手段。需要将CBA纳入资源利用和发展计划之中。共享资源的所有国家需要起草和签署针对CBA部门具体行动的国际协议。CBA的管理,特别是对目前不可持续的操作方式的管理,需要改进。政府应当积极推动CBA,因为这样将可能导致新的水产养殖种类的产生,并因此减少对现有野生种群的压力。

监测CBA生产
十多年来,粮农组织一直在精练发给成员国的水产养殖生产问卷。这些举措用来协助定义什么样的生产活动导致水产养殖产出(按统计观点)以及什么应被视为捕捞渔业产量。2001年,渔业统计协调工作组处理了金枪鱼CBA的具体问题,并决定捕捞鱼类的重量应当被记录为捕捞产量,随后圈养中的增量应被记录为水产养殖产量。这将避免双重计算。[30]
尽管这个解决办法在理论上是理想的,但实际上养殖开始和结束时很难对鱼称重。因此,这个问题依然处于讨论之中而且需要理想的解决办法。[31]在解决该问题之前,在解释有关CBA养殖的金枪鱼种类的统计数据方面将存在一些困难。确定按时间测定增长的合适比率是为了将占总产量的正确比例划归到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统计收益之中;在此方面,粮农组织与金枪鱼CBA产业之间的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鳗鲡、石斑鱼和黄尾鱼师的CBA目前没有类似的统计问题,原因是忽略不计投放的野生捕捞鱼的重量意味着总产量被记录为水产养殖产量。然而,统计问题将来可能在报告来自其他种类发展的产出时出现,而这些种类是CBA作为大鱼捕捞和养殖的。

最近的行动
孵化场培育苗种
目前通过CBA养殖的若干种类的孵化场生产正在取得很大进展。这将逐渐使该部门的某些部分更加接近真正的水产养殖,从而限制野生苗种捕捞的生态影响。该领域的进展最终也会促成渔业增殖计划。
在日本,已开发了在外海网箱和用于渔业增殖的栅栏网/封闭港湾中维持蓝鳍金枪鱼亲体的技术,在2002年促成了第一个蓝鳍金枪鱼封闭循环养殖系统;在澳大利亚和地中海正在进行着同样的努力。圈养蓝鳍金枪鱼亲体也在许多其他地方出现,包括美国加利福尼亚。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自1996年在巴拿马保留着试验规模的黄鳍金枪鱼产卵亲体,金枪鱼幼鱼养殖最佳条件的实验工作正在进行。
1999年,在美国夏威夷野生捕捞的高体鱼师(Seriola dumerili)和长鳍鱼师(S. rivoliana)自然产卵;此后,驯养的F1和F2代种群被用作亲体。
直到最近,各种亚洲养殖的海洋鳍鱼类(包括石斑鱼)的孵化场培育鱼种的成活率低而且变化不定。不过,印度尼西亚的石斑鱼鱼种生产显著扩大,例如主要来自巴厘岛“后院孵化场”;这些孵化场的主要产出以前是另一个种类的野生苗种投放,即遮目鱼(Chanos chanos)。估计目前印度尼西亚15-30%的养殖石斑鱼来自孵化场培育的苗种。
通过商业上可行的封闭其生活周期的方法来提供鳗鲡 CBA苗种,在近期似乎
希望不大。但据报道,在可见的未来会取得成功的研究,至少是在欧洲鳗方面。[32]

饲料开发
CBA生产者通常不愿改变投饲习惯;在经济危险大时(特别是在蓝鳍金枪鱼生产方面),替代方法的可能失败意味着许多生产者害怕承担风险。尽管如此,仍然有朝着人工饲料部分替代杂鱼方向的努力。
澳大利亚自1997年开始研究金枪鱼饲料,但受到难以进行针对这类高价值鱼类的核对实验的限制。饲料生产的高成本以及金枪鱼在水中最佳接受的颗粒饲料也被证明是有问题的。此外,还遇到了一定程度的消费者对“人工”饲料喂养的金枪鱼(和CBA生产的其他种类)的抵制。
2004年,在美国夏威夷世界水产养殖协会展览中,一家美国饲料公司展览了正在墨西哥使用的、作为25-50%饲料补充的金枪鱼饲料;此外,据说一些渔民“着眼于为其金枪鱼投喂100%的干饲料”。
集约鳗鲡养渔场在幼鳗培育的头几天继续使用小型水生蠕虫和鱼肉的同时,通过投饲“人工”糊状饲料作为过渡,然后投以颗粒饲料或养成用膨化饲料。
原料鱼(“杂鱼”)依然是最普遍使用的石斑鱼饲料,尽管针对生产颗粒替代物的研究已有几十年。不过,尝试销售商业石斑鱼饲料还在继续;例如,在商业规模实验桔斑石斑鱼(Epinephelus coioides)养殖成功后,2002年菲律宾一家水产饲料生产商开始销售石斑鱼饲料。
在日本黄尾鱼师CBA依然使用原料鱼,但由于渔民已意识到这种方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给环境造成了损害,湿、半湿和“软干”颗粒和膨化颗粒的替代使用不断增加。到1998年,使用了12多万吨的人工饲料。必须找到超过3公斤重的黄尾鱼师的合适人工饲料;这类鱼更喜欢杂鱼而非膨化颗粒。
对替代海洋资源作为水产饲料成分的部分或全部需求并非局限于CBA,而是涉及所有肉食性鱼类和甲壳类的养殖。[33]

未来前景
CBA是一种经济活动,可能在短期内继续扩大,不仅在目前开发的鳍鱼类方面,而且可能在被选作未来养殖的其他种类方面。在非鳍鱼类方面,诸如大量的双壳类(比如贻贝),由于有非常大量撒播的配偶子,CBA肯定是不确定的。然而,若干鳍鱼类的CBA则更不确定。当它成为捕捞渔业的直接竞争对象时,将有许多人至少就严格限制这类活动而展开争论。因此,应当找到通过其整个生活周期来养殖有关种类的经济上可行的手段,这是至关重要的。当该目标实现时,不仅会确保这些种类未来水产养殖的生产,而且也可探究放流计划的可行性以增强捕捞渔业。
尽管对目前CBA养殖的种类有扩大市场的机遇,但趋势(比如出现在鲑鱼、鲈和鲷的水产养殖方面的趋势)是,由于供应量增加,池边价格下降。因此,扩大将只在渔民能够降低成本时才可行。扩大的主要技术限制是苗种供应。在金枪鱼CBA方面,未来的扩张将受到有限渔业配额的限制。鳗鱼养殖已经受到苗种短缺的限制;未来的扩大可能受到控制捕捞幼鳗的限制。对环境的损害(例如收集石斑鱼苗)也可能导致将控制扩张。对养殖黄尾鱼师的兴趣在增加,但苗种供应是个限制因素。
CBA的潜在积极长期利益不应被忽视。正如石斑鱼养殖从CBA转为真正的水产养殖一样,在印度尼西亚,孵化场培育的幼体供应使渔民正在用养殖礁盘鱼类来替代用氰化物捕捞观赏鱼类。这一发展对礁盘鱼类养殖作为替代破坏性捕捞方法 — 不仅在印度尼西亚,而且在全世界 — 具有积极的意义。
私营和公共部门的更多研究、开发和能力建设是该领域成功的关键。全世界的研究人员多年来致力于许多种类的繁殖周期,取得了一些成绩,包括在鳗鱼方面的少量成功以及蓝鳍金枪鱼和若干种类的石斑鱼方面的部分成功。如果针对用作CBA野生苗种的种类的捕捞渔业受到威胁(如同发生在鳗鲡渔业那样),这些研究将更为重要。这可能会导致禁止捕捞和出口幼鳗;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鳗鲡养殖将停止,除非有将鳗鲡人工地培育到投放规格的可行手段。
总之,未来的关键问题是发展孵化场苗种生产,使其具有经济上可行的商业规模和环境上可接受的先进育成技术。不处理这些问题可能对水产养殖和某些捕捞渔业的未来产生严重后果。


捕捞部门的劳工标准

问 题
过去40年海洋捕捞最大的变化之一是渔业资源状况不断变化。对水产品急速增长的需求,再加上捕捞和航行技术的革新,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渔业管理,导致捕捞渔业产量基本上没有了增长空间。这对捕捞部门的就业具有严重影响。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目前的重点是从最大就业转为可持续就业。同时,全球船队正在老化 — 对职业安全和船员健康具有影响。
关于捕捞的最早劳工文书是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仅仅一年后、于1920年通过的《(捕捞)工作时间建议》。[34]现有的适用于渔船上工作人员的国际劳工组织捕捞劳工标准是关于最小年龄、体格检查、协议条款、膳宿和资格证书的公约以及关于职业训练和工作时间的建议。现有劳工标准的两个 — 资格证书和船员膳宿 — 也自其范畴中明确排除小型渔船。实际上,关于捕捞的现有劳工标准的范畴总体上不包括在手工和小型渔船上工作的人员。现有文书未涵盖的新问题包括身份文件、遣送回国、招聘、海上医疗、职业安全与健康、社会安全保护以及遵守与执法。
尽管自最后的国际劳工组织捕捞劳工标准通过以来已有近40年,但批准这些公约的水准非常低。此外,这些文书不再完全有意义,需要更新以反映当今世界捕捞作业性质的变化。因此,国际劳工组织正在修正这些这些文书,以便更新和强化该组织的标准制定系统,反映该部门的变化。

可能的解决办法
2002年3月,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第283届会议决定将一项有关捕捞部门工作的综合性标准 — 由一个建议补充的一个公约 — 纳入到即将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的会议议程只之中。新标准是对七份现有国际劳工组织文书的修正。与渔船上工作人员有关的、至今未涉及的问题将被涉及,即职业安全与健康以及社会保险。
国际劳工组织还试图在其捕捞劳工标准中为大型和小型渔船上的工作人员提供保护。该组织认为新文书的目标应当扩大到渔船上工作的尽可能多的人员;将批准的障碍减少到最低程度;促成更广泛批准;将条款变为实践;将公约在短期内过时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新的捕捞部门工作的综合标准将考虑《1995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条款,将试图把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与有关渔业和渔船作业的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结合起来。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这将使负责劳工的部门、负责渔业管理和船舶安全的人员以及渔船船主和渔船上的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和更能够接受这一标准。

最近的行动
2004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第92届会议成立了捕捞部门委员会,以通过大量有关捕捞劳工标准的实质性问题的规定。在20次会议后,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含括了世界渔民的大多数,包括小型渔船上工作的人员。这也包括将为自营人员提供保护,特别是那些按产量分成的人员。
这些结论还提供了充分的灵活性以确保广泛的批准和实施。由于捕捞部门具有从领海内的小船到公海上更大的渔船的复杂特征,这种灵活性特别重要。在不弱化对不同规格和不同捕捞作业的渔民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委员会寻求实现这类灵活性。
在新标准中国际劳工组织扩展了“商业捕捞”的定义,包括除生存捕捞和休闲捕捞的所有捕捞活动(包括内陆湖泊和河流的捕捞作业)。“渔民”的定义包括渔船上被雇佣或从事任何生产的每个人员,包括在船上工作按产量分成而被支付的人员。
在认为应用不可行时,特定类型的渔民和渔船可被免除公约规定。然而,这类排除只能在与代表渔船船主和渔民的组织协商后进行。
该文书将首次包括处理捕捞部门安全与健康的条款,因而有助于减少该部门的伤死率。考虑到捕捞被视为最危险的职业之一,这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该文书将包括关于遵守与执法的新条款,尤其是那些促进港口国在渔船进入港口的条件方面进行干预的条款。

展 望
国际劳工大会已经批准捕捞部门委员会的报告并通过了有关捕捞部门的建议性结论。然而,在200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第93届会议期间的第二次讨论中,要为更多的工作做结论。国际劳工办公厅将要制定关于对具有一定但尚不明确长度渔船的额外要求的新一部分,以提交大会审议。还没有完成有关更长渔船以及渔船上膳宿的条款;这些条款被委员会主席视为“复杂而具有争议的”。对社会保险迄今只进行了有限讨论;由于渔民未被包括在1952年的《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中,需要在公约中处理社会保险问题。渔民工作协议方面也是突出的问题。
在雇主组织期待着充分宽泛和灵活标准的同时,工人组织则寻求通过一个平衡的办法;该办法的范围将是全球性的,为逐渐将标准推广到小型分部门提供必要的灵活性,并确保目前国际劳工组织文书对大型船舶承担的保护得以保留和不受损害。由于所提议的《加强海事公约》将在其范畴内不包括渔民,工人组织认为捕捞标准也应制定条款,以保留包括渔民的现有海事公约中的保护条款。
在对捕捞委员会的讲话中,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认为:“通过公约提供的保护网不在不经意间漏掉渔民,这无疑是重要的…为实现这个目标,网目的尺寸必须正好:不能太大以致每件事均被免除,但也不能太小以致压抑了批准和实施。”
预计2005年国际劳工大会将为捕捞部门通过修正的劳工标准。

资料来源:S. Mathew,支持渔工国际联合会(ICSF)
 
渔业管理和《国际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贸易公约》

问 题
《国际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贸易公约》(CITES)于1975年7月1日生效。[35]该公约是国际协定;截止本文撰写时,已有166个签字国作为缔约国。CITES的目标是协助养护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或尽管目前未必受到灭绝威胁但可能会灭绝(除非严格管制对其贸易,以避免威胁其生存的利用)的物种。这要通过控制有关物种样本的国际贸易来进行。根据被认为要求保护的程度,这些种类被列在三个附录的其中一个。
• “附录I”包括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只在异常情况下才允许进行这些物种样本的贸易。
• “附录II”包括没有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控制其贸易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相称的利用。
• “附录III”包括的种类在至少一个国家被保护,其要求其他CITES缔约国协助控制该种类的贸易。
《CITES 9.24号大会决议》包含了确定一个种类是否有资格列入的标准。提供了列入“附录I”种类的详细标准以及附带的定义、指南和说明,也提供了列入“附录II”种类的较为概括的标准。“附录II”具有双重功能,因为,如上所述,它不仅包括对其养护状况具有关注的物种(包括在“附件2a”标准中),而且还包括必须控制的物种,以便因养护状况受关注而列入的其他物种样本的贸易能被有效控制。这就是包括在“附件2b”标准中所谓的“相似条款”。正如在下一部分所述,“附录II”的这些标准在粮农组织成员中引起了某些关注并产生出不同观点。
任何方可就一个物种的列入、降低附录级别及删除向CITES提交议案。这种议案通常将提交给投票表决的缔约方大会(CoP)会议。所有CITES成员有资格就所有登记的议案进行投票,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予以接受。尽管该机制是为在保护有养护关注的种类方面实现国际合作而设计的,但也产生了问题;实际上,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往往是困难的,致使试图将某一物种列入、降低目录或从目录中删除的缔约方受挫。自然,在投票之前经常进行紧张游说。现行体系的批评者因此认为,所得票数是在没有考虑 CITES协定、而是考虑与讨论问题无关的论点时决定的。
截止本文撰写时,有827个物种列在“附录I”,32500多个物种在“附录II”,291个物种在“附录III”。每个附录还包括许多亚种和种群。“附录II”主要包括植物种类(28074个),但也包括哺乳类(369个)、鱼类(68个)、无脊椎动物(2030个)以及其他主要分类组的种类。直到不久以前,CITES几乎未对渔业中重要的种类给予关注,但1997年在哈拉雷举行的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CoP10)上,提交了建立海洋渔业工作组的议案。该议案的动机基于这样的关注,即被大规模开发和针对国际贸易的某些鱼类可能有资格列入CITES附件中。然而,在本次会议上也提出了告诫,即CITES标准对处理被开发和管理的渔业资源可能不合适。
在第十次缔约国大会后,1998年6月在德国不来梅召开的渔业委员会(COFI)分委会关于水产品贸易会议上,对粮农组织提出该问题。建议粮农组织应当考虑CITES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标准的适宜性,以及探索修改或适当解释与这些物种有关的标准的必要性。这启动了粮农组织与CITES之间密集、坦率及有成果的接触,从而增进了两个组织间的合作和相互理解,并促成粮农组织建议对列入标准做重大改变。在2004年10月于曼谷召开的CITES第13届缔约方大会上,这些建议作为对以前标准进行更加广泛审议的一部分被接受。

可能的解决办法
粮农组织进程
CITES有关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的问题已在渔业委员会的三次会议(1999、2001和2003年)和渔业委员会水产品贸易分委会的三次会议(1998、2000和2002年)上得到讨论,而且是两次技术磋商会(2000和2001年) 和两次专家磋商会(均在2004年)的议题。此外,2004年7月评估提交给CITES议案清单的专家咨询小组召开了会议,以考虑提交给第13届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缔约方大会的议案的技术价值。尽管粮农组织的工作重点是列入标准和评价议案清单的进程,但也审议了各国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的管理和监测影响以及CITES的法律影响和实施。
在标准方面,第一次粮农组织关于CITES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标准的适宜性技术磋商会(2000年6月28-30日,罗马)很快得出结论,即现行标准(《9.24号大会决议》)并非完全合适。“附录I”标准的讨论通常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性的,其在该次磋商上包括的问题诸如:需要提供关于量化阈值水平程序和方法的良好技术守则;需要核实和确认种群数量(标准A)及其相关问题;与地理分布区域变化的测定和重要性以及种群分裂(标准B)有关的问题。
相反,对列在“附录II”的较为普通的标准、特别是“附件2a”标准的考虑,产生了对该标准意图的广泛争论。“附件2a”标准规定:
“某一物种在合乎以下标准之一时应被列入“附录II”。
A. 据了解、推断或预测,除非该种类的贸易被严格管制,其将在不远的将来至少合乎列于“附录1”的一个标准。
B. 据了解、推断或预测,为国际贸易捕获野生样本具有或可能具有对该物种产生以下任一有害影响:
i) 在延长的时期超过该物种永恒性可持续的水平;或
ii) 减少到其生存受到其他影响威胁的种群水平。
对该条款文字表达的关注包括对诸如“延长的时期”和“永恒性”等术语的解释。特别是,粮农组织成员国不能赞同该标准的意图;本次磋商会的关键结论是“在是否与减少灭绝危险和/或促进可持续利用有关方面存在不同观点。”这些不同观点也存在于CITES之中 — 它们是就“附录II”的作用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必须加以解决。
磋商会还讨论了涉及“附件2b”标准 —“相似”条款 — 的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实施的潜在问题。“附件2b”的条款A规定,某些种类应当包括在“附录II”中,条件是它们“类似于包括在第II条2(a)款下的‘附录II’或‘附录I’中的某一物种的样本,以至于一名非专业人员,即使通过适当的努力,却不能对它们加以区分。”由于许多鱼类产品以加工形式进行贸易,例如白鱼片,实施该条款对渔业和鱼品贸易具有潜在的广泛影响。此外,涉及预防性办法的内容,正如在《9.24号大会决议》的“附录4”中所运用的那样,可能被极端地解释,这在粮农组织成员国中引起了关注。
2001年渔业委员会第24届会议同意要召开另一个技术磋商会,以确定粮农组织对CITES标准的正式投入。随后,2001年6月高级别专家小组召开了会议,以便为本次磋商会准备工作文件。该小组提及有关水生物种灭绝危险的最近工作,特别是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进行的工作。[36]
向第二次CITES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标准适宜性技术磋商会提交了报告和建议。[37]在这些报告和建议基础上,磋商会同意对CITES 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标准做某些实质性的修正和补充。粮农组织建议是以下列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 总体上,考虑到分类特征对灭绝危险的重要性低于生活史特征;种群顺应力(在波动中恢复 的能力)的人为变化一般被认为与灭绝危险最为相关;
• 没有测定顺应力的可靠方法,但据认为与种群生产力以及具有较大的从低数量恢复 能力的多产种类密切相关;
• 生产力是产卵力、生长率、自然死亡率、成熟年龄和寿命的复杂结合:更高生产力的种类具有更高产卵力、快速个体生长率以及高度的世代交替;
• 具有低环境承载力相关性的种群可引发对其灭绝危险的关切,因为它们易受“依赖性”的影响;该依赖性被定义为对种群增长具有消极影响,在种群规模衰退时,这种增长成比例地加大。
• 即使未被开发,有依赖性的种群易于在规模上进一步下降,因此灭绝的危险更大。
基于这些基本原则,第二次磋商会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生物标准的建议,以考虑在“附录I”和“附录II”中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这些建议的核心是在确定灭绝危险时衰退的重要性;衰退可被视为历史范围的衰退(目前种群规模与某些历史基数规模相比)和最近衰退率(最近时间观察到的一个种群或物种的衰退率)。“附录I”和“附录II”标准的确定基于这类下降。粮农组织认为,这种解释“附录II”标准的量化方法对实施“附录II”商业开发水生物种来说是一个重要贡献。
除了就标准提出建议外,粮农组织强调在准备清单议案时使用最佳科学信息的重要性。应当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可能时要量化,以便综合可获得的有关数据。这是获得重要指标 — 诸如种群规模和生产率 — 的最佳估计数的最可靠方法。粮农组织还对CITES为科学地评价议案而使用的常规进程表示了关切,原因是其不能确保严格评价,而且没有为调解冲突的观点提供多大机会。建议粮农组织协助评价有关物种的议案。
在正式批准后,粮农组织的建议被提交给CITES考虑。

CITES 进程
当1994年CITES缔约方大会第9届会议通过《9.24号大会决议》标准时,缔约方建议,在缔约方大会第12届会议前,应根据科学的正确性审议《决议》的文本和附件。因此,在缔约方大会第11届会议只后,CITES在2000年于开始审议该标准。CITES进程包括召开特别组成的标准工作组的两次会议、与缔约国和有兴趣的组织不断协商、在缔约方大会第12届会议上的广泛审议和讨论、考察针对不同分类组的许多物种的修正标准草案并在第13届缔约方大会上完成。在CITES 邀请下,粮农组织渔业部应邀成为标准工作组并参加多数其他讨论和磋商会。其他许多鱼类和渔业专家也密切参与。在整个进程中,CITES认识到粮农组织、国家渔业机构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对《9.24号大会决议》标准的关注,而且接受来自渔业专家和粮农组织的建议和投入。CITES认为理想的是对所有种类应用一套标准,因此所包括的专门处理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的定义和标准主要已包括在修正标准(包含定义、守则和说明)的“附件5”中。然而,这一决定没有削弱这些考虑,而且这些应用于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的修正标准虽然在目前不是理想的,但被认为是合适的。

最近的行动
除确保CITES标准适合应用于商业开发水生种类外,粮农组织还建议改进科学评价列入、降低目录或删除种类的议案的进程。该事宜目前也得到处理。在关于海洋种类议案的《CITES公约》文本方面(第15条2b款),要求CITES秘书处与对这些物种行使职能的政府间组织协商,以便“获得这些机构能够提供的科学数据”和“确保与这类机构实施的任何养护措施相协调”。
在13届缔约方大会前,粮农组织没有答复CITES对第XV条下信息的要求,原因是粮农组织秘书处没有这样做的指令。在2003年渔业委员会第25届会议和2004年渔业委员会水产品贸易分委会第9届会议之后,情况有所改变;在这些会议上,批准了粮农组织评估提交CITES议案目录特设专家咨询小组的工作范围,同意召开小组会议以评价提交第13届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缔约方大会的议案目录。
该小组由一批来自世界各地的高级专家组成,于2004年7月开会,考虑向第13届缔约方大会提交以下议案:
• Carcharodon carcharias(白鲨)包括在“附录II”中,年度出口配额为零;
• Cheilinus undulatus(波纹唇鱼)包括在“附录II”;
• Lithophaga lithophaga(地中海石蛏)包括在“附录II”;
• 苍珊瑚科、笙珊瑚科、石珊瑚目、多孔螅科和柱星螅科:对这些分类的解释做了修改,以从《公约》条款中删除陈旧的内容。
该小组的建议提交给了CITES秘书处,根据第XV条,CITES缔约方可以得到这些建议。这些建议受到缔约方大会第13届会议的注意,尽管它们与会议的最后决定不一致;后者同意将白鲨(无零配额限制)、波纹唇鱼和地地中海石蛏列入“附录II”
粮农组织成员国还关注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出口、再出口和进口国的影响。因此,2004年5月召开了一个专家磋商会,考虑以下问题:
• CITES “第II条”的基本原则,特别是2(b)款,“相似”条款;
•《CITES 9.24号大会决议》的“附件3”涉及单独列入和水产养殖问题;
• 列入和降低目录的管理和监测影响,包括在此方面《9.24号大会决议》“附件4”的影响。对该问题的考虑包括对列入若干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的社会经济影响的分析。
此外,召开了第二次专家磋商会,以处理许多与CITES和渔业有关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CITES公约》第I条贸易定义的短句“来自海洋” 的应用,包括与该术语不同解释相关的管理成本的考虑。
• 对现行CITES列入标准的法律影响的分析和《CITES公约》本身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涵盖渔业的有关国际法的关系。

全球前景
目前,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世界渔业正处于困境。渔业依赖的许多资源被过度开发;广泛接受的观点是世界捕捞船队的能力相当过剩 — 但渔业依然是粮食安全、就业和其他经济利益的重要来源。世界捕捞国正试图以负责任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在其权限方面,CITES 在渔业面临的一些问题方面有明确的作用,尽管各国对其作用的范围有不同观点。
当粮农组织介入CITES的工作时,各国的渔业机构和CITES机构常常分布在不同的部门,而且相互间没有进行有意义的交流。在过去五至六年中,可证明的最明显的进展是许多国家打破了这种障碍,从而鼓励了渔业机构在有关的事宜上更多地介入CITES事务。此外,标准的修正可使其进一步与渔业科学和种群评估的最佳实践一致,再加上严格和透明的审查过程,应当使CITES 缔约方做出关于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的更加知情的决定,从而有助于提高CITES在履行其作用和职能方面的有效性。

鱼类种类和鱼产品鉴别的贸易影响

问 题
食品保鲜和加工技术的发展以及贸易自由化在种类和产品方面对鱼类贸易的全球化和海产品的多样化作出了贡献。估计目前有800多种鱼类以多种不同形式、形状、商标和加工类型进行着国际贸易。
由于价格取决于产品/种类和消费者的喜好和感觉,重要的是市场力量和市场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保护,使其免受低值种类或产品冒充高价种类的欺诈。在国家一级,食品法律一般规定标签不得误导消费者,但是当一种产品从一国进入到已存在市场小环境的另一国时,国际贸易和对不同产品使用相同规定则使情况变得复杂。
海产品公司和出口国正在日益寻求通过使用商业名称建立获得最大价值和认知的国际声誉来销售其海产品。由于不同种类在不同国家(或同样国家的不同区域)有着同样的通用名,这种情况变得更糟。另一方面,有时同一种类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方在同种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北欧国家,罐装黍鲱的标签为“沙丁鱼”或 “ansjos”,非罐装的称为小鲱鱼,而在其他国家沙丁鱼是指Sardina pilchardus,鱼是鱼是指鱼是科种类。诸如“鲈鱼”的市场名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但是指非常不同科的种类;“鲶鱼”名称也有同样情况。这种因素可能是误导信息的来源。
另一方面,食品公司、贸易协会以及甚至整个国家,对特定鱼类和产品的市场小环境是有保护性的。它们认为,建立这类市场小环境往往需要在研究与开发、广告、促销以及消费者对其试图保护的具体产品应有特性的感受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因此,成功的公司或国家不愿接受其他类似产品使用同样商业名称并在同样市场小环境中竞争。 这种现象可能是国家之间贸易纠纷的来源。
国际贸易争端的最近例子(扇贝柱、罐装沙丁鱼 — 由世界贸易组织裁决)显示,鱼类鉴定的影响是不断出现的世界范围的问题。尽管这类争端一般涉及有限数量的国家,但对国际水产品贸易有着直接影响。
在沙丁鱼方面,争论来自某些国家专门用Sardina pilchardus来表示“沙丁鱼”名称,而其他国家则试图以“沙丁鱼”产品标签开展鲱科不同种类贸易。争端被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受理上诉机构,后者查询了《罐装沙丁鱼和沙丁鱼类型产品<法典>标准》。[38]该标准的标签规定产品名称应当是:
(i)“沙丁鱼”(专用于Sardina pilchardus[Walbaum]);或
(ii)一国、一个地理区域、种类或根据法律和产品销售的该国习惯通用名的“X沙丁鱼”,不得误导消费者。
“X”系指在该标准的“产品定义”中所列的沙丁鱼型种类,包括诸如鱼是鱼和鲱鱼的小型中上层种类。
作为对保鲜沙丁鱼贸易描述的争端结果,世界贸易组织受理上诉机构总结认为,《法典》标准的标签条款对促进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公平竞争的合法目标的实现是有关联的、有力的和有效的。因此,各国将按符合《法典》规定的方式修改其标签规定。
鱼类鉴定的其他影响可能体现在实施CITES规定。《公约》的“附件2b”确立了两个条件,据此根据第II条2(b)款,某一种类可以被包括在“附录II”中。
A. 本类似于包括在第II条2(a)款下的“附录II”或“附录I”中的某一物种的样本,以至于一名非专业人员,即使通过适当的努力,却不能对它们加以区分。”
B. 该物种是包括在第II条2(a)款下的“附录I”或“附录I”中多数种类分类的一员,剩余物种的贸易必须包括在其他样本受有效管制之下。
根据第II条2a款的规定,标准A通过提供将所有在表面上近似于包括在“附录I”或“附录II”中任何种类的种类包括在“附录II”的机制来处理“相似”问题。
一些国家关注这些标准以某种方式具有解释的潜力,能够将经济上重要的海洋渔类列入“附录II”。另一个关注是海关官员在 — 轻易和准确地 — 鉴定来自包括在“附录II”的物种的进口商品方面会遇到困难,无论这些商品是否配有适当的出口文件。
开发以良好科学方法为基础的鱼类鉴定程序应当考虑到对受保护物种和相似物种实施更加正确的管理,减少实施预防性原则的经济影响。

可能的解决办法
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要求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载的原则,进行鱼品和渔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并消除不公正壁垒。[39]但是这类自由化只能在透明的框架下进行,并加强对消费者提供信息,特别是在产品标签方面。
为了调和寻求保护商业名称者与寻求对“相似”物种使用这些名称者之间的利益,需要在国际行动中使用可靠的步骤和方法。实现所述情况的原则载于世界贸易组织有约束力的《技术性壁垒协定》中。该《协定》的目标是防止使用国家或区域技术要求或标准作为不公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包括计划为保护消费者反对欺骗和经济欺诈的许多措施。《协定》实质上规定所有技术标准和规定必须有合法目的,实施标准的影响或成本必须与标准的目的成比例。《协定》还规定,如果为实现同一目标有两个或更多方法,应采用最少限制贸易的办法。《协定》还注重国际标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义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标准,除非相关的标准对该国无效或不合适。被具体涵盖的食品标准方面包括质量规定、营养要求、标签、包装和产品含量规定以及分析方法。
为显示准确特性和特征而为产品贴标签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最合适和透明的方法。由于这样做可以使消费者在了解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做出选择,从而使他们免受欺骗。同样,核实鱼类产品与其标签上所声称的一致性要求可靠的鉴定技术。
因此,重要的是根据特定名称和利用核实产品标签声称真实性的可靠方法来制定列入物种的科学标准。在这方面,《法典》标准已成为国际规则框架的组成部分;在此框架中通过协调来促进国际贸易。这些标准已经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被用做基准;预计它们发挥的作用将日益增加。
水产品出口国正日益寻求在《法典》标准中增加对其渔产品的认可;一个国家希望从其资源和专业技术中获得最大收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从《法典》标准包括额外种类或一个科的种类获得潜在收益,当然与国际对该种类产品的国际认可有关联。认可主要与产品商业名称有关;因此,授权使用树立了国际声誉的名称是重要的资产和宣称的目标。然而,正在为许多种类寻求能提高价值的名称,不过这类名称相对不多。因此,标签规定需要足够明确,以避免在国际贸易中误导消费者和产生不公平竞争。
由于在贸易争端中使用《法典》标准作为参考文件,鱼品和渔产品《法典》委员会(CCFFP)的讨论趋于艰苦和冗长,特别是在考虑新标准草案的定义和标签部分。在现有标准中加入额外物种也是敏感问题,使得委员会着手工作以制定这方面的改进方法。
需要鉴定建议列入《法典》标准的物种。目前的程序要求提供生物学信息以便对该物种进行分类,尽管应当提供额外信息改进该程序的效率。由于国际贸易增长的前景和潜在上市种类数量日益增加,核实产品真实性的可靠方法至关重要。因此,要求在标准中包括额外种类的国家应当提供该标准能鉴定产品中物种的生物化学参考,例如蛋白电泳情况或DNA序列。
同样的论证可能应用于在CITES清单中包括的额外种类。以良好科学方法为基础开发的鱼类物种鉴定的程序应顾及受保护物种和相似物种的正确管理,减少实施预防性原则的经济影响。

最近的行动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起,粮农组织已制定了一项计划,在国家、区域和全球范围澄清和改进物种鉴定对渔业的实际或潜在影响;[40]最近也在考虑养护标准。该计划已产生了世界目录、区域鉴定表和国家实地守则,已被许多水产品贸易公司作为有权威的学名和土名以及特征的来源使用了40年。在过去十年,关于硬骨鱼和软骨鱼的信息逐渐包括在鱼类库[41]中。粮农组织最近为国际水产品贸易建立了重要的物种清单,并利用诸如电泳和DNA 顺序技术编撰了关于鱼类种类鉴定的当前信息材料。该工作支持CCFFP的评议;这些评议涉及鱼品和渔产品标准化的鱼类鉴定以及促进水产品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基于得到的信息,特别是鱼类库的信息,已经指定了相应的通用名;在可得到信息的地区,根据区域分类的不同国家使用不同语言的通用名:非洲、亚洲、欧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近东、北美和西南太平洋。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渔产品的多数《法典》标准,“根据产品销售国的法律和习惯,在标签上声明的产品名称应当是适用于该种类的通用或通常的名称,并且不得误导消费者”。粮农组织名称和分类编码以水产科学和渔业信息系统(ASFIS)为基础,也得到指定。然而,该文件被认为是启始清单,需要改进和完成。粮农组织呼吁《食品法典》成员国在开展这一工作上予以合作。物种清单需要更正和更新,特别是要核实有真正商业利益的所有物种,删除没有或很少有这种利益的物种,以及加入必要的额外种类。

未来前景
分子生物学在渔业加工产品鉴定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包括经过广泛技术处理的产品。重要的是草拟用于鉴定渔产品和核对《法典》成员国可获得的参考数据的分析报告目录。编撰这类国际认可的参考数据库对于应用列入程序和核实产品合乎标签标准要求是有用的。
物种及其原产地的正确鉴别要求科学界在国际一级进行合作。2003年在冰岛雷克雅未克召开的跨大西洋渔业技术(TAFT)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建立机构间国际网络的建议,以提供真正参考样本;实际上,鉴别一个样本的主要问题是在要求分析的地点经常缺乏参考材料。今后的有效途径可能是建立一个数据库或万维网站,它们包含用于食品的每个物种的清单,并且提供每个物种的通用名、每个通用名确实通用的地方、学名、对物种实施分析的描述以及关于结果的链接。结果网页可以有一个显示结果的图解(例如凝胶体或扫描图),而且,若有可能,有一个提供与图解相应数值的表格。对每一种类还有帮助的是包含一个获得可靠材料样本的机构的链结。
诸如粮农组织等国际公认机构的支持,将有利于建立基础设施以及每个国家相关机构间的联系。粮农组织目前正在审议承担粮农组织渔业工业司正在指导制定的有关水产食品计划的责任的可能性,同时考虑确保发展中国家能较容易地获得科学信息的需要。
通过鼓励国际机构与单独科学家之间的合作,粮农组织预计该计划将产生严密和多学科的水产食品安全和质量知识基础。其长远目标是在水生物种食品生产安全和质量(包括真实性)领域支持成员国。在该计划中将最大程度地使用信息技术,以促进信息传播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举措。
与包含科学数据的水产食品计划知识基础链接的通用名清单有益于准备和实施新的《法典》包括程序,而且,更为广泛的是,有益于物种鉴别的进一步工作和增加国际水产品贸易透明度。

衰退种群的恢复:有挑战性的需要

问 题
在18和19世纪,思想家简·拜提斯特·得拉马克和托马斯·贺胥黎等假定海洋的规模以及商业开发的鱼类和贝类是丰富的,这在当时条件下意味着渔业资源灭绝的危险是低的。科学家高估了海洋对捕捞的恢复力,并低估了未来的需求以及捕捞效率的潜在进步。然而,局部的可再生自然资源会由于不经济的竞争和缺乏所有权而导致衰退,这一事实已在文献上有了几个世纪的记载;[42]在20世纪六十年代末,“共同者的悲剧”已经成为常识。[43]过度捕捞的问题已在1946年由第一次粮农组织渔业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在随后的粮农组织渔业会议再度提出,例如在温哥华(1973年)、罗马(1984年)和雷克雅未克(2002年),这里只引用几个主要事件。21世纪初,衰退问题在《2000年世界渔业和水产养殖状况》中被再次提出,其指出,“估计25%的主要海洋鱼类种群…处于低度或适度开发…约47%的主要种群或种类组被完全开发…18% 的种群或种类组被报告为过度捕捞…余下的10%正严重衰退或从衰退中恢复”。在被认为衰退的种群中,东北大西洋、地中海和黑海是最需要恢复种群的区域,其次是西北大西洋、东南大西洋、东南太平洋和南大洋区域。
种群衰退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基本养护要求相抵触。它还与《1995年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运用的原则和管理规定相悖。它影响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恢复力,威胁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减少长期社会福利。人类食品对鱼类的需求在2030年可能会达到约1.8亿吨,到那时无论是水产养殖还是任何陆上食品生产系统,均无法替代野生海洋系统的蛋白生产。
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的《实施计划》特别要求“维持或恢复种群使其处于能够产生最大可持续产量的水平,实现这些成果的目标是对衰退的种群采取紧急措施,在可能时不晚于2015年实现这些目标。” 考虑到自1946年开始的趋势,该时间框架肯定具有高度挑战性。

要求的行动
尽管能够证明种群可以从其未被捕捞的10%的生物量水平恢复,但在种群降到该水平的30%以下之前,而且最好是在资源仍明显低于其长期最大平均产量时,立即制定明确的恢复计划是明智的。
恢复种群需要的措施在本质上与避免衰退的需要没有不同,即:
• 通过或多或少的突然减少努力量来减少死亡率,在不 可避免时包括休渔和减少产量;
• 减少或消除环境退化;
• 例如,通过资源增殖和生境复原提高增长率。
根据渔业生态系统办法,种群恢复是生态系统复原的先决条件。上期的本报告指出,“恢复通常意味着减少剧烈和长期的捕捞压力和/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以消除造成种群被过度开发和衰退的条件”。
然而,明确地采取恢复战略意味着将恢复作为正式种群恢复计划的明确目标,包括目标参考值、具体管理措施和表现评估。可以得到的例证显示,一个成功的恢复计划需要以下多数(如果不是全部)基本组成部分,按优先顺序排列:
1. 以“规则为基础”的预防性管理框架提供纳入到至高法律的非任意性措施。[44]允许参与者继续捕捞衰竭种群的补贴及其他措施将危及种群恢复。
2. 建立适当体制:(i)负责恢复计划的专家小组;(ii)所有作业的渔民参与的进程以促进透明度;(iii)公共信息和教育计划;以及(iv)目标、措施和数据权限的整合。在共享资源的情况下,多数情况需要合作管理机制。
3. 强制限制获得资源,减少能力以及使开发率与恢复条件相协调。这可能涉及关闭所有种群或重要的部分和明确捕捞权的分配。在多种类渔业中,在实现衰竭种群的恢复与继续捕捞其他更健康的种群之间取得折衷。
4. 为最终或暂时失去权利和生计提供其他就业的补偿。如果可以得到替代资源则不这样要求,但在贫困、农村或没有特权的社区是至关重要的。
5. 无预先计划措施的后果评估,例如在生态及社会经济影响方面,将过剩的能力转到其他区域或资源,可能的恢复时间框架等。这种评估应提供涉及相关人员不同严重程度的多样选择的成本-收益分析。
6. 监测种群、人员/社区的状况和船队活动的系统,使用捕捞压力、经济福利、补充和环境条件的指标,而且,如果有能力支付,由定期船只研究调查进行独立于渔业的种群生物量监测。
7. 具有目标参考点和极限参考点的指标系统显示议定的“危险”种群情况、种群开发的不可持续水平或有关资源关键生境的退化。
8. 恢复计划的严格执法,直至产卵种群生物量至少高于崩溃前可产生的最大可持续水平或与此相当的水平。特别是,出现强世代应被视为是恢复种群生物量的难得机会,而不是增加配额或过早终止恢复计划的借口。
9. 制定恢复后管理计划,避免努力量的大量新增,将恢复计划的内容纳入到日常的恢复后管理之中。
即使最好的恢复计划也可能受以下的一个或多个因素的限制:
• 不适宜的气候条件,[45]再加上能力过剩,可使恢复计划失败,通过延迟种群恢复应对管理或一旦观察到良好补充量时对限制的管理行动施加激励(压力);
• 改变物种组成,诸如被竞争者替代或耗尽其主要被掠食者;
• 持续和难以发现的高死亡率,例如其他渔业的兼捕所造成的死亡率;
• 环境退化;
• 干扰生活周期,例如通过中断洄游路线或破坏产卵场或育苗场。
以上所有这些因素均可以由于遗传多样性的丢失而恶化。
由于所涉及的成本以及恢复进程在本质上的不确定性,需要审慎考虑包括在恢复计划中的渔业数量和恢复期。恢复期随着资源、干预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和气候环境而变化。如果大型种群衰竭而过度能力很高,如要在合理的时间内造成影响的话,该进程可能必需是剧烈的并因此而昂贵的。由幼鱼组成的衰竭种群的繁殖不大可能有最佳结果;[46]恢复年龄大的组要求恢复期延长到超过一代的时间,以使种群有能力“渡过”中期气候震荡。[47]在主捕渔业以及其他有关渔业中,例如通过兼捕或掠食-被掠食关系,可以感受到影响。
鉴于其潜在的社会成本,制定恢复计划需要有关社区的密切参与。[48]从以往事例看,该计划可能不受欢迎,从中期到长期自由放任政策的成本可能很高。[49]恢复可能要求永久减少捕捞能力,还产生捕捞船员的安置问题。在多数国家,将需要一些类型的对船主(例如船舶赎买)和捕捞船员 (例如失业保险,软贷款,再培训,其他就业)的补偿措施。赎买计划产生混合的结果,必须关注提供的财政支持不能用于投资建造更大的渔船。
在恢复计划期间,执法和监测至关重要。在开始恢复变得明显时,来自该部门的要求恢复或增加捕捞的压力急剧增加;将需要非常严格的管理以避免该问题重现。

采取的行动
限制捕捞努力量是在过度捕捞 — 再加上适宜或不适宜的气候条件 — 造成种群降低时采取的主要恢复措施。逐渐减少捕捞,例如通过减少总允许捕捞量,是限制社会和经济后果需要的首要选择。然而,鉴于将捕捞能力减少到捕捞与种群恢复相协调水平的成本和困难,这种行动经常是“太少和太迟”。在手工、工业化和休闲渔业领域分配剩余的努力量是一项艰难的任务,而且很少尝试。此外,可捕量按指数增加而一些种群丰量下降这一事实,严重加剧了控制捕捞压力的复杂性。因此为生态和经济原因不得不突然消除努力量;事实上,渔业在经济上的崩溃迫使过去多数捕捞活动被突然关闭。
季节关闭(例如“生物学休息”)经常被建议为“软”恢复措施。如果总体捕捞能力依然过剩,这些办法是无效的。
休渔一般在试图逐渐限制捕捞压力失败后采用。其经常在经济上导致渔业的死亡。如果在游钓渔业中所有被捕捞的个体被放生,其结果与休渔相似。休渔在北大西洋和东北太平洋恢复鲱鱼渔业方面取得了相对成功。这类选择中上层渔业的关闭要比底层多种类多网具渔业更容易实施并因此可以接受;后者需要处理该区域影响资源的所有渔业问题的综合恢复计划,它给广泛利益团体带来了更复杂的挑战。正如在十年的努力后加拿大鳕显示非常缓慢的恢复一样,不能保证完全关闭会迅速甚至肯定取得成功。
为保护育苗场或产卵生境以及产卵亲体或幼体集中区,在一段时间内也采用了永久(禁猎区)、临时或季节性的关闭区域。可以利用它们保护河流中关键生境、红树林、海藻地、海藻床和珊瑚礁。其功效取决于能力过度的水平和执法(或遵守)程度。海洋保护区,如果充分分布的话,在这方面可能是有用的。乔治亚浅滩美国一侧17000平方公里的保护区禁止黑线鳕和比目鱼拖网渔业表明,这两个目标种类五年后明显恢复,鳕鱼得到了一些恢复以及扇贝种群得到大规模恢复。然而,正如西北大西洋和斯科舍陆架在鳕鱼渔业关闭后龙虾、雪蟹和对虾上岸量增加所表明的,关闭区域或关闭渔业的结果不总是能完全预见的。这些上岸量的高价值可产生对最初恢复计划目标的压力。[50]
尽管没有都成功,但经验显示出“捕捞控制规则”的重要性;该规则明确说明恢复作为义务以及在没有完全恢复前严格执法的条件。以规则为基础的办法要求定义预防性或极限参考点(例如产卵生物量和捕捞能力);非任意的行动必须预先决定并在达到这些限制之前采取。在产卵群体恢复到预先确定的水平 — 可能高于以前支撑最大可持续产量的水平 — 之前,应继续行动。缺乏能力控制将导致渔业在过度捕捞条件边缘危险地振荡。

获得的结果
预防性恢复计划是新近的事情。与多数适当恢复计划有关的水域临近发达国家,具有不超过10-20年的跟踪记录。成功的程度有限,许多计划仍在进行。在一个计划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出现生物量向上的轨线时,可以认为这种计划成功;过去经验显示,在成功的恢复计划中有12个(46%)为底层鱼类,8个(67%)为中上层鱼类,10个(71%)为无脊椎动物,结果可能与底层鱼类种群崩溃减少了掠食行为有关。[51]这些统计显示底层鱼类种群恢复的成功情况比其他资源要少,但一些热带的局部关闭区域除外。已经显示,许多小型中上层种类在出现重大衰退后五年恢复,而40%的底层鱼类种群即使在种群历史上最大的衰退15年后还在继续衰退。[52]

展 望
我们能满足约翰内斯堡指示吗?
上述的回顾以及迄今的经验显示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要求的主要工作任务,其产生的政治讨价还价的时间框架比任何科学分析的恢复时间要长。恢复将不可避免地具有高成本,尽管替代办法(没有行动)的成本更高。为数很少的成功恢复计划表明,恢复底层种群比中上层和无脊椎动物更为困难,特别是高纬度渔场。如果环境不适宜或将种群减少到低于30%的未开发的规模,也将危及快速恢复。通过禁捕区可以快速实现主要热带浅海大陆架资源的局部恢复,但预计高纬度底层种群的恢复将需要15年或更长时期;可能还需要大型的关闭区域和技术措施作为补充。不幸的是,在温带尝试底层渔业大范围关闭的情况还很少,尽管这种机制似乎可在十年的时间跨度提供成功的机会。
自50年前提出该问题起,实现按生物学生产力调整捕捞能力的进展缓慢,出现了消极信号。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极高,来自渔业和环境领域的压力正在增长。然而,完成这项工作的能力依然非常不平衡而且经常不充分,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此外,没有分配就没有养护的概念 — 可追溯到古希腊文明的概念 — 还必须在当今政治舞台上被接受,这危害着许多领域的进程。

深海渔业的治理和管理

问 题
难以对深海鱼类做出不含糊的定义。最近在新西兰举行的深海2003年大会[53]提出的观点是,这类鱼的特点是不现于大陆架上或上层水域中(见图37)。海洋开发国际理事会深海渔业工作组将400-500米的限制定义为深度上限。许多深海鱼类的行为使这类定义变得复杂 — 若干种类进行每天的垂直洄游,从中层区域到光合作用带索饵;其他种类在陆架和斜坡水域之间游动。
 
图37 海洋生物地理深度区
 
插文7
深海渔业:一些历史

深海渔业在北大西洋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该区域是深海渔业产品全球上岸量最多的(见下图)。太平洋的上岸量是重要的,尽管该区域的发展落后于大西洋。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由于当时许多捕捞国缺乏法律手段,或没有兴趣来仔细记录其公海深海拖网船队产量和捕捞努力量,许多公海渔业活动的记录不好。捕捞太平洋远洋五棘鲷的渔业是其中之一。从1969年开始,俄罗斯和日本渔船在皇帝海山系列和北夏威夷山脉区域从事拖网作业。不了解总产量,但估计从1967-1977年的产量在每年36000至48000吨之间;90%的产量是远洋五棘鲷。1977年到1982年总产量降至每年5800至9900吨之间;目前该渔业不再存在。

 

 
表12 报告的深海鱼类上岸量全球数据
过去,由于这些鱼类出现的水域极深,防止或限制了在这类区域进行的捕捞活动;但技术的发展已带来了可能的解决办法。过去50年发展迅速。从1952年报告的1.2%的深海海域上岸量(不包括中国),增加到2002年占总海洋上岸量的4.7%。中国报告的深海鱼类上岸量几乎全部是带鱼科鱼类(Trichiurus lepturus),占2002年世界海洋鱼类上岸量的1.5%。
目前,商业开发的深海种类包括胸棘鲷(Hoplostethus atlanticus)、仙海鲂科(Allocyttus spp.,Neocyttus spp.,Pseudocyttus)、金眼鲷(Beryx spp.)、鼬
鱼尉和须鼬鱼尉(Ophidiidae)、小鳞犬牙南极鱼(Dissostichus eleginoides)、拟五棘帆鱼(Pseudopentaceros wheeleri)、裸盖鱼(Anoplopoma fimbria)、马舌鲽(Reinhardtius hippoglossoides)、灰雅鳕(Notocanthidae和Moridae)和鱼由科多个种类。远离海山的鳕形目,诸如长尾鳕,也是缓慢生长的种类,但其种群特征比例如在海山捕捞的棘鲷(Trachichthyidae)“极端性”少。深海红钻鱼(Etelis spp.)和笛鲷(Pristipomoides spp.)的几个种类见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低纬度深度在100-400米的大陆架斜坡上。这些高价值鱼类由使用小型绳钓的渔民捕捞,由于其生长缓慢,非常容易衰退。
在马德拉群岛捕捞黑等鳍叉尾带鱼(Aphanopus carbo)的单钩手钓是为数不多的传统深海渔业之一,但目前最重要的商业深海渔业是在海山和海底山脉附近的拖网渔业。
在许多情况下,深海渔业的发展速度超过了获得成功资源管理所需信息的速度。尚不完全了解关于许多种类的种群生物学;尽管这些渔业具有广泛分布的特征,但关于捕捞兼捕种类(例如深海软骨鱼类)的影响的信息却很少。在深海效果方面,来自开展不多的研究的信息显示了令人关注的理由 — 比如在深海珊瑚方面。
除了传统渔业遇到的问题外,深海渔业面临着其他产业方面的特有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长寿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低;遗弃兼捕产品;捕捞活动对底层生境的影响 — 特别是那些作为商业开发种类育苗场的生境。此外,由于多数深海捕捞活动发生在公海,额外的考虑是,国际法律机制和文书为有效管理这些渔业资源提供另人满意的框架的能力(或没有能力)。

可能的解决办法
深海渔业管理 — 需要更多和更好的数据
深海资源的管理需要处理多种类的战略,其中许多这些种类具有不寻常种群生物学。所发现的这些鱼类的多种习性是:强烈的昼夜洄游;可能扩展到中上层的幼体阶段(例如仙海鲂和五棘鲷科);具有一个或不多的整个产卵种群组;高度局部化产卵种群(例如胸棘鲷的卵很快无浮性以便保留在其产卵生境附近);间歇、年度产卵的剧烈集中行为阶段。一些深海种群地理分布有限,而其他分布广泛。许多深海种类具有相对长的寿命(约100年),成熟相对晚(例如15-20龄),而其他的与生活史限于陆架的鱼类种群没有区别。
鉴于这些挑战,深海资源的管理并不比许多陆架渔业好多少,这不足为奇。即使依据预防性措施,在缺乏明确信息的情况下开始确定的总允许捕捞量显出对深海资源生产力估计过高。在这类情况下,渔业理论预计,从过度捕捞低生长率和间歇式补充的长寿种类的影响中恢复将需要几代的时间。这就强调了对资源管理者的需求 — 在他们具有采取行动的权限和能力地方 — 以便特别注重不充分的科学信息、糟糕的或得不到的产量和努力量数据[54]、很少的兼捕信息(如果有的话)以及不了解深海渔业过去发展轨迹的影响。所了解的是,作为中层和深海生境缺乏食物的部分后果,许多这类渔业(不是全部)的生产力是低的。为管理平行种类提供可操作的手段,诸如深海渔业管理的“生态系统办法”,将要求明确考虑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维持最低程度的小型鱼类种群孤立繁殖的产卵生物量。
 
插文8
深海及其环境

对深海鱼类生存的环境(超过地球表面的50%)、海洋动态学、渔业生物学以及生态系统了解的不多。但对这些区域过去20年的研究已经开始描述其常常令人惊讶的自然和生物学特征。这些区域的多数是平坦的泥砂淤积海底,其他区域以系列海山、海底山脉和小山为特征。穿过大陆架,混浊流被海底峡谷断开,其对于深海重要性的关系刚刚开始被了解。奇特特征,诸如海底渗出物和地热口,提供了奇异和复杂的高度进化和不寻常的动物区系的化能合成群落。
多种多样的长寿深海动物区系,最显著的深海珊瑚与海山和海底特征有关。冷水珊瑚具有的潜在寿命超过1万年。其以海底和脆弱性为特征的结构,易于被不熟练的船长的拖网拖到海山表面而损害。另外的关注是正在研究的这些海山种类高水平的特定分布区;因此,来自其他海山的许多种类的补充可能比预期的要少。
海山具有对渔业重要的海洋学特征。首先,商业重要的种类构成的产卵集合与海山有关,在距离海山更近的区域可能产生有利可图的捕捞率。其次,流过海山的海流携带富营养海水到透光层,提高生物学生产力。因此,当泰勒圆柱形区域在海山上方形成,在成鱼生境区产生幼鱼停留区。浮游生物在夜间洄游到表层而无力下降并被平流输送到海山上方时得到进一步增强,因此提供了被以海山为基础的生态系统“获得”的生物量。
 

将需要成功的资源评估和对这些资源的捕捞战略:
• 准确产量数据 — 由日志和观察员计划为补充,特别是同意在没有管理协议的、尚未建立满意方法的区域确立,确保为资源管理目的得到这类信息。
• 时间序列的丰量指数和物理参数。一些已开发的重要深海渔业在任何与捕捞渔业有关数据规定生效前已经干不下去了。此外,许多无义务记录管理需要的信息的渔船没有做记录。
• 种群确定和分发信息,但深海渔业,特别是公海上的渔业,移动性强;渔船可以在海上停留数月并在卸货前做大范围航行。因此,卸货港的知识对资源管理可能提供不了多少有用的信息。
• 关键生活史信息(最大年龄、产卵力、生长和成熟数据)。当目标鱼类种群规模小时,通常得不到财政和人力资源进行必要分析;但即使有,做起来也不总是成本-效率性的。
• 种群生物学统计和年龄频率数据。经常得不到这类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管理可能要以综合种群分析为基础,在所有有关的种类或种群组之间累计信息。
这类考虑将要求有独创性和最佳利用渔业资源管理最新进展的能力。将包括:
• 使用几个模式获得有关得到的渔业数据的替代假设,进行包括空间和立体结构的种群动态学研究;
• 在没有多少预先确定的模式参数时依托辅助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
• 用贝加斯定理推论不确定性的量化估计和改变数据成分结果的敏感性;
• 以综合分析为基础确定许多资源管理参数的评估方法。在得到的数据不多的情况下,评估将取决于对共同利用的优先选择的资源状况的事先预计,但经常是极为简单、乐观和传统的模式。
此外,需要努力防止不熟练的船长或愿意冒风险的操作人员进入深水渔业;不熟练可相当大地破坏底层动物区系和生物多样性。参加这些渔业的船员的产业组织证明,可帮助他们确保对底层动物区系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深海渔业治理
尽管通过了建立在国际海洋法和国际环境法制定的基础上的若干国际文书,以及区域渔业机构或安排领域内良好实践的进步,但依然有大量缺陷。事实上,多数世界深海渔业资源和这些资源所在的公海区域目前可被视为“不管制的”。正如深海2003年大会提出的,如何管理和确保对这些资源良好治理的办法不是单一的观点。制定和实施新的有约束力的文书或修正现有协定可能花费太长时间,已致不能采用通常要求的紧急措施。还有其他困难有待解决,诸如接受这些文书水平的不确定性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避免损害现有文书所含的关键成分。很多人担心,许多受到威胁的深海生态系统的养护,甚至生存,可能被放弃。因此,许多人认为,管理公海深海渔业资源最好的办法可能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框架并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实施它。在一些情况下,现有区域渔业机构或安排的权限范围可被考虑,其他的情况是可能需要创立新的机构。
按区域或按渔业的办法可能不充分。至关重要的是确保这些问题不只是从一个海区到另一个海区。也需要全球的办法,例如《粮农组织遵守协定》,其寻求船旗国能有效控制所有在或准备在公海捕捞的渔船。除船旗国自身采取的措施外,《遵守协定》包含有关港口国的条款,允许港口国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一艘渔船被用于破坏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要“立即通知船旗国”。其他公海监测活动,诸如船舶监测系统以及未来的产地证书系统 ,如在全球实施,也将有更好的成功希望。

最近的发展
或许使深海渔业发展起来的首要因素是卫星地理定位系统。该系统能使渔船在公海海底几十米处放置拖网,当鱼类高度局部分布时,重新放置拖网“在吊钩上”。因此,在该技术用于捕捞深海种类时,能使船长审慎地选择在何处放置网具并避免不可能捕到鱼的区域或不理想的区域。
与上述技术相匹配开发了拖网声学遥测。它使通常位于船后1公里的网具被精确地立体和平面定位,从而避免“刮”底并使渔具被精确定位捕捞深海鱼群。作为这些开发补充的是探鱼方面的进步 — 传统上使用的回音探测器和声纳在拖网前面定位鱼类。
海床详细图示系统是另一个声学开发,其便于确定在具体界定的、通常极不规则的区域内找到的深海资源目标。这些方法提供了高度清晰的底层情况,协助拖网目标以便船长避开导致网具丢失的区域或刮底的区域(图38)。详细图示提供了陆上绘制地形图一样的效果,使捕捞船长受益。
 
图38 底层成像改变船长选定底层拖曳的能力
 

成功进行深海底层渔业要求一套特别能力。首先,深海拖网要求船舶靠梆和网具控制技术,以避免底层动物区系不被破坏,网具不丢失。对于任何海洋资源,深海渔业生产力尽管通常不被了解,但却是有限的;要求审慎管理以确保产量和资源生物量的可持续性。然而,数据显示来自深海的报告的上岸量继续增加,大概在一些情况下尽管捕捞降低了资源生物量,但也以此得到了渔业生产力。

展 望
技术将继续进步。未来的开发将使试图控制公海深海渔业者受益,也可能使从事这些渔业的人受益。由于这些不确定性,会有持续的努力在总体上加强的公海渔业治理,特别是深海渔业。
一些人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包括公海有资格的捕捞自由,将在出现深海渔业的许多地方,对有关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问题提供综合回答。然而,实际上,公海捕捞自由和对渔业资源的有权开发导致许多问题,最显著的是缺乏对限制个人捕捞努力量和遵守养护措施的激励。
在《公约》下的公海养护和管理机制局限于跨境种群、海洋哺乳动物和使用流网。进一步持续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实现有效执行养护和管理措施,特别是配额的执法。这在插文9中得到进一步的讨论。
 
插文9
 
治理和公海渔业

在多数深海渔业中发生的公海捕捞自由,可以追溯到戈利庭在17世纪的工作,但更早的根源可以回溯到《罗马法》时代。在随后的世纪中持续接受公海捕捞自由导致其被纳入到习惯国际法,在20世纪下半叶进入了法典。从而,在1982年通过并开放签字的12年后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当前公海法律机制提供了基石,并在其87条中特别重申“公海自由”原则。在该条列出的自由中,“捕捞自由”为其中之一。必须强调,这种自由不是无限的或绝对的,因为其“顾及[第七部分]第2章的条款确定的条件”,确立了许多公海捕捞国必须尊重的义务。此外,如87条(2)款提及的,所有“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在其行使公海自由时适当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1
重要的是强调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 — 公约缔约方,但在对非缔约方的要求方面反映为现有习惯国际法。因此,各国公海捕捞权受以下条件约束:(a)其协约义务(116条[a]款);(b)为生物资源的养护采用措施的责任⋯(117条);(c)就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与其他国家合作的义务(118条);以及(d)采取措施维持和恢复捕捞物种的种群的责任[以]产生最大可持续产量(119条[a]款)。
本应预想《公约》的规定能为许多公海渔业发生的地方进行严格公海渔业资源有效管理提供充分综合的框架,特别是避免绝对的自由机制可能引起的问题。然而,实际上没有按照发展和实施的方式建立这一套义务;公海捕捞自由在多数情况下事实上与渔业资源的开放进入相结合,已经导致严重和有问题的情况,最显著的特点是缺乏对个人限制捕捞努力量并遵守养护措施的激励。
一个持续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实现采用和有效执行养护和管理措施,特别是捕捞配额。此外,养护和管理问题经常被如何从公海渔业资源中得到最大的利益以及如何解决在渔业管理安排中共同利用的资源的分配问题所掩盖。那些已经属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国家会认为,该资源在共同财产安排下被有效管理,即被捕捞的资源属于接受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规定或管理安排的国家。然而,加入区域渔业组织的新成员将预期参与分享允许捕捞量。如果对这种情况没有限制,也没有控制对资源或总捕捞努力量的有权使用, 特别是在区域渔业组织成员资格上有灵活性,那么,从机会上看这与真正开放进入的情况没有区别。
上世纪九十年代公海种群管理的问题急剧增加。为处理《海洋法公约》提出的公海渔业管理问题,磋商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文书,包括《1992年21世纪议程》第17章、《1993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1995年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2以及若干国际行动计划,包括《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国际行动计划》3。《粮农组织遵守协定》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是对缔约方有约束力的协约,而《行为守则》及其《行动计划》是自愿性的。然而,尽管在范围、特征和内容上有区别,但这些硬性和软性文书基本上是在同期谈判的,代表了发展公海渔业养护和管理适用原则和标准的重要步骤。
除保证最广泛地接受这些文书及其有效实施外,商议的国际机制对非缔约方的适用性依然是一个问题。公海渔业资源的有效治理要求其国民捕捞这些资源的所有国家应用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无论其是否是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员。在过去的年份中,许多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这方面进行了实践,以便确保非成员的遵守(包括例如总体上确立的“合作非缔约方”的类别)。除遵守协定有关规定外,有趣的是注意《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意图在其若干遵守和执法条款中超越传统的船旗国专属责任,尽管许多国家对这一努力强烈地表示异议。


1《公约》全文可参见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closindx.htm;2004年9月登录)。
2 参见第27页和35页脚注11、13和14所引用的材料;关于《21世纪议程》,参见第63页插文5的脚注4。
3《行动计划》文本可参见ttp://www.un.org/DOCREP/003/y1224e00h.HTM;2004年9月登录。
 
 
 

尽管通过这类硬性和软性的法律文书扩大了公海渔业养护和管理机制,但对促进和便利于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的效力尚需观察。公海渔业的有效治理将取决于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应用,无论一国是否是一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员。在这方面,《粮农组织遵守协定》以及更重要的《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有关条款,是建立在《公约》规定的基础上的。

  •  
  • [28] 本部分的信息来自粮农组织,2004年,《以捕捞为基础的水产养殖》,F. Ottolenghi、C. Silvestri、P. Giordano、A. Lovatelli和M.B. New著,罗马;也来自其他资料(无名氏,2004年,“伯尔金枪鱼膳食‘延长保存期限’”,《国际鱼类养殖》,31(4):42;粮农组织,2003年,《2001年粮农组织渔业统计年鉴:水产养殖产量》,92/2卷,罗马;C.W. Laidle和R.J. Shields,2004年,“海洋所黄尾鱼师养殖进展”,《全球水产养殖宣传》,7(1):42-43;M. Rimmer、S.-Y. Sim、K. Seguma和M. Phillips,2004年,“替代礁盘鱼类捕捞:水产养殖能替代不可持续的渔业吗?《全球水产养殖宣传》,7(1):44-45;V. Scholey、D. Margulies、J. Wexler和S. Hunt,2004年,“在实验室模拟海洋条件金枪鱼幼体的研究”,《全球水产养殖宣传》,7(1):38;I.Q. Tan,2003年,“石斑鱼配合饲料的成功”,《亚洲水产养殖杂志》,9/10月:16-18;T. Wray,2004年,“增长和金枪鱼的增长”,《国际鱼类养殖》,31(4):11。
    [29] 例如参见R.L. Naylor、R.J. Goldburg、J. Primavera、N. Kautsky、M.C.M. Beveridge、J. Clay、C. Folke、J. Lubchenco、H. Mooney和M. Troell,2000年,“水产养殖对世界水产品供应的影响”,《自然》,405:1017-1024。
    [30] 粮农组织,2001年,《渔业统计协调工作组第19次会议报告》。《粮农组织渔业报告》第656号,罗马。
    [31] 例如,该题目是GFCM/ICCAT(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特设地中海可持续金枪鱼养殖方法工作组审议的部分内容。
    [32] 无名氏,2003年,“Dana饲料研究项目:欧洲鳗的繁殖近在咫尺”,《欧洲鱼类》,2/2003:36。
    [33] 粮农组织,2002年,“水产饲养中鱼粉和鱼油的使用:关于鱼粉装置的进一步思考”,M.B. New和U.N. Wijkström著。《粮农组织渔业通报》975号,罗马。
    [34] 可在国际劳工组织的万维网站上获得所有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和公约的文本:http://www/ilo.org
    [35] 见第66页脚注27。
    [36] 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2001年,“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CITES 标准工作组报告”,2001年5月16日初稿,美国Woods Hole,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J.A. Musick,1999年,“定义海洋鱼类灭绝威胁的标准”,《渔业》,24(12):6-13;C.S. Holling,1973年,“生态系统的顺应力和稳定性”,《生态年报:分类学》4:1-23。
    [37] 详细情况可参见:粮农组织,2001年,“粮农组织关于CITES列入商业开发水生种类标准适宜性第二次磋商会报告”,2001年10月22-25日,纳米比亚温得和克。《粮农组织渔业报告》第667号,罗马。
    [38] CODEX STAN 94-1981 Rev. 1-1995(参见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web/standard_list.do?lang=en;2004年9月登录)。
    [39] 在11.2部分,“负责任的国际贸易”;见第35页脚注14。
    [40] 粮农组织物种鉴别和数据计划(SIDP)(参见:http://www.fao.org/fi/sidp;2004年9月登录)。
    [41] 参见http://www.fishbase;2004年9月登录。
    [42] S.M. Garcia和J. Boncoeur,2004年,《海洋渔业资源的分配和养护:权利与责任相连》,提交于2004年5月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第四届世界渔业大会的论文,是关于分配和养护会议的首场发言。
    [43] G. Hardin,1968年,“共同者的悲剧”,《科学》,162:1243-1248。
    [44] 美国国会的《马格纳斯-史蒂文斯渔业养护与管理法案》中的规定。
    [45] 经验显示,环境波动可能延迟或加快恢复,气候机制变化产生的影响可以与捕捞和掠食-被掠食相互作用的影响进行比较。例如,参见J. Jurado-Molina和P. Livingston,2002年,“气候对热带条件下底层鱼类种群产生的作用:对渔业管理的影响”,《加拿大渔业和水产科学杂志》,59:1941-1951。
    [46] 例如,参见E. Kenchington,2001年,《捕捞对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影响》,提交于雷克雅未克海洋生态系统负责任渔业会议的论文,雷克雅未克,2001年10月1-4日;R. Law,2000年,“捕捞、选择和表型演化”,ICES J. Mar. Sci.,57:659-890。A. Longhurst,2002年,“重访墨菲法律:鱼类种群补充量的长寿因素”,Fish. Res.,56:125-131。
    [47] 原则上,短寿的热带和小型中上层鱼类的恢复时间将短于处于高纬度的长寿底层资源,后者由于易受上述气候变化影响,其恢复预计要超过15年。对非常长寿的资源,诸如鲟鱼、海鲈和胸棘鲷,可能需要半个世纪的恢复时间。
    [48] 在尚未成功的加拿大鳕鱼渔业休渔中,已使用了以权利为基础的联合管理作为协助恢复的手段;企业在监测关闭区域和以前的生产渔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减少了管理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
    [49] 除政府早期与休渔有关的开支外,加拿大大西洋鳕鱼渔业的崩溃造成了每年5000万加元的开支以协助个人和社区。参见《加拿大渔业和海洋》,2003年,《鳕鱼渔业关闭和协助受影响个人及社区行动计划》,焦点档案,4月24日(参见http://www.dfo-mpo.gc.ca/media/infocus/2003/20030424_e.htm;2004年9月登录)。
    [50] 《加拿大渔业和海洋》,2003年,《大西洋渔业现状》,记者招待会档案,4月24日(参见http://www.dfo-mpo.gc.ca/media/backgrou/2003/cod-1_e.htm;2004年9月登录)。
    [51] J.F. Caddy和D. Agnew,2003年,《衰退鱼类种群的恢复计划:全球经验观察》,国际海洋探索理事会Doc CM 2003年/邀请的演讲2(参见http://www.ices.dk/products/CMdocs/2003/INVITED/INV2PAP.PDF;2004年9月登录)。
    [52] J.A.,Hutchings,2000年,“海洋鱼类的崩溃与恢复”,《自然》,406:882-885。
    [53] 提交于深海2003年大会的论文,参见http://www.deepsea.govt.nz/;2004年9月登录)。
    [54] 主要障碍是许多历史产量数据没有区分有关产品的类型,例如原条鱼、去头去脏或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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