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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公约
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认识到主权国、粮农组织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渔业养护和管理方面的首要
作用,

认识到粮农组织的渔业使命是促进并确保世界渔业和水产养殖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特别注意到粮农组织的三项中期渔业战略目标,即:-促进负责任渔业部门管理,优先重视实施《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遵守协定》以及各项国际行动计划;-促进加强负责任渔业和水产养殖对世界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的贡献;-全球渔业监测和战略分析,

认识到CITES公约在管理以下三类物种国际贸易方面的作用:受到或可能受到国际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风险的物种;除非其标本的国际贸易受到严格管制,否则会有灭绝风险的那些物种;以及其它必须加以管制的物种,以便可能有效地控制有灭绝风险的某些物种标本的国际贸易,

认识到就海洋物种而言,CITES公约秘书处有义务与负有这些物种相关职能的政府间机构磋商,“尤其是为了获取科学数据”和“确保与这些机构实施的任何养护措施协调。”

考虑到2002年2月12-16日在德国不来梅举行的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鱼品贸易小组委员会第八届会议产生(并得到2002年2月24-28日在罗马举行的渔业委员会(渔委)第二十五届会议赞同)的结果,尤其是该会议报告的附录F(粮农组织渔业报告第673号)[以及CITES公约将商业利用水产资源列入名单,应局限于仅仅和当负责有关品种管理的所有相关机构认为列入名单将有利的特殊情形的看法。]

[指出CITES公约无法取代传统的渔业管理,以及在审议CITES公约附录修正案时与负责管理物种的所有有关机构磋商的特殊重要性]

还考虑到CITES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二届会议有关签署一项谅解备忘录以建立CITES公约与粮农组织之间的一个合作框架的决定,

相信需要加强CITES公约对修正附录I和附录II中有关商业利用水产品种的提案进行科学评价的过程,并改进渔业机构与CITES公约主管当局在国家一级的交流[以及粮农组织与CITES公约加强合作可能在某些情形下有助于达到实现可持续渔业的目标,]

粮农组织和CITES公约[为了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决定如下:

1. [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合作,]粮农组织渔业部和CITES公约常设委员会将互送共同关心的普遍信息。

2. 粮农组织将应邀作为观察员参加CITES公约或其各委员会主办的共同关心的会议,CITES公约将应邀作为观察员参加粮农组织渔业部、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或其各小组委员会举行的共同关心的会议。

3. 粮农组织和CITES公约将酌情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为涉及CITES公约附录所列商业利用水产品种的问题开展能力建设。

4. 粮农组织将继续向CITES公约提供咨询,并参与修订CITES公约名单编制标准的过程。

5. CITES公约将向粮农组织通报涉及与这些物种有关的商业利用水产品种的附录I和附录II的所有修正提案。这些信息应及早提供给粮农组织,以便粮农组织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这些提案进行科学技术审查,并将得出的结果传送给CITES公约秘书处,由该秘书处在其审议活动中审议,以便就这些提案向CITES公约缔约方提出建议。

6. [为了确保养护措施的协调,CITES公约将在其向CITES公约缔约方提供的咨询和建议中,尽最大可能包括粮农组织对修订附录的提案进行的科学技术审查的结果]以及本备忘录序言段落中的实质内容]。[尤其是,这应包括以下立场,即CITES公约将商业利用水产资源列入名单,应局限于仅仅和当负责有关品种管理的所有相关机构认为列入名单将有利的特殊情形。]

本备忘录可由两位签署者中任何一位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位签署者予以取消。

粮农组织总干事     日期:

CITES公约常设委员会主席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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